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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

編號:DB11/T2296-2024

老舊廠房更新改造設計標準

Designstandardforexistingindustrialbuildingrenewal

2024-07-02發布2025-01-01實施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標準

老舊廠房更新改造設計標準

Designstandardforexistingindustrialbuildingrenewal

DB11/T2296—2024

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實施日期:2025年01月01日

2024北京

DB11/T2296-2024

前言

根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規劃

(2021年-2025年)》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3年北

京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京市監發〔2023〕4號)的要求,

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

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與分類;3基本規定;4

評估與策劃;5建筑設計;6結構設計;7機電設計;8防火設計;9綠

色低碳。

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共同負責管理,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

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

準化中心負責標準日常管理。

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規劃和自然

資源標準化中心(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承安路1號院;電話:55595000;郵

箱:bibb@),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首鋼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鋼國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DB11/T2296-2024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吳晨、段昌莉、金洪利、李匡

張向陽、束偉農、宋超、靳海卿

曾若浪、陳瑩、葛鑫、周婷

詹子娜、吳宇紅、白寧、王兆村

李文博、吳會信、劉克清、王雪飛

張悅、杜仕成、李洪光、王崇烈

趙慶楠、陳冬冬、梁穎、張爭

馬哲、楊雅娟、丁霓、劉加根

佟磊、李鑫、楊帆、李暉

李婧、吳中群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張京、柯煥章、趙克偉、張時幸

徐斌、劉伯英、張青、李建琳

王陳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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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總則·············································································1

2術語與分類····································································2

3基本規定·······································································3

3.1一般規定······························································3

3.2價值分級······························································3

3.3安全與經濟···························································5

4評估與策劃····································································7

4.1評估····································································7

4.2策劃····································································8

5建筑設計·····································································10

5.1一般規定····························································10

5.2規模與指標·························································10

5.3場地與總平面······················································11

5.4建筑風貌····························································12

6結構設計·····································································13

6.1一般規定····························································13

6.2結構檢測鑒定······················································13

6.3結構設計····························································14

7機電設計·····································································16

7.1一般規定····························································16

7.2給水排水設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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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供暖、通風與空調設計···········································17

7.4電氣設計····························································18

7.5智能化設計·························································18

8防火設計·····································································19

8.1一般規定····························································19

8.2建筑防火····························································19

8.3消防設施與消防供電··············································20

8.4消防救援條件······················································20

9綠色低碳·····································································21

附錄A老舊廠房評估內容··················································23

本標準用詞說明································································28

引用標準名錄···································································29

條文說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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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andcategory···························································2

3Basicrequirements····························································3

3.1Generalrequirements·················································3

3.2Classification··························································3

3.3Safetyandeconomy··················································5

4Evaluationandstrategy······················································7

4.1Evaluation·····························································7

4.2Strategy································································8

5Architecturaldesign························································10

5.1Generalrequirements···············································10

5.2Scaleandindex······················································10

5.3Siteandgenerallayout·············································11

5.4Architecturalstyle··················································12

6Structraldesign······························································13

6.1Generalrequirements···············································13

6.2Structuraldetectionandappraisal································13

6.3Structraldesign······················································14

7Mechanicalandelectricaldesign·········································16

7.1Generalrequirements···············································16

7.2Watersupplyanddrainage·········································16

7.3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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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Buildingelectricity·················································18

7.5Buildingelectricalintelligent·····································18

8Firesafetydesign···························································19

8.1Generalrequirements···············································19

8.2Fireprotectionandresistance·····································19

8.3Firerescuefacilitiesandfireemergencypowersupply········20

8.4Firefightingandrescuecondition·································20

9Greenandlow-carbonarchitecture·······································21

AppendixAEvaluationcontentoftheexistingindustrialbuilding·······23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8

Listofquotedstandards························································29

Explanationofprovisions······················································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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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1為規范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技術要求,推動老舊廠房轉型升級、

