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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鋪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就

甲方將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鋪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簽

訂本合同。

第一條商鋪基本情況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地址】名

為的建筑(不包括墻壁、窗框和玻璃的外表面)中由附件一圖

中標注的號商鋪,所有附屬物、設備、家具和物

品。(租賃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商鋪”),該商鋪為房屋。

(二)商鋪面積:建筑面積平方米(含公共和分攤部分)。

(三)商鋪權屬:該商鋪產權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為甲方,商鋪

產權無任何爭議。

第二條租賃期限、用途

(一)該商鋪租賃期自一年—月—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

共過個月。其中:裝修免租金期60天(詳見招商公告),自一年—月—日

起至一年—月—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商鋪僅作為餐飲經營使用,除雙方另

有書面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商鋪用途。

(三)乙方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本公司下屬、附屬公司實際經營,

而自己并不實際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店中店

(四)為保障車站商鋪安全,方便旅客,保障運輸組織通暢,乙方同

意甲方依據鐵路部門和車站對商業布局單方決定以增減、變更等方式調整

租賃面積,同意調整租賃期限,直至提前終止合同。對此,不視為甲方違

約。

第三條租金、租賃保證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乙方按以下第種(1.2)萬式向甲方支付租金(一般由

二部分組成,一是基礎租金,二是遞增租金,二者可組合或選擇使用)。

本合同租金以下表約定為準。

單價不含稅收入增值稅合計

期限繳納時間

(元)(元)(元)(元)

合計

(上表中增值稅以發票數據為準。)

1.基礎租金。單價(含增值稅)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小

寫:元)。

2.年遞增租金

(1)首年租金單價為商鋪基礎租金單價(并按前述約定是否適用營

業額提成)。

(2)其他各年租金單價為上年每天每平方米租金單價x(1+£%的增

長率)。

(3)保底租金每半年繳納一次,第一個租賃年度上半年保底租金于

合同簽訂后10日內繳納,自第一個租賃年度下半年開始,于每個,呆底租

金繳納周期開始前提前兩個月繳納。

本合同租金以雙方約定的兩種方式為準,不可預知的因素,如客流量

調整,車次調整,運載組織的調整,商業布局的調整,不作為合同租金調整的

依據。如遇國家稅率調整,則從稅率調整的次日起,合同價款按以下方式

計算:不含稅合同價款加稅率調整后的稅金。

3.其他租金方式/。

(二)乙方為享有上述第一條列明的權利,應在合同生效之E起也

日內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時,一次性交付大寫:元(小寫

元)租賃保證金(為首年租金的50%,不考慮免租期影響),甲方有權在

乙方存在未繳納相關費用等違約情形時直接從其租賃保證金中相應扣除。

乙方應于甲方扣除租賃保證金后之日內補齊本合同約定的租賃保證金。

(三)租賃期滿后,乙方未爰生任何違約情形且按期騰退承租商鋪、

結清所有費用后,甲方將租賃保證金退還乙方。租賃保證金不計息。

(四)乙方承諾對出租商鋪狀態、周邊環境、客流變化、設施沒備等

已進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擔相關風險,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賬戶信息

甲方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增值稅發票開票信息如下:

發票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賬戶信息,應提前出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遭受損失的自行承擔,若使另外一方遭

受損失的,應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

(一)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甲方基于商鋪出租行為應繳納的稅費。

2.其他(如有)/o

(二)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基于商鋪承租行為應繳納的稅費。

2.乙方基于商鋪使用過程應承擔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氣、

暖、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物業等費用。

3.增值稅一般條款:本合同項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業管理費等各

項收費,以及手續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

項、代墊款項等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如有),甲方有權在收取該等費用

的同時收取基于該等費用和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

4.其他(如有)/0

第五條商鋪及附屬設施的修繕與使用

(一)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商鋪的結構安全。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對商鋪進行維修時,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

造成商鋪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甲方也可代為

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不得改變商鋪的內部主體結構。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對出租商鋪裝修、添附設施設備。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圍內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七)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

