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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止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確保河南煤業化工集

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依據《安委會

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看法》、《煤礦安全規

程》、《煤礦井工開采技術條件》、《煤礦瓦斯抽采根本指標》、《煤

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運用管理標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

術標準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訂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

司礦井瓦斯防治管理方法(簡稱管理方法)。

第二條煤業公司要貫徹落實通風牢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

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和根本要求,認真堅持風量足、斷面

夠、系統順、設備牢、不失爆的原則,消退礦井重大瓦斯隱患。

第三條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標是:消退瓦斯積聚,杜絕瓦斯爆炸、瓦

斯燃燒和煤與瓦斯突出傷人事故。

第四條煤業公司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全

面負責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決所需人、財、

物等問題,保證防治瓦斯工作正常進行;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全面負責

瓦斯防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瓦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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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規劃、計劃和措施,指導礦井開展防治瓦斯工作;根據崗位責任制,

分管副職負責落實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業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和

集團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對礦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導、監督責任。

第五條煤業公司要編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規定,建立獎懲機制,認

真落實好各部門、各級領導的瓦斯管理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煤業公司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瓦斯綜合治理專業例會,研

討分析各礦井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裝備和人員配

備等情況,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礦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責任主體,也要相應成立瓦斯防治

工作領導小組,礦長對礦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負責,礦總工程師對防治

瓦斯事故負技術責任,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瓦斯管理工作負責。

第八條瓦斯礦井必需設置防治瓦斯副總工程師,在礦總工程師領

導下,負責礦井瓦斯防治技術、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和整改

工作。

第九條礦井要認真執行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

開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總結當月防治瓦斯工作,依據礦井下月生產

布置,逐頭逐面分析瓦斯災害情況,布置下月瓦斯災害預報和防治瓦斯

工程計劃,保證礦井正常生產。當月瓦斯防治工作總結和下月計劃一并

報煤業公司。煤業公司匯總分析后,每月底前報集團公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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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通風及瓦斯

第十條礦井必需有完好的獨立通風系統,全部采區、采掘工作面都

必需施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

大通風和采空區通風。

第十一條高瓦斯礦井、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每個采區必需

設置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風流,必需直接引入專用回風巷并順

向交接;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納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需

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第十二條礦井轉變通風系統時必需編制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并

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要求,

否則要按時布置計劃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要強化礦井進回風巷道的維護,確保通風斷面,全部井巷

的風速,必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禁止風速超限,嚴禁用風地

點風量缺乏。

第十五條礦井對主要通風巷道每月必需組織專人檢查一次,檢查

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責任到人,按時處理。礦井通風負壓顯現異樣改變

時,必需立刻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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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之間和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的聯絡

巷道,必需砌筑永遠性風墻,正在運用的聯絡巷道,必需安設兩道連鎖

的正反向風門,并要明確責任人,常常檢查,確保牢靠。

第十七條通風設備要建立檔案,明確管理責任。防突風門墻體厚度

不應小于1200mm,正反向風門門板厚度不應小于50mm,門帶必需運

用角鐵制作,迎突出面加白鐵皮加固;掌握風流的風門、風墻、風窗、

風橋等設備必需牢靠;傾斜運輸巷道中不應設置風門,假如必需設置風

門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看管,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

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在回風流

中(嗣室除外)設置調控風設備。

第十八條嚴禁運用三臺以上(含三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

進工作面供風,不得運用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

面供風。

第十九條局部通風機必需完成雙風機雙電源(一趟為三專)風電與

瓦斯電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3%CH4)風機閉鎖功能;運用兩臺局

部通風機同時供風的地點,必需同時完成雙風機雙電源、風電與瓦斯電

閉鎖和停風瓦斯超三分風機閉鎖功能。

第二十條巷道貫穿必需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貫穿時必需由通

風區(科、隊)領導現場跟班指揮,貫穿后按時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

斯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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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巷道排放瓦斯必需嚴格分級管理,煤業公司要依據實

際制定管理規定,礦井要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要求指定領

導現場協調指揮,責任到人,排放瓦斯時回風系統必需停電撤人,嚴禁

一風吹。

第二十二條強化局部通風現場管理,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由于無

計劃停風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礦井應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履

行崗位職責,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發現瓦斯超限時應立刻組織撤出

人員,并按時匯報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需停電撤人,并設置柵欄和警標;長

期停風的地點必需在24小時內封閉。

第二十五條高瓦斯、突出礦井要實行綜合防治瓦斯措施,嚴格掌握

炮后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現象,一旦顯現瓦斯濃度達2%以上的必需

查明原因,按時處理,并實行防范措施預防再次發生。嚴禁瓦斯超限作

業。

第二卜六條井下全部放炮地點必需嚴格執行?炮三檢和三人連鎖

放炮制度,嚴格執行放炮撤人規定。一次拉不響炮時,必需查明原因,

按時處理。未查明原因前,嚴禁二次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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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強化礦井機電裝備和儀器儀表的防爆管理,嚴禁失爆。

