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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哈市高齡津貼管理辦法總則目的與依據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高齡津貼管理辦法。定義本辦法所稱高齡津貼,是指政府為具有哈爾濱市戶籍,且年齡達到一定標準的老年人發放的生活補貼。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哈爾濱市行政區域內高齡津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基本原則高齡津貼的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確保津貼準確、及時發放到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手中。管理職責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是高齡津貼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高齡津貼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區、縣(市)民政部門開展高齡津貼審核、發放等工作;定期對高齡津貼發放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績效評估。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齡津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和發放工作;建立健全高齡津貼檔案管理制度,對高齡津貼發放對象進行動態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高齡津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財政部門市、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高齡津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高齡津貼申請的初審工作;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整理和上報相關材料;對高齡津貼發放對象進行定期走訪和動態管理。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高齡津貼申請的宣傳、受理和調查核實工作;及時掌握轄區內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提醒和指導,協助其辦理申請手續。津貼標準與發放方式津貼標準1.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高齡津貼[X]元。2.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高齡津貼[X]元。3.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高齡津貼[X]元。津貼標準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適時進行調整。發放方式高齡津貼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直接支付到高齡老年人本人或其指定的銀行賬戶。申請與審核申請條件具有哈爾濱市戶籍,且年齡達到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請高齡津貼。申請材料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哈爾濱市高齡津貼申請表》;2.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本人銀行存折或銀行卡賬號信息。委托他人辦理申請手續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流程1.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老年人年滿80周歲前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2.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對其進行初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社區(村)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3.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報送區、縣(市)民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區、縣(市)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從老年人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發放高齡津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處理1.對于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上門服務,協助其辦理申請手續。2.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高齡津貼的,可在達到申請年齡后的6個月內補辦申請手續,高齡津貼從申請當月起發放。動態管理信息變更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銀行賬號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將變更信息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民政部門。定期復核區、縣(市)民政部門應每年組織對高齡津貼發放對象進行一次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復核內容包括發放對象的生存狀況、戶籍信息、津貼領取情況等。停發與恢復1.高齡津貼發放對象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被依法宣告失蹤的,從次月起停發高齡津貼。其親屬或監護人應在15日內告知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市)民政部門辦理停發手續。2.因未及時進行復核或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導致高齡津貼停發的,經核實后符合發放條件的,從恢復發放的當月起補發停發期間的高齡津貼。資金管理資金籌集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市)財政共同負擔,具體分擔比例按照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高齡津貼資金應專款專用,專項用于高齡津貼的發放,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監督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高齡津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資金安全。監督與責任監督檢查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高齡津貼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等環節進行檢查,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責任追究1.對在高齡津貼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高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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