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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40.40
Z60
DB21
遼寧省地方標準
DB21/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排放標準
Emissionstandardsofconstructionandstockyarddust
2016-05-23發布2016-11-23實施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遼寧省環境保護廳發布
DB21/2642-2016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排放控制要求...................................................................................................................................................2
5監測要求...........................................................................................................................................................3
6實施與監督.......................................................................................................................................................3
附錄....................................................................................................................................................................4
I
DB21/2642-2016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大學、沈陽建筑大學、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遼寧省環境監測實
驗中心、遼寧輻潔環保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京海、胡濤、袁宇、孫鵬軒、張寶生、呂雪峰、陳振宇、王煒、張維、耿
世鵬、吳丹、傅金祥。
本標準由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II
DB21/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場地及堆料場地揚塵濃度限值、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遼寧省所有施工場地揚塵與堆料場地揚塵的排放管理,及其相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
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LD98空氣中粉塵濃度的光散射式測定法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建環境保護局公告2007年第4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總懸浮顆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TSP)
指能懸浮在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在100微米以下的顆粒物。
3.2
揚塵dust
指地表松散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
本標準中的揚塵包括施工場地揚塵及堆料場地揚塵。
3.3
施工場地constructionplant
1
DB21/2642-2016
指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作業場地。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設施工、公路建設施工、高速公路建設
施工、鐵路建設施工、建筑物拆除等施工的作業場地。
3.4
堆料場地stockyard
指堆放的各種工業料堆,包括煤堆、沙石堆以及礦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建
筑渣土等;工業固體廢棄物料堆,如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
等。
3.5
濃度限值(連續5min平均濃度)concentrationlimits(Meanconcentrationfor5min)
指任何一次連續5分鐘采樣,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
3.6
城鎮建成區urbanconstructionarea
指市行政區范圍內經過征用的土地和實際建設發展起來的非農業生產建設地段,以城鎮主城區為
主體,并包括鄰近各功能組團以及需要加強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間區域。
3.7
郊區及農村地區suburbsandcountryside
指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3.8
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
濃度。
4排放控制要求
所有揚塵排放單位執行表1規定的揚塵排放濃度限值。
表1揚塵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監測項目區域濃度限值(連續5min平均濃度)
城鎮建成區0.8
顆粒物
(TSP)
郊區及農村地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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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監測要求
5.1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監測,具體按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執行。監測
點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于邊界外受場地揚塵影響的濃度最高點處,例如施工及堆料場地邊界設有圍
擋,監測點通常設于圍擋外任意可能濃度最高點處,亦可設于工地出入口或圍擋開口處;無圍擋施工
及堆料場地監測點可設于邊界外任意可能濃度最高點處。監測點濃度取實測濃度最高者計值。
5.2城鎮建成區市政道路(包括沿道路施工的各類管線)施工場地揚塵監測沿道路施工邊界進行監
測;郊區及農村地區公路、鐵路、高速公路施工場地揚塵監測沿用地邊界線進行監測。
5.3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監測及分析方法按照LD98《空氣中粉塵濃度的光散射式測定法》執行。
5.4光散射式粉塵儀應經法定質量檢驗部門按JJG846《光散射式數字粉塵測試儀》檢定規程進行檢
定。
5.5在對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進行監督性監測時,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排污
單位的人員和實施監督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正常的運行工況。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揚塵排放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對揚塵排放控制要求,采取《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
管理辦法》規定措施進行揚塵防控。各級環保部門在對揚塵防控設施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
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揚塵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
據。
6.3現有國家或地方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新頒布或新修訂的國家或地方(綜合或行業)大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中,大氣顆粒物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限值的,按照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相應的排放標
準,不再執行本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嚴于本標準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執行。
3
DB21/2642-2016
附錄
遼寧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
采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松散顆粒物質對環境空氣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
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
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制度,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第六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方
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省、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
監測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信息。
第八條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揚塵污染
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以及作業地點,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證揚塵排放達
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
預算。
在城市市區內,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產生揚塵的位置,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
施,并與城市揚塵視頻監控系統聯網。
第九條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時,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內容。
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且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
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應
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
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2
DB21/2642-2016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三)易產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
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
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嚴
禁現場露天攪拌;
(七)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八)對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處理。在工地內堆放,應當采取覆
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采取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措施;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
空拋擲、揚撒。
第十二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三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廣使用高壓清洗車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十四條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霾天氣預警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
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
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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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2642-2016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
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
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五條運輸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的車輛應當采取蓬蓋、密閉等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
中因物料遺撒或者泄漏而產生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堆放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路面整潔;
(二)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大型堆場應當配置車輛清洗
專用設施;
(三)對堆場物料應當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露天裝卸物料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密閉輸送物料應當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
淋等設施。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砂石、石灰石開采和加
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揚塵污染控制情況應當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招投標
的重要依據。
產生揚塵污染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應當錄入省信用數據交換平臺,作為實施失信懲戒聯動的依
據。
第十九條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城市揚塵
污染防治作為對市、縣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
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
話和電子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
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
罰款:
(一)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的;
(二)對發現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環境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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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
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
正,處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道路保潔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產生揚塵污染的,
由承擔管理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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