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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II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建設評估原則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3月

目錄

前言....................................................................2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綜合管理.....................................................4

第三章采掘布置及生產管理...........................................6

第四章礦井通風系統.................................................9

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16

第六章瓦斯抽采....................................................22

第七章監測監控....................................................27

第八章附則.........................................................30

附錄四......................................................35

附錄五......................................................58

前言

為切實貫徹全國人大對煤礦安全工作規定,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

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指引意見》(安委辦017號)和《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

工程建設告知》(安委辦1)2號)文獻精神,依照國家關于煤礦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規.

規程原則規定,制定本評估原則。

本評估原則是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實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

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中,制定工作規劃,確立工作目的,采用工作辦法,評估工作

效果原則。

本評估原則附錄四為國家安全原則.附錄有(名詞解釋)為資料件附錄

本評估原則由四川省煤礦瓦斯治理廳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局、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

本評估原則起草單位:省礦山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省安全生產檢查

檢測技術研究院、省煤炭設計研究院、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白皎煤礦、杉木樹煤礦.、

華釜山廣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綠水洞煤礦、川南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魯班山北礦、樂山嘉

陽集團公司、眉山汪洋煤礦、資中楠木寺煤礦、樂山滴水巖煤礦、宜賓琪縣明金煤礦、宜賓

興文琪興煤礦、瀘州瀘縣長沙廟煤礦。

本評估原則重要起草人:陳德耀、陳元忠、黃家昌、冉隆明、張傳銘、湯曉東、華道友、李

維光、劉益文、盧平、武玉良、鮮林、林志遷、邱居德、李子全、彭勇、李基述、黃明光、

曾久欽、陳昌國、劉少明、徐其倫、唐紅德。

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評估原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夯實推動全省煤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綜合

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全面提高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據

國家關于法律、法規、原則和規范性文獻規定,制定本評估原則。

第二條本評估原則合用于四川省境內各類生產礦井。四川省境內煤礦建設項目設計、

施工和竣工驗收參照本評估原則執行。

第三條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礦井必要具備如下條件:

(-)生產礦井工商營業執照、采礦允許證、煤炭生產允許證、安全生產允許證、礦長

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證照齊全,并有效。

(-)不發生較大瓦斯事故。

(三)煤礦公司每年必要編制合理采掘接替籌劃,保證“三量”符合規定:回采煤量4?

6個月以上,準備煤量1年以?匕開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產能力150kt/a及如下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147()Pa,核定生產

能力150kt/a以.卜.礦井通風負(正)壓不應超過2940Pa,核定生產能力900kt/a以上礦井

后期通風負(正)壓不得超過3920Pa。

(五)生產礦井通風級別孔應不不大于1.5m2o所有生產礦井通風級別孔不得不大于

1m"。

(六)礦井安全質量原則化工作達標。

1.礦井生產能力不不大于或等于90kt/a礦井,安全質量原則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2.礦井生產能力不大于90kt/a礦井,安全質量原則化達標三級及以上,通風專業安全

質量原則化達標二級及以上。

(七)礦井內各用風點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如下簡稱《規程》)規定,礦井有效

風量率不低于87%,回風巷失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重要進風巷道實際

斷面不不大于設計斷面2/3。

(八)礦井使用機械通風,重要通風機必要按規定通過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查資質

檢測檢查機構檢測檢查合格;高瓦斯礦井(含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煤(巖)與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礦井中,局部通風機采用”三專兩閉鎖”,煤巷、半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桎似能

力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運營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

(九)未使用國家命令裁減和禁止使用落后設備及工藝。

(十)依法開展瓦斯級別鑒定工作;瓦斯參數測定工作持續、規范。

第四條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內容是:

(一)通風系統穩定可靠,實現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分、風流穩定。

(-)瓦斯抽采效果達標,堅持多措并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監控有效,做到裝備齊全、數據精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

(四)現場管理到位,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完善、執行有力、監督嚴格。

第五條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實現下列基本目的:

(?)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任務目的:

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建設告知》(安委辦

02號)擬定11對示范礦井,按國家安委辦規定準時按質完畢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

設內容;

2.礦井生產能力不不大于90kt/a礦井,末前完畢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3、礦井生產能力等于和不大于90kt/a礦井,末前完畢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

容;

4.煤礦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時,全面完畢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內容。

(二)礦井安全生產目的:

1.杜絕重特大瓦斯事故;

2.普通瓦斯事故起數、傷亡人數控制在上級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以內;

3.完畢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標。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六條建7健全以礦井重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責任體

