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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機構管理辦法?一、引言在金融市場的大舞臺上,金融租賃作為一種獨特的金融服務模式,近年來展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金融租賃機構通過融物實現融資,為企業提供了靈活多樣的設備購置和資金融通渠道,在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隨著金融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環境日益復雜,各類風險也逐漸顯現。為了規范金融租賃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金融租賃行業的穩健運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行業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租賃機構,旨在為金融租賃機構的運營提供全面、系統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其合法、合規、穩健發展。二、機構設立與變更(一)設立條件金融租賃機構的設立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股東資格:主要出資人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備持續出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一般要求主要出資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于一定金額(如1億元人民幣),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2.注冊資本:金融租賃機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最低限額(如1億元人民幣),且應為實繳貨幣資本。注冊資本應能夠滿足機構業務發展的需要,確保其具備足夠的風險抵御能力。3.人員配備:應擁有具備豐富金融租賃業務經驗和專業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金融或相關領域工作經驗,熟悉金融租賃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4.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機構的運營管理規范、有序。5.營業場所: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二)設立程序1.申請籌建:申請人應向監管部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股東資格證明、公司章程草案等。監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將對其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2.籌建期:經監管部門批準籌建的金融租賃機構,應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監管部門批準可延長3個月。3.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向監管部門提交開業申請材料,包括開業申請書、籌建工作報告、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等。監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將進行現場驗收,對符合開業條件的,頒發金融許可證。4.工商登記:金融租賃機構在獲得金融許可證后,應持相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三)變更事項金融租賃機構發生以下變更事項,應報監管部門批準:1.變更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誤解或誤導公眾的名稱。2.變更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符合法定程序和監管要求,確保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保持在合理水平。3.變更股權:股東轉讓股權應符合公司章程和監管部門的規定,受讓方應具備相應的股東資格條件。4.變更公司住所:應確保新的營業場所符合安全、消防等相關要求,并及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5.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司的宗旨和股東的合法權益。6.調整業務范圍: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戰略,調整業務范圍應報監管部門批準,確保業務調整符合監管政策和風險可控原則。7.變更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任職。三、業務范圍與經營規則(一)業務范圍金融租賃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1.融資租賃業務:包括直接租賃、售后回租、轉租賃等多種形式。通過融資租賃,為承租人提供設備購置、技術改造等方面的資金支持。2.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金融租賃機構可以將其持有的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或投資者,也可以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或投資者持有的融資租賃資產。3.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4.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金融租賃機構可以要求承租人繳納一定比例的租賃保證金,以降低租賃風險。5.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非銀行股東的定期存款可以為金融租賃機構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增強其資金實力。6.同業拆借:通過同業拆借市場,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滿足資金流動性需求。7.向金融機構借款: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以補充資金缺口。8.境外借款:在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金融租賃機構可以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拓寬資金來源渠道。9.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在租賃期滿或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金融租賃機構可以對租賃物進行變賣或處理,以收回租賃債權。10.經濟咨詢:為客戶提供金融租賃業務咨詢、財務顧問等服務,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融資方案。(二)經營規則1.合規經營:金融租賃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各項規定,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從事非法集資、非法放貸等違法違規行為。2.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合理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容忍度,確保風險可控。3.租賃物管理:加強對租賃物的管理,確保租賃物的所有權清晰、安全、完好。定期對租賃物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處理租賃物的損壞、丟失等問題。4.合同管理:在開展業務時,應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租賃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條款清晰、明確。5.信息披露: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財務信息、業務信息、風險信息等,增強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6.關聯交易管理:規范關聯交易行為,防止關聯交易對金融租賃機構的利益造成損害。關聯交易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市場價格進行交易,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四、風險管理(一)風險管理體系金融租賃機構應建立健全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風險管理機制。董事會應承擔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監督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高級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流程,確保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風險管理部門應獨立于業務部門,負責對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提出風險管理建議。(二)信用風險管理1.客戶信用評估:建立科學、合理的客戶信用評估體系,對承租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承租人的財務狀況、經營能力、信用記錄等。根據信用評估結果,確定承租人的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2.擔保措施: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擔保措施,如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應具有法律效力,能夠有效降低信用風險。3.貸后管理:加強對承租人的貸后管理,定期對承租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租賃物使用情況等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潛在的信用風險。如發現承租人出現違約跡象,應及時采取措施,如催收租金、處置擔保物等,以減少損失。(三)市場風險管理1.利率風險管理:金融租賃機構面臨著利率波動帶來的風險。應建立利率風險管理機制,合理確定租賃利率定價方式,采用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金融工具進行利率風險管理,降低利率波動對機構收益的影響。2.匯率風險管理:對于涉及外幣業務的金融租賃機構,應關注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如外匯遠期合約、外匯期權等,對沖匯率風險。(四)操作風險管理1.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業務流程的控制和監督。明確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實行不相容崗位分離,防止操作風險的發生。2.信息技術管理:加強信息技術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定期對信息系統進行維護和升級,防范信息技術風險。3.員工培訓:加強員工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和風險意識。規范員工的操作行為,防止因員工操作失誤或違規行為導致操作風險。五、內部控制與監督管理(一)內部控制制度1.內部控制目標:確保金融租賃機構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益,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2.內部控制要素:包括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內部環境是內部控制的基礎,應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內部控制氛圍。風險評估是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的過程,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據。控制活動是針對風險采取的具體控制措施,如授權審批、不相容崗位分離、會計系統控制等。信息與溝通是確保信息在機構內部和外部有效傳遞的過程,及時、準確的信息有助于管理層做出正確的決策。內部監督是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進。3.內部控制評價: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發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內部控制評價可以采用自我評估、外部審計等方式進行。(二)監督管理1.監管部門監督:金融租賃機構應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表、風險報表等資料,接受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將對金融租賃機構的經營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2.內部審計監督:金融租賃機構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對機構的財務收支、業務經營、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應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3.社會監督:金融租賃機構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增強透明度。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金融租賃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六、財務會計與信息披露(一)財務會計制度金融租賃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會計核算,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核算方法、財務報表編制、財務分析等內容。金融租賃機構應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并按照規定進行審計。(二)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內容:金融租賃機構應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披露財務信息、業務信息、風險信息等。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情況、經營業績、利潤分配等;業務信息包括業務規模、業務結構、客戶情況等;風險信息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2.信息披露方式:金融租賃機構可以通過年報、半年報、季報等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等方式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應采用規范、易懂的語言,確保信息使用者能夠準確理解和使用信息。3.信息披露時間:金融租賃機構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時披露信息,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定期報告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臨時報告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及時披露。七、終止與清算(一)終止情形金融租賃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經營:1.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2.破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3.其他情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二)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組:金融租賃機構終止經營時,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負責清理機構的資產、負債,處理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等。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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