功能優化和提質增效,促進北京城市更新與城市復興進程,實現城市

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行政區域內老舊廠房的民用化更新改造設計。

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對象,按

相關規定執行。

1.0.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結合原有工業建筑

特征和更新改造后的功能需求及項目環境、資源、歷史文化等特點,

重視可持續綠色發展,科學合理設計。

1.0.4老舊廠房的更新改造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

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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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與分類

2.0.1老舊廠房existingindustrialbuilding

包括既有生產用房、倉庫、倉儲用房和相關的構筑物、設備設施

等。

2.0.2工業遺產industrialheritage

1840年中國近現代工業產生以來,具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

社會文化價值的工業遺存,具有代表性、稀缺性、獨特性或唯一性。

2.0.3更新改造renewal

根據新的使用需求對現存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改

變的建設行為,包括改造、改建、擴建等建設行為。

2.0.4民用化civilian

將老舊廠房原有生產或為生產服務的功能更新改造為辦公、商業、

展覽等民用建筑功能,實現老舊廠房的再利用。

2.0.5保留conservation

經評估后具備一定價值的老舊廠房,將其全部或部分建筑實體和

歷史信息保存再利用的建設行為。

2.0.6重建reconstruction

具有一定的歷史、科學、藝術或社會文化價值的老舊廠房,通過

重新建設恢復其原有建筑全部或部分建筑實體的建設行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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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老舊廠房的更新改造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

原則,且應具備系統性、可識別性及協調性。

3.1.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落實上位規劃要求,結合城市發展需求及

各級國土空間規劃,落實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3.1.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設計宜包含:資料研究、現場調查、價值分

級、評估與策劃、技術方案五個步驟。

3.1.4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在資料研究、現場調查及價值分級的基礎

上進行評估與策劃,并根據評估與策劃結論編制技術方案。技術方案

應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更新改造范圍、建筑規模、使用功能、設計方

案、建設計劃、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成本測算等內容,

確保更新改造的可實施性。

3.2價值分級

3.2.1老舊廠房的價值應包括以下內容:

1歷史價值:見證中國近現代工業歷史的發展成就;

2科學價值:體現中國科學技術發展的突出創造力和影響力;

3藝術價值:體現中國工業建筑或工業區的美學特征;

4社會文化價值:體現中國社會的工業文化記憶;

5利用價值:結構堅固、空間可塑性強、具有一定建筑風貌特征。

3.2.2老舊廠房的價值分級指標可在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

社會文化價值和利用價值5個一級評價指標基礎上,細分為21個二級

評價指標,具體價值分級指標宜按本標準表3.2.2確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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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老舊廠房價值分級指標表

一級指標二級指標

見證中國近現代工業發展的重要歷史階段,或對其產生過

重要影響

標志某一工業類型在中國的開端,或在某一行業中具有開

歷史價值

創性作用

創建該工業企業的原因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或與重大歷

史事件或重要人物相關聯

工業技術代表當時先進的生產力,其規模或技術在同領域

中曾經占據主導地位

反映工業化進程中工業生產技術的重大發展或變革

科學價值

展現某一領域技術的發展軌跡,有助于提高工業技術史的

研究水平

工業技術具有代表性,其年代和類型獨特珍稀或脆弱易損

價在工業建筑(含構筑物)、工藝(工業設施)、規劃設計

值等方面具有美學特征

藝術價值創造和諧的人與自然關系,并對現代社會具有啟示性作用

是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或者代表了一個時代或流派的典

型建筑,具有建筑史料價值

包含大量工業時代特征的信息,體現民族凝聚力

社會文化見證生產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形成社會歸屬感

價值曾長期提供穩定的就業,形成突出的工業企業文化

曾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或在今后具有較大利用潛力

區位良好,交通便捷

結構堅固,承載力強

利用價值質量較好,完整度高

空間高大,可塑性強

風貌獨特,可形成特色景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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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一級指標二級指標