系、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和防突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礦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礦井建立健全瓦

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機構,設專職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各類礦井要設立通風、防突、抽

采、安全監控等機構,配足專職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建立健全礦井通風、瓦斯、防突、監測監控系統、安全培訓、安全投入、安

全儀器儀表、設備管理、隱患排查整治、安全會議和瓦斯治理目的考核責任制等瓦斯綜合

治理管理制度。各礦井應建立健全制度至少應涉及:“一通三防”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

制、通風系統管理辦法、瓦斯抽采管理辦法、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防塵管理辦法、防

滅火管理辦法、瓦斯檢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辦法、巷道貫通管理制度、隱患排查和整治

制度、通風各要害工種操作規程、暫時停電停風管理制度等。

第九條礦井每年必要將瓦斯抽采、防突籌劃與礦井采掘接替籌劃一并編制,并嚴格

執行,保證“抽、掘、采”平衡。

第十條礦井必要按照瓦斯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規定,開展瓦斯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一條礦井必要對通風瓦斯安全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定。

第十二條礦井瓦斯防治實行月互換圖制度。煤礦公司如實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圖、礦

井瓦斯地質圖、通風系統圖、監測裝備布置圖、瓦斯抽采系統布置圖和瓦斯超限斷電控制

圖,及時上報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礦報集團總部)并準時按規定互換。

礦井瓦斯防治各種圖紙報表必要精確,數據齊全,上報及時。圖標記錄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礦井必備下列四紙:

1.礦井瓦斯地質圖:

2.礦井通風系統圖;

3.安全監測監控裝備布置圖;

4.防塵、防火注漿、壓風、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圖;

5.井下避災路線圖;

6.礦井瓦斯抽采系統圖;

7.礦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鉆場及鉆孔布置圖;

8.礦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電系統圖;

9.瓦斯超限斷電控制圖。

(-)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記錄:

1.鉆孔施工記錄;

2.抽采參數測定記錄;

3.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系房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抽采泵開停記

錄、泵房出入人員登記記錄、抽采設備檢修記錄、抽采泵站安全檢查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

錄、防滅火檢查記錄、測風記錄等;

3.抽采工程質量檢查記錄;

4.“四位一體”防突記錄(重要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預報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辦

法效果檢查單、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辦法及有關設計、安全防護裝置安設等)。

(三)礦井必備下列報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

2.抽采參數檢測年、季、月、旬(日)報表;

3.“四位一體”防突辦法狀況報表。

(四)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臺賬:

1.瓦斯抽采臺帳,涉及抽采設備臺賬、抽采工程臺賬、抽采量臺賬等;

2.瓦斯調度臺帳;

3.防火密閉管理臺帳;

4.燥層注水臺帳。

(五)礦井必備下列瓦斯管理牌板:

1.局部通風管理牌板;

2.通風設施管理牌板:

3.防塵設施管理牌板;

4.通風儀表儀器管理牌板

5.安全監控管理牌板。

(六)礦井必備下列瓦斯抽采報告:

1.礦井和采區抽采工程設計文獻及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瓦斯抽采總結與分析報告;

第十三條礦井應加強防突與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種培訓,“一通三防”

特殊工種做到持證上崗。

(-)礦井應編制“年度防突與瓦斯抽采工培訓籌劃”,建立防突與瓦斯抽采工培訓教

誨檔案,保證培訓所需資金和時間;

(二)防突與瓦斯抽采專職管理人員、防突與瓦斯抽采工必要經有培訓資質培訓單位進

行防突與瓦斯抽采專項培訓、考核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第三章采掘布置及生產管理

第十四條每個生產礦井必要至少有2個能行人通達地面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距離

不得不大于30mo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3km及以上)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

人員安全撤出時,必要設立井田邊界附近安全出口。下一種水平到上一種水平和各個采區都

必要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安全出口相連接。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燥與瓦斯突出危險燥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十五條編制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必要根據本區域內地質資料(頂底板巖性、地

質構造、斷層和褶曲分布、煤層厚度與傾角變化及水文地質狀況等)預測礦井瓦斯(瓦斯含

量、瓦斯壓力、瓦斯涌出量)等災害狀況,設計相應防范辦法。

第十六條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每個采區和開

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每個采區,必要設立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

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采區,必要設立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可風巷必要貫穿整個采區,禁止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可風巷。

第十七條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要分別與采區重要進回風巷相聯接,形成獨立通風

系統。

采煤工作面必要保持至少2個暢通安全出口,一種通到回風巷道,另一種通到進風巷

道。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疇內,必要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

