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_第1頁
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_第2頁
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_第3頁
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_第4頁
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從董如彬案透視網絡言論與法律邊界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空間已深度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信息傳播、社交互動和輿論表達的重要平臺。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5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67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5.6%。網絡在為人們提供便捷信息交流和表達渠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網絡謠言的滋生與傳播便是其中的突出問題之一。網絡謠言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危害后果嚴重等特點,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眾利益和社會公信力。近年來,各類網絡謠言事件頻發,如“蛆橘事件”導致全國柑橘嚴重滯銷,果農遭受巨大經濟損失;響水縣“爆炸謠言”引發群眾恐慌性大逃亡,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傷的悲劇。這些案例充分凸顯了網絡謠言的破壞力,也反映出規范網絡言論、打擊網絡謠言的緊迫性。董如彬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網絡犯罪案件。董如彬,網名“邊民”,利用其網絡影響力,在網絡平臺上實施了一系列違法行為。他不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公眾,還通過“有償發帖”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董如彬案的判決結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有償發帖”行為的法律定性、尋釁滋事罪中“公共場所”和“虛假信息”的概念界定等問題上。這些爭議反映出在網絡環境下,傳統法律在適用和解釋上面臨的挑戰,也凸顯了深入研究此類案件的必要性。研究董如彬案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從理論層面來看,有助于深入探討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傳統罪名在網絡犯罪中的適用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完善網絡犯罪的刑法理論體系。通過對董如彬案中“有償發帖”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分析,可以厘清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等要件在網絡環境下的具體認定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準確的理論指導。從實踐層面而言,董如彬案的研究對規范網絡言論、打擊網絡犯罪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通過剖析案件中網絡謠言的傳播機制、危害后果以及法律規制的難點和重點,可以為制定更加有效的網絡監管政策和法律措施提供依據,提高司法機關打擊網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在面對類似網絡謠言案件時,司法機關可以借鑒董如彬案的審判經驗和法律適用方法,準確認定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從而有效遏制網絡謠言的傳播,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定和諧。1.2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文在研究董如彬案時,綜合運用了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案例分析法是本文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通過對董如彬案的具體案情、司法判決過程以及判決結果進行詳細分析,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爭議焦點。在分析董如彬“有償發帖”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時,詳細梳理了其接受委托、編造虛假信息、發布帖文以及收取費用等一系列行為細節,結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深入探討,從實際案例出發,為理論分析提供了堅實的事實基礎,增強了研究結論的說服力。文獻研究法也貫穿于整個研究過程。廣泛查閱了與網絡犯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相關的學術著作、期刊論文、司法解釋以及新聞報道等資料。通過對這些文獻的梳理和分析,了解學界和實務界對相關問題的研究現狀和觀點分歧,從而為本研究提供豐富的理論支持和參考依據。在探討尋釁滋事罪中“公共場所”的概念界定時,參考了于志剛在《網絡謠言與網絡***背道而馳》一文中提出的網絡空間屬于公共場所范疇的觀點,并結合其他學者的不同見解進行綜合分析,使研究更加全面、深入。在創新點方面,本文嘗試從多視角對董如彬案進行分析。不僅從刑法學的角度對案件涉及的罪名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探討,還從法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網絡謠言對社會秩序、公眾心理以及社會信任體系的影響,從傳播學的角度研究了網絡謠言的傳播機制和特點,為全面理解網絡謠言犯罪提供了更豐富的視角。