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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案例分析1
某農場與某飼料廠簽定了一份飼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從當年9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由某飼料廠供給某農場飼料80噸,每月交貨10噸,總價款20萬,某農場付定金5萬。合同訂立后某農場依約給付定金,雙方嚴格執行合同,未發生糾紛。但到合同履行最后一個月次年3月,某飼料廠不能按期供貨,某農場幾次發電報催貨,某飼料廠均以鐵路運輸問題為由,說明不能如期交貨。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農場向法院起訴。問:〔1〕某飼料廠主張定金條款無效,因此合同也無效,其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2〕定金條款是否有效?為什么?〔3〕某農場主張某飼料廠賠償因飼料廠不能按期供貨所帶來的損失是否成立?為什么?〔4〕假設事實是某飼料廠因為運輸原因不能及時供貨,并及時屢次通知了某農場,要求某農場采取補救措施,某農場堅持要求某飼料廠如期供貨,否那么一切損失由飼料廠賠償。結果由于運輸問題,某飼料廠未能按期發運飼料,導致某農場價值10萬的牲畜餓死。某飼料廠表示,不予賠償某農場未能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局部。某飼料廠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分析:〔1〕不成立,定金合同無效并不導致主合同無效。〔2〕定金超過20%的局部無效,因為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3〕可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賠償損失。〔4〕成立,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合同法案例分析2
問:(1)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該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2)如果原告在未收到被告的定金之前拒絕生產所約定的貨物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3〕本合同是否已解除?為什么?(4)本案的責任應如何劃分?分析:〔1〕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已生效,并不能因未交納定金就否認合同的效力。〔2〕不違約,先履行抗辯權。〔3〕沒有解除,不符合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4〕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支付貨款,并承擔原告的損失。合同法案例分析3
合同法案例分析4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購置1000臺A型微波爐的合同,約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辦理托運手續,貨到付款。乙公司如期辦理了托運手續,但裝貨時多裝了50臺B型微波爐。甲公司于3月13日與丙公司簽訂合同,將處于運輸途中的前述合同項下的1000臺A型微波爐轉賣給丙公司,約定貨物質量檢驗期為貨到后10天內。3月15日,上述貨物在運輸途中突遇山洪爆發,致使100臺A型微波爐受損報廢。3月20日貨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局部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貨款,并要求退貨。問:〔1〕如乙公司在辦理完托運手續后即請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應否付款?為什么?〔2〕乙公司辦理完托運手續后,貨物的所有權歸誰?為什么?〔3〕對因山洪爆發報廢的100臺微波爐,應當由誰承擔風險損失?為什么?〔4〕對于乙公司多裝的50臺B型微波爐,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貨款和要求退貨?為什么?分析:〔1〕不應當。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而實際上貨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辯權。〔2〕屬于甲公司。因為交付已經完成。〔3〕由丙公司承擔。因為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4〕乙公司有權請求丙公司返還。因為屬于不當得利。〔5〕無權。因為合同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丙公司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視為質量符合要求。合同法案例分析5
甲繼承其父遺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畫,誤認為其是贗品,遂以500元價格出售于乙。乙購得此畫后,即以1000元價格轉賣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經回家探親的叔叔談起,方知該畫系真跡,價值50萬元。遂找到乙要求返還字畫。為此,發生爭議。甲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乙之間的交易,并要求丙返還字畫。問:〔1〕甲是否有權要求撤銷與乙之間的交易,為什么?〔2〕甲是否有權要求丙返還該字畫,為什么?分析:〔1〕有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依?合同法?第55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甲因對所出售字畫的品質發生錯誤認識,致較大損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年內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2〕有權。丙不能取得該字畫的所有權。依?合同法?第56條規定,經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乙不能取得該字畫的所有權,其對字畫的占有為無權占有,乙將字畫出賣給丙構成無權處分行為,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該行為因未能得到權利人甲的追認而無效。合同法案例分析6
問:(1)合同約定的3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2)本案中合同的權利、義務有無變更?合同法中對合同的變更規定的條件是什么?(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分析:(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給付35萬元定金合法。因為,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甲丙雙方可以約定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35萬元也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2)合同法規定,變更合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案中由于合同一方當事人甲不同意變更,所以合同未到達變更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甲丙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20萬元,而甲公司的損失達50萬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繼續履行合法成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法案例分析7
問:〔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分析:〔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在此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占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8
甲,17周歲,某高中學生。2021年8月,甲叔叔贈與其20000元。甲父母認為甲某是未成年人,沒有資格獲得這筆錢,應屬其監護人即父母所有,甲見狀,取了這筆錢去商店購置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價值6888元。當甲回家時,其父母聲稱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置筆記本電腦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絕領貨。商店那么堅持筆記本電腦沒有毛病,不同意退貨。雙方遂引起民事糾紛。問:〔1〕甲購置筆記本電腦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2〕本案中甲叔叔贈與甲的20000元應歸誰所有?說明理由。分析:〔1〕無效。因為甲雖然年滿17周歲,但其為某高中學生,顯然不是以其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購置的筆記本電腦價值6888元,超過2000元,該購置行為依法應視其法定監護人是否書面追認而定。本案中,其父母拒絕領貨、堅持退貨的行為,實際已說明其不予書面追認,故甲購置筆記本電腦的行為無效。〔2〕應歸甲所有。因為甲雖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其權利能力自其出生時便依法取得。合同法案例分析9