此范疇內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她采煤工作面,此范疇內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心

第十八條開拓巷道和采區巷道凈斷面必要以支護最大容許變形后能滿足行人、運送、

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斷面為原則擬定。

礦井重要運送巷、重要回風巷凈高不得低于2米,采區上、下山和平巷凈高不得低于1.8

米。

第十九條采煤工作面參數應依照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采煤辦法、機

械化裝備,按安全、高效、低成本,經綜合經濟技術比較后擬定。

開采極薄煤層炮采作面單面采場長度普通不超過80m,機采時普通不超過

lOOlHo

第二十條煤礦公司應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掘進機械

化限度和改進支護方式。

礦井掘進裝載機械化限度達到95%以匕核定牛產能力300kt/a以卜非煤與瓦斯突出礦

井綜掘機械化限度達到2魏以上。

重要運送大巷、總回風巷道、回采巷道支護形式,應依照圍巖性質、巷道用途及服務年

限,優先選用錨(網)噴支護方式,禁止使用木支護。

第二十一條核定生產能力60kt/a及如下開采極薄煤層礦井,單翼開采只準1個采煤工

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同步生產;雙翼開采只準2個采煤工作面、4個掘進工作面同步生產;

核定生產能力60kt/a以上小煤礦一種采區同一煤層只準1個采煤工作面、2個掘進工作面同

步生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各采區同一煤層只能有1個采煤工作面進行生產,其他礦井一種

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個及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步作業。

第二十二條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必要編制瓦斯

抽采籌劃,礦井需預抽煤層必要超前規劃、超前設計、超前施工,達到“抽、掘、采”平

衡。煤層經預抽瓦斯后,抽采達標煤量必要不不大于回采煤量。

“抽、掘、采”工程接替必要與礦井采掘接替統一安排,使礦井開拓(準備)區(段)、

保護層開采(或抽采瓦斯)區(段)和消除突出煤層開采區(段)按比例協調配備,保證開拓

(準備)區(段)超前保井層開采(或抽采瓦斯)區(段),保護層開采(或抽采瓦斯)區(段)

超前消除突出煤層開采區(段),形成“三區(段)配套兩超前二其超前時間依照礦井實

際條件擬定。以達到布置二拉開、系統上獨K保證治理突出有足夠空間和時間,實現“抽、

掘、采”平衡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煤礦公司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合理安排生產籌劃,實行科學定額定員管

理,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實行“限員掛牌”制,在井口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

實標明核定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礦井優先采用“三八制”作業勞動組織方式,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正規循環作業。

第二十四條礦井采區開采順序遵循先近后遠,逐漸向井田邊界擴展邁進式開采。

近距離煤層群開采順序,如無解放層開采時,普通應先采上層,后采下層下行式開采。

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時,經論證需要先開采下部保護層,或開采煤層層間距大,

開采下部煤層不影響上部煤層完整性,可采用先下層,后上層上行開采。

煤層群開采時,應厚薄煤層合理搭配開采。

禁止因不合理采掘布置形成應力集中區域開采。

第二十五條采煤辦法選取應先進合理。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采煤工作面及煤炭易自燃煤層必要采用

正規壁式后退式采煤法。

條件適當礦井積極采用機械化采煤工藝。核定生產能力210kt/a及以上礦井優先選取機

械化采煤工藝。

第二十六條煤礦每年安排采掘作業籌劃時必要核定礦井通風能力,按通風能力核定

采、掘頭面數目組織生產,并將詳細組織生產采、掘頭面進行掛牌公示,禁止超頭、超面、

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礦井、采區、工作面必要重新調節生產布局及通風

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范疇內。

經核定礦井通風能力應報省級煤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礦井必要有完整獨立通風系統。變化礦井一翼或一種水平、一種采區通

風系統時,必要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辦法,并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行。

兩個及以上獨立.生產礦井不能共用重要通風機以及進、回風井和通風巷道。

第四章礦井通風系統

第二十八條礦井通風辦法應采用抽出式。

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高瓦斯礦井、煤層易燃礦井及有熱害礦井,應采用對角式或

分區式通風。

第二十九條礦井每3年至少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

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變化一翼通風系統后,必要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

風系統阻力應滿足表1規定。

第三十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回風,必要引入總回風巷或重要回風巷中。

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

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要先在無瓦斯噴出

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

成通風系統掘進巷道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

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她有害氣體濃度必要符合《規程》規定,并制定安全辦法,報公