瓦斯涌出異樣和高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需執行停電制度。

第二十八條礦井每月在布置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需核定通風力量,

嚴禁礦井及采掘工作面超通風力量生產。

第三章防突和抽采

第二十九條煤業公司、礦井要制訂瓦斯區域治理三年規劃和年度、

季度實施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批準。年度、季度實施情

況要列入專項考核。

第三十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采區設計時,必需同時進行

采區瓦斯區域治理設計。

第三十一條煤業公司必需對突出危險性嚴峻的采掘面實施重點監

控,監控信息每月底前上報集團公司。

第三十二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根據1()元/噸,高瓦斯礦井必需按

8元/噸的標準提取(預提)專項費用,用于專項瓦斯治理和區域超前治

理等工程。

第三十三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突專業會議。

每天的礦井調度會議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需逐頭逐面進行分

析,對采掘工作面顯現地質構造改變、煤層變薄、變厚、應力集中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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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的突出預兆時,要按時實行有針對性的防突措施,杜絕突出事故

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需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

防止誤揭煤層,造成瓦斯事故。

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需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后

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的原則,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質構造帶時,

都必需打鉆探明情況,實行針對性措施。鉆探施工必需制定專項措施,

防止其它災害發生。

第三十六條石門揭煤必需編制專項設計,距離煤層垂距10m處到

進入煤層頂底板范圍內根據揭煤規定實施措施。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需

進行預抽,抽采掌握范圍內,煤層瓦斯到達《煤礦瓦斯抽采根本指標》

要求,并經措施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可進行揭煤。揭煤時,揭煤

采區內除揭煤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需全部撤離。

第三十七條有突出危險的石門揭煤工作面,必需設置兩道牢固牢

靠的金屬柵欄;突出危險性嚴峻的掘進工作面必需設置牢固牢靠的兩

道減突柵欄、三道防突反向風門,推廣應用防突出逆風裝置。

第三十八條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防突措施必需能掌握巷道

輪廓線外8米以上(煤層傾角大于8度時,底部或下幫5米),正前

方必需保存10米以上的防突措施超前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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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規定按時測定煤層瓦

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鉆孔瓦斯衰減系數等瓦斯基礎參

數。

第四十條掘進工作面打鉆時.,假如發現有地質構造改變、常常發生

噴孔、頂鉆、卡鉆等突出預兆或進行效果檢驗連續三次超指標時,必需

停止掘進,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研討實行有效的防突措施,實行措施

后效果檢驗指標不超限時,方準恢復正常掘進。

第四十一條礦井計劃施工的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在開工前

必需向上級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四十二條突出礦井新開工和停產3天以上重新恢復掘進的有突

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需實行深孔預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確保掘進工

作面正前30m范圍內的瓦斯和應力得到充足釋放,并經效果檢驗指標

不超限時,方可掘送。

第四十三條突出礦井必需配備充足的預測預報專業人員,全部預

測預報人員必需持證上崗。預測儀器必需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礦井必

需制定預測(檢驗)工作的監督機制,確保預測(檢驗)數據精確、牢

靠。

第四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放炮時,工作人員必需全部

撤到反向風門以外的避難碉室內或壓風自救裝置處,并打開壓風自救

裝置;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時,回風側必需撤人停電,進風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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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巷規定地點以外壓風自救裝置處,并打開壓風自救

裝置。

第四十五條高瓦斯、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需編制抽采設

計并實施。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得低于30%,預抽期一

般不少于6個月(以最終一個抽采孔連抽時間算起);特別情況下抽放

時間達不到規定時,礦井采納綜合措施強化抽采,并對工作面殘存瓦斯

含量進行測定,分析工作面突出危險性,以書面材料報請上級主管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采。開采后,工作面每推動20m,礦井必需對工作面進

行一次殘存瓦斯含量測定,并以書面材料報請批準后,方可連續開采。

第四十六條在掘進工作面采納水力掏槽措施的礦井,必需制定水

力掏槽專項技術措施,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采納水力掏槽措施期間,

必需嚴格執行水力掏槽專項技術措施規定。

第四十七條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開采前,礦井必需對工作面

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價,煤業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

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章瓦斯監測監控

第四十八條礦井及上一級監測監控中心室,都必需設專人24小時

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顯現瓦斯超限及故

障信息時,應立刻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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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礦尹必需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并全部完成連機運

行。

第五十條甲烷傳感器必需按規定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確保數據精

確和斷電功能穩定、牢靠;甲烷傳感器顯現故障后,必需在8小時內處

理完畢,否則,必需停止生產。

第五十一條安全監控系統或顯示顯現異樣,必需按時向有關領導

和監控中心匯報,按應急處置預案要求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二條監控系統必需功能完備,各類數據精確、齊全;監控中

心值班人員必需持證上崗,業務嫻熟,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正確運用;礦

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監控系統網絡傳輸,發現修改數據的或修改上

傳數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科研和培訓

第五十三條煤業公司和生產礦井要高度重視瓦斯治理科技創新工

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機構,充實科研人員,強化與科研院所的合作,

加快構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撐體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納入瓦斯治理

規劃,保證充足的科研投入,主動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新

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提升礦井安全裝備水平和技術保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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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必需開展防突科研工作,研

討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的規律和防突技術措施,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發生。

第五十五條煤業公司和生產礦井要強化瓦斯治理技術溝通和專業

技術培訓工作,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分級分類安全教育培訓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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