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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縣公益崗位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雄縣公益崗位的管理,充分發揮公益崗位在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服務社會公共事業等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就業政策,結合雄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雄縣行政區域內開發、使用公益崗位的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通過公益崗位實現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公益崗位人員")。(三)定義本辦法所稱公益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或政策扶持,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在社區管理、公共服務、社會福利、環境衛生等領域開發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崗位。(四)管理原則公益崗位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精準安置、動態管理"的原則,確保公益崗位的開發和使用科學、合理、公平、公正。二、管理職責分工(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1.負責制定和完善公益崗位開發、管理的相關政策和制度。2.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做好公益崗位的申報、招聘、錄用、考核等工作。3.審核用人單位申報的公益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資金。4.建立健全公益崗位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公益崗位人員進行動態管理。(二)財政部門1.負責籌集和安排公益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資金,并及時撥付到相關賬戶。2.對公益崗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三)用人單位1.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公益崗位開發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聘和錄用。2.與公益崗位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負責公益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檔案。4.按照規定為公益崗位人員發放工資,并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5.定期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三、公益崗位的開發與申報(一)崗位開發范圍1.社區公共管理類崗位,如社區治安巡邏、環境衛生監督、社區勞動保障協理等。2.公共服務類崗位,如公共設施維護、公共衛生保潔、公共綠化養護等。3.社會福利類崗位,如養老院護理、殘疾人照料、兒童福利院服務等。4.其他經政府批準的公益崗位。(二)崗位申報程序1.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寫《雄縣公益崗位開發申請表》,并附崗位說明書、人員需求計劃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2.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3.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崗位需求和資金狀況等因素,確定公益崗位開發數量和崗位類型,并下達公益崗位開發計劃。四、公益崗位人員的招聘與錄用(一)招聘對象公益崗位主要面向雄縣行政區域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具體包括:1.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3.大齡失業人員(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上)。4.殘疾人員。5.失地農民。6.其他經政府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二)招聘程序1.發布招聘信息。用人單位應通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村)公告欄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崗位招聘信息,明確招聘崗位、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報名時間和地點等相關內容。2.報名與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報名。用人單位對報名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3.面試與考核。用人單位組織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面試和考核,根據面試和考核結果,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4.公示與錄用。擬錄用人員名單應在用人單位和社區(村)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與公益崗位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并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五、公益崗位人員的管理與考核(一)日常管理1.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益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考勤制度等相關內容,加強對公益崗位人員的日常管理。2.公益崗位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考核。3.用人單位應定期組織公益崗位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公益崗位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二)考核內容1.工作業績。主要考核公益崗位人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效率等情況。2.工作態度。主要考核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責任心、敬業精神等情況。3.遵守紀律。主要考核公益崗位人員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情況。(三)考核方式1.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益崗位人員考核機制,采取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公益崗位人員進行全面考核。2.日常考核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對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實時記錄和評價。定期考核由用人單位每季度或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公益崗位人員的工作業績、工作態度和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四)考核結果運用1.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公益崗位人員續聘、解聘、發放補貼等的重要依據。2.對考核優秀的公益崗位人員,用人單位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對考核合格的公益崗位人員,繼續留用;對考核不合格的公益崗位人員,用人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六、補貼政策與資金管理(一)補貼標準1.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公益崗位人員發放崗位補貼。2.社會保險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公益崗位人員,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承擔)。(二)補貼申請與撥付1.用人單位應在每季度末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雄縣公益崗位補貼申請表》和《雄縣公益崗位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并附公益崗位人員工資發放憑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2.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財政部門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賬戶。(三)資金管理1.公益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2.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公益崗位資金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公益崗位開發、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實地檢查。2.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二)法律責任1.對弄虛作假、騙取公益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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