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

1.依附于商鋪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4.其他:/o

(八)在確定租賃價格時乙方已進行了充分考慮且對地方政府征收或

鐵路企業拆除、使用、改造有預期。乙方需要對商鋪進行裝修時必須征得

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租,承租方不得追

索各種損失。如乙方違反約定擅自擴大裝修范圍,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負,

且乙方須按甲方要求恢復原貌,并賠償甲方損失。

(九)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動設備、設施

應于合同終止后10日內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設施、設備造成商

鋪毀損的,乙方應在返還商鋪前恢復原狀;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動附

屬物乙方不得拆除,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

(十)乙方改善或增添設備、設施及附屬物時,不得損壞商鋪主體結

構,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環保和治安管理等規定且甲方對于乙方改善或

增添設備、設施及附屬物,不承擔維修的義務。需要地方政府及鐵路相關

部門審批的,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所有費用,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

(十一)春運、暑運或特殊時期,如鐵路部門需在車站商業網點加裝

圍欄、護欄等保障安全運輸的設施或有其他安保措施的,由此對乙方經營

造成影響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二)因乙方餐飲業需要建立的天然氣接入系統、隔油池、排油煙、

排水系統、空調機組、制冷機組、餐飲垃圾處理系統等應按規定規范建設。

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三)甲方保留對消防工程、隔油池(餐飲用途適用)等設施的所

有權及建設的權利,乙方應無條件遵守。甲方建設的,由甲方負責辦理報

建手續并享有所有權,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系兩個以上承租人為受益人的,

按承租面積比例分攤,若為電力增容的,則按電量分配比例分攤。

(十四)乙方無條件遵守有關消防規定,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不得

在商鋪內吸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商鋪內、屋內堆放易燃易爆物

品,遵守用電安全規定,使用電器的電率不得超過KW,電線老化

需及時更換,小心謹慎地排除一切可能的火災隱患。因乙方原因導致火災,

乙方除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外,還應承擔因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損失及各項

