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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一篇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一篇【案情】2008年9月,被告于某
向原告某銀行申請個人商業(yè)房貸款30萬元。被告某投資公司自愿向
貸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但滿足下列條件的,保證人對到期
的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1、合同約定的止式抵押登記手續(xù)已辦理
完畢;2、貸款人收到記載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記信息的房屋他項權證
書。后于某償還部分借款本息,仍欠原告本息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
承擔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原告與被告某投資公司均認可案涉房屋未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某投資公司雖主張其已經(jīng)辦理完案涉房屋的房產
證,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責任在于原告不配合,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
以證明。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房產即使在合同中作出抵押擔保的約定,但
根據(jù)債權與物權相區(qū)分原則,債權合同的成立與物權的設立井不具有
當然的對應關系。根據(jù)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登記生效主義〃和《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房屋抵押權的設立應以登記為準,原告與被
告某投資公同均認可案涉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被告
亦不能舉證證明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過錯在于原告。抵押權未設立,貸
款人不可能收到案涉房屋的他項權利證書:合同中約定的保證人免除
保證責任的兩個條件均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某投資公司連帶清償訴
爭債務符合其階段性擔保的合同約定。綜上,原告某銀行要求被告某
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
押的,應當辦理低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ㄔ摋l與原《物權
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在民間借貸中,《民法典》第
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的必須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作為擔保
的,應當?shù)较嚓P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本案中,當事人雖然約定了
抵押案涉房產,但根據(jù)債權與物權相區(qū)分原則,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
必然意味著抵押權的設立。本案的擔保合同約定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的條件是抵押權設立,因此,在案涉房屋未經(jīng)依法登記的情況下,抵
押權未有效設立,保證人的連帶清償責任不符合約定免除的條件。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二篇【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抵押的
土地只有原告一個抵押權人,不存在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的情形。
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
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
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
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之規(guī)定,原告對擔保人D公司的案涉抵押土
地有拍賣、變賣的請求權,并同時享有對該宗土地的拍賣、變賣后所
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對此,依法予以確次。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
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
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抵
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該條規(guī)定與原《物權法》第一百九
十五條規(guī)定基本一致。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和抵押權,
因此,當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滿足時,抵押權人享有與抵押人協(xié)議就抵
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如果當事人雙方
未能就此達成協(xié)議,抵押權人享有相應的請求權。本案法院判決依法
予以支持原告的合法請求。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三篇【案情】被告王某、張某系夫妻。
2012年5月,第三人白某向王某、張某借出150萬元,簽訂了《借
款合同》。王某、張某以其所有的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辦理了抵
押登記。同年6月,白某將上述債權轉讓與原告姜某,辦理了公證,
并通知了王某和張某,王某在電話中表示同意。2012年7月,王某、
張某又與白某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共同確認上述債權的唯一
債權人是白某。2012年7月底,王某、張某收到姜某郵寄送達的債
權轉讓通知。2013年2月,白某就《債權轉讓協(xié)議》,以姜某為被告
提起撒銷之訴,被法院駁回。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償還借款、支
付利息的責任,并主張對案涉抵押房屋有權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審理】法院認為,關于姜某要求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并對該抵押
房屋拍賣、變賣、折價后所得價款有權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雖然《信款合同》中并未約定抵押內容,但王某、張某為擔
保該《借款合同》項下款項,在《借款合同》簽訂后,將案涉房屋進
行了抵押登記,設定了抵押權,發(fā)生法律效力。按照《物權法》第一
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的抵押權一并轉讓,由此
可知,本案中王某、張某為擔?!督杩詈贤范⒌牡盅簷嘁鄳徊?/p>
轉讓。故姜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
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
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與《物
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相同。本案中的主債權已經(jīng)轉讓給債權
