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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3《比較政府與政治》教學大綱一、教學目的“比較政府與政治”是政治學本科專業的核心課程。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西方當代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概況,重點分析立法制度、行政制度、政黨制度、選舉制度和司法制度,從而使學生能全面了解現當代西方政府與政治,掌握分析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方法。二、教材與參考書目[1]王惠巖主編《比較政治制度》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2]曹沛霖陳明明唐亞林《比較政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楊祖功顧俊禮《西方政治制度比較》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4]吳大英主編《西方國家政治制度剖析》經濟管理出版社1996年。[5]唐曉王為王春英著《當代西方國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識出版社1996年。三、主要教學內容第一講西方政治與政治制度概論(8學時)一、西方政治與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1、主權在民=1\*GB3①主權在民的涵義。主權是公共權力的一個特征,它是對外代表國家,對內統治或管理人民的權力。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本質屬性,是構成國家的最重要因素。主權的歸屬是政治制度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決定了政治制度的性質,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主權之所屬是一國政治制度最顯著的特征。=2\*GB3②主權在民的邏輯基礎:天賦人權。主權在民否定了主權在天、在君,那么人民的主權是從什么地方來的,或者主權在民的邏輯基礎是什么?在某種意義上,如果說“主權在民”是西方國家政治與政治制度的特征并不很準確。在當今世界上,“主權在民”已經獲得了廣泛的認同,許多發展中國家也把主權在民原則寫入了憲法,成為發展中國家政治與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真正把西方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政治制度區別開來的,是“天賦人權”這個信仰。許多發展中國家接受了“主權在民”,但是并不接受“天賦人權”,因為后者帶有濃厚的西方文化和宗教色彩。它是一個從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和希臘、羅馬法律培育出來的“權利意識相結合而產生的觀念”。如果抽掉它,制度就失去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就失去了正常動作的文化環境。2、代議制=1\*GB3①代議制的含義。所謂代議制,又稱間接民主制,即人民通過自己選舉的代表行使政治權力,管理社會事務的民主制度。=2\*GB3②代議制的起源。中世紀在思想史上被稱為黑暗時代,但在政治制度發展史上卻有不可抹煞的貢獻,這個貢獻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代議制的思想。=3\*GB3③代議制的發展。代議制作為民主的一種形式,其制度體現就是議會制度和選舉制。議會制度和選舉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對西方國家政治和政治制度的發展是極大的推動。二戰以后,由于西方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各種利益群體和壓力集團迅速發展,傳統議會制和選舉方式已經不能滿足這些新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一些西方國家為了滿足公眾及社會團體直接參與的要求,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采取了某種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的投票方式,如公民倡議、公民表決、公民投票等。3、分權與制衡分權與制衡是西方國家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又一個基本原則和突出特征。=1\*GB3①分權與制衡的理論模式。第一,機構分立。第二,職能分立。第三,人員分離。第四,制衡的必然。=2\*GB3②分權的程度。兩種權力結構:直線型的權力結構和循環型的權力結構從權力分離的角度看,總統制和議會制兩者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第一,人員分離的程度不同。總統制,不可重合;內閣制,可以重合,而且往往是重合的。第二,職能分離的程度不同。提案權,總統制可以而內閣制不能;出席會議,內閣制可以而總統制不能。4、法治=1\*GB3①法治的涵義。亞里斯多德:法治有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美國馬薩諸塞憲法(1780年):本州要“實現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最早將法治思想制度化。