財產損失。若甲方代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乙方追償。

(十五)租賃期間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補償(包括但不限于房屋、

土地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裝修裝飾補償等)歸甲方所有。

(十六)乙方在中商物業建設裝修過程中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質量

良好的電纜電線及元器件安裝敷設電氣線路,并安裝智能用電監測技制系

統。在商鋪所使用的大功率電器設備應在線路電力負荷范圍之內且符合國

家標準,必須經甲方審批同意后方可安裝使用。乙方應對所使用的大功率

電器設備實行定置管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大功率電器使用位置。

乙方應定期檢查大功率電器及電線路和開關插座等安全狀況,及時整治安

全隱患,杜絕大功率電器設備和電線路及開關插座等超期服役問題。

(十七)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裝修商鋪形象設計規劃,裝修風格應和車

站整體風格保持一致,商業店鋪光源應使用泛光源照明,降低對標次及動

態屏產生的光污染。其裝修設計、施工方案必須經招商人書面同意。乙方

禁止使用智能顯示設備(紅外、藍牙、無線WIFI、手機投屏等功能),如

特殊情況,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六條特別約定

(一)經營區域

1.乙方經營活動及相關宣傳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商鋪內進行。

2.乙方應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要求,不得在公共區域及商鋪的樓梯口

等通道區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區域以外的任何地方

堆放任何物品。

3.乙方不得在承租區域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品。

4.因乙方租賃場所為人員稠密區域,乙方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檢查當天

使用設備的安全及生產安全,及時發現燃氣泄漏、電線漏電、明火使用不

當的危及安全的隱患,并及時排除。

(二)經營許可

1.乙方從事餐飲經營活動須于營業前取得相關證照,包括但不限于餐

飲服務許可、營業執照、消防許可、衛生許可和環評報告等餐飲業經營行

政管理部門所要求的各種合法手續。乙方經營時應在租賃場所內明示,同

時將相關復印件加蓋公章后交甲方備案。

2.乙方經營的項目或產品為特許經營的,必須提供有關授權書或特許

經營協議等合法證明,并將上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后報甲方備

案。

3.乙方要嚴格遵守租賃商鋪用途所列的經營范圍,不得擅自變更、擴

大、轉換、增加經營內容。

4.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供外賣服務。

5.因有關供應部門檢修設備中斷水、電、燃氣供應的,甲方應及時通

知乙方,但不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乙方本次中商百貨零售的品牌為o

7.乙方在中商物業開展經營需持有效經營許可,經營行為規范,質價

相符,明碼標價,文明售貨,提供發票。銷售價格、質量要與所在市區同

一品牌門店的同種商品、服務銷售價格質量一致,符合甲方關于“同城、

同質、同價”的規定。

(三)標識及宣傳

1.乙方不得利用商鋪內、外墻以及商鋪內的設施為其他企業或品牌進

行推廣及宣傳。

2.為統一管理,乙方在商鋪內的店招設計、展示方案及其他宣傳活動

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甲方有權根據整體規劃需要,要求乙方整改店

招,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需在商鋪外立面設置店鋪招牌或宣傳牌等揭示揭掛的,應向甲

方提出書面申請和設計制作方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并應符合甲方整體

規范要求。租賃期內,遇甲方及其上級單位或政府部門對上述揭示羯掛等

進行統一規范的,乙方應無條件接受,由此造成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的店鋪招牌或宣傳牌等揭示揭掛不能對第三人形成侵權,造成

侵權的,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5.乙方店鋪招牌或宣傳牌等內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鐵路”、"車

站''等涉及鐵路權益的字樣。

(四)人員管理及服務規范

1.乙方聘用工作人員應符合國家及商鋪所在地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

規定,保證員工隊伍穩定,不得在租賃商鋪和鐵路區域內發生工作人員討

薪事件等不良事件。

2.甲方或其上級單位對制服及佩戴證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

員應遵守相關規定,穿著統一制服及佩戴相關的證件,制服及相關證件的

樣式應經甲方同意。

3.乙方應當參加甲方組織或指定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專業培訓I,包括但

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訓等,乙方工作人員經春訓合格后方能上崗,瘩訓費

由乙方承擔。乙方相關人員著裝或證件中不得出現‘鐵路'、'路徽'、

'車站'等可能混淆乙方人員身份的字樣及標識。

(五)垃圾及排污

1.乙方經營中產生的廢料和生活垃圾的處理應遵守甲方或相關管理

部門的有關規定。

2.乙方經營中所產生的油煙、污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排放標

準,并向甲方出具其排放達標的有效證明,否則乙方不得繼續營業,由此

停業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質量及品質

1.乙方應嚴格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建立

健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不得銷售變質、不合格及過期食品,不得銷售假

冒偽劣產品。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銷售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規餐飲及銷售食

品經營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若因乙方餐飲及銷售食品質量問題及服務缺陷等受到國家用關部

門查處、被媒體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嚴重損害甲方聲譽或給甲方

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商鋪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一)甲方應保證交付的租賃商鋪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

常使用狀態。

(二)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

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5日內向對方主張°

(三)租賃前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驗收時的照片、圖紙、影像等資

料作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賃期滿后或合同終止時雙方應對商鋪進行再次

驗收,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并與租賃時

留存的資料進行對比,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5日內向對方主張。

(四)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乙方應連同商鋪中所有固

定裝置、設備和附加物歸還甲方,需搬離商鋪并清空商鋪內屬于乙方的可

搬離物品,按照本合同第五條(七)的約定,將處于良好、清潔且適租狀

態的商鋪交還甲方。

(五)乙方交還甲方商鋪應當保持商鋪及設施、設備符合正常使用要

求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商鋪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

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商鋪的轉讓、轉租及購買限制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商鋪。經甲方書

面同意轉租的,乙方需對次承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二)甲方提前收回商鋪,須在1人月前書面通知乙方。

