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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近年來,交通事故檢驗鑒定需求迅速增長,據估算全國公安交管部門每年委托事故相關的檢

驗鑒定約60萬宗,數量大、影響廣,鑒定質量直接影響事故當事各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公正執法

的關鍵,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建設規范》(GA/T1272-2015)作為《公

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3號)的配套技術規范,自發布以來在規范公安機

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業務類別、鑒定場所、儀器設備、人員配置、內部管理等方面發揮了良

好的規范指導作用。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5號)正式

施行,新部令在鑒定項目劃分上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將“交通事故鑒定”作為新的鑒定類別單

列,解決了交通事故鑒定類別合法性這一“老大難”問題。目前,各地已經開始按照新部令對鑒

定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但由于“交通事故鑒定”這一新類別的具體內涵和范圍缺乏規范性文件規

定,實踐中難以統一把控。經公安部刑偵局、交管局及全國道標委協商,擬通過修訂GA/T1272

的方式解決新部令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021年2月9日,根據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關于同意<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等7

項行業標準立項的函》(公科信〔2021〕129號),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

定機構建設規范》(GA/T1272)修訂計劃項目獲批立項。

2、起草單位情況

(一)標準起草單位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

管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

(二)標準起草單位工作情況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總體負責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

等各個版本的標準文本、編制說明,以及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材料;收集整理公安交通管

理等部門行業標準制修訂意見建議。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參

與標準第6章鑒定場所、第8章鑒定人員及職責、第9章鑒定管理的修訂工作。

3、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的李平凡、趙冬、潘漢中、高巖、龔標、俞春俊負責標準第4章

一般要求、第5章鑒定機構業務類別、第7章儀器設備的修訂工作。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的孔斌、

來劍戈、張雷負責標準第6章鑒定場所、第8章鑒定人員及職責、第9章鑒定管理的修訂工作。

4、主要工作過程

第一階段:標準預研(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

我國是全球道路交通安全傷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以2019年為例,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約1220萬起,造成6.3萬人死亡、25.6萬人受傷。為保障公安交管部門公正科學處理道路交通事

故,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把檢驗鑒定作為交通事故處理和偵

查訴訟的重要環節,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打擊違法犯罪、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平

正義的重要司法制度安排。保守估計,每年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委托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超過60

萬件。

然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的法律歸屬一直頗具爭議。按照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

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關于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

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司法行政部門對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和電子數據、環境損害等“四大

類”實施登記管理,偵查機關對法醫、痕跡、理化、文件、聲像資料、電子數據、心理測試、警

犬鑒別等“八大類”實施登記管理。無論是“四大類”還是“八大類”中,均未明確道路交通事

故鑒定的歸屬,導致鑒定機構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鑒定的公信力受到沖擊,國內出現相當數量的因

鑒定資質存疑導致的鑒定意見不被法院采信的案例。

公安部于2019年11月22日修訂發布《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5

號),將“交通事故鑒定”作為新鑒定類別單列,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

機構資質合法性問題,在規范道路交通事故鑒定管理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但該類別的具體內涵

及能夠開展哪些項目未予明確。

為此,標準修訂工作組于2020年3月20日專題召開工作會議,啟動標準修訂預研工作。在

預研期間,系統梳理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相關領域法律法規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規定和要

求,并廣泛調研了公安交管部門交通事故鑒定業務需求,分析了現有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授權執業

范圍及實踐中面臨的各類問題,研究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鑒定項目分類初步方案,并于2020年4

月20向公安部交管局、刑偵局進行報告。

第二階段:申請立項及編制征求意見稿(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

結合前期預研成果,標準修訂工作組啟動標準修訂工作并于2020年7月28日完成了標準修

訂草案。根據指示,標準修訂工作組于2020年9月23日通過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

會向公安部科信局提交標準修訂項目申報書,擬通過快速修訂程序實施標準修訂工作。

與此同時,標準修訂工作組積極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三處、各地公安交管部門溝通,并于2021

年1月27日在微信工作群中征求全國事故處理專家意見,根據專家意見對鑒定機構業務類別劃分

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本征求意見稿。

二、編制原則

本標準編制的主要原則包括:

1、實用性。公安交管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高度依賴檢驗鑒定工作,每年對外委托鑒定

數量巨大,但現行司法鑒定管理分化體制使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存在鑒定類別劃分不清、鑒定

標準體系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道路交通事故檢驗鑒定合法性遭受質疑,直接影響案件正常偵查訴

訟,影響公安公正執法。本標準擬科學解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內涵,系統構建道路交通事故鑒定

項目類別,為交通事故鑒定執業分類及規范化管理提供支撐。

2、協調性。本標準是《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5號)的配套技術

規范,本標準第5章“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業務類別”對部令第十二條(九)款“交通事故鑒定”