司技術負責人審批。

表1礦井通風阻力規定

礦井通風系統風量(mVmin)系統通風阻力(Pa)

<3000<1500

3000-5000<

5000-10000<2500

10000-0<2940

>0<3920

第三十一條礦井風量應按采煤、掘進、煙室及其她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總和進行計算。

各地點實際需要風量,必要使該地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她有害氣體濃度、

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規程》關于規定。

第三十二條礦井必要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回采工作面和其

她用風地點,應依照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記錄牌上。

礦井總進、回風巷和重要進、回風巷必要建立正規測風站。

第三十三條礦井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通風隱患排查,召開一次通風例會。

礦井每月必要編制礦井配風籌劃。

礦井每月必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通風月報表。

礦井每月必要修改、繪制一次通風系統圖,圖中必要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安

裝地點。

煤層群開采礦井必要繪制分煤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三十四條礦井必要采用機械通風,重要通風機必要安裝在地面,并實行沒有“T”

接其他負荷雙電源雙回路供電。

礦井必要安裝2套同等能力重要通風機。

新安裝重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和改造老風機投入使用,必要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和試運轉工作,后來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重要通風機房必要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通訊電話;重要通風機

司機必要通過培訓,持證上崗。

礦井機電和通風部門至少每月對主扇風機、防爆門、反風設施、室內儀器儀表等進行一

次檢查,發現問題必要及時進行解決。

重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她因素停止運轉時,必要制定停風辦法。受停風影響地點

必要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變化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要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行。

生產礦井禁止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重要通風機使用。

第三十五條當礦井多臺重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公共風路阻力不不不大于能力較小

重要通風機30%;當能力較大重要通風機進行風量調節后,必要對其她重要通風機作出相應

調節。

多風機通風系統,在滿足風量按需分派前提下,各重要通風機工作風壓應接近;當通風

機之間風壓相差較大時,應減小共用風路風壓,使其不超過任何一種通風機風壓30%。

第三十六條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必要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要在采區構成通風

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她巷道。采煤工作面必要在采區構成完整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

采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送物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巖)與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內不得作為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條采、掘工作面必要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辦法后,

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要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風流中裝設甲

烷斷電儀,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她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規程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時,禁止任何2個工作

面之間串聯通風。禁止不司煤層采掘工作面之間、不同采區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三十八條采煤工作而不得運用局部通風機通風。

采掘工作面進風和問風不得通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用防止從巷道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辦法。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面禁止同

步作業。

第三十九條掘進巷道必要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巖巷和

有瓦斯涌出巖巷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掘進通風方式必要采用壓入式,不

得采用抽出式。

第四十條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要安裝在進風巷道距掘進回風口不得不

大于10m位置;禁止浮現循環風。

局部通風機必要掛牌并由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掘進工作面,

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因素停風時,必要有專項停風安全辦法,并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要一方面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

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附近10米范疇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

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乳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

不超過3.0%時,必要采用安全辦法,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要制定安全排放瓦斯辦法,報礦技

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要停電撤人,其她地點停電撤人范疇應在辦法中明確規定。只有

恢復通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

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供電。

禁止使用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步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向同

一地點供風,必要同步實現風電閉鎖,當任何一臺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必要及時切斷工作

面電源。

燥礦井下使用局部通風機必要性能良好,運轉超過6個月應上井檢修。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必要采用''三專兩閉鎖”,必要采用

雙抗風筒;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取性漏電保護裝置供電線路供

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第四十一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壓入式通風方式風筒出風口或抽出式通風方式

風筒吸風口與掘進工作面距離,應在風流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疇內,并在作業規程中明

確規定。

使用混合式通風時,短抽或短壓風筒與主導風筒重疊段長度應不不大于10m,風筒重

疊段掘進巷道中風速和瓦斯濃度,應滿足《規程》規定,

風筒敷設必要平、直、穩,接頭嚴密,無破口,無反接頭;拐彎處要設彎頭,異徑風筒接頭

要用過渡節,先大后小。

風筒吊掛高度應不被礦車摩擦或擠壓。

第四十二條井下爆炸材料庫必要有獨立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要直接引入礦井總回

風巷或重要回風巷中。

第四十三條采區變電所必要有獨“.通風系統。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嗣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不大于1.5m,

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特殊狀況下,井下個別機電設備洞室,可設在回風流中,

但此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要安裝安全監測系統。

第四十四條井下充電室必要有獨立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要引入礦井總回風巷或重

要回風巷中。但同一時間內,5t及其如下電機車充電電池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電機車