(三)鑒于本合同約定的出租商鋪為鐵路商鋪,基于鐵路商鋪的特殊

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國家、相關部委及省市對鐵路商鋪產權轉移

存在限制性規定,若甲方將承租商鋪進行出售,乙方承諾不得以其享有優

先承租權或購買權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權利主張。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商鋪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年租

金額20%的違約金。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

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3.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商鋪的,應按照合同年

租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商

鋪,乙方應按照合同年租金額的2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

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商鋪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進行抵押

或任何形式的債務擔保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的。

(5)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或甲方檢查發現乙方餐飲及銷售食品存

在問題,乙方在規定時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包

括但不限于商鋪租金、物業管理費、電費等),每逾期一日,則應安上述

逾期交納費用總額的巡支付甲方違約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

租金,甲方不予退還;同時乙方應該按合同年租金額竺%的額度向甲方

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

任。

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騰退并歸還商鋪。乙方逾期歸還,每逾期一

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為違約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

甲方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發生違約情形時,甲方主張權利所支出的費用均由乙方承

擔,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用用。

第十條免責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

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二)因國家政策、市政及鐵路建設需要、甲方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征

收、拆除(搬遷)或改造已租賃的商鋪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

能繼續使用該商鋪時,乙方應無條件騰退商鋪,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

互不承擔責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

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雙方經協商可變更或終止木合同,乙方提前終止木合同,需至

少提前二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

(二)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商鋪或所提供商鋪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使用。

2.甲方未盡商鋪修繕義務,嚴重影響使用的。

(三)商鋪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收回出租商鋪: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空置承租商鋪。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商鋪結構。

3.損壞承租商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商鋪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商鋪存放危險、違禁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損

失的。

7.拖欠房租累計1個月以上或拖欠維修賽、物業費、制冷、供暖

費,商鋪租賃保證金等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達30日以上或金

額達到大寫:量互元(小寫:¥10000.00元)以上的。

8.未提供真實信息,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商鋪承租權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鐵路單位名義開展經營活動,誤導消費者的。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賃商鋪土地范圍內增加建筑物、構筑物及

其他設施的。

11.租賃期間,乙方收到公安機關或甲方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的安

全隱患整改處罰通知書后,未在限期內進行整改的。

12.乙方不遵守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

限公司和甲方相關管理制度(如:車站商鋪商業監督管理辦法、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高鐵商業區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

全用電管理制度、勞動安全防護制度、商戶店面評分管理及等級評定辦法

(暫行)等),不服從管理、發生問題拒不整改的。

(四)租賃期滿后,如甲方繼續出租此商鋪,則甲方在租賃期滿前一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可報名參加甲方公開租賃招商,在同等條件下乙

方享有優先承租權。若乙方中商,雙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若乙方不參加,

則視為放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終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1.合同履行期間,因國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級單位要求及鐵路

建設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賃商鋪及附屬土地的;

2.鐵路局集團公司對租賃房產有鐵路運輸業務用途的;

3.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因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導致稅費變化的,雙方可根據稅

費變化情況對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七)一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A)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本合同終止。

(九)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終止的,乙方承擔甲方因解除上述合同而

產生的相關稅費,乙方應于本合同解除協議簽訂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條保密條款

(一)甲乙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給對方的任何商

業信息或技術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約過程所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締約

條件、談判內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內容,除昨提供方書面明確說明為公知

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構成其“保密信息信息獲取一方保證應采取合理的

保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信息免受公開,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該等保密信

息,并且除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

信息。前述保密措施應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對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

的保護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等保密信息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所有損失。

(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對對方的保密信息進行復制或以

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對方要求或在雙方的業務關系終止時,應立即向對

方歸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該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

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對于保密信息的義務應延續至該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

而成為公開信息。

(四)上述保密規定不應當適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書面

記錄可以證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該等信息之前已經知曉該信息;收到信

息的一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保密義務即從其他渠道獲得的公開信息;或者

收到信息的一方從對該等信息不負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結束之前任何時候,如果發生任何合同簽訂時雙方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水災、重大傳