戴雪:以法律約束專斷的權力,任何人都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而不受懲罰;無論是官吏還是平民,都同樣受普通法院執行的普通法律的管轄;公民個人的權力不是憲法的產物而是憲法所依賴的基礎。=2\*GB3②憲政與專制。憲政與專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第一,憲政要求憲法是根據的政治平等的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它體現的不是君主的意志,而是多數人的意志。第二,憲政又可稱為“限政”,是公共權力強加于自身的限制或者說是被治者加在治者的身上限制。第三,憲政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法治意味著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而人治意味著特權的存在。5、政治自由=1\*GB3①自由主義民主自由主義與民主在理論淵源上是相互獨立的:前者關注的是對權力的限制,后者關注的是權力的積累和使用。=2\*GB3②政治反對:涵義:當某個政治系統內政府某方面的行為是由甲來決定而乙在這段時間內無法決定政府的行為,但乙對甲所決定的政府行為不贊同,并采取公開或秘密的方式試圖影響甲改變決定時,其行為就是反對行為。反對與反動:反動是相對于進步而言的,它是違背和阻礙社會歷史發展的行為,反對絕不能與反動劃等號,就反對而言,其結果可能有利于社會進步,也可能不利于社會進步。就一個具體的反對行為而言,它不存在進步與反動的問題,而是一個采取何種方式和政策的問題,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允許政治反對現象的存在是民主政治的一個基本特征。第一,允許政治反對派和政治反對行為人公開存在,意味著公民自由政治意見創造了條件,有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吸收各個階層、各個方面、各個地區公民的意志,有利于防止制定極端的政策;第二,允許政治反對派和政治反對行為的公開存在,也是政府權力運行機制的有效監督,有利于防止權力的濫用。第三,允許政治反對派和政治反對行為的公開存在,提供了對政府政策不滿的疏通渠道,有利于防止因不滿而導致極端的暴力行為,所以有些西方學者稱之為“排氣孔”。6、私有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財產權對于公民的人格獨立和尊嚴具有重要意義。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對于保護人權、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意義。二、西方國家政治制度的主要類型1.君主制與共和制=1\*GB3①涵義。君主制是由君主擔任國家元首。共和制是由選舉的總統擔任國家元首。=2\*GB3②如何看待君主制?在歷史上君主制與專制,共和制與民主常常是劃等號的,但是在當今世界上,并不能如此。而只是反映政治制度形式上特點的差別,也就是說只是國家元首的名稱及其產生方式不同而已,并沒有實質性的重大區別。考察歷史可以看出,保留君主制國家大多有三個特征:一是君主制實行的時間較長;是作為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有較長的歷史。君主制成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三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中君主采取了較開明的態度。③效果:由人民群眾所接受的君主來充當國家的象征,對于維系國家的統一,政局的穩定,文化傳統的延續有積極的意義。2.多數型民主制、共識型民主制與混合型民主制=1\*GB3①多數型民主制。由議會多數派單獨組閣,立法權與行政權高度合一,議會多數派擁有最后決定權。英國的議會制是原型。特點及條件:議會內閣制,兩黨制,民族、語言、文化和宗教的差異不大。=2\*GB3②共識型民主制。多數派與少數派分享權力,少數派對多數派的決定有否決權。瑞士,比利時。特點:多黨制,比例代表制。=3\*GB3③混合型民主制。介于前兩種模式之間的中間形式。三、資本主義國家政治與政治制度的當代發展1.國家權力增強,國家權力結構和重心發生了相應的變化。2.政治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發生了變化。=1\*GB3①政策咨詢機構普遍產生并參與影響政策制定。第一,為知識分子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途徑,改變了傳統知識分子的形象和角色。第二,提高了政府公共決策的科學性。與政策研究室、秘書班子相比的獨立性。第三,增加了政治透明度和民主性。=2\*GB3②利益集團及其院外活動:“第三院”。第一,公民參政的新形式。第二,政治社會化的新途徑。第三,提供新的權力制約機構。=3\*GB3③大眾傳播媒介日益廣泛深入地介入社會政治生活并發揮政治監督功能:“第四種權力”。大眾媒介的功能:第一,政治信息交換。第二,政治社會化。第三,規定議會日程。第四,監督。大眾媒介的缺陷:第一,受制于財富,基本原則是有利可圖而不是為公眾服務。第二,受制于權力。第二講代議制度比較(12學時)一、代議制度的基本特點第一,代議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第二,代表由選舉產生并有一定的任期。第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第四,通過會議行使權力。