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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深圳?深圳市集體資產管理辦法一、引言在深圳市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集體資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多年積累的重要財富,對于保障集體成員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集體資產的管理面臨著諸多新的挑戰和問題。為了加強深圳市集體資產的管理,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集體資產的運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集體資產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與定義(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社區股份合作公司、村民小組等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資源為基礎設立的經濟組織。(二)集體資產定義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2.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3.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等;4.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5.集體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按照協議由集體享有的資產份額;6.集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7.其他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三、管理原則(一)民主管理原則集體資產的管理必須充分發揚民主,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重大資產處置、投資等事項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二)依法管理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界定集體資產產權,依法進行資產登記、評估、核算和監督管理,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三)效益原則以提高集體資產運營效益為目標,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集體資產,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在資產管理過程中,要注重市場規律,科學決策,降低風險。(四)公開透明原則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要定期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公開內容包括資產存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方面,確保成員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集體資產的相關信息。四、產權界定與登記(一)產權界定1.成立產權界定工作小組,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成員代表、相關專業人員等組成,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工作。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歷史資料和實際情況,對集體資產的產權進行界定。明確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歸屬。3.對于產權存在爭議的資產,要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擅自處置該資產。(二)產權登記1.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產權界定完成后,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手續。2.產權登記內容包括資產名稱、數量、價值、用途、產權歸屬等信息。登記資料要真實、準確、完整,并妥善保管。3.產權登記證書是集體資產產權的合法憑證,集體經濟組織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偽造。五、資產運營管理(一)資產經營方式1.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集體資產的性質和實際情況,選擇自主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股份合作等多種經營方式。2.在選擇經營方式時,要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可行性分析,確保經營方式符合集體利益和市場需求。(二)資產承包與租賃1.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2.簽訂規范的承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承包、租賃期限、租金標準、支付方式、資產維護等內容。3.加強對承包、租賃資產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資產使用情況,確保資產安全和合理利用。(三)投資管理1.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投資活動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風險可控的原則。在投資前,要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2.重大投資項目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備案。3.建立投資項目跟蹤管理制度,定期對投資項目的運營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六、財務管理(一)財務制度建設1.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審計制度等。2.配備專業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財務紀律。(二)財務收支管理1.集體資產的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務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2.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規范費用報銷程序,明確報銷標準和審批權限。(三)財務預決算管理1.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財務預算應當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投資預算等內容,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集體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向成員公開。(四)財務審計1.定期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包括財務收支、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方面。2.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向成員公開,并接受成員監督。七、收益分配管理(一)收益分配原則1.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應當遵循兼顧集體和個人利益、公平合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2.在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收益分配比例,既要保障成員的合法權益,又要留足集體發展資金。(二)收益分配方案制定1.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當年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包括分配對象、分配方式、分配金額等內容。2.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備案。(三)收益分配執行1.按照經批準的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確保分配公平、公正、公開。2.收益分配情況要及時向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八、監督與檢查(一)內部監督1.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監事會或監事,負責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或監事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監事會或監事要定期檢查集體資產的財務收支、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向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二)外部監督1.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對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2.財政、農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三)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對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九、法律責任(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的責任1.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責令改正;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擅自處置集體資產的;(2)違反民主決策程序,擅自決定重大資產處置、投資等事項的;(3)隱瞞、截留、挪用集體資產收益的;(4)偽造、涂改財務賬目,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5)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二)承包、租賃方的責任承包、租賃方違反承包、租賃合同約定,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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