染性疾病以及戰爭等不可抗力情形,雙方協商一致后可決定暫緩履行或終

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影峋一方履行其在木合同項下的

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為違約。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義

務時,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

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四)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

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否則,未

采取合理努力方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通知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應以書面

形式送達對方,受送達方應即時簽收。如由于受送達方的原因不能送達或

受送達方拒絕簽收的,送達方可采用掛號信或者郵政特快專遞郵寄送達,

郵件寄至本合同記載之地址時,即視為送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一方變

更聯系人或通信地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書面通知并影響

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雙方確認以下地址為相關通知、法律文書等的送達地址:

甲方確認的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手機號碼:

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手機號碼:

雙方上述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間各類通知、合同等文

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訴訟仲裁文件的送達,同

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的

法律文件送達。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一)正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

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約定采取下述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屆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淪。

3.按照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調解解決。

(二)仲裁、訴訟或調解進行過程中,雙方需繼續履行木合同未涉爭

議的其它部分。

(三)因爭議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者仲裁費用、律

師費、交通費、采取財產保全的費用、公證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條件及文本數量

(一)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并蓋章

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陸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叁份。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書面補充合同。

補充合同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

與其補充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為準。本合同與其附件約定不一

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二)當甲方須以標的物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時,乙方應給與積極配合。

(三)雙方應各自按政府規定承擔因準備和簽署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

律師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乙方自行承擔租賃期間因使用商鋪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各種法

律責任和經營管理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同時與甲方簽訂出租商鋪安全責任協議書(附件

三),并獨立處理其經營活動產生的法律糾紛。

1.乙方應認真履行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辦議書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2.乙方租賃商鋪期間,承擔商鋪使用的安全注意義務,商鋪或者其他

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乙

方因管理不善,如發生火災、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項安全事故時,由乙方承

擔全部責任,并負責全部賠償。

3.甲方及其主管部門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情況下有權對出租商鋪

進行安全檢查。

(五)商鋪租賃合同備案:J.

(六)本合同產生的債權,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轉讓和質押(包括但不

限于向銀行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等)。

(七)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相關稅費。

(八)本合同任何條款被禁止或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該禁止、無效

或撤銷不得影響合同任何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繼續實施。

(九)雙方應遵守有關防止賄賂的法律法規,不得與其他方人員發生

不正當的利益關系。

(十)其他約定:/0

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

附件二:安全責任協議書

附件三:商鋪(建筑物/場地)交接驗收記錄

附件四: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

分公司商戶店面評分管理及等級評定辦法(暫行)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甲方名稱)與(乙

方名稱)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簽署頁。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簽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

許昌東站二層商業平面示意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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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VIP

附件二

安全責任協議書

甲方(鐵路方):

乙方;

為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確保租賃商鋪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財產安

全,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承租甲萬位于

【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屬設備設施、場地安全管理責任】事宜,該商鋪為場

地,甲、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協

議。

第一條甲方以現狀將租賃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除主體結構外,乙

方在租用期間對建筑物及其及附屬設備設施出現的安全隱患負有維修、保

護責任。未妥善維修、保護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乙方承擔經濟與法律責

任。

第二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建筑物及其附屬

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改建,禁止埋、壓、圈、占。乙方進行租賃商鋪的裝修、

改建時,應先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報批,經消防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未經驗收合格不準使用。

乙方的裝修改建方案、相關圖紙以及向管理部門的報批驗收手續,需

同時報甲方審核備存,未經甲方書面確認,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擔改建改造過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責任。

第三條乙方聘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施工材料

選用國家批準生產經營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規

范要求。接受甲方對施工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依照“詫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乙方應對租賃商鋪發生以下

案件與事故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一、各種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災事故。

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種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廢氣、污染、擾民等環境保護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責任事故。

第五條乙方負責做好租賃商鋪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實

O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和《鄭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相關政策規定,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經常檢

查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結合本商鋪實際情

況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經甲方同意后實施。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任務到人,加強對