二、代議機關的性質和地位1、幾種理論=1\*GB3①委托說這種理論認為立法機關由各個議員組成,而議員則是各個選區的選民選舉產生,因此每個議員與本選區的選民之間存在民法上的委托關系,選民是委托人,議員是被委托人,而整個立法機關就是由這些被委托人組成的團體。=2\*GB3②代表說這種學說并不否認議員與選民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但又認為這種委托與民法上的委托不同,沒有強制性。=3\*GB3③國家機關說這種理論主張全體選民構成一個大的國家機關,而全體議員也構成一個國家機關,前者的職責是選舉,后者的職責是立法,選民和議會各自按照憲法的規定履行其職責,說不上是后者代表前者,或者前委托后者。也說是說全體選民與代議機關之間的既沒有委托關系,也沒有代表關系。2、對三種理論的簡析:=1\*GB3①按照第三種主張,代表在議會中的行為既不取決于原選舉單位選民的意志,又不取決于全國人民的意志,代表的行為不以民意為依歸,也就意味著不對選民負責,有違民主政治的原則要求。=2\*GB3②資本主義政治制度主要遵循代表說。嚴格意義上的委托制淵源于封建等級會議。在法國,當時按三級會議的傳統慣例,在各選區當選的代表只能是其選區的受委托人,他們持有本選區的委托書,必須宣誓效忠于本選區,隨時準備接受本選區的訓令,嚴格按照本選區的意志在三級會議上發言和表決,稍有違背立即被撤換。隨著資本主義的逐步發展,代表說逐漸成為西方民主國家的法律原則。=3\*GB3③馬克思主義主張代表應原選舉單位負責,并可以隨時撤換。社會主義國家大都將此作為憲法原則。三、代議機關的構成——一院制與兩院制1、涵義所謂一院制,是指立法機關只設一個議院并由它來行使立法機關的全部職能;所謂兩院制,是指立法機關由兩個組成部分共同行使立法機關的職能。2、比較贊成兩院制的原因:第一,防止專制。議會由兩院組成,可以通過相互制約,防止議會專制。第二,防止草率立法。議會立法,通過兩院分別審議,兩院可以代表不同利益角度審議法律,使法律更完備。第三,緩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沖突。兩院之中,如果一院和行政機關發生沖突,另一院可以從中調停,不至于發生激烈的沖突。第四,由于兩院對立,可以使代表激進革新傾向和代表慎重、保守傾向的雙方得到調和,有助于政治上漸進有序地發展。第五,兩院制可以容納特殊利益和收羅專家(政府高級人員退休后進入上院)。贊成一院制的原因:第一,主權是公意的運用,而且公意只有一個,實行兩院制等于承認國家有兩個主權,這勢必導致分裂主權。第二,兩院制使立法程序繁瑣,法案拖而不決,難以通過。第三,兩院制容易引起議會內部矛盾,受行政機關控制和利用。第四,兩院中上院保守,不利于改革。第五,一院制容易集中意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第六,從徹底的民主主義立場出發,兩院制是被排斥的。不管學者們有什么爭議,實際上一個國家究竟采取何種形式,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所決定的,很難從抽象的理論中加以判斷。四、代議機關的內部組織1、議員=1\*GB3①議員資格議員又稱代表,是指在代議機關中具有代表資格并享有表決權的人員。=2\*GB3②議員的產生第一,選舉。第二,任命。第三,因特殊身份。第四,因遞補。=3\*GB3③任職與終止第一,議會除名。第二,辭職。=4\*GB3④議員的特權第一,言論方面的保障。第二,人身方面的保障。第三,生活保障。免受利益集團的利誘,保持政治上的獨立性。=5\*GB3⑤議員的限制第一,不得出任議員的職業限制。第二,議員兼職的限制。第三,議員不得利用職權圖利,不得自行增加薪俸。第四,議員不得無故缺席。2、議長=1\*GB3①議長的產生第一,選任制。第二,當然擔任制。第三,任命制。第四,輪流擔任制。=2\*GB3②議長的地位第一,議長是國家的主要領導人,總統因故缺位時,議長可代替總統。第二,議長是議會的領導人,職權限于議會內部,身份是議會的主持人。=3\*GB3③議長的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會議。第二,在出現法定情況時兼任其他職務。第三,議會的行政事務管理權。3、議會委員會=1\*GB3①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是議會中固定設立的委員會,每屆議會產生后組成,下屆議會產生的時結束。=2\*GB3②臨時委員會。為處理某一具體問題而設立的委員會。=3\*GB3③委員會的地位。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委員會的地位不同。在議會制國家是弱委員會制,在總統制國家是強委員會制。4、議會黨團議會黨團是政黨在議會中的組織形式,是指議會中由來自同一政黨或政治傾向相同的議員組成的集團。功能:協調本黨議員的意見,使他們在議會中采取一致行動,以便戰勝其他對手,實現本黨的政策主張。活動:確定本黨的立法政策,提名議會中需要選舉產生的職位的本黨候選人。大致有兩種類型:=1\*GB3①兩黨制國家的議會黨團,以英美為典型。=2\*GB3②多黨制國家的議會黨團。五、代議機關的職權(一)立法權1、范圍立法權的范圍各國是不相同的。=1\*GB3①英國:最廣,從理論上講沒有限制,議會可以制定一切它希望制訂的法律,這受議會主權的理論和不成文憲法的影響。=2\*GB3②美國:范圍僅次于英國,但受憲法的限制。=3\*GB3③法國:限制最嚴格,主要來自行政方面。2、提案所謂提案權是特定機關或人員提出法律草案的權力,對提案權的限制有兩種類型:第一,身分限制,即只有具備某種身份的人才具有提案的權力。第二,形式限制,如提案的時間、人數、書面等。3、討論和表決一個方案被提出以后,緊接的是討論和表決。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票相等時,有四種處理方式:第一,視法案未能通過。第二,由議長投決定性一票。第三,留待下次會議決定。第四,抽簽決定,由指定一位議員抽簽決定。在兩院制國家:第一,法案先經一院通過,再交另一院通過,若兩院意見不一致,則成立兩院調解和協商委員會,若委員會能達成共識則提交兩院分別討論,若無法取得共識則法案夭折。