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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宜豐縣劃撥土地管理辦法?一、引言在宜豐縣的土地資源管理體系中,劃撥土地作為一種特殊的土地供應方式,對于保障公共利益、支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宜豐縣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劃撥土地的合理利用與有效管理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機遇。為了規范劃撥土地的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豐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與定義(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宜豐縣行政區域內劃撥土地的取得、使用、轉讓、出租、抵押以及終止等管理活動。(二)定義本辦法所稱劃撥土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三、劃撥土地的取得(一)取得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申請劃撥土地: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二)申請流程1.用地單位向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劃撥土地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劃撥土地申請書;-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其他相關材料。2.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現場踏勘,提出審核意見。3.審核通過后,報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4.經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與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劃撥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審批權限劃撥土地的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四、劃撥土地的使用(一)使用要求1.劃撥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劃撥土地使用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2.劃撥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3.劃撥土地使用者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閑置土地。閑置土地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土地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宜豐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二)監督檢查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劃撥土地使用檔案管理制度。劃撥土地使用者應當接受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五、劃撥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一)轉讓1.劃撥土地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劃撥土地轉讓的程序:-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轉讓方持轉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向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轉讓申請;-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核,報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經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轉讓方與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方和受讓方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到宜豐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二)出租1.劃撥土地出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2.劃撥土地出租的程序:-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出租方持租賃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向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租申請;-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出租申請進行審核,報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經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租方與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租方和承租方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到宜豐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租賃登記手續。(三)抵押1.劃撥土地抵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2.劃撥土地抵押的程序:-抵押人(土地使用者)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向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抵押申請;-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抵押申請進行審核,報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經宜豐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抵押人與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材料,到宜豐縣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四)收益管理劃撥土地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宜豐縣財政,專項用于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六、劃撥土地的終止(一)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終止:1.土地使用期限屆滿;2.土地使用者依法終止;3.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收回;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終止程序1.劃撥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2.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土地登記資料歸檔保存。七、法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宜豐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二)劃撥土地使用者未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的,由稅務部門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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