受讓人,因此,抵押反應隨債權一并轉移。故法院上述判決是正確的。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四篇?【案情】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某
入海處租貨合同》,乙公司承包經(jīng)營某入海處。2008年6月17日,
該合同第七條約定:〃乙方不得在標的物上設置抵押權等他項權
利?!?009年3月乙公司從黃某借款5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09
年4月6日,乙公司從高某借款810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并以該
公司某白領公寓3000平方米住宅及某入海處一年經(jīng)營權提供擔保。
2009年7月7日,乙公司又從黃某借款682萬元,簽訂借款協(xié)議,
以某白領公寓2500平方米住宅作為抵押。2009年8月,乙公司退出
對某白領公寓的開發(fā),高某、黃某得知后要求重新提供擔保,乙公司
拒絕重新提供擔保。高某、黃某遂起訴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償還借
款1542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同時要求乙公司對其中810萬元的債務
以某入海處一年的經(jīng)營權承擔保證責任。
【審理】一審認為,某入海處的經(jīng)營權屬于用益物權,乙公司的保證
行為是對經(jīng)營權的抵押,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七項〃法律、
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的規(guī)定,結合現(xiàn)法律、行
政法規(guī)未禁止經(jīng)營權抵押,故本案中以經(jīng)營權做保證的行為合法有效。
第三人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乙公司以經(jīng)營權向債務人作抵押,顯然違反案涉租賃合同
第七條之約定。由于乙公司對某入海處的經(jīng)營權無權處分,因此,《物
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對乙公司以經(jīng)營權作抵押的行為進行了排
除和限制。被上訴人高某、黃某明知乙公司對某入海處景區(qū)的占有、
使用權系承租而來,在乙公司向其借款并以經(jīng)營權作抵押時,應當就
乙公司是否有權設定抵押進行審查,此為基本的注意義務;如因未進
行審查而產生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乙公司以某入海處一年
的經(jīng)營權作保證系無效民事行為。
【評析】原《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規(guī)抵押財產的范圍包括:(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
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以上所列財產一并抵押。該條與《民法
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的的規(guī)定一致。法律不但認可某些特定的動產可
設定抵押權,而且在不動產權利或者特許物權上也可設定抵押權,如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等。這些動產、不動產或者權利的提供
者,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前提均須是
有權處分?!睹穹ǖ洹返谌倬攀鍡l沒有明確禁止抵押經(jīng)營權,第
七項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作為兜底條款。在本
案中,抵押人無權處分其設立抵押的經(jīng)營權所涉及的標的物。抵押權
人明知抵押人未經(jīng)有權處分人同意,對抵押合同無效負有重大過失。
二審法院準確適用了原《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認定案涉抵
押合同無效是正確的。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五篇【案情】2007年3月16日,張
某因消費需要,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循環(huán)授信協(xié)議》《個人循環(huán)授
信最高額抵押合同》,開通了隨借隨還功能,陸某作為抵押物共有人
在上述合同上簽字確認。合同約定,某銀行給張某53萬元授信額度,
授信期限為240個月,年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
礎上下浮15%。貸款發(fā)放后,借款人逾期償還貸款本息,某銀行依據(jù)
合同約定,要求提前收回貸款。截至2015年2月28日,張某尚欠本
金433190元、利息元、罰息元、復息元。法院在執(zhí)行杜某與張某、
陸某、某典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因被執(zhí)行人張某、陸某可供執(zhí)
行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某銀行、李某、張某、某工程機械公司、
方某申請參與該案分配。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7)執(zhí)恢
23號之一《財產分配方案》,認定最高額抵押的優(yōu)先受償債權為53
萬元。某銀行主張,確認其債權元(至2019年8月5日,之后至實
際清償日)在2292800元執(zhí)行款中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審理】經(jīng)查,某銀行與張某簽訂的《個人循環(huán)授信最高額抵押合同》
中約定抵押物為某南路新都會某花園1幢1X6室,在登記機關明確的
權利價值為53萬元。雖然在他項權證上未明確抵押的形式為最高額
抵押,但從當事人提交的辦理抵押的合同依據(jù)《個人循環(huán)授信最高額
抵押合同》中反映出該項抵押為最高額抵押值為53萬元。依照《物
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
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泥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
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
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另結合《擔保法司法
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變?yōu)樘?/p>
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jù)普通抵押權的規(guī)
定行使其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xiàn)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
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
的效力;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fā)生的債
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故本案所涉的抵押應當認定為最高額
抵押,從以上規(guī)定亦可以看出,對于最高額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不僅受一
般抵押權相關規(guī)定的規(guī)制,另確定了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額度應當在最
高額抵押權擔保的范圍內。本案抵押物在辦理他項權證登記時記載的
權利價值為53萬元,合同約定的抵押值也是53萬元,故本案的擔保
債權額應當依法確定為53萬元。某銀行提供的其與張某糾紛的判決
書雖確定了某銀行有權在上述第一項債權額范圍內,以張某、陸某名
下位于某市南路新都會聯(lián)邦花園1幢1X6空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后