第二,下院擁有通過法律的決定權利,上院只能對法律表示反對或拖延,但不能阻止法案通過。第三,法案必須兩院通過,若兩院有分歧甚至相互否決,法案只能在兩院之間往返。第四,下院權力大于上院,但上院可以否決下院通過的某些議案。第五,法律必須兩院通過,若眾議院通過的法律兩次遭參議院否決,則解散兩院,新選的兩院若不能達成共識,法案得以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的絕對多數通過。4、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一個,法律不經公布不能生效。英:英王必須批準,只有形式意義。美:由總統簽署批準。不批準=否決法:總統無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律,但他可以在法律送來的15天之內要求議會重新審議法律的全部或者法律的某些條文,議會不能拒絕總統的要求。(二)財政權1、內容。財政權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具體包括這樣幾項內容: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特別預算和預算的變更。收入預算:政府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的收入匯總而形成的預算。支出預算:政府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的預計支出匯總而形成的預算。特別預算:為適應臨時需要而編制的預算。預算的變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原已通過的預算做出追加或減少。2、特點。=1\*GB3①從提案看。一般立法普通會議先可以提出,但預算案有專門規定:在內閣制國家,預算案的提出是經內閣討論后以內閣的名義提出的,議會不通過預算意味著對政府的不信任。在總統制國家,由國會自行制定。但總統有“預算咨文”。=2\*GB3②在兩院制國家,財政權偏重于下院。美國:預算案只能首先在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只有修改、變更和補充之權。英國:上議院無權通過也無權否決預算案。法國:財政預算案由政府提出,國民議會一讀通過后轉移到參議院討論。=3\*GB3③議會財政權的限制。為保證國家收支平衡,法律往往規定議會在審查預算案的時候不能增加政府支出或減少政府收入。此外,美國、德國規定預算案須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通過,但有的國家沒有嚴格規定。有時會出現財政年度開始后預算還沒有通過的情況,這時往往規定行政方面經議會同意可支出必要的款項,等預算案通過后,將已經發生的支出計算在預算內。(三)監督政府權1、質詢。2、倒閣。3、彈劾。4、調查。(四)人事權議會的人事權是指議會對國家高級公職人員的任免方面的權力。實際上是監督政府的組成。1、推薦候選人,提請有權任命的國家元首任命。2、直接選舉或任命,如美國在特殊情況下選舉總統和副總統。3、行政任命的議會批準。六、代議機關的議事規則1、法定人數原則2、多數決定原則3、會議公開原則4、一事不再議原則七、代議機關的特點和發展趨勢1、特點=1\*GB3①權力分立與制衡――議行合一=2\*GB3②議員專職―――兼職=3\*GB3③與政黨政治結合緊密――地區代表團2、趨勢=1\*GB3①地位變化:等級會議(咨詢)――議會至上――下降=2\*GB3②民主基礎擴大: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放寬;貴族特權取消。第三講行政制度比較(10學時)一、國家元首1、涵義國家元首是一個國家在實際或形式上的對內對外最高代表,是國家機關體系中實質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腦地位的部分。2、國家元首的基本類型君主元首制=1\*GB3①內涵及其特點。所謂君主元首制是由君主擔任國家元首的制度。君主元首制的特點是君主即國家元首世襲而且終身,血緣關系是王位繼承的基礎。但各國對世襲的規定不一樣:第一,繼承者必須是男子,長子優先;第二,繼承者是男性,但不限于長子;第三,繼承者不限于男性,但男性優先;第四,繼承者男女均可,但必須是長男或長女。盡管君主元首的任期是終身的,但也有任職中止的情況:第一,退位;第二,讓位;第三,廢黜。=2\*GB3②類型。根據君主權限的差別,君主元首制可以分為兩類:第一,實職元首,即君主在實際上掌握行政權力。第二,虛職元首,即君主實際上不掌握行政權力時總統元首制=1\*GB3①內涵及其特點。所謂總統元首制是以總統為國家元首的制度。其特點是總統由選舉產生并且有一定任期的。=2\*GB3②產生方式從產生來看大致有四種類型: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由選民間接選舉產生;由議會選舉產生;由特定的選舉團選舉產生。=3\*GB3③任期各國總統任期長短不一。主張短期的認為,任期短,則權力無從濫用,任期長,則人的野心越大;主張長期的認為,共和思想已深入人心,社會輿論足以防止總統的野心,且任期過短,不但中杻機構不能鞏固,而且選舉頻繁,易導致糾紛。=4\*GB3④類型。根據總統職權可以把總統元首制也分為實職與虛職兩大基本類別,其判別的標準是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是否同時兼任行政首腦。二、政府形式1、內閣制所謂內閣制是指政府即內閣由議會產生并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GB3①特點第一,強調議會至上,議會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最高權力機關,享有立法、組閣和監督內閣的權力。