技術可行性強,經濟性好

值利用價值環境安全,現存污染可在經濟合理的基礎上治理至滿足環

指境健康要求

分值:每個一級指標分值為30分,合計總分滿分150分

3.2.3老舊廠房的具體價值分級宜按照如下標準判定:

1老舊廠房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保護對象時,不需要再次評估,應直接判定為Ⅰ級;

2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及社會文化價值單項指標較高

或總指標達到120分(含)以上,經專家評估具有整體保留價值的,

為Ⅰ級。Ⅰ級老舊廠房除因安全等原因無法保留外,應予以保留,并可根

據專家意見申報各類名錄;

3總指標在105分(含)~120分,為Ⅱ級;

4總指標在90分(含)~105分,為Ⅲ級;

5總指標在90分以下,為Ⅳ級。

3.2.4老舊廠房根據其價值分級可分為下列四類:

1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其他法律、

法規規定的保護對象,價值分級應為Ⅰ級;

2具有較高價值類老舊廠房:價值分級為Ⅱ級及以上,未被列入各

類保護名錄,但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社會文化

價值的老舊廠房或具有較高綜合價值的老舊廠房;

3具有一定價值類老舊廠房:價值分級為Ⅲ級,工業風貌特色明顯

或空間再利用價值較高的老舊廠房;

4一般類老舊廠房:價值分級為Ⅳ級,風貌特色一般,但具有空間

再利用價值的老舊廠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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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安全與經濟

3.3.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根據價值分級和分類,以保證安全為前提,

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效益分析,確定

更新改造技術方案,落實場地安全、結構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

及環境安全等。

3.3.2位于地質災害、洪澇災害易發地區的老舊廠房,除必須保留的

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外,不宜繼續使用;保留的老舊廠房,應采取相

應的防災減災措施。

3.3.3應根據環境評估結論對老舊廠房殘留的污染物進行全面治理,

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處置,使其滿足安全健康的使用要求。

3.3.4對于規模較大、分期開發的老舊廠房,應制定分期開發計劃。

對暫時不更新改造的部分應制定臨時綜合保護措施;對確定不更新改

造,但作為展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工業設備設施等應制定消除安全

隱患的措施。

3.3.5除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及價值指標為Ⅰ級的老舊廠房外,經鑒定

結構安全等級較差的老舊廠房,可按下列規定處置:

1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且無修復價值的,可予以拆除;

2結構改造、加固的總費用達到新建同類建筑工程造價70%或以

上的,可采取拆除重建的方案。

3.3.6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根據改造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外部空間

條件、內部平面布置和相關人員特點,提升建筑本身的消防安全性能,

保證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3.7老舊廠房更新改造中人防配建宜按照現行標準和規定設置;因

保留老舊廠房而無法達到時,改造后應不低于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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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與策劃

4.1評估

4.1.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評估工作應包含現狀評估、資源評估、房

屋性能評估、場地環境評估、地下空間評估、消防安全評估等內容;

宜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潛力評估、區域交通承載力評估等內容。老舊

廠房評估內容宜按本標準附錄A執行。

4.1.2現狀評估應包含現狀建筑使用情況、周邊環境、現狀交通、現

狀資源等內容。

4.1.3資源評估應包含區位資源、生態資源、交通資源、政策資源等

內容。

4.1.4房屋性能評估應包含結構安全、圍護結構性能、室內環境、機

電系統與設備、市政條件等內容。

4.1.5場地環境評估應包含場地安全性、污染源、景觀水體水質、場

地下墊面、日照環境、風環境、聲環境等內容。

4.1.6地下空間評估應包含現狀地下空間資源和人防設施、可開發建

設的區域及深度、地下污染物、現狀管線、地下聯通性、地下開發的

安全性和經濟性等內容。

4.1.7消防安全評估宜包含:建筑耐火等級、建筑防火間距、消防救

援條件、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結構構件抗火性能、安全疏散和避難、

建筑材料、防火構造、消防設備設施與消防配電等內容。

4.1.8可再生能源利用潛力評估應包含淺層地熱能、太陽能、風能等

內容。

4.1.9區域交通承載力評估應包含周邊區域交通分析及場地停車分析

等內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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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策劃