的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但因案涉抵押為最高額抵押,故某銀行對抵押財
產的優(yōu)先受償?shù)膶崿F(xiàn)仍應受到法律關于最高額抵押權相關規(guī)定的限
制,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嘟痤~依法應當以53萬元為限。依照法院作出的
《財產分配方案》,某銀行分行在本案執(zhí)行分配中現(xiàn)已實際獲取分配
款53萬元,該《財產分配方案》對其債權的分配符合前述法律規(guī)定,
沒有侵害其合法權益。現(xiàn)某銀行主張其仍有元債權應當在案涉財產分
配中優(yōu)先受償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
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
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ㄔ摋l與原《物權
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相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擔保長期連續(xù)一易
活動所生債權而設計的抵押權制度,著眼于交易本質上的長期連續(xù)性,
為當事人之間相互加強了解、增強信任創(chuàng)造了條件。設定最高額抵押
權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
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因此,
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最高額抵押權時,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囝~不得超過所擔保
的最高債權限額。具體而言,如果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
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如果實際發(fā)
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fā)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
優(yōu)先受償。因此,本案抵押權人在最高限額范圍外主張其債權優(yōu)先受
償無效。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六篇【案情】2014年11月10日,王
某向原告張某借款300萬元,將其名下所有的案涉辦公用房抵押給張
某,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5年,原告張某與王某、案涉房屋的承
租方某投資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以房屋租金抵債,在王某未還清本息
前,案涉房屋的租金歸原告張某收取。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前述債權債
務經(jīng)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因被告王某尚欠其他債權人肖某、袁某借款
及利息等,達成民事調解書經(jīng)法院確認并生效,故申請執(zhí)行人肖某、
袁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要求某投資
公司將租金支付至法院執(zhí)行專戶。2016年10月30日,原告張某向
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要求按《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其本
人收取租金,被法院駁回。張某對裁定不服,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焦點在于原告張某對王某所有的案涉辦公用
房的租金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能否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單獨收取案涉房屋
租金。根據(jù)《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shù)姆秶鷥H
限于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并不包括抵押物產生的孳息。
由于《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并不是對抵押物孳息優(yōu)先權的
規(guī)定,因此,對于張某依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要求單獨收取本案所涉房屋租
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
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
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孳
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穹ǖ湮餀嗑幍谒陌僖皇l和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相同。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被扣押
的孳息,盡管抵押權人可以收取,但是仍然是抵押人的財產,扣押的
孳息仍然應當用于清償?shù)盅喝说膫鶆眨瑢崿F(xiàn)抵押權人的債權。結合《民
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
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其中不包括抵押物的孳息。本案中,抵押物的租
金屬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法院有權將扣押的孳息用于清償?shù)盅簷嗳?/p>
的債務。原告不能以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主張抵押權孳息歸
自己所有。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七篇【案情】2012年7月,某信用社
向第三人甲公司放貸7000萬元,同日乙公司以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
權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12年9月,張
某參與團購了案涉地塊上的〃星河公館〃2號樓4單元X室,并與乙公
司簽訂了《商品房團購協(xié)議書》。乙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獲得了〃星
河公館〃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張某向乙公司交付了全部購房款,
并支付了相關雜費,實際占有該套房,但并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
乙公司未如約履行對某信用社的還款義務,被訴諸法院。2015年6
月11日,法院依法查封了乙公司所有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房屋共
154戶,后判決乙公司以其所有的案涉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
先償還某信用社的借款本息。現(xiàn)遇到執(zhí)行困難,原告某信用杜起訴請
求繼續(xù)執(zhí)行,以訴爭房屋占用范圍內抵押土地價值償還欠付某信用社
貸款。
【審理】一審認為,張某與乙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
系。根據(jù)《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張某
已經(jīng)支付完全部的房屋價款,且在2014年7月實際人住,在查封之
前已實際占有該訴爭房屋。該訴爭房屋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但并