本單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員工明確防火責任,重視消防安全。

(三)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I,使員工掌握防火知識和一般的滅火

方法,使其具有撲滅和控制初始火災、組織疏散人員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護好消防

設施,并按照規范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滅火器應按規定每年

檢修一次。對消防設施要定期做試驗,發現故障立即檢修,確保完好。緊

急疏散通道標志要清晰、醒目,隨時保持暢通。

(五)為防止火災,嚴禁使用明火(如特種行業,有關部門批準除外)

和電爐、“熱得快”、“小太陽”等高危險性的器具。嚴禁室內存放汽油、烯

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對防火工作的監督管理,接受消防監督檢查。對甲方

發出的“火災隱患通知書”中指出的問題,應在限定期限內解決,并確保期

限內外的安全。

(七)租賃使用商鋪期間因管理問題引起的火災,造成的損失及法律

責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積極參與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工作。結合租賃商鋪實際情況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C

(二)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制定和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對員工

進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和治安防范意識,防止發生

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強對財務金融部門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采取技

術防范措施。

(四)保證保安人員的數量和質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對治安管理的監督,接受治安監督檢查。對甲方發出

的“治安隱患通知書''中指出的問題,應在限定期限內解決。

(六)因治安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罰款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三、保證安全生產,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一)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鄭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做好安全生產經營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證措施,對員工

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三)特殊工種崗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按規定定崗

定編,持證上崗,進行操作證的復審,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四)對壓力容器及其它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標準定期

檢驗,保證設備運行完好,防護措施齊全,防護功能靈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對安全工作的監督,接受監督檢查。

(六)在租賃商鋪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與法律

責任。

四、維穩工作

(一)乙方應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經濟與法律糾紛或社會組織及人

員之間的矛盾糾紛等造成的在該租賃商鋪區發生的群體事件,及時研究并

解決發現的不穩定問題和維穩隱患。

(二)接受甲方對維穩事項的監督,對甲方發現并提醒、提出的維穩

隱患應及時進行解決。

第六條乙方應制定“突發事件緊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火災或突發

事件時人員疏散方法。

第七條乙方應是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暫

時不能解決的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八條乙方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管理使用,并報甲方備案。

第九條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過失等)引發火災險情或嚴重治

安問題,甲方將按照《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發生各種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相應

的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加蓋公章或合

同專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

附件三:

商鋪(建筑物/場地)交接驗收記錄

商鋪(建筑物/場地)地址

合同編號租賃面積(n?)

經營項目

租賃起止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結構狀況

主體結構屋面室外墻體

室內頂棚室內墻體室內地面

國門材料窗戶材料問數

附屬設備設施

消火栓(含水龍帶、水槍)滅火器

消防設施

煙感探頭噴淋頭

電源220V/380V電表讀數照明燈具

煤氣表讀

水表讀數

其他事項

出租方(公章):承租方(公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經辦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交接時間:年月日交接時間:年月日

附件四

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

分公司商戶店面評分管理及等級評定辦法

(暫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條為維護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