4.2.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策劃應包含功能策劃及技術策劃,并應符

合上位規劃、產業指引和項目自身特點。

4.2.2功能策劃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宜選擇與老舊廠房結構安全相

適應、與廠房空間形態相協調的功能。

4.2.3技術策劃應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制定建筑綜合性能提升目標。

應包含建筑風貌、結構后續工作年限、安全防災、綠色建筑、減碳節

能、海綿城市、無障礙設計、全齡友好、超低能耗及裝配式建筑等技

術策劃目標。技術策劃目標與現行規定不一致時,應經過專家論證及

相關部門批準。

4.2.4經評估后整體保留的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具有較高價值類老

舊廠房及具有一定價值類老舊廠房周邊道路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更新

改造需求,在滿足交通安全、通行能力、管線敷設等需求前提下,可

采取局部道路優化設計措施。

4.2.5經評估后保留的老舊廠房在保證自身用地功能的前提下,可原

位保留;突入道路紅線、藍線及綠線的保留老舊廠房,在保障安全的

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后可保留。

4.2.6應根據老舊廠房的價值分級和分類及具體功能對應采用以下4種

更新改造措施:保留、重建、改擴建、風貌重現。

4.2.7具有較高價值類老舊廠房如無特殊原因,應整體保留;具有一

定價值類老舊廠房及一般類老舊廠房宜優先選擇整體保留,當無法整

體保留時,可選擇局部保留;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應按照相關規定執

行。

4.2.8具有一定價值類老舊廠房,當滿足3.3.5第二款情況或保留原建

筑對擬更新改造的使用功能產生較大影響,且使用功能無法變更時,

經評估論證可重建。

4.2.9除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外,其他老舊廠房經評估論證后,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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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擴建、重建,以適應新功能的需求。

4.2.10保留的老舊廠房在更新改造時宜采用改造可逆及最小干預的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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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在落實分級保護的同時滿足新的使用功能

需求。

5.1.2在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宜有效利用廠房原有地下空間,

新建地下空間不應破壞保留廠房的結構基礎。

5.1.3具有代表性的工藝流程及其對應的設備設施宜保留,并應考慮

對工藝流程的展示。

5.1.4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增加無障礙設施,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無

法加設無障礙設施的,經評估論證后方可實施。對公眾開放的公共建

筑宜采取實現全齡友好的措施。

5.1.5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對保留的建筑構件制定保溫、防水、隔聲

等關鍵性能的加強措施。

5.2規模與指標

5.2.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依據批準功能,按照北京市地方現行標準

《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DB11/T1813配置停車設施。因保留

建筑限制無法滿足停車配建指標的,可按照區域統籌核算或通過交通

承載力評估提出項目折減系數,且停車數量應不低于現狀。

5.2.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海綿城市建設標準應符合北京市地方現行

標準《海綿城市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規范》DB11/685及《海綿

城市建設設計標準》DB11/T1743的規定。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及具有

較高價值類老舊廠房限于自身因素不能滿足現行標準時,可采取優化

徑流系數或區域統籌的技術方案。

5.2.3當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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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保留老舊廠房中增設的、附屬于建筑外側的樓梯、風道、無障