充電電池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系統,但必要在新鮮風流中。

第四十五條進、回風井之間和重要進、回風巷之間每個聯系巷中,必要砌筑永久性

風墻;需要使用聯系巷,必要安設2道聯鎖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在突出礦井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要設立至少2道牢固可靠反向風門。反向

風門距工作面距離,應依照掘進工作面通風系統和預測突出強度擬定。

礦井中控制風流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通風設施必要可靠、位置合理。

在井筒之間、礦井(一翼、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石門、采區上下山車場.各區段車場等

需長期隔斷風流但人員、物料需要通過地點應設立永久風門。每處至少安裝兩道連鎖正向風

門和兩道反向風門,風門要能自動關閉;任意兩道風門之間距離不不大于5m,需要有運送

工具通過時,兩道風門之間距離同步不得不大于運送工具長度。

不應在傾斜巷道中設立風門;如果必要設立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

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破壞風門安全辦法。

第四十六條凡報廢采區通向運送大巷和總回風巷所有聯系巷,與結束回采工作面所

有聯系巷道都應設立永久性密閉。

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闡明牌板和檢查牌。

第四十七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立風門、調節風門、調節風窗。

因防火需要進行均壓控制,設施材料應能容易被突出所產生沖擊波損毀,在未受沖擊時,

必要能保證系統穩定可靠,禁止采用料石等結實材料構筑,普通可選用風筒布、木條等構

筑。

第四十八條凡是進風、回風風流平面交叉地點均應設立風橋。

風橋通風斷面不不大于巷道斷面4/5,成流線型,坡度不大于30度。

風橋上、下不準設立風門。

第四十九條井下巷道需暫時封閉地點應及時構筑暫時密閉。

第五十條暫時風門每組不少于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不大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

間距不不大于5m。

第五十一條礦井必要有足夠數量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要由國家授權安全儀表計

量檢查單位進行檢定。

第五十二條礦井每年應進行至少1次反風演習,風機必要在lOmin內變化風流方向,

反風風量不應不大于正常風量40%。

對多臺重要通風機通風礦井,應分別作多臺重要通風機同步反風和單臺重要通風機各

日反風演習,以分別觀測其反風效果。

反風演習前,必要制定反風演習籌劃,報公司技術負員人審批后實行。

第五十三條掘進巷道貫通時,必要制定安全辦法;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她巷道在相距20m前,必

要發放貫告示知書,并只能一種工作面作業,做好調節通風系統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要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每次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

風流中瓦斯濃度都在1.0%如下時,掘進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

面入口端必要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后,必要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及時調節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

方可恢復工作。

第五十四條礦井外部漏風率應滿足如下規定:

(一)對于抽出式重要通風機,無提高任務出風井不得超過5乳有提高任務出風井不

得超過15%;

(二)對于壓入式更要通風機,無提高任務進風并不得超過10%,有提高任務進風井

不得超過15%o

第五十五條礦井總回風巷及采區回風應巷保持暢通;重要進回風巷道實際斷面不能

不大于設計斷面2/3;礦井必要每月下達巷道維修籌劃,并有巷道維修籌劃完畢狀況和巷道

維修質量驗收資料備查。

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

第五十六條嚴格執行煤礦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濃度及檢查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下空氣成分必要符合《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0%時,必要及時查明

因素,進行解決;

(三)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1.5%時,必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用辦法,進行解決;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立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

濃度必要低于1.5%;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她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要停止用電鉆打

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禁止爆破。爆破作業必要執行“一

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六)采掘工作面及其她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

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要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解決;

(七)采掘工作面及其她巷道內,體枳不不大于0.5m3空間內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為

時,附近20m內必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解決;

(八)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電氣設備,必要在瓦斯濃度降到1.0%如下時,

方可通電啟動;

(九)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

因素,制定辦法,進行解決。

第五十七條嚴格執行瓦斯現場檢查制度。

(一)瓦斯檢查范疇不得有漏掉。對如下地點每班必要進行檢查:

1.所有采掘工作面;

2.所有嗣室;

3.所有使用中機電設備(絞車、水泵、變壓器、鉆機、局扇、采煤機、綜掘機等)設立

地點;

4.所有鉆場、密閉、珊欄外;

5.凡是有人員作業地點。

(二)瓦斯檢查次數沒有虛假并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

變化異常采掘工作面,必要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4.有特殊需要應當設立檢查符合專門辦法規定。

(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重要內容應涉及:

1.瓦斯檢查人員必要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

檢查成果必要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記錄牌匕并告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

超過規定期,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2.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礦井,必要按規定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變化狀況;

3.井下暫時停風地點珊欄外風流中瓦斯濃度每班檢杳不少于三次;擋風墻外瓦斯濃度每

天至少檢查1次:

4.瓦斯檢查做到井下汜錄牌、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通風、瓦斯日報(其內容反

映當天瓦斯狀況、重大問題,關于部門或領導解決意見,“一通三防”重點等),每日必要

有礦長、總工程師審視、簽字及解決意見;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必要審視瓦斯班報,掌握

瓦斯變化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領導報告;

第五十八條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公示制度,煤礦應按核準采掘面個數配備足相應專

職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必要持證上崗。

第五十九條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

第六十條采用切實可行辦法,防止瓦斯積聚,采用對的辦法解決積聚瓦斯。

(一)暫時停風地點,必要按規定及時斷電撤人,設立柵欄,揭示警標。長時間停風區

必要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二)排放瓦斯要有經批準專門辦法,辦法必要明確現場指揮、辦法執行、監督檢查負

責人,并嚴格執行。

(三)礦井必要有因停電和檢修重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后來恢復通

風、排除瓦斯和送電安全辦法。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地點,都必要通過通風、

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明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nl

巷道內,都必要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期,方可啟動。

(四)暫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要切斷電源,設立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

進入。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她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程第100

條規定不能及時解決時,必要在24h內封閉完畢。

(五)恢復已封閉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要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瓦斯。排

除瓦斯工作必要制定安全技術辦法并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六)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濕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

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要停電撤人,其她地點停電撤人范疇應在辦法中明確規定。

只有恢復通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斷寸,方可人工恢

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供電。

(七)禁止在停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作業。

第六十一條盲巷、瓦斯尾巷管理及巷道貫通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在采掘設計中不得形成盲巷。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nl2以上,

經抽采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容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

度仍不符合《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期,由公司負資人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

但該巷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要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立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

必要低于1.5%;

3.專用排瓦斯卷內風速不得低于0.5m/s;

4.專用排瓦斯巷內必要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安全

辦法;

5.專用排瓦斯巷必要貫穿整個工作面推動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專用排瓦斯巷內必要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卷回風口

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要停止工

作,進行解決;

7.煤層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六十二條突出礦井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要采用區域防突辦法,有條件礦井,必

要優先選取開采保護層。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無突出或弱突出

煤層時,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也許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以

外,必要一方面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礦井也可將軟巖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開采保護層后經效果險查確認無突出危險,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區域可按無突出危

險區管理;在未受到保護X域,仍必要采用區域防突辦法。

第六十三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編制防治突出年度、季度、月份辦法籌劃。在編制年

度、季度、月生產籌劃同步,必要編制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辦法籌劃。防治突出籌劃

內容應涉及:

(-)保護層開采籌劃:

(二)抽采煤層瓦斯籌劃;

(三)石門(巖石井巷)揭穿突山煤層籌劃,涉及揭煤時間、地點和防突辦法等;

(四)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辦法籌劃;

(五)防治突出辦法工程量、完畢時間以及所需設備、材料、資金和勞動力。

年度防突辦法籌劃由煤礦公司、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煤礦公司負責人、礦長負

責審定,煤礦公司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負責組織實行。

煤礦公司、礦籌劃部門必要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辦法籌劃列入年度、季度、月度生

產建設籌劃。

煤礦公司、礦財務、器材供應、勞資部門,都必要把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辦法籌劃所

需資金、設備、人力相應地納入財務、器材供應、人力籌劃。

第六十四條開采突出煤層時,必要采用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辦法、防治突出辦

法效果檢查、安全防護辦法。

(一)嚴格按照國家防治煤瓦斯突出有關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辦法、防

治突出辦法效果檢查、安全防護辦法。

(二)礦井可依照本礦詳細狀況,編制本單位防突實行細則,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執

行,在執行過程中,依照狀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所作修訂由原審批單位進行審批。

(三)按照國家《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中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辦法執行,并在實踐中

不斷形成符合本礦區實際防突辦法體系。

第六十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堅持“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工作理念。突

出危險區域煤層必要實行區域防突辦法并達到規定指標后方可進行采掘活動,區域未消除

突出危險性煤層不得進行采掘活動;當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辦法時,還必要實行工作

面局部突出危險性預測,無突出危險性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否則應當采用局部綜合防突辦法,