內閣由議會產生,并對議會負責。第二,內閣首相是政府首腦,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正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并由他組閣,內閣成員由首相或總理提名后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第三,國家元首是虛職元首,主要行使禮儀性職權,不掌握實際權力,不負實際責任。元首發布命令或文件必須由首相(總理)或有關閣員副署才能生效。第四,政府對議會負集體連帶責任,受議會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議會可以向政府投不信任票,內閣可以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第五,內閣成員通常必須是議會議員,而議會的一切重要法案均來自內閣。=2\*GB3②內閣制的利弊內閣制的利:第一,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密切合作是內閣制政府有別于總統制政府的一大優點。當然相互之間還有制約。第二,內閣制政府直接對議會、間接對選民負責。如果內閣的政策和行為得不到議會多數的贊同和支持,內閣隨時有被推翻的危險。內閣制弊:第一,內閣控制議會;第二,政府受政黨操縱;第三,多黨政府不穩定。2、總統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政府而不是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GB3①總統制的特點第一,三權分立和制衡,立法、行政和司法由三個相互獨立和部門來行使。第二,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獨立于國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政府對總統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第三,議會只是最高立法機關,總統的行政權只受議會立法的制約,總統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律但無權解散議會,議會對總統有彈劾權但無罷免權,不能解散政府。第四,政府與國會完全分開,政府成員經參議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不得同時兼任國會議員,不能參加國會會議,政府不能向國會提出法律草案。第五,總統所屬的黨不一定是議會中的多數黨,執政黨的區分以總統為準。=2\*GB3②總統制的利弊利:最完全分權和制衡,防止集權和專斷。弊:第一,總統對選民負責是無法實行的,總統在任期內不稱職但不犯罪,任何人都無權罷免他;第二,分權制衡是不是萬能的,總統可對國會進行反制約;第三,國會與行政部門為了相互制約建立了龐大的官僚機構,相互重疊,效率低下。3、委員會制又稱合議制。國家最高行政權掌握在由一個議會產生的會議機構手中的政權組織形式。=1\*GB3①委員會制的特點第一,政府由議會選舉產生,但不一定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組閣,而是一般不標榜政黨色彩,也不受黨派控制。第二,委員不能兼任議員,可連選連任。第三,政府決策采用會議制。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委員地位平等,權力相當。第四,委員會無權解散議會,無權否決議會的議案,議會通過的法案委員會必須執行,并對議會負責。反之,議會不得以不信任投票方式使委員會提前下臺。=2\*GB3②委員會制的利弊利:從缺席上防止專制。行政從屬于立法,避免了行政與立法對抗,內部實行集體領導。弊:不易形成決議,責任不明。4、半總統制兼取議會制特點的總統制,介于總統制與議會制之間。=1\*GB3①形式上設兩名行政首腦。=2\*GB3②政府不對總統而對議會負責。=3\*GB3③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時必須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4\*GB3④總統不對任何機關負責。5、各種制度模式的比較=1\*GB3①總統制與內閣制第一,政府的組成方式。內閣制:成員是議員,執政黨或執政聯盟;總統制:成員不是議員,不一定來自總統黨。第二,與議會的關系。內閣制:對議會負責;總統制:不對議會負責。第三,內閣成員的相互關系。內閣制:從法律意義上是平等合作,每人都有一票決策權。總統制:領導與服從的上下級關系。第四,內閣的地位與作用。內閣制:內閣是政府,只有它才能作出重大決策。總統制:內閣是咨詢機關,顧問團。=2\*GB3②總統制與委員會制兩者的區別:第一,行政機關即委員會從屬于立法機關,不能離開立法機關而獨立存在。總統制下的政府首腦是用獨立于議會之外的選舉方式產生的。第二,委員會由議會選舉產生,必須服從議會所通過的法律,不能否決也不能退回議會要求復議。總統制下的總統可以否決議會所通過的法律。第三,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列席議會的會議,報告政務,陳述意見,還可以提出法律草案。總統制下的政府成員不能出席議會會議,也不能提出法律草案。第四,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主席任期一年,與其他委員職權相等。總統制實行首長制,總統與政府成員是上下級關系。兩者的相似之處:委員會的委員不能兼任議會議員,總統制下的政府成員也不能兼任議員。=3\*GB3③委員會制與內閣制相似之處:第一,委員會和內閣都由議會產生,可以出席議會的會議,可以提出動議,也可以參加辯論。