非由于買受人張某自身原因導致的,因此張某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存在
過錯。綜上,某信用社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原告不服,提出上訴
稱,張某購買的房屋是乙公司在抵押土地上開發(fā)建設的,某信用社對
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二審認為,根據(jù)原《物權法》第二白條的規(guī)定,案涉土地上新增建筑
物即案涉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土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可以將該
土地上新增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對于新增建筑物所得
價款部分,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因此,某信用社對于案涉房屋不
享有抵押權,雖然其可以申請法院將案涉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但某信用社對案涉房屋價款部分無權優(yōu)先受償。根據(jù)《查封、扣押、
凍結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房屋買受人張某對案涉房屋的物權期待
權可以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強制執(zhí)行。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
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
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
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ㄔ摋l沿襲了原《物
權法》第二百條條的規(guī)定。本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上設立的
抵押權效力并不及于其上的新增建筑物。但根據(jù)“房地一體〃的原則,
可以在實現(xiàn)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的時候,一并處分其上的增建物。
本案中,根據(jù)特別規(guī)定,新增建筑物的房屋買受人已經(jīng)取得了物權期
待權,可以排除對于案涉建設用地使用權上增建房屋的強制執(zhí)行。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八篇【案情】2014年4月29日,聶
某、陳某共同作為借款人甲方,M銀行作為貸款人乙方,簽訂《借款
合同》,約定借款300萬元。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息發(fā)
生逾期,乙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賠償實現(xiàn)權利所支
出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同日,G公司、X公司與M銀行簽訂《擔保
合同》,自愿為主合同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前述借款
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X公司作為抵押人、M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簽
訂《動產浮動抵押合同》,該合同未約定具體內容。2014年5月15
日,雙方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權證載明:抵押物包括床210個,衣柜
200個,沙發(fā)180個。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數(shù)額300萬元。因聶某、陳
某欠息,M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聶某、陳某并未如約歸還借款,
X公司、G公司也未如約履行擔保責任,M銀行訴請判決債務人和擔
保人承擔相應責任,主張對X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
【審理】一審認為,聶某、陳某,X公司、G公司構成違約,判決被
告承擔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罰息、復利;X公司及G公司對聶
某和陳甲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M銀行訴請判決對X公
司提供的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因缺乏相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
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在二審中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證明X公司將案涉產品床、衣柜、沙發(fā)抵押并辦理了動產浮動抵押登
記。
二審認為,《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經(jīng)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
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
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
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xiàn)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
償?!ū景钢?,雖然在當事人簽訂的《動產浮動抵押合同》中沒有約
定抵押財產的具體內容,但結合雙方向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供
的證據(jù)來看,X公司有權對抵押財產在日常經(jīng)營范圍內行使所有權的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故該抵押屬于動產浮動抵押。《物權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者以
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動產浮動抵押合同簽訂并生效,并辦理抵
押登記,M銀行的抵押權設立,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M銀
行要求對X公司的財產包括床、衣柜、沙發(fā)享有抵押權的上訴請求成
立,子以支持。
【評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與原《物權法》第一百
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本案的焦點即判定浮動抵押是否依法設
立并生效,是否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具體而言,首先。應當簽訂
書面抵押合同;其次,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
記。木案中,二審法院根據(jù)原《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
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查明的事實,通過辦理抵押登記時提供的證據(jù)來補正
抵押合同內容不明確的證明力瑕疵,認為本案實際上符合動產浮動抵
押設定的要件,是對相關法條的正確理解與適用。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九篇【案情】2003年9月,原債權人
D銀行與借款人X公司先后簽訂了4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