公司管內車站商業正常運營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商業規范

化運營,督促商戶店面嚴格履行合同,全面提升車站商業服務質量,本著

雙贏的經營理念,根據行業法律法規、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相關

規定和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

開發分公司管內車站[包含與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合

同,并由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具體管

理的車站商業)所有入駐商戶(商戶定義:與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

責任公司或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簽

訂商業經營合同的公司)、店面(店面定義:每一個具體經營各業態商業

的店鋪作為一個店面,當一個商業資源內有多個店面時,以店鋪門頭為衡

量標準劃分店面數量;一個車站內同品牌的全部共享按摩椅整體作為一個

店面)。

第二章總則

第三條積分計算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當年12月31日,每季度日

常經營管理初始積分為300分,每季度累積。由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

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積分進

行統計管理。

第四條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每

年度對所有入駐商戶、店面進行積分排名、等級評選。

第五條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每

季度對管內所有商戶、店面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同時進行不定期抽查,檢

查結果作為日常經營管理積分評分依據。

第六條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每

季度對日常經營管理積分進行統計并對各商戶、店面的綜合積分情況進行

通報,年度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章積分和排名管理

第七條日常經營管理積分計算排名

1.在日常經營檢查中根據發現的問題,對應《日常經營管理扣分標準》

(附件)核減相應的分值。

2.店面的分值以各店面為單位進行計算;商戶的分值以重餐飲、輕餐

飲、百貨零售(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百貨零售及其他(無食品經營許可

證)四項業態分別進行計算,商戶每項業態分值取其經營管理相應業態內

所有店面分值的平均值。若商戶在某項業態沒有經營管理店面,則該商戶

在該項業態不參與評分和排名。

3.店面按重餐飲、輕餐飲、百貨零售(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百貨零

售及其他(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四項業態分組排名;商戶按重餐飲、輕餐

飲、百貨零售(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百貨零售及其他(無食品經營許可

證)四項業態另外進行排名。

第八條嚴重項

1.責任原因發生影響車站運行安全事故。

2.責任原因發生爆炸、火災等危險事件,造成嚴重損失的。

3.出現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投毒事件。

4.發生民族、宗教糾紛和涉外事件。

5.所屬員工盜竊旅客錢財、行李及其它物品造成惡劣影響的。

6.在站內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發生侮辱、攻擊旅客事件。

7.擅自動用車站電力設施、消防設施,造成嚴重后果。

8.被媒體、網絡曝光以及投訴造成嚴重后果,對鐵路聲譽產生重大影

響。

9.因安全、消防、衛生、商品質量、服務質量、物價等被有關部門查

處,對鐵路或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聲譽產生重大影響。

10.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

如有1至9項任何一項發生,未達到終止合同條件時,一次性和除涉

事店面300分,扣除涉事店面經營管理商戶150分;如商戶發生第10項

所涉事項,未達到終止合同條件時,一次性扣除涉事商戶100分。

第九條否決項

(一)商戶或其管理店面的實際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將不再參與河

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商戶店面評分管

理及等級評定,同時不再享有相關權利,河西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

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按照《非運輸企業信用不良客戶評價管理辦法》,

將其列入一般信用不良客戶名單,列入時限2年,商戶及涉事店面的實際

經營者在此期間將不得參與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的任何招商

項目;當達到終止合同條件時,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

商業開發分公司將與商戶就相關合同解約。

1.合作客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中國國家鐵路集

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管理要求的。

2.合作客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的。

3.合作客戶干擾、破壞市場秩序的。

4.合作客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的。

(二)商戶或其管理店面的實際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將不再參與河

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商戶店面評分管

理及等級評定,同時不再享有相關權利,河西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

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按照《非運輸企業信用不良客戶評價管理辦法》,

將其列入嚴重信用不良客戶名單,列入時限3年,商戶及涉事店面的實際

經營者在此期間將不得參與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的任何招商項

目;當達到終止合同條件時,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

業開發分公司將與商戶就相關合同解約。

1.在鐵路交通較大及以上事故或同等標準其它安全生產事故中負有

責任。

2.在鐵路交通一般A類事故或同等標準其它安全生產事故中負有全

部或主要責任。

3.三年內累計出現2次及以上重大不良行為。

4.給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或非運輸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5.偽造合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6.隱瞞重要事實,誘騙路方訂立、履行合同;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

行的條款,造成路方無法履行合同。

7.以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路方利益。

8.在被確定為中商人后,非因招商人原因,未按招商文件要求筌訂相

關合同。

9.與其他競商人串通競商。

10.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等騙取中商。

11.評審過程中擾亂招商評審秩序。

12.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主管機關處罰,限期未整改到位。

13.未經資產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對租賃物業改擴建、違規增設廣告

牌等設施,限期未整改到位。

14.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拒不退場交還物業。

15.租期內,欠繳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各類費用,限期未繳納。

16.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嚴重干

擾市場秩序等行為,或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

有限公司規定的其他列入黑名單情形。

17.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三)當商戶或其管理店面的實際經營者發生本辦法第八條1至10