做出內涵解釋和范圍界定。

三、標準內容的起草

1、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和依據

本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鑒定機構業務類別、鑒定場所、

儀器設備、鑒定人員及職責、鑒定管理9個章節及鑒定儀器設備推薦配置、鑒定業務流程2個資

料性附錄,本次修訂主要變化如下:

2

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本標準引用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建標130-2010)、

《良好實驗室規范建議性文件建立和管理符合良好實驗室規范原則的檔案》(GB/T22272-2008)、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實驗室規范》(GA/T1147)。

此次按照新修訂的《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修改了導語的表述方式,并刪去了不再引用的《法庭科學DNA實驗室規范》(GA/T382)、

《尸體解剖室建設規范》(GA/T830)。

第3章術語和定義

參照公安、司法相關文件及標準,對“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

構”、“鑒定人”、“鑒定人助理”等名詞進行了定義。

此次修改了“鑒定人”的定義表述,使定義更加簡潔、規范。

第4章一般要求

對鑒定機構的建設原則、執業資格、能力認證及鑒定方法提出了基本要求。

此次修改了鑒定機構通過認證認可的表述,并根據《關于印發<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質量評

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公交管〔2018〕586號)要求,增加了鑒定機構應配合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鑒定服務質量評價的要求。

第5章鑒定項目

規定了“交通事故鑒定”的具體業務類別和項目劃分。

為更好適應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處理工作需要,此次不再按照專業技術對鑒定業務類別進行劃

分,而是從公安交管部門鑒定業務需求出發,將鑒定業務類別劃分為:道路使用者人身及行為狀

態鑒定、車輛安全狀況及運行狀態鑒定、道路與交通設施安全性及狀態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

鑒定4個大類,對各大類的涵義進行了闡述,并以圖示方式替代附錄A對各大類的細分項目進行

了明確。

第6章鑒定場所

提出了鑒定機構鑒定場所的要求。鑒定場所應設置接案區、檢材區、實驗區、檔案區等區域,

并重點明確檢材區、實驗區、檔案區的要求。

由于鑒定項目分類方式變更,尸體解剖、DNA鑒定不再作為單獨鑒定類別列出,此次刪去了

尸體解剖實驗區、DNA實驗區的要求。

第7章儀器設備

提出了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的要求。以附錄形式對各鑒定項目的儀器設備配置進行了明確。

由于鑒定業務項目分類方式變更,此次重新對儀器設備配置進行了梳理,在附錄A中列明。

第8章鑒定方法

由于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未明確鑒定方法方面的要求,導致公安交管部

門在鑒定意見科學性、規范性審查方面缺乏依據,此次新增了鑒定方法的要求,對鑒定機構選擇

鑒定方法、非標準方法確認等進行了明確,并在附錄B中列明。

第10章鑒定管理

對鑒定機構的制度建設、業務流程、業務記錄、人員培訓、質量管理進行了要求,以保障鑒

定機構檢驗鑒定業務質量。

根據《關于印發<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質量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公交管〔2018〕

586號)要求,此次新增了鑒定機構質量管理的要求,明確了鑒定機構進行服務質量評價的指標,

為鑒定機構加強質量管理提供參照。

因鑒定流程已在《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文件中明確,故刪去了鑒定流

程要求。

2、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3

本標準的標題、術語和定義的英文表述經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魏然博士核對,認為英文較準

確地表達了中文的真實意思,翻譯語句通順,符合英文習慣。本次修訂不涉及英文內容變化。

四、主要試驗驗證結果及分析

無。

五、標準水平分析

目前,各國司法體系、司法鑒定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復雜多樣,導致各國道路交通

事故檢驗鑒定管理工作差異化顯著,無法照搬國外經驗。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鑒定面臨鑒定項目類別不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分散且不系統等一系列問題,

給一線交通事故辦案帶來了諸多困擾。新頒布實施的《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5

號)將“交通事故鑒定”作為一個新的鑒定項目大類單列,但這一新類別的具體內涵和范圍尚不

明確。當前,如何審批、管理該鑒定類別,國內缺乏相關技術標準、文件。

本標準作為《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55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的配套技術規范,將科學解釋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內涵,系統構建

道路交通事故鑒定項目類別,為交通事故鑒定規范化管理提供理論與技術支撐。本標準能夠填補

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分類空白,標準水平為國內先進。

六、采標情況

無。

七、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

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

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專門性問

題進行檢驗鑒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直接關系到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及當事人責任認定。

目前,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是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活動的主體之一,承擔著大量的

檢驗鑒定工作。公安部于2019年11月22日修訂發布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公

安部令第155號)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可以申報開展法醫、DNA、痕跡、理化、文

件證件、聲像資料、電子數據、環境損害、交通事故、心理測試、警犬鑒別等11類鑒定項目,其

中“交通事故鑒定”是本次修訂新增類別,但在部令中并未明確其具體內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第六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公安

交管部門委托檢驗鑒定的期限、檢驗鑒定費用的承擔、檢驗鑒定意見的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但未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機構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將作為《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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