礙設施、電梯、外墻外保溫等附屬設施和室外開敞性公共空間及消防

基礎設施用房,可在指標表中單獨列出建筑面積。

5.2.4保留的室外管道、廊架、傳送帶、轉運站等確無實際功能的構

筑物,僅作為室外景觀構筑物使用的,可不計建筑面積。

5.2.5因保留原有廠房形態、原有設備設施而形成的高大空間,當使

用功能非住宅、普通辦公及商業時,可按照實際外圍護結構圍合的自

然層計算建筑面積。

5.2.6拱形屋頂或坡屋頂應標注檐口、拱頂及坡頂高度;除文物保護

單位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世界遺產保護范圍、機場控制區以外的老舊

廠房屋頂天窗,當天窗高起部分面積不超過整體屋頂面積1/4,且高起

高度不超過4m時,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5.3場地與總平面

5.3.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做現狀分析,在現狀圖中應明確廠房位置、

分類、分級、層數、高度、面積、建造年代、結構形式、重要地下設

施等指標。

5.3.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根據實際功能需求,進行園區總平面設計,

合理設計出入口、交通流線;宜結合人行流線設置適宜的室外空間。

5.3.3場地豎向應結合周邊用地、道路、市政條件等統一規劃設計,

避免場地積水,做好防洪排澇措施。

5.3.4室外保留的管道、廊架、傳送帶、轉運站等設施或構筑物宜在

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保留,并應在總平面圖中表達。

5.3.5室外人防出入口、車道出入口等宜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5.3.6老舊廠房實施范圍內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應按相關規定劃定

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應進行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影響樹

木生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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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2296-2024

5.4建筑風貌

5.4.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統籌考慮周邊區域環境,綜合設計綠色空

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對建筑風貌、園區環境與城市景觀開展

一體化設計。

5.4.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展現其原有工業建筑風貌,并針對老舊廠

房建筑風貌進行特征分析,結合老舊廠房分類進行科學合理設計。

5.4.3經過評估后具有保留價值的設備設施,應予以保留。

5.4.4根據功能定位,具備開放條件的老舊廠房,在更新改造中應考

慮老舊廠房的對外展示功能,并與展示流線結合。

5.4.5除重建外,老舊廠房的新建部分可采用新材料,同時兼顧老舊

廠房的整體建筑風貌。

5.4.6室內有保留價值的大型設備與新功能沖突時,可在室外景觀留

存,安置方案應安全可靠,并宜采取合理的防護措施。

5.4.7保留的外圍護結構需要加固或提高保溫性能時,可在建筑內部

采取加固、保溫措施。內保溫應注重節點設計,避免冷橋。

5.4.8老舊廠房的夜景照明應體現與其功能相應的風貌特征,同時應

合理設定照度及亮度值,避免對城市環境及周邊居室產生光污染。

5.4.9老舊廠房更新改造項目的綠色改造措施應與原有建筑風貌相協

調,可結合建筑外墻、屋頂及其他構件科學設置可再生能源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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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結構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保留的老舊廠房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標準,結合使用狀況和

使用功能等因素確定后續工作年限。

6.1.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設計應明確結構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設計

后續工作年限內,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應改變加固后結構的

用途和使用環境。

6.1.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前應進行建筑的檢測、鑒定,并根據檢測、

鑒定結果進行加固設計。不同建造年代、不同結構體系的老舊廠房,

其抗震加固應根據檢測、鑒定結論、后續工作年限及更新改造后的功

能,選擇安全、經濟、有效的加固技術方案。

6.2結構檢測鑒定

6.2.1老舊廠房的結構鑒定按國家現行標準《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

用規范》GB55021、《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及《房屋結構綜

合安全性鑒定標準》DB11/637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抗震鑒

定。

6.2.2老舊廠房的結構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結構體系的穩定性和結構承載能力的可靠性檢測;

2結構構件及其連接;

3結構損傷、缺陷和耐久性;

4結構位移和變形;

5影響建筑安全的非結構構件。

6.2.3老舊廠房的鑒定報告應對建筑后續工作年限內的下列問題做出

明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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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結構在正常使用荷載作用下,其結構的承載能力是否滿足

安全使用的要求;