分析:〔1〕甲公司的電報是要約邀請。因為電報稱“請于見電報之次日用電報通知我公司〞,說明甲公司希望乙廠、丙廠向自己發出要約;電報稱“我公司派員驗貨后購置〞,說明甲公司尚不知乙廠、丙廠河沙是否符合要求,只有在驗貨后認為其符合要求方購置。〔2〕乙廠、丙廠的電報構成要約。因為電報中說明了訂立合同的意圖,向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包含了有效要約所必須具備的內容。〔3〕不承擔違約責任。丙廠發出了要約,而且要約也到達了甲公司,但甲公司沒有承諾。合同法案例分析10
公司法案例分析1
分析:〔1〕只能請求張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張三、錢七之間的協議有效,錢七有理由信賴張三為股東。〔2〕只能請求趙六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趙六、錢七之間的協議有效,錢七有理由信賴趙六為股東。公司法案例分析2
問:〔1〕甲公司組建過程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之處?為什么?〔2〕甲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3〕甲公司設立乙飲料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甲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4〕農業銀行如起訴追討甲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分析:〔1〕錢其的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不能以勞務出資。〔2〕符合。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3〕屬公司分立。分立前甲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甲公司和乙廠承擔連帶責任。〔4〕工商銀行可以甲公司和乙廠為共同被告,也可分別以甲公司或乙廠為被告。因為甲公司和乙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案例分析3
公司法案例分析4
東方公司、西方公司、北方公司等共同出資依法設立南方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作出如下決議:〔1〕更換公司兩名監事:由西方公司代表張三代替北方公司代表李四,由南方公司職工代表王五代替南方公司職工趙六;〔2〕批準南方公司總經理錢七用南方公司資產為其親屬提供債務擔保的議案。問:〔1〕股東會會議作出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2〕股東會會議批準錢七用公司資產為其親屬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為什么?公司法案例分析5
分析:張三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張三可在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后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沒有持股時間與持股數量的要求。公司法案例分析6
問:〔1〕丙公司是否有權收購本公司股份?為什么?本案中丙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2〕丙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3〕丙公司董事會對王五提案的處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公司法案例分析7
分析:〔1〕存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而甲乙丙中只有丙以現金出資45萬,而180萬注冊資本的30%為54萬,故不符合法律規定。〔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非貨幣形式出資,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3〕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案例分析8
問:〔1〕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表決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2〕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3〕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的股東承擔債務?并說明理由。分析:〔1〕A公司不應參加表決。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在此題中,A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不應參加表決。另外,股東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此題中,由于B反對,因此,該項決議未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A的做法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案例分析9
公司法案例分析10
2021年10月15日,甲、乙、丙作為發起人募集設立A股份,甲用現金出資100萬,乙用專利權作價出資150萬,丙用房屋作價出資100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該三人均被選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還有其他兩名股東,共5人;另選舉5名股東成立了監事會。由于公司效益很好,2021年2月10日,董事會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決定增資500萬,并具體交由甲負責到工商局辦理增資的變更登記。2021年5月10日,由于甲乙之間發生沖突,乙決定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2021年10月20日,丙也與甲發生沖突,決定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問:〔1〕該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是否合法?為什么?〔2〕公司增資程序是否合法?為什么?〔3〕乙和丙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合法?為什么?分析:〔1〕董事會組成合法;監事會組成不合法,因為所有公司的監事會都必須有職工代表。〔2〕公司增資程序不合法。因為增資屬于股東會表決的事項,應由股東會到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3〕乙和丙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不合法。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董事每年轉讓自己持有的股份不超過25%。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1
分析:〔1〕有效;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2〕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因為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那么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因為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此題中,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3〕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丙以15萬元為限承擔責任;財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2
