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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鄭州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一、引言在鄭州蓬勃發展的經濟浪潮中,引導基金作為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的重要金融工具,正發揮著日益關鍵的作用。我們希望通過這份管理辦法,為引導基金的規范運作、高效使用提供清晰的指引,讓每一份資金都能精準助力企業成長,推動鄭州經濟邁向新的高度。接下來,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這份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二、總則(一)目的與依據我們制定本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規范鄭州引導基金的運作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鄭州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鄭州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二)定義與范圍本辦法所稱的鄭州引導基金,是指由鄭州市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參股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各類子基金,投資于鄭州市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領域。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安排、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基金投資收益等。(三)基本原則1.政府引導: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政府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2.市場運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3.科學決策: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引導基金的投資決策符合鄭州市的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導向。4.防范風險:加強對引導基金的風險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穩定運行。三、管理機構及職責(一)管理委員會我們設立鄭州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管委會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等組成,主要職責包括:1.審議引導基金的發展戰略、投資方向和政策目標。2.審定引導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3.決策引導基金的重大投資事項。4.監督引導基金的運作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機構我們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引導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1.按照管委會的決策,負責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2.篩選、評估和確定子基金管理機構。3.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監督子基金的運作。4.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三)托管銀行我們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托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托管和結算。托管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1.開設引導基金托管賬戶,安全保管引導基金的資金。2.根據受托管理機構的指令,辦理資金的收付和結算業務。3.對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4.定期向受托管理機構和管委會報告資金托管情況。四、子基金設立與運作(一)子基金設立條件我們鼓勵社會資本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子基金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1.子基金的投資領域應符合鄭州市的產業發展戰略和政策導向,主要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領域。2.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具備專業的投資團隊和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3.子基金的規模應不低于一定金額,具體金額根據不同的投資領域和項目情況確定。4.子基金的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定年限,具體年限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預期回報確定。(二)子基金設立程序1.申請:社會資本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設立申請材料,包括子基金設立方案、管理機構簡介、投資策略等。2.初審:受托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篩選出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3.盡職調查:受托管理機構對初審通過的申請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背景、投資能力、風險管理等情況。4.評審: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盡職調查合格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5.決策:管委會根據評審意見,對申請項目進行決策,確定是否批準子基金設立。6.簽約:經管委會批準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子基金投資運作1.投資決策:子基金管理機構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標準,對投資項目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和評估,做出投資決策。2.投資限制:子基金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的約定,不得從事以下投資活動:投資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領域。投資于高風險、高杠桿的金融產品。向其他基金或機構進行投資。3.投資管理: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管理,定期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4.投資退出:子基金應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在適當的時機退出投資項目,實現投資收益。投資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上市、清算等。五、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一)風險控制1.投資風險控制:我們鼓勵子基金管理機構采取多元化的投資策略,分散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對投資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和監控,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2.資金風險控制:托管銀行應加強對引導基金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防止資金挪用和濫用。3.道德風險控制:我們希望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得從事損害引導基金利益的行為。(二)監督管理1.內部監督:受托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引導基金的投資項目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2.外部監督:管委會應加強對引導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定期聽取受托管理機構的工作匯報,對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同時,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定期公布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3.審計監督:我們將定期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對引導基金的財務收支和投資運作情況進行審計,確保引導基金的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六、收益分配與清算(一)收益分配1.子基金收益分配:子基金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進行收益分配。一般情況下,子基金的收益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引導基金和社會資本。2.引導基金收益分配:引導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滾動投資和補充引導基金本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經管委會批準,可將部分收益用于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二)清算1.清算條件:子基金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算:存續期限屆滿。投資項目全部退出。經管委會批準提前清算。2.清算程序: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在清算條件出現后,及時成立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小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的約定,制定清算方案,進行資產變現、債務清償等工作。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編制清算報告,報受托管理機構和管委會備案。七、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內容1.引導基金的基本情況,包括資金規模、投資領域、運作模式等。2.子基金的設立情況,包括子基金名稱、規模、管理機構、投資策略等。3.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包括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投資收益等。4.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5.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二)信息披露方式1.定期報告:受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管委會和社會公眾公布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財務狀況。2.臨時報告:在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發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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