第二,一切重要法案都由委員會或內閣提交議會。區別:第一,委員會不受黨派控制,不代表議會中任何一院中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的利益,選舉委員時不標榜任何政治綱領。內閣制下的內閣是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黨聯盟成員組成的,受黨派控制。第二,委員會不能對抗立法機關,無權解散議會,議會也無權通過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員會;內閣雖然由議會產生,但它擁有對抗立法機關的手段,可以解散議會,與此相對應議會也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推翻內閣。第三,委員會成員不能擔任議會議員、法院法官以及其它州或聯邦的公職人員,而內閣成員一般是議會議員。④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美與法)第一,從總統的身份來看,總統制不的總統集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于一身,而半總統制下的總統只是國家元首而非政府首腦。與此相對應,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更為鞏固,而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權力要于其他政治因素。第二,從總統的產生來看,總統制下的總統(美國)是由各州選民選出的選舉人投票決定的,而法國半總統制下的總統是直接選舉產生的。第三,從總統和議會的關系來看,美國總統制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總統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解散議會中的任何一院;法國的半總統制下的總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散議會中的一院(國民議會),并指定大選的日期。第四,從內閣成員的組成來看,美國內閣基本上由一黨組成,而法國政府則幾乎都是由多黨組成的。三、政府組成程序與規則1、政府的組成程序①總統制政府的組成程序。在總統制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由選舉產生,其他政府成員一般通過總統任命產生,如阿根廷、巴西。但美國在任命其政府成員時首先要征得參議院的同意。②內閣制政府的組成程序。在內閣制國家,政府首腦不是直接由選舉產生的,而要由國家元首任命。任命的方式視國家元首權力大小而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國家元首任命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或多數黨聯盟領袖為政府首腦,內閣其他成員由國家元首根據政府首腦的提名來任命;第二,議會中沒有一個政黨擁有多數或穩定多數席位的情況下,由國家元首來決定政府首腦的任命;第三,國家元首在任命政府首腦時擁有自主權。四、政府的組成規則=1\*GB3①正式規則第一,相容或不相容。第二,禁止兼職或從事贏利性職業。第三,文職原則。=2\*GB3②非正式規則第一,地區代表性。第二,任人唯能。第四講政黨政治比較(10學時)一、西方政黨政治的基本原則和功能1、原則(1)合法反對原則。=1\*GB3①涵義。第一,反對的合法。反對黨對執政黨的反對行為是合法的,不應該受到掌握政權的執政黨的鎮壓。第二,合法的反對。反對黨對執政黨的反對行為必須符合基本的法律制度,必須在統治秩序的范圍內,否則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鎮壓,這是反對黨提出的要求。=2\*GB3②意義首先,合法反對是資產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間的利益平衡機制。其次,合法反對原則能擴大合法性基礎,降低統治成本。(2)公平競爭原則。所謂公平競爭原則,就是以公平的原則進行競爭和反對。這實際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政治領域中的反映。成因:=1\*GB3①西方政黨是民主制度而不是武裝斗爭的產物。=2\*GB3②政黨不是靠武裝力量而是靠選民支持上臺執政。=3\*GB3③軍黨分離為政黨分開競爭提供保證。但總體來講競爭是客觀存在的,但公平卻不是絕對的:一是金錢的影響使不同的政黨在競爭中無法享受平等的機會;二是某些制度設計,特別是選舉制度的設計可能人為地制造障礙。2、功能第一,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支柱。第二,確保權力分立的民主機制協調運作。第三,政黨政治提供了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自我調整機制。二、西方政黨政治的主要類型1、兩黨制所謂兩黨制是指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中(一個政治系統內)兩個勢均力敵的政黨通過競選而輪流執政的一種政黨制度。①特征:第一,兩大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在國家政治體制中占有主導地位,其它政黨無法和它們競爭。第二,兩個政黨處于競爭和對立的狀態,除非遇到特殊情況,一般不會聯合執政。第三,由于兩大政黨力量大致相同,所以它們之間的關系相對平等,只有臺上臺下之分,而沒有主次之分,因為是輪流執政,所以平分秋色。兩黨制以多數代表制為基礎。=2\*GB3②利弊利:第一,兩黨制對民主政體有著緩和矛盾的影響;第二,比多黨制更富民主性;第三,兩黨制內閣比多黨制內閣更負責任。