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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云南省水產種苗管理,保障水產種苗質量,維護水產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苗的選育、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三)定義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苗,是指用于水產養殖生產的原種、良種和苗種。原種是指取自模式種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養殖生產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于選育種的原始親本;良種是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并用于養殖生產的水產動植物種;苗種是指用于商品養殖生產的初孵魚苗、稚魚、幼魚等。(四)管理部門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水產種苗生產管理(一)生產許可制度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種苗的除外。(二)申請條件申請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2.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3.有與水產種苗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4.有完備的水產種苗生產管理制度。(三)申請與審批程序申請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申請表;2.法人資格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3.生產場地證明材料;4.水質檢測報告;5.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6.生產管理制度文本。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生產要求水產種苗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保證水產種苗質量。生產過程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親本來源、繁殖時間、孵化情況、苗種數量、用藥情況等,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種苗銷售后二年。三、水產種苗經營管理(一)經營許可制度從事水產種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但是,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貿市場內銷售自產自銷的少量水產種苗的除外。(二)申請條件申請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2.有與經營水產種苗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保管條件;3.有與經營水產種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申請與審批程序申請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法人資格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3.經營場所證明材料;4.質量檢驗和保管設施情況說明;5.專業技術人員資質證明。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水產種苗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經營要求水產種苗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記錄水產種苗的來源、數量、銷售去向等信息,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銷售后二年。經營者銷售的水產種苗應當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檢疫證明,禁止銷售假、劣水產種苗。四、水產種苗質量與檢疫管理(一)質量標準水產種苗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水產種苗質量標準。(二)質量檢驗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種苗質量的監督檢驗。水產種苗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檢驗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三)檢疫制度水產種苗的檢疫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動植物檢疫的規定執行。水產種苗在調運、銷售前,應當經過檢疫,取得檢疫證明。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水產種苗,不得調運、銷售。(四)病害防治水產種苗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水產種苗病害防治工作,建立病害防治記錄。發現水產種苗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水產種苗進出口管理(一)審批制度進出口水產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出口。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二)申請條件申請進出口水產種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進出口水產種苗的合法用途;2.有與進出口水產種苗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條件;3.有符合要求的運輸、暫養設施和條件;4.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生物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三)申請與審批程序申請進出口水產種苗,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進出口水產種苗申請表;2.法人資格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3.進出口水產種苗的用途說明;4.資金和技術條件證明材料;5.運輸、暫養設施和條件說明;6.生物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方案。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進出口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檢驗檢疫進出口的水產種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出口。六、監督管理(一)監管職責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種苗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二)監督檢查措施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2.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3.對水產種苗進行抽樣檢驗;4.查封、扣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證據證明可能造成水產養殖病害傳播的水產種苗及其相關物品。(三)投訴舉報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依法進行處理。七、法律責任(一)無證生產經營責任未取得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從事水產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水產種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二)生產經營假劣種苗責任生產、經營假、劣水產種苗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水產種苗;違法生產、經營的水產種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三)違反質量檢疫規定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的水產種苗未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證明,或者調運、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水產種苗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進出口違法責任未經批準進出口水產種苗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進出口的水產種苗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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