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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創新券管理辦法一、引言在當今競爭激烈的時代,創新已經成為企業和社會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鄭州市一直致力于推動創新發展,為了進一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創新資源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創新券管理辦法。我們希望通過創新券這一政策工具,搭建起創新主體與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的橋梁,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助力鄭州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二、管理辦法適用范圍與對象(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創新券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創新券主要用于支持企業、創業團隊等創新主體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二)適用對象1.企業:在鄭州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我們鼓勵各類中小微企業積極參與,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它們是創新的重要力量。2.創業團隊:入駐鄭州市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的創業團隊。這些創業團隊充滿活力和創意,是未來創新的希望所在。3.科技服務機構:在鄭州市注冊或在鄭州市開展服務活動,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能力和良好信譽的科技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院所、高校、技術轉移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三、創新券的發放(一)發放原則創新券的發放遵循“自愿申請、擇優支持、總額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我們希望符合條件的創新主體都能積極申請,同時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篩選和支持。(二)申請條件1.企業和創業團隊需具有明確的科技服務需求,且該需求與企業或團隊的創新發展相關。2.企業上一年度研發投入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創業團隊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或商業模式。3.科技服務機構需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和能力,能夠為創新主體提供高質量的科技服務。(三)申請流程1.注冊: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需在鄭州市創新券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必要的證明材料。2.提交申請:創新主體登錄管理平臺,填寫創新券申請表,明確科技服務需求和擬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3.審核: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申請情況和創新券額度進行綜合評估。審核通過后,在管理平臺進行公示。4.發放:公示無異議后,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創新主體發放創新券。創新券以電子券的形式存在,有效期為[具體時長]。(四)發放額度1.企業根據規模和研發投入情況,每年可申請的創新券額度為[X]元至[X]元不等。2.創業團隊每年可申請的創新券額度為[X]元。3.對于重點扶持的產業領域和具有重大創新潛力的企業或團隊,可適當提高創新券發放額度。四、創新券的使用(一)使用范圍創新券可用于支付以下科技服務費用:1.技術研發: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2.技術轉移:購買科技成果、技術轉讓合同等。3.檢驗檢測:產品性能檢測、質量認證等。4.知識產權服務: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評估等。5.科技咨詢:戰略規劃、技術路線圖制定、項目可行性研究等。(二)使用方式1.創新主體與科技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后,在合同中明確使用創新券支付的金額。2.科技服務機構在完成服務后,向創新主體提供服務發票和服務報告。3.創新主體登錄管理平臺,上傳服務合同、發票和服務報告等材料,申請使用創新券進行結算。4.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創新券對應的資金支付給科技服務機構。(三)使用限制1.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得用于支付與科技服務無關的費用。2.創新券只能用于與申請時確定的科技服務機構和服務內容,如需變更,需重新申請審核。3.創新券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服務合同總金額的[X]%。五、監督與管理(一)管理部門職責1.負責創新券政策的制定、宣傳和解釋。2.對創新券的申請、發放、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管。3.建立創新券管理平臺,對創新券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4.對科技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二)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義務1.創新主體需如實提供申請材料,按照規定使用創新券,配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2.科技服務機構需按照服務合同要求提供高質量的科技服務,不得虛開發票、騙取創新券資金。(三)監督檢查1.管理部門定期對創新券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可采取實地考察、查閱資料等方式。2.建立投訴舉報機制,接受社會各界對創新券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舉報。3.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追回創新券資金、取消申請資格等措施,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六、績效評價(一)評價指標1.創新產出:包括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數量和質量,專利申請數量等。2.經濟效益:企業的銷售收入、利潤增長等。3.社會效益:對行業發展的帶動作用、對社會就業的貢獻等。4.服務滿意度:創新主體對科技服務機構服務質量的滿意度評價。(二)評價方式1.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在創新券使用結束后,需提交績效自評報告。2.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的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創新券發放和機構合作的重要依據。七、附則(一)解釋權本辦法由鄭州市[具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二)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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