弊:兩黨制最大弊端在于它有限制選民選擇的方案,使真正的選擇成為不可能的危險性。特別如果兩黨的政綱非常接近,那么有意義的公民表決就會被兩黨之間相互雷同的議案所破壞。這在事實上是客觀存在的。2、多黨制所謂多黨制是指一個政治系統中(一個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中)多黨并立,實力相當,各政黨都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政黨進行競選和執政的政黨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由選舉中獲得席位的那個政黨單獨執政,或以某一政黨為主聯合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參加政府的黨都是執政黨,而沒有參加政府的政黨則成為反對黨。=1\*GB3①類型第一,溫和多黨制(限定的多黨制,兩極多元的多黨制),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其特征是各政黨之間往往分化為陣線分明的兩大陣營,輪流執政,政權更替往往取決于第三大黨的結盟政策。因此,政黨之間的競爭是“向心力競爭”,政黨意識形態差距較小。第二,多極多黨制(極端的多黨制,多元并存的多黨制),以意大利為代表。其特點是在“左——右”的尺度上存在左端與右端,存在著互不妥協的純綱領政黨,而一個或幾個政黨占據中間位置,因此展開多極競爭即“離心競爭”,由此決定了存在著兩個在野黨勢力,即相互排他的兩種在野黨勢力要取代執政黨并向其挑戰。第三,一黨居優的多黨制。從理論上講存在著很多政黨,每個政黨都有上臺執政的可能。但實際上在政治生活中只有一大政黨長期掌握政權,其他黨無法與之對抗。如1955―1993年的日本,其特征是黨內派系斗爭激烈。=2\*GB3②利弊利:多黨競爭給選民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案,使選民有更大的選擇余地。弊:第一,政府更替頻繁;第二,多黨制也會贊成相當程度的民意得不到代表的問題;3、一黨制一黨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權完全掌握在一個政黨手中,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允許其他政黨存在或與之爭奪政權。①法西斯國家的一黨制資本主義政黨政治的變異形態,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其特點是:國家只有唯一政黨合法存在,該黨建立在黨魁個人獨裁的基礎上;黨政合一;國家的統治以恐怖和暴力來維持。②民族國家的一黨制主要出現在亞非拉一些二戰后新獨立的國家。形成途徑:一是獨立運動由一黨領導成立;二是民族獨立后幾黨合并;三是先通過法令取消一切政黨,再組建一一合法的政黨;四是執政黨宣布其他政黨為非法政黨。扎伊爾,索馬里。三、政黨政治與集團政治比較所謂集團政治是利益集團或壓力集團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院個活動影響公共政策過程以至政治過程。政黨政治和集團政治是現代西方國家的重要政治現象,對兩者的比較有助于深入把握西方國家政治與政治制度的發展變化。1、組織結構比較第一,從組織力量邊界來看,政黨的組織邊界具有開放性,而利益集團的組織邊界相對封閉。第二,從組織體系的構建來看,政黨的組織體系基本上依行政區域、地域而構建,而利益集團的組織體系所依據的是職業、待業、宗教、民族等因素。第三,從立法機關的組織結構來看,政黨的立法機關中有正式的,但利益集團沒有也不可能有正式的組織。第四,從政黨組織與利益集團的關系來看,一個政黨往往可以代表或包括數個利益集團。但并不是所有利益集團都被政黨所代表。2、功能與行為方式比較第一,政黨的目標在于執掌政權,而利益集團的目標在于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第二,政黨與利益集團都要對選舉施加影響,但兩者對選舉施加的力度和方式有著重要區別。第三,政黨和利益集團都進行利益綜合,但綜合性和強度不同。第四,政黨政治和集團政治都是西方民主政治運轉機制的組成部分,但前者的制度化程度比后者高。第五講選舉制度比較(10學時)一、選舉及其意義.1.涵義選舉是公民通過特定的法律程序選出代議機關的代表以及某些特定的國家公職人員,或者由代表選出某些特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活動。簡而言之,選舉是公民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方式之一。2.選舉的意義=1\*GB3①選舉是現代民主國家政治生活正常進行的基礎之一,是人民主權原則和代議制原則的制度體現。=2\*GB3②選舉是政府獲的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它為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與更替提供了制度保障。=3\*GB3③選舉是公眾監督政府,迫使政府對其政策和行為負責的有效手段。=4\*GB3④有選舉有利于促進公民的參與意識和責任感。=5\*GB3⑤選舉是公眾意志表達的正式渠道,有助于形成并表達民意。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選舉權的性質及其條件(1)選舉權的性質對于選舉權的性質有三種不同的理解:=1\*GB3①權利說。這種理論認為選舉是人的天賦權利,屬于個人所有。=2\*GB3②公務說或義務說。這種理論認為選舉權不是權利而是義務,它不是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的權利,而是個人執行其協助國家設置機關的公務。=3\*GB3③權利兼公務說。 