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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集團破產管理辦法一、引言在金融市場的動態發展中,金融集團作為一種多元化、綜合性的金融組織形式,在經濟體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金融市場的復雜性、不確定性以及內外部各種風險因素的交織影響,部分金融集團可能會面臨經營困境,甚至陷入破產境地。金融集團的破產不僅會對其自身的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影響,還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規范金融集團的破產程序,保護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相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結合金融集團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金融集團破產管理辦法。本辦法旨在為金融集團的破產管理提供全面、系統、可操作的指導,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進行。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集團。金融集團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企業集團。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核心,通過股權或其他方式控制多個金融子公司,從事多元化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對于金融集團旗下的非金融子公司,其破產程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但涉及與金融集團整體破產程序協調的事項,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三、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申請主體金融集團的破產申請可以由金融集團自身、債權人或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金融集團在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在金融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集團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集團出現重大經營風險,可能嚴重危及金融穩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集團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二)破產申請材料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金融集團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同時,還應當提交金融集團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債權債務清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意見等材料。(三)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四、管理人的指定與職責(一)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融集團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經驗、信譽等因素,確保管理人能夠勝任金融集團破產管理工作。(二)管理人的職責1.接管金融集團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十日內接管金融集團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對金融集團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登記。2.調查金融集團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管理人應當對金融集團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詳細調查,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為破產程序的進行提供依據。3.決定金融集團的內部管理事務: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管理人有權決定金融集團的內部管理事務,包括人員安排、業務運營等,但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4.決定金融集團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管理人應當根據金融集團的實際情況,合理決定金融集團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金融集團的營業: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根據金融集團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或者停止金融集團的營業。如果繼續營業有利于金融集團財產的保值增值,管理人可以決定繼續營業,但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6.管理和處分金融集團的財產:管理人應當對金融集團的財產進行妥善管理和處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財產的流失和貶值。在處分金融集團的重大財產時,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同意。7.代表金融集團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產程序進行期間,管理人代表金融集團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維護金融集團的合法權益。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程序中的重大事項。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管理人還應當履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確保破產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進行。五、金融集團財產的管理與變價(一)財產的清查與評估管理人接管金融集團財產后,應當立即組織對金融集團的財產進行全面清查。清查范圍包括金融集團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財產。同時,應當聘請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金融集團的財產進行評估,確定財產的價值。評估報告應當作為財產變價和分配的重要依據。(二)財產的管理與保護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金融集團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防止財產的損壞、丟失和貶值。對于易損、易腐、季節性強等特殊財產,管理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同時,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對財產的出入庫、使用、保管等進行嚴格登記和管理。(三)財產的變價管理人應當根據金融集團財產的實際情況,制定財產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財產變價方案應當包括變價的方式、時間、價格等內容。財產變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對于不適宜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財產,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變價。六、債權申報與確認(一)債權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金融集團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二)債權申報材料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同時,債權人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材料。(三)債權的審查與確認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對債權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管理人應當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七、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與召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三)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八、重整與和解(一)重整申請與重整期間金融集團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金融集團進行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金融集團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二)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準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等內容。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三)和解申請與和解協議債務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九、破產清算(一)破產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規定宣告金融集團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金融集團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二)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辦法規定的事項。(三)破產程序的終結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十、監督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機制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金融集團的破產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確保破產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確保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應當對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法律責任金融集團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金融集團破產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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