此外,本文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在研究過程中,將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刑法理論與董如彬案的具體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檢驗和完善相關理論,同時也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網絡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參考和指導,力求在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之間搭建起一座有效的橋梁,使研究成果更具實際價值和可操作性。二、董如彬案全景呈現2.1董如彬個人背景與網絡“成名”之路董如彬,1962年出生于云南省西雙版納,擁有大專文化程度。他的早期經歷頗為曲折,曾在西雙版納某中學擔任教師,但因參與走私和聚眾賭博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從而離開了教師崗位。此后,董如彬輾轉廣東、海南等地嘗試經商,然而未能取得成功,最終回到昆明,先后在《生活新報》、新浪網云南頻道任職,后又因故離職。2007年,董如彬在天涯社區、凱迪社區等網絡論壇發表多篇帖文,這些帖文憑借獨特的觀點和犀利的言辭,成功吸引了網民的關注,他也自此成為云南知名網絡寫手。2008年3月,他更是被某媒體評為“云南省十大網絡牛人”,這一榮譽進一步提升了他在網絡領域的知名度,為他后續的網絡活動奠定了基礎。真正讓董如彬走進廣大網民視野,并使其聲名大噪的關鍵事件,是2009年發生的“躲貓貓事件”。當時,這起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成為輿論焦點。董如彬作為網絡輿論監督員參與其中,他憑借在網絡上積累的影響力,積極發表觀點和評論,吸引了大量網友的關注和討論。此后的兩年間,他充分利用微博這一平臺,大量轉發和評論國內、省內熱點事件,通過對各類熱點話題的持續參與和發聲,他的粉絲量急劇增加,在騰訊和新浪微博上的粉絲分別劇增到了6萬和4萬余名,一時間聲名遠揚,成為云南名副其實的“網絡大V”。在這一階段,董如彬在網絡上塑造了一個積極關注社會問題、敢于發聲的“意見領袖”形象。他頻繁參與各類熱點事件的討論,對社會現象進行點評,看似站在民眾的立場,為公眾發聲,贏得了眾多網民的信任和支持。他的言論往往具有較強的煽動性和話題性,能夠迅速引發網友的共鳴和關注,使得他在網絡空間中的影響力不斷擴大。他在“躲貓貓事件”中的表現,讓許多網民認為他是正義的代表,敢于挑戰權威,追求真相,這種形象的塑造為他后續的網絡活動積累了大量的人氣和資源。2.2案件關鍵事實與發展脈絡2013年8月底,昆明市公安機關在查處一起治安違法案件時,根據涉案人員的主動揭發,獲取了云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東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的犯罪線索。經進一步偵查查明,2011年6月,董如彬在沒有真實出資的情況下,伙同他人虛報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0萬元,欺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了該公司。9月10日,董如彬因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這成為了整個案件調查的開端。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開展,警方發現董如彬的違法犯罪行為遠不止虛報注冊資本這一項。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董如彬、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編造虛假信息、帖文,提供網絡有償服務。2011年3月,昆明某企業法人黎某某找到董如彬,以9萬元為酬金,委托他對與其有矛盾的黃氏四兄弟進行惡意炒作。董如彬迅速召集人員策劃,將黃氏四兄弟與昆明市公安局曾經打擊過的“洪興幫”黑惡勢力團伙聯系在一起,編造黃氏兄弟系黑社會組織成員等帖文,如《當今云南現實中的鵝城(尋甸黃四狼和他的同伙們)》等,并在互聯網上發布。這些帖文總點擊量超過48萬次,“黃四狼”事件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關注,給黃氏四兄弟的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導致他們名譽掃地,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嚴重干擾。2012年8月,景洪市晟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孫某、孫某某因與云南省住建廳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委托董如彬進行炒作。董如彬伙同侯鵬,虛構事實,編造晟華公司員工與省住建廳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及沖突原因的信息,并在互聯網發布,收取孫某某人民幣15萬元。他們發布的帖文諸如“兒子打老子,景洪開發商打了住建廳檢查組,打得好啊”“住建廳處長景洪挨打,地產公司老總稱冤枉”等,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引發了大量網民的圍觀和討論,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也給相關政府部門的形象帶來了負面影響。2012年11月,云南呈貢德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某為改善其樓盤銷售現狀,委托董如彬以炒作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為手段,企圖達到關停火電廠的目的。董如彬伙同侯鵬以及段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指使王某某杜撰帖文,如《宣威來賓虎頭村,世界第一“癌癥村”是怎么煉成的?》等在互聯網發布。董如彬等人還將網絡上搜集到的西北某火電廠污染的論文和數據移花接木到宣威電廠身上,以增強虛假信息的可信度。這次炒作總點擊量超過15萬次,董如彬、侯鵬收取張某某人民幣10萬元。這一行為不僅誤導了公眾對宣威火電廠的認知,還引發了當地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恐慌,對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2013年5月,云南旅游包機公司副總經理錢某因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委托董如彬以8萬元的費用炒作其被判決一事。董如彬虛構事實撰寫帖文《云南航空界大佬之死:億萬家財盡付風流帳