消除突出危險性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第六十六條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礦井應針對本礦詳細狀況,開展相應防突

研究工作,積極履行卸壓巷、深孔預裂爆破、水力割縫或水力沖孔等新技術新工藝。

通過防突研究,形成適應于各礦防突工作體系,有效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

積極采用密集鉆孔、大直徑鉆孔、水平長距離鉆孔、專用巷道等抽采工藝,強化推采辦

法。

第六十七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強化對防突資料管理。

煤礦公司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必要將上年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狀況調查表(見附錄

一)、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二)、礦井突浮現象匯總表(見附錄三)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

礦安全監管部門。

每次發生突出后,礦防突專門機構必要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

資料,并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精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重要尺寸。

強度不不大于lOOOt突出,必要附有專項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因素,總結經驗教

訓。

煤礦公司每年必要對全年突出記錄卡片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治辦法,寫出報告,

按公司從屬和所在地分別報省、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抄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公司負責整治辦法貫徹,監管部門負責檢查貫徹,監察機構實行重點監察。

第六章瓦斯抽采

第六十八條應當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礦井,必要進行瓦斯抽采,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

斯系統或者井下暫時抽采瓦斯系統,并實行先抽后采。

(-)有下列狀況之一礦井,必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1.一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5m3/min或一種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不大

于3m3/min,用通風辦法解決瓦斯問題時浮現瓦斯超限或風速超標。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如下條件:

----不不大于或等于40inVniin;

----年產量10?L5Mt礦井,不不大于30m3/min:

——年產量0.6?1.()Vt礦井,不不大于25nl3/min;

----年產量04?0.6Ut礦井,不不大于20m3/min:

----年產量等于或不大于0.4Mt礦井,不不大于15m3/minp

3.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4.國家政策、法規等規定必要進行瓦斯抽采。

(二)凡符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條件,且滿足下列狀況之一,應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

系統:

1.礦井瓦斯抽采系統抽采量22m3/min(純量):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第六十九條礦井瓦斯抽采是專項安全工程,其工程設計應由具備瓦斯抽采經驗單位

和人員編制,并報四川煤曠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行。

新建礦井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依照批準井田勘探地質報告進行,并參照鄰近或條件類

似生產礦井瓦斯資料:生產礦井應以本礦地質勘探資料、實測瓦斯基本參數為根據。

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內容應涉及: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

產能力、巷道布置、開采順序、采煤辦法及通風狀況);瓦斯基本參數(礦井瓦斯涌出量,煤

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系數、鉆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系數);

抽采辦法(鉆孔、巷道布置與抽放工藝參數);抽采設備(抽采泵、管路系統、監測及安全裝置);

泵站建設(泵房、供水、供電、避雷及其他);瓦斯運用(運用方式、運用方案和運用量);技

術經濟指標(投資概算及工期)。

抽采瓦斯工程設計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運用評價,并提出瓦斯資源運用方案。

第七十條低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測定煤層原始瓦斯含量和壓力,高瓦斯、煤與

瓦斯突出礦井每個采區垂深每增長50m應測定煤層瓦斯含量和壓力,作到精確掌握開采水

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參數,科學擬定抽采方式,并依照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狀況,合理

選取抽采系統、抽采辦法和抽采工藝。

第七十一條煤礦要加強生產全過程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礦制宜,堅持地面與井下

抽采相結合,鄰近層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采前抽采與邊抽邊采、采空區抽采相結合,運

用一切也許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瓦斯。

第七十二條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基本規定:

(一)應選取高負壓大流量水環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網能力要留有足夠富余系數,

泵裝機能力應為需要抽采能力2?3倍,同步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有條件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濃度兩套抽采系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采空區抽采

需要。

(二)礦井要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并經有關單位驗收,最大限度地把煤層

中瓦斯抽采出來,減少煤層瓦斯含量,實現抽采達標。

(三)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突出煤層,應采用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鉆孔、眼層長

鉆孔等辦法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工作面應在預抽鉆孔掩護下進行作業;嚴

重突出危險煤層盡量選取地面鉆井預抽或穿層鉆孔預抽,

第七十三條煤炭公司必要統一組織編制生產發展與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行

籌劃,把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與生產規劃、礦井年度瓦斯抽采籌劃與年度生產籌劃擺在同等

重要位置,實行統一管理,同步下達、同步實行、同步考核。

(-)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暫時抽采瓦斯系統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