2建筑結構是否具備該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和該建筑設防類別所要

求的綜合抗震能力;

3地基基礎應按地基變形觀測結果,結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

裂縫、使用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當場地地下水位、水質或土壓力有

較大變化,對基礎產生不利影響時,應提出處理建議;

4非結構構件應進行加固的范圍和內容。

6.3結構設計

6.3.1結構加固設計應根據檢測鑒定結果,后續使用荷載要求,選擇

加固后的適用結構體系,并考慮加固后新舊結構之間的作用。

6.3.2加固后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結構破壞后產生影響的嚴重性、

結構的重要性及實際情況確定。

6.3.3老舊廠房的加固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應滿足正常荷載下安全使用的要求;結構的綜合抗震能力,

應符合北京市地方現行標準《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DB11/689的規

定;

2廠房的加固,宜著重提高其整體性和連接的可靠性;增設支撐

等構件時,應復核有關節點應力的增加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構件間的重

分配;對一端有山墻和體型復雜的廠房,宜采取減少廠房扭轉效應的

措施;

3廠房加固后,應避免形成新的抗震薄弱部位;

4廠房的屋蓋支撐布置或柱間支撐布置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宜增

設支撐,可采用鋼筋混凝土窗框代替天窗架豎向支撐;

5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對廠房進行抗震加固時,其抗震性能應

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消能減震構件的布置應減少對廠房建筑風

貌及使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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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老舊廠房的加固設計應包括對檢測中發現的結構損傷、缺陷的

加固處理,和在地震過程中受損壞的結構工程及其相關工程的修復設

計。

6.3.5老舊廠房加固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

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6.3.6老舊廠房增加荷載后或地基基礎加固后,應控制建筑物相鄰基

礎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傾斜和整體傾斜的允許值。

6.3.7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新建部分,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結構宜選擇混凝土裝配式結構、鋼結構、木結構;

2新建結構單元與原結構宜采用分離式方案,新舊結構可分別規

定設計工作年限和后續工作年限,各自結構體系應滿足安全要求;結

構防震縫寬度應滿足《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

3新建結構與原結構采用整體式方案時,新舊結構的設計工作年

限應一致,應采取可靠連接方案,保證新舊結構共同工作。

6.3.8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宜保留原結構構件,并進行必要的維護加固;

宜采用免拆模、低干預、加固體積小的結構加固新技術。

6.3.9老舊廠房結構的加固設計,應與實際施工方法緊密結合,采取

有效措施,保證新增構件和部件與原結構可靠連接,確保共同工作;

并應避免對未加固部分及相關的結構、構件和地基基礎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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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機電設計

7.1一般規定

7.1.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對原有廠房的機電系統進行現場調查、評

估,結合實際功能需求,制定更新改造方案。

7.1.2老舊廠房更新或新增的機電設備能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

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北京市地方現行標

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687的規定。

7.1.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考慮施工過程對未改造區域使用功能的影

響。

7.2給水排水設計

7.2.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將室內生活給水系統與生產、消防給水系

統分開設置;改造后有中水系統需求時,可將經評估后不再使用的原

生產用水系統改造為中水系統。

7.2.2更新改造后加壓供水設施揚程及流量應滿足更新改造后的使用

功能需求,并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

50015校核末端供水壓力。

7.2.3當更新改造后包含餐飲功能時,含油脂的餐飲污水應優先采用

室內隔油設備進行處理,當無條件設置室內隔油設備時,可采用室外

隔油池,隔油池設置位置應避開主要出入口,并應便于污物清掏運輸。

7.2.4當原有屋面雨水排水系統繼續使用時,應按照現行設計標準校

核原有系統的排水能力,當原有系統不能滿足繼續使用要求時,應對

屋面雨水系統進行改造。大型屋面必要時可采用虹吸雨水系統。改造

雨水系統應按更新改造后的功能設置相應的溢流設施,屋面雨水溢流

排水不得排向主要行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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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改造后廠區排水應采用雨污分流機制,并宜進行雨水收集利用