分析:〔1〕丙以勞務出資不符合規定,因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不符合規定,因為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3〕合伙人轉讓出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4〕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即為晴天物流有限合伙企業。〔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贏利、分擔虧損的約定符合規定,因為合伙企業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來辦理。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3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實:〔1〕合伙人甲單獨決定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成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4〕2000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只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歸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問:〔1〕甲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5〕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6〕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分析:〔1〕甲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因為除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因為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4〕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5〕丁的主張不成立。因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6〕戊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4
2005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丙代表企業對外執行事務,但是訂立超過2萬元的合同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5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2005年7月,丙未經過其他人同意,與戊企業簽訂了5萬元合同,未付貨款。后戊找到合伙企業要求還款時,甲、乙均表示此項交易未經過他們同意,企業不承擔責任。2005年10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贏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5年11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2006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6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歸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歸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歸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歸還全部貸款,丙那么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歸還貸款義務。問:〔1〕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的約定是否合法?〔2〕對于欠戊企業5萬元的欠款,合伙企業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3〕對于對于銀行的貸款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銀行貸款應當如何歸還?分析:〔1〕合法,因為合伙企業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來辦理。〔2〕應當,因為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退伙人對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丁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銀行貸款應先用合伙企業的財產予以清償,缺乏清償時,各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5
甲、乙、丙三人合伙辦了一水果批發普通合伙企業,各出資10萬元,協議約定乙負責管理合伙企業,但簽訂標的5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經其他人同意。2021年1月10日,甲未經他人同意以合伙企業名義向銀行借款10萬。后銀行找到企業要求還錢,乙丙說甲未經他們同意擅自借錢,企業不承擔還款責任。同年2月10日,乙向鄒某果園進購一批蘋果,價值5萬,結果虧損3萬,尚欠果園2萬元貨款。丁系甲的好友,表示愿意出資6萬參加合伙,其他人均同意。丁于2021年7月2日參加,同年10月3日,乙要求退伙,其他人均同意。丙以個人名義向戊借款5萬,到期未能還款,戊要求自己做合伙人,丙退出,但甲不同意。2021年2月5日,合伙企業解散。不久銀行和果園追債,戊那么一直向丙追債。問:〔1〕銀行借款10萬元企業是否應承擔?如果應承擔,如何承擔。〔2〕對果園所欠債務應當如何清償?〔3〕戊要求做合伙人丙退出是否合法?對戊的債務應當如何清償?分析:〔1〕應承擔,因為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丁雖然新入伙,但應當對入伙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雖然退伙,但是應當對退伙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對果園所欠債務應當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丁雖然新入伙,但應當對入伙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雖然退伙,但是應當對退伙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不合法,因為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主張抵銷權和代位權。首先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歸還,如果不夠的,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收益和財產份額。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6
張山、李思、王武于2004年元月共同設立“圣水宜人〞洗浴城〔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張山以現金10萬元出資,李思以固定資產作價10萬元出資,王武以勞務作價10萬元出資;各合伙人約定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洗浴城成立后,于2004年6月向銀行貸款10萬元,期限為1年。2004年8月,張山提出退伙,李思、王武表示同意。同月,張山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2005年1月,趙明入伙,趙明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洗浴城嚴重虧損,2005年5月,李思王武趙明決定解散洗浴城,并將洗浴城現有財產價值13萬元予以分配。但未理睬銀行貸款。2005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遂向四人要求歸還貸款。問:〔1〕洗浴城已經解散還需要清償債務嗎?〔2〕銀行可以向誰主張歸還債務?〔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張山、李思、王武、趙明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債務?為什么?分析:〔1〕洗浴城已經解散仍然需要清償債務。〔2〕銀行可以向張山、李思、王武、趙明四人中任何一個人或數人或全體主張歸還債務。〔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王武應以其與張山、李思訂立的合伙協議、以及退伙結算方法的約定分擔其應清償的債務;趙明應以其與張山、李思訂立的入伙協議的約定分擔其應清償的債務;張山、李思應以其與王武訂立的合伙協議、退伙結算方法的約定,以及其與趙明訂立的入伙協議的約定,分擔其應清償的債務。因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退出合伙的人對其退伙前的合伙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新參加合伙的合伙人對其入伙前的合伙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7