這種理論認為,選舉從個人角度看是選舉代表,將自己的意志間接地表達于政治生活中,謀求自己的利益,這是個人的權利。從社會的角度看又是為設置國家的機關而責令個人進行協助,是其義務或公務。(2)選舉權的資格限制=1\*GB3①積極條件第一,國籍。第二,年齡。在年齡問題上的態度往往蘊含著一定的政治傾向:保守派主張提齡,開明派主張降齡。第三,居住。公民在本人選區內居住一定時期以上才有選舉權,這也是各國共通的制度。=2\*GB3②消極條件第一,能力上的原因。精神病人。第二,政治上的原因。因犯罪而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第三,職業上的原因。2、被選舉權性質及其條件(1)被選舉權性質被選舉權和選舉權性質不一樣。對于被選舉權而言,人們不能因為自己有被選舉權而要求他人必須選擇自己,盡管別人選舉自己時國家不得干涉,自己依法當選后國家不得禁止。不是權利而是資格。(2)被選舉權資格限制=1\*GB3①積極條件第一,國籍。比選舉權要求嚴格。第二,年齡。第三,居住。=2\*GB3②消極條件第一,能力上的原因。精神病。第二,政治上的原因。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第三,職業上的原因。三、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1、普遍選舉普選是與限選相對的。限選是指公民享有選舉權除公民資格以外還要具備規定的財產條件,教育條件或性別條件,普選則意味著解除以上額外條件的限制。2、平等選舉平等選舉與不平等選舉是相對的。不平等選舉是指每個選民擁有的投票數不相等,或者投票數相等但效力不相等。平等選舉則是指每個選民擁有投票數相等,且每張選票的價值相等的選舉。3、直接選舉直接選舉是與相對的。所謂直接選舉是指一般選舉人的投票能夠直接使候選人當選為直接選舉,所謂間接選舉是指一般選舉人的投票不能直接使候選人當選,候選人當選必須由一般選舉人選出的選舉人投票決定。4、秘密選舉秘密選舉是與公開選舉相對的。所謂秘密選舉又稱不記名投票,指選舉人行使選舉權時,他人不知道其投票給誰。四、選舉過程1、選民登記選民登記是選舉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確認符合條件的選民必經的法律手續。現代各國選民登記大致有兩種形式:任意登記制;義務登記制。2、選區劃分(1)以人為基礎的選區劃分和以地為基礎的選區劃分。選區以居住在某一地域的人為標準稱為以地域為基礎的選區。(2)選區以具有某種共同性質為標準稱為以人為基礎的選區。3、投票自由投票與強制投票。出席投票與缺席投票。4、選票的計算(1)多數代表制。由獲得一個選區內多數選票的侯選人或政黨當選或獨占該選區選票計算方式稱為多數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在美國又稱“領先者當選制”或“得勝者囊括制”。(2)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即由參加競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根據選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的選票計算方式。在分配議席時,首先計算出必要的一個最低限票得票數,稱當選基數,然后將各政黨全部侯選人所得選票總數除以“當選基數”,合有多少個當選基數,就取得多少個議席。(3)混合代表制。混合多數代表制與比例代表制而設計的。根據兩者所占份量不同又可派生出諸多具體形式。5、選舉結果的確認(1)選舉有效的認定。只有依法進行的選舉才是有效的。導致選舉無效可能是兩種情況:=1\*GB3①選舉未達到法定人數。=2\*GB3②選票出現問題。(2)當選有效的認定。=1\*GB3①取決于選票計算的結果。=2\*GB3②當選資格的認定。6、選舉保障制度(1)選舉監督第一,監督選舉經費第二,監督選舉行為和選舉過程第三,對選舉過程的監督。(2)選舉訴訟第一,類型:選舉人登記訴訟;選舉效力訴訟;當選訴訟。第二,處理機關:普通法院;特定法院;議會;憲法委員會。第六講司法制度比較(10學時)一、司法制度的性質與功能衡量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的民主程度時,法治被作為一項基本的指標,而司法制度的狀況決定著法治的狀況,因此在考察西方國家政治制度時不能不關注到司法制度。1、性質從某種意義上,立法機關的性質體現在它是政治體系中的主要決策者,負責制定國家意志,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則是實現這種意志的執行者,只是兩個執行者在分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第一,行政機關總是以積極的態度注重對國家日常事務的直接干預和管理;司法機關則以相對消極的態度按照可重復操作的規則即法的規定對固有秩序進行維護。第二,行政機關具有明顯的從屬性,而司法機關都具有很大的獨立性。第三,法律對于司法機關是無上的命令,司法機關必須而且只能服從法律,但對行政機關而言,它在法律的限度內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2、功能第一,裁決爭端,維護公共秩序第二,監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第三,保持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的平衡第四,制定法律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1、司法獨立原則所謂司法獨立原則是指法官只服從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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