項,以及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達到終止合同條件時,將不再參

與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商戶店面評

分管理及等級評定,同時不再享有相關權利,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

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將與商戶就相關合同解約,并按照《非運輸

企業信用不良客戶評價管理辦法》將商戶及涉事店面的實際經營者列入嚴

重信用不良客戶名單,列入時限3年,商戶及涉事店面的實際經營者在此

期間將不得參與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的任何招商項目。

第十條獎懲措施

L每年年底統計商戶、店面最終積分,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

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有權要求每項業態內積分低于600分且排名

最后一位(含并列排名)的店面更換經營的品牌、業態,店面實際經營者

兩年內將不得參與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招商項目,

同時,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核減經營

管理該店面的商戶在該項業態年度總積分50分。對于在某項業態連續兩

年積分低于600分且排名最后三位的商戶(含并列排名),河南中原鐵道

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將對商戶進行考核,并不允許

參與獎勵積分,商戶兩年內將不得參與河南n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

司的任何招商項目。

2.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就某項

業態的資源進行招商時,對上一年度該項業態年度積分排名進入前10%的

商戶(含并列排名;含10%),競商分最高可額外獎勵6分;對上一年度

該項業態年度積分排名進入前10220%的商戶(含并列排名;不含10%,

含2096),競商分最高可額外獎勵4分;對二一年度該項業態年度積分排

名進入前20%-30%的商戶(含并列排名;不含20%,含30%),競商分最高

可額外獎勵2分。對于上一年度在任一項業悲積分低于600分且排名最后

三位的商戶,不接受其參與競商。

3.在本辦法實施一年以內(未能對商戶進行年度評分、排名),河南

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就某項業態的資源

進行招商時,對于合同到期且有意參與競商的商戶,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

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參照本辦法,按照每季度累計評分,

對商戶按照重餐飲、輕餐飲、百貨零售(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百貨零售

及其他(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四項業態進行排名,對該項業態積分排名進

入前1096的商戶(含并列排名;含10%),競商分最高可額外獎勵3分;對

該項業態積分排名進入前10%-2096的商戶(含并列排名;不含10%,含20%),

竟商分最高可額外獎勵2分;對該項業態積分排名進入前20%-30%的商戶

(含并列排名;不含20%,含30%),競商分最高可額外獎勵1分。

4.商戶合同期內對商鋪水、電等基礎性設備設施投入較大(50萬以

±)且合同到期后其建設投入的設備設施能夠繼續使用的,商戶在競商其

上一合同期履約到期的店面時,在經營業態不變的前提下,競商分額外獎

勵5分。

5.商戶在競商其上一合同期履約到期的店面時,在其上一合同期履約

良好且經營業態不變的前提下,競商分額外獎勵2分。本項加分不與上述

第十條第4項累加。

6.上述第十條第2、3、4、5項所涉及所有競商獎勵分以招商時所公

布招商文件內綜合評分法確定的各項分值為準,且以上級同意使用綜合評

分法為前提條件。若招商時未采取綜合評分法,或上級對競商獎勵分存在

異議時,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有權不

給與商戶競商獎勵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商戶簽字同意并在公示欄內公示后生效;本辦

法作為分公司與商戶租賃合同的附件,與租賃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

可根據本管理辦法運營情況進行調整,并向商戶公示。

第十三條商戶授權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高鐵商業開

發分公司對該評定辦法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予以解釋。

河南中原鐵道旅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高鐵商業開發分公司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店面日常經營管理扣分標準

扣除所屬商戶

類別序號過失行為履約保證金扣除分值備注

(人民幣元)

責任原因發生影響車站運行

不低于實際造

1安全事故,但未達到解除合5000起300

成的損矢

同條件。

責任原因發生爆炸、火災等

不低于實際造

2安全事故,但未達到解除合5000起300

成的損吳

同條件。

出現食物中毒事件、投毒事不低于實際造

35000起300

件,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成的損矢

發生民族、宗教糾紛和涉外

不低于實際造

4事件,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5000起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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