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流動攤位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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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呼市流動攤位管理辦法一、前言隨著城市的發展和人們生活需求的多樣化,流動攤位在呼市的大街小巷逐漸增多。流動攤位不僅為市民提供了豐富多樣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務,也為部分人群創造了就業機會,增添了城市的煙火氣。然而,流動攤位若管理不善,可能會引發交通擁堵、環境衛生、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規范呼市流動攤位的經營秩序,營造整潔、有序、安全的城市環境,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流動攤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街道、廣場、市場周邊等公共場所從事各類商品銷售、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流動攤位。三、管理原則1.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流動攤位進行管理,確保管理行為合法合規。2.分類管理原則:根據流動攤位經營的內容、區域等不同情況,實施分類管理,提高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3.疏堵結合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合理規劃設置流動攤位經營區域,引導流動攤販規范經營,實現城市管理與民生保障的有機統一。4.協同管理原則:建立由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多部門協同合作的管理機制,形成管理合力。四、攤位規劃與設置1.規劃主體: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交通狀況、居民需求等因素,制定流動攤位設置規劃。2.規劃內容經營區域劃分:明確可設流動攤位的區域,如特定的商業街、社區周邊閑置空地等,并根據經營類別進一步細分,如食品經營區、日用品經營區等。同時,確定禁止設置流動攤位的區域,如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學校、醫院等周邊一定范圍內。攤位數量與規模:根據各區域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每個經營區域內流動攤位的數量和攤位規模,避免過度集中導致秩序混亂。經營時間規定:針對不同區域和經營類別,制定相應的經營時間。例如,夜市區域可適當延長經營時間,而學校周邊的早餐攤位經營時間應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3.攤位設置要求攤位布局:攤位應按照規劃要求整齊排列,保持通道暢通,不得妨礙交通和行人通行。攤位之間應保持適當間距,便于經營和管理。設施配備:經營者應自行配備必要的經營設施,如攤位遮陽傘、貨架、桌椅等,并確保設施完好、整潔。對于餐飲類攤位,必須配備符合衛生標準的餐飲加工設備、餐具清洗消毒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等。標識設置:每個攤位應設置統一的標識牌,標明攤位編號、經營者姓名、經營范圍、投訴電話等信息,方便消費者監督和管理部門巡查。五、經營者準入管理1.申請條件身份證明:經營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信息真實可靠。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的流動攤販,必須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無不良記錄:經營者應無違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等不良記錄。2.申請流程提交申請:經營者向所在區域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指定的受理點提交書面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同時提交身份證明、健康證明等材料。審核評估: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申請人的經營能力、經營條件等進行實地評估。結果公示:審核評估通過后,將擬準入的經營者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X]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攤位經營許可證。3.攤位經營許可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攤位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X]年,有效期屆滿前[X]個月,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許可證變更:經營者如需變更攤位位置、經營范圍等信息,應提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手續。許可證吊銷:經營者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攤位經營許可證。六、經營行為規范1.商品與服務質量商品質量: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不得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三無”產品等。市場監管部門應定期對流動攤位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發現問題依法嚴肅處理。服務質量:經營者應文明經營,熱情服務,不得強買強賣、欺詐消費者。消費者如遇到消費糾紛,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或相關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2.環境衛生垃圾處理:經營者應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收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垃圾傾倒至指定的垃圾收集點。不得隨意丟棄垃圾,保持攤位周邊環境衛生整潔。污水排放:餐飲類攤位應配備污水收集設施,將污水集中收集后,按照規定排入市政污水管網,不得直接排放污水,污染地面。3.食品安全食材采購:從事食品經營的流動攤販應從正規渠道采購食材,索取并留存相關票據,確保食材來源可追溯。不得采購來源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材。加工操作:食品加工過程應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做到生熟分開、煮熟煮透,避免交叉污染。餐飲具應清洗消毒后使用,確保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劑使用: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4.消防安全消防設施配備:經營者應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如滅火器等,并確保其能正常使用。對于使用明火的餐飲類攤位,應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合理規范用電,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電器設備,防止發生電氣火災事故。5.遵守經營時間和區域規定:經營者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時間和劃定的經營區域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長經營時間,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區域。希望大家能夠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七、監督管理1.日常巡查: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流動攤位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經營者的違規行為。巡查內容包括攤位是否按規定設置、經營行為是否規范、環境衛生是否達標等。2.聯合執法:建立由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流動攤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整治。3.投訴舉報處理:設立投訴舉報熱線或平臺,接受市民對流動攤位經營問題的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我們鼓勵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流動攤位的監督管理,共同營造良好的城市環境。4.信用管理:建立流動攤位經營者信用檔案,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對信用良好的經營者,在攤位續租、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對信用不良的經營者,依法依規進行懲戒。八、法律責任1.對經營者的處罰:經營者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流動攤位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未按照規定的經營區域、經營時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市場監管等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違反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攤位經營許可證。2.對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攤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履行職責,對流動攤位管理不力,導致出現嚴重問題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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