度生產建設籌劃同步,必要編制瓦斯抽采籌劃。

(二)礦井必要綜合油采瓦斯,提前3?5年制定瓦斯抽采規劃,每年年終前編制下年

度抽采瓦斯實行籌劃,以保證抽采瓦斯工作面正常接替,保證“抽、掘、采”平衡。

(三)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抽采籌劃重要內容應涉及:抽采工程、裝備,工程銜接、抽

采時間,抽采最、抽采率指標,實行抽采規劃各項保障辦法等。

礦井生產籌劃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籌劃開采煤量不得超過瓦斯抽采

達標煤量。對未抽采煤層和抽采不達標煤層不安排生產籌劃,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礦井生產安排必要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

煤最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區域內進行。

第七十四條瓦斯抽采鉆場、鉆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采工程必要按設計和籌劃進

行施工,每月與生產籌劃同步下達,每月進行驗收考核。

第七十五條煤礦公司要建立嚴格抽采考核、獎罰制度,保證裝備、人員、資金三到位,

形成分工明確、配備合理、運轉高效、獎罰分明抽采管理制度體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應

有:先抽后采管理制度、瓦斯抽采崗位責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抽采例會制度、抽采技

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一)先抽后采管理制度重要涉及:抽采范疇、強度,抽采效果檢查責任,抽采與開采

矛盾解決機制等。

(二)瓦斯抽采崗位責任重要內容應涉及:礦井瓦斯抽采管理機構,涉及抽采單位和人

員崗位責任及獎懲辦法。

(三)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重要內容應涉及:抽采設計、施工、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封孔

技術規定及質量管理辦法:管路系統管理辦法,地面、井下抽采泵站管理辦法。

(四)抽采例會制度重要內容應涉及:會議主題、主持人、參加人,每月至少分析一次

礦井抽采狀況,適時評價抽采效果,平衡解決抽采中存在問題和所需人、財、物。

(五)抽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重要內容應涉及:抽采籌劃、考核、設計、抽采工程驗收、

效果評估等檔案管理規定:保證抽采技術資料齊備統一管理。

第七十六條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指標及瓦斯抽采效果考核控制符合如下規定:

(一)突出危險煤層突出危險區噸煤儲量鉆孔工程量不得低于0.1m。

(二)突出煤層工作面采掘作業前必要將控制范疇內煤層瓦斯含量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瓦

斯含量如下或將瓦斯壓力降到煤層始突深度煤層瓦斯壓力如下。若沒能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

煤層瓦斯含量或壓力,則必要將煤層瓦斯含量降到8m3/1如下,或將煤層瓦斯壓力降到

0.74MPa(表壓)如下。控制范疇如下:

1.石門(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疇應依照煤層實際突出危險限度擬定,但必要控制到

巷道輪廓線外8m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5m)。鉆孔必要穿透燥層頂底板0.5m

及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層全厚,必要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nl以上。

2.燥巷掘進工作面控制范畤為:巷道輪廓線外8nl以上(煤層傾角>8。時,底部或下幫

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疇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三)瓦斯涌出量重要來自于鄰近層或圍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2規定,瓦

斯涌出量重要來自于開采層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疇內煤可解吸瓦斯晟?應滿足表3規

定。

(四)采掘工作面風速不得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虬

(五)礦井瓦斯抽采率應滿足表4規定。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7min)工作面抽采率⑺備注

5VQW10220

10VQW20230

20VQW40N40

40VQW70250

70VQW100260

100<Q270

表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指標

可解吸瓦斯量嗎(nf7t)

工作面日產量(1)備注

WIOOOtW8

1001?2500tW7

2501?4000tW6

4001?6000tW5.5

6001—800()1W5

8001~10000t《4.5

>10000tW4

表4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礦井抽采率備注

Q(mVmin)(%)

5VQW1022()

10VQW20230

20VQW40235

40VQW80240

80VQW160245

160VQW300250

300VQW500255

500<Q260

第七十七條瓦斯抽采安全保障辦法至少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瓦斯抽采泵站必要設立持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自動監測系統。

(二)瓦斯抽采泵站內必要設立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超過0.5航寸實現報警、斷電。

(三)抽采瓦斯泵站為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她電氣儀表,必要采用礦用防爆型.

(四)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必要采用雙回路供電線路。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站必要實

行“三專”供電(即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

(五)抽采瓦斯泵正壓端必要安設氣水分離器和防回火、防爆炸作用安全裝置,供水系

統必要設立缺水斷電保護裝置。

(六)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必要設立防雷保護裝置;

(七)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和井下移動式瓦斯抽采泵站每年必要通過省級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具備國家安全生產檢測檢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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