1999年7月,乙、丙登記設立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約定丙以貨幣出資5萬元,乙以勞務出資3萬元,其余經費向銀行貸款;經營的盈余與虧損分別按50%的比例分配和承擔。至2000年7月,該廠共向銀行貸款33萬元。2000年7月甲參加合伙企業后,合伙企業又向銀行貸款20萬元。2001年12月,丙退出合伙企業。2002年2月,合伙企業又向銀行貸款10萬元。2002年3月,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甲訴到法院,要求解散該廠,乙同意解散。問:〔1〕乙丙的合伙企業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2〕乙丙的合伙協議約定的損益分配比例是否合法?為什么?〔3〕該合伙企業解散時的財產及負債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分析:〔1〕乙丙的合伙企業的出資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合伙人可以貨幣、勞務出資,但勞務出資要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協議關于損益分配比例是合法的,因為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其權利義務由合伙協議約定,不是按照出資比例確定。〔3〕本案雙方都要求解散合伙企業,故該企業應當解散,該合伙企業解散時,先用企業財產還債,缺乏局部由合伙人用個人財產還;合伙人互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地說,甲和乙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都負有清償責任,甲盡管是后入伙的,但新合伙人對其人伙前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丙對其退出前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但對其退伙后的10萬元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一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平均。現在甲乙丙應當每人承擔1/3的丙退伙以前的債務;甲乙應當每人承擔1/2的丙退伙以后的債務。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8
2021年10月8日,張某、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普通合伙企業通程酒吧〞,并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合伙期限為5年。酒吧開業1年后,經營環境急劇變化,全體合伙人開會,協商對策。全體合伙人會議中有關提議與表決情況如下:①張認為“通程〞二字沒有吸引力,提議改為“同升酒吧〞;王、趙同意,但李反對。②鑒于生意清淡,王提議暫停業1個月、裝修整頓;張、趙同意,但李反對。③鑒于酒吧之急需,趙提議將其自有的一批咖啡機賣給酒吧;張、王同意,但李反對。④鑒于4人缺乏酒吧經營之道,李提議聘任其友汪為合伙經營管理人;張、王同意,但趙反對。后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林被聘任為“普通合伙企業通程酒吧〞經營管理人。林在其受聘為經營管理人期間自主決定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⑤為改變經營結構擴大影響力,將經營范圍擴展至法國紅酒代理銷售業務;⑥為改變資金流量缺乏情況,以酒吧不動產為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⑦為營造氣氛,以酒吧名義與某音樂師簽約,約定音樂師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時;⑧為整頓員工工作紀律,開除2名經常被顧客投訴的員工,招聘3名新員工。由于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伙人沖突,張某產生退出合伙的想法。在不給合伙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張某于2021年9月18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申明其于202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問:〔1〕合伙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哪些表決有效?哪些表決無效?〔2〕林的管理措施中,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3〕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張能否于202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為什么?分析:〔1〕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全體合伙人會議中的表決事項,②屬于有效表決,①③④屬于無效表決。〔2〕林在其受聘期間自主決定采取的管理措施中,⑦⑧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⑤⑥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3〕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張不能于2021年10月20日正式退出合伙。因為通知退伙適用于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期限的情況,本案中合伙協議已經約定合伙期限為5年。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9
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歸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的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問:〔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低銷?為什么?〔3〕假設乙個人財產缺乏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那么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分析:〔1〕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規定,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題中B公司與丁的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所以丁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甲欠戊的2萬元債務與戊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不能抵銷。依據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3〕C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依據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缺乏清償其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10
(2)2003年1月,合伙人趙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3年3月,合伙企業又接納孫剛入伙,孫剛仍然出資4萬元。2003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虹飛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0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張非、王征、劉化、孫剛及退伙人趙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2004年12月6日,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合伙企業虧損嚴重,無力歸還長陽公司的到期債務,長陽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合伙企業財產為25萬元,但所欠長陽公司的債務達40萬元,據查,該債務發生在孫剛參加合伙企業以后。企業破產法案例分析1
2021年10月,華盛有限責任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接管了該公司。10月26日,經過清理估價,破產人現有財產如下:〔1〕現金6萬元。〔2〕A企業場地作價160萬元。〔3〕卡車7輛,每輛4.5萬元;轎車2輛,每輛35萬元。依照法律規定申報的債權情況如下:〔1〕甲公司申報應收貨款80萬元。〔2〕乙銀行貸款130萬元,到期日為2021年12月31日,約定以轎車1輛作為抵押。〔3〕丙公司債權5萬元。〔4〕丁公司申報債權25萬元,以1輛卡車作為抵押。〔5〕清算費用1萬元。〔6〕工人工資等21萬元。〔7〕欠國家稅款9萬元。問:〔1〕什么是破產財產?本案中哪些屬于破產財產?〔2〕本案中應該如何分配破產財產?分析:〔1〕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而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本案中,財產是否設定抵押并不影響其權利的歸屬,因此上述破產人所有的財產都為破產財產。〔2〕隨時清償清算費用1萬元;對華盛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進行變價,首先以各自抵押財產的價值,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乙和丁的局部債權,即乙獲得35萬元清償,丁獲得4.5萬元清償,未獲得清償局部與普通債權人一起再分配;清償第一順位勞動債權21萬元;清償第二順位稅款債權9萬元;剩余財產在普通債權人即甲公司、乙銀行、丙公司、丁公司中按比例分配。企業破產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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