系統設計。

7.2.6當原有給水排水系統的管材及配件不能滿足繼續使用要求時應

進行更換。衛生間或其他用水點改造時,用水器具水效等級和形式要

求應符合北京市地方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DB11/2076

的規定,當不滿足時應更新。

7.3供暖、通風與空調設計

7.3.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根據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進行熱負荷和逐

時冷負荷計算,并結合運行維護要求對既有供暖、空調系統進行校核。

7.3.2當既有循環水泵的參數無法滿足更新改造后的使用需求時,宜

采用水泵調節措施滿足要求,改造后的水泵效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及北京市地方現行

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687的規定。

7.3.3供暖、通風與空調系統形式、氣流組織應根據更新改造后的使

用功能,并結合廠房現狀綜合確定。

7.3.4人員短期逗留的內部房間采用房中房布局,當新風管從室外取

風條件受限且外部房間功能為非人員密集場所,換氣量及新風量同時

滿足以下條件時,房中房內部房間的通風設施可連通至外部房間。

1內部房間換氣量不應小于50m3/(h·人),且不應小于1次換氣;

2外部房間的新風量計算人員數量取值應為內、外房間人員數量

之和,且新風量不應小于30m3/(h·人)。

7.3.5當更新改造后的功能為對冬季室內溫度要求較高的高大空間時,

不宜單獨采用對流型散熱器供暖。

7.3.6當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空調系統室外設備設置在建筑物周邊時,

其噪聲應避免對本建筑及周圍建筑的影響,噪聲標準應滿足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及《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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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電氣設計

7.4.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供配電系統負荷分級應結合實際建筑功能

及用電負荷性質確定,負荷分級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7.4.2更新改造的老舊廠房變電所,當其未設置在地下空間最底層時,

宜在既有變電所基礎上進行改造;當地下空間僅有一層時,地下一層

的變電所可以利用,但應具備防水和排水的條件。

7.4.3更新改造的老舊廠房照明系統宜采用自然光和人工照明相結合

的方式,并宜采取與建筑功能相適宜的節能控制模式。

7.4.4應根據老舊廠房防雷接地系統現狀及廠房屋面、墻體的結構形

式及評估報告,確定防雷接地系統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

7.5智能化設計

7.5.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智能化系統設計應滿足更新改造后建筑功

能和物業管理的需求,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

GB50314的規定。

7.5.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智能化系統各機房位置應根據通信外線進

戶方向、設備荷載、線路進出機房路由及機房運行環境等因素確定。

7.5.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后的雷電防護等級,應根據建筑物內設置的

防雷裝置對雷電電磁脈沖的攔截效率或電子信息系統的重要性確定,

其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5034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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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火設計

8.1一般規定

8.1.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實施前應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8.1.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防火設計,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

請進行特殊消防設計:

1涉及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

術標準要求的;

2因保護需要,其他經消防安全評估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

標準確有困難的。

8.2建筑防火

8.2.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平面布局、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安全疏

散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標準的規定;工業遺產類及具有較高價值類

老舊廠房中保留建筑的防火間距可維持現狀,同時應明確可能的火災

危害,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消防論證,采取相應加強措施。

8.2.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中鋼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國家現行標

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的規定,當耐火極限不大于2.0h時,可采用膨脹型鋼結構防火涂料。

8.2.3老舊廠房更新改造中承受豎向荷載的加固構件耐火極限應符合

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僅用于抗震加固的新增構件可不進行防火保護;

承受豎向荷載作用的消能器應按主體結構的要求進行防火保護,不承

受豎向荷載的消能器可不進行防火保護。

8.2.4當保留的老舊廠房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人員活動的最高樓層

的樓面建筑完成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對高度不大于18m時,可按多層建

筑進行人員疏散及救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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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消防設施與消防供電