合同和1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均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上述4筆貸款
扣除己經(jīng)償還的款項外,借款本金為10296萬元。2003年,Z汽車公
司決定并購重組X公司,實現(xiàn)買殼上市。重組資產置換后,X集團回
購資產,組建X電器公司。2003年8月8日,D銀行向X公司出具
確認函并簽訂了五方協(xié)議,確認D銀行債權隨同X公司被購回資產轉
至新組建的X電器公司。2004年3月11日,D銀行起訴了X集團和
X集團洗衣機分公司。法院生效判決判令X集團與X集團洗衣機分公
司償還D銀行的借款本金539萬元及利息。2005年7月23日,D銀
行與C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主要約定:D銀行山東分行轉讓給C
公司的債權為債務人X公司所欠D銀行山東分行的貸款本息。2005
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銀行山東分行及時公告了債權轉讓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本案債務仍應
由Z汽車公司、X集團承擔償還責任,確認C公司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
受償權。
【審理】一審認為,D銀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債務隨同資產轉移
至X集團、X集團洗衣機分公司。Z汽車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資
產。依據(jù)債務隨著資產走的原則,X公司的債務應由x集團承擔。故
判決C公司對X集團(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產、設備、機器折價或者
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X集團不能償還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C公司不
服,提起上訴稱,Z汽車公司始終是D銀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
同應負擔的法律責任一直存在。Z汽車公司應將取得的處置抵押物
所得價款用于清償?shù)盅何锼鶕5膫鶛唷?/p>
二審認為,按確認函、五方協(xié)議載明內容和X集團接收相應財產的事
實,X公司對D銀行的債務己轉由X集團承擔,本案所涉各項抵押權
均有效成立。該各項抵押權亦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給新的債權人即
c公司。本案各項抵押權設定以后,相關物權登記均未變更。X公司
是本案抵押擔保.物權設定時的抵押人,因資產置換和工商登記變更,
名稱現(xiàn)為Z汽車公司,抵擔保法律關系中的抵押人名義上仍應為z汽
車公司。故C公司關于Z汽車公司D銀行抵押權上的抵押人的上訴理
由成立,予以支持。但是,抵押擔保是物的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債務
人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財產范圍實現(xiàn)債權。抵押
權人可以請求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但不得請求抵押直接承
擔債務人的債務。故對C公司關于Z汽車公司直接清償債務的二審請
求不予支持。
【評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
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
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
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
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該條與原《物權法》第一
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一致。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在主債權發(fā)生轉移時,
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隨同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給新債權人。本案中,
C公司作為受讓債權的新債權人成為新的抵押權人,主債權的債務人
是X集團,但抵押人名義上仍應為Z汽車公司。當主債務人與抵押人
不一致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只能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南?/p>
關債務范圍內,就抵押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而不能請求抵押人直接
承擔債務。本案一審判決忽略了抵押登記對確認抵押人主體的效力;
二審判決注重案件事實的詳盡查明,綜合理解與把握了原《物權法》
相關法條的精神。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十篇【案情】2010年10月,被告某
銀行取得系爭房屋的抵押權。2013年7月,系爭房屋被查封。法院
生效判決要求債務人張某、王某向某銀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并確認
某銀行享有系爭房屋上設立的抵押權。2015年5月,法院對系爭房
屋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原告鄭某作為合法承祖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被法
院駁回。
原告鄭某訴稱其于2011年借款給第三人王某,因王某逾期不歸還借
款,雙方達成以租金抵借款的協(xié)議。案外人袁乙早于抵押權設立之前
就承租于涉案房屋內,之前是直接與房東王某簽約,后由王某與原告
先簽訂租貨合同,再由原告轉租給袁乙。因此,要求法院確認其對執(zhí)
行標的享有租賃權。
【審理】一審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抵押權設立后
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
后,《房屋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原告與第三
人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晚于抵押權的設立時間,對于原
告所稱,設立抵押之前,袁乙已在系爭房屋內承租一事,原告沒有證
據(jù)證實,被告亦不認可,故原告要求確認其對執(zhí)行標的享有租賃權,
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認定與一審法院相同,故維持一審判
決。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jīng)出
租并轉移占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ㄔ摋l與原《物權
去》第一白九十條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同一抵押財產上同時存在抵押權
和租賃權,當兩種權利發(fā)生沖突時,遵循成立在先原則。成立在后的
不得對抗成立在先的權利關系。本案中,租賃人不能充分舉證證明租
賃關系成立在抵押權之前,其主張的租賃關系不能對抗成立在先的己
登記的抵押權。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十一篇【案情】2014年12月26日,
劉某與蔣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從蔣某處借款40萬元,劉某自愿
將名下的案涉房屋房產證交與蔣某抵押保管,蘇某作為擔保人提供連
帶責任擔保。劉某將擔保物房產證原件交由蔣某保管,但未到相關部
門辦理抵押登記。此后,劉某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本息。蔣某訴至法院。
庭審另查明,2014年4月0日,劉某已將上述案涉房屋抵押給某小
額貸款公司,并辦理抵押登記,權利價值為210萬元。
【審理】一審認為,雖然法律規(guī)定抵押應登記生效,在本案中因蔣某
怠于處置抵押權利,直接損害了擔保人蘇某的權益,并不因沒有辦理
抵押登記而致使物的抵押無效,故其應對未予登記抵押自行承擔相應
責任。原告主張?zhí)K某承擔擔保責任,因合同明確約定將劉某的房產抵
押,擔保人蘇某應在該抵押物價值不足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蔣某
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本人與劉某之間并未設立物的擔保。
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抵押權是否成
立。本案抵押合同芍效,但抵押權并未生效。第一,《物權法》第十
五條規(guī)定嚴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
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小影響合同效力?!ㄊ欠竦怯洸挥绊懞贤男Я?。
第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ā稉7ā返谒氖粭l、第四十
二條規(guī)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
起生效。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抵押合同并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
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本案中劉某雖然在
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以房產作為抵押,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故本案借
款并未設立抵押權,不存在物的擔保,當劉某逾期不履行債務時,蔣
某不享有就抵押財產的優(yōu)先受償權。由于本案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
保證,故蘇某對本案借款負有全部清償?shù)倪B帶責任。
【評析】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
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
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等情
況;(四)擔保的范圍?!ù藯l原原《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為基
礎而修改的。抵押權的生效需要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根據(jù)民法典
物權編第四百條規(guī)定,須具備要式書面合同;二是根據(jù)民法典物權編
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以及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須在土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才正式設立。登記是抵押
權的生效要件。因此,本案中,雖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抵押權并未生效。本案擔保人蘇某要對主債務承擔全部清償?shù)倪B
帶責任。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十二篇【審理】一審認為,某置業(yè)公
司因資金困難未能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具備做證條件,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某建設公司已實際控制抵款房屋,故調
減為每天按房屋銷售款85057031元的。計算違約金。某置業(yè)公司不
服,提起上訴,主張《以房抵付工程款協(xié)議》違反《物權法》第一百
八十六條及《擔保法》第四十條有關禁止流押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
自始無效,有關違約金的約定亦無效。
二審認為,關于《以房抵付工程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抵押是指抵押
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
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
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而本案雙事人在《以房抵付
工程款協(xié)議》中,約定由某置業(yè)公司以特定價格轉移部分商品房所有
權給某建設公司或其指定人員,某置業(yè)公同將應收取的房款折抵所欠
付某建設公司的工程款,即雙方為實現(xiàn)各自權利義務的平衡而進行交
易,不屬于《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擔保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
禁止性情形。一審判決認定《以房抵付工程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法律
適用正確,予以維持。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
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
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此條與原《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規(guī)定基本一致。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19起合同
糾紛典型案例,在對案例的典型意義進行分析時,指出:“禁止流押〃
作為物權法的一大原則,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優(yōu)勢地位損害債務人的
利益,造成對抵押人實質上的不公平。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順利實
現(xiàn),簽訂的擔保借貸合同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值常都高于借貸合同
的標的。本案《以房抵付工程款協(xié)議》約定:某置業(yè)公司出于真實意
思表示,通過某建設公司收取經(jīng)其同意出售的房屋獲得房款的方式,
來折抵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這是雙方為實現(xiàn)各自權利義務平衡一種交
易安排,并不違背〃禁止流押〃原則的立法宗旨,不屬于《民法典》第
四百零一條規(guī)定禁止的情形。
農村產權抵押典型案例范文第十三篇【案情】2011年8月23日,
原告某客車公司與被告D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被告D公司
向原告購買客車共20輛,總全額為萬元,分期付款。D公司書寫承
諾以上述20輛客車作為履行上述《買賣合同》的抵押擔保物,且D
公司任意一期違的,原告均可要求其立即履行擔保責任。后原告如約
履行了包括交付客車在內的全部義務,D公司也已將上述20輛客車
登記在自己名下,但并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的給付購車款。原告起訴:
請求判令D公司立即給付剩余購車款,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的金;被告
D公司以抵押的5輛客車的折價款、變賣款或者拍賣款優(yōu)先償還上述
全部債務等。
【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D公司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設定
抵押權的條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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