8.3.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的消防水池宜利用現有工業水設施進行改造。

8.3.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中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當同時滿足下列各

項條件時,其防煙設施可維持現狀:

1地下樓層為非人員密集場所;

2地下樓層的疏散樓梯間僅服務地下一層;

3地下樓層疏散樓梯間入口前設置防火隔間等分隔措施。

8.3.3當現狀市政供電電源難以滿足改造后的消防用電設備負荷等級

時,應增設柴油發電機、蓄電池等自備電源。

8.3.4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間,需要設置兩種及以上火災參數的火

災探測器時,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火災探測器可作為第二種

火災參數的火災探測器;此時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探測報警

信號應作為該場所聯動控制信號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其探測保

護范圍應全面覆蓋所在的探測區域。

8.4消防救援條件

8.4.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應根據現行標準落實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

操作場地、消防救援窗口和消防電梯等滅火救援設施;工業遺產類老

舊廠房如果現狀場地條件不足,可維持現狀,并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

件進行消防論證,以采取相應加強措施。

8.4.2工業遺產類老舊廠房的消防救援窗口無法滿足現行標準時,應

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消防論證,以采取相應加強措施,使之達

到強制性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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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綠色低碳

9.0.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宜進行被動式設計,宜合理利用原有通風、

采光設施,改善室內通風、采光效果。

9.0.2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宜保留建筑內部經評估可繼續使用的構件,

減少建材消耗。

9.0.3老舊廠房室內大空間利用宜靈活可變,新建隔斷隔墻宜采用便

于拆改、便于再利用的板材隔墻、骨架隔墻、活動隔墻、玻璃隔墻等

隔斷隔墻,并采取合理的抗震構造。

9.0.4老舊廠房室內、室外立面裝飾材料應與原有廠房建筑風貌相協

調,宜選用耐久性好的環保材料。

9.0.5老舊廠房更新改造宜合理保留具有遮陽功能的構件,并應滿足

室內熱舒適性要求。

9.0.6老舊廠房保留的圍護結構,其隔聲性能較低時,宜通過合理的

空間劃分,將其劃分至隔聲、噪聲要求較低的功能空間。

9.0.7當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為高度超過10m的高大空間場所,僅要求

下部區域保持一定的溫濕度時,宜采用分層空調。

9.0.8具有一定價值類老舊廠房及一般類老舊廠房的平屋面,在結構

荷載允許的條件下,宜設置太陽能光伏系統;坡屋面廠房在不影響廠

房建筑風貌時,可設置太陽能光伏系統。

9.0.9當老舊廠房增設光伏系統且不能全部自身消納時,可增加儲能

系統,儲能系統應符合北京市地方現行標準《電力儲能系統建設運行

規范》DB11/T1893的規定,儲能容量不宜超過500kWh。

9.0.10當室外、室內空間均為原有老舊廠房建筑風貌展示區而無法滿

足單一構件傳熱系數要求時,應通過整體建筑性能權衡計算提升節能

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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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老舊廠房更新改造設計應進行碳排放評估,制定合理的減碳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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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老舊廠房評估內容

表A.0.1老舊廠房評估內容表

序號評估類別評估要素評估情況

是否正在使用

現狀建筑使

1維修維護情況

用情況

設備設施情況

周邊用地性質

2周邊環境

周邊建筑情況

現狀評估

3現狀交通周邊慢行、車行交通情況

用地內部景觀、水等資源狀況

用地外部景觀、水等資源狀況

4現狀資源

用地周邊現狀人口、旅游、公

共服務設施等資源狀況

區域規劃用地資源

5區位資源區域規劃產業資源

區域歷史文化資源

區域自然景觀資源

6生態資源區域規劃景觀資源

資源評估古樹名木資源

區域規劃道路資源

7交通資源區域規劃公共交通資源

區域規劃慢行系統資源

國家、地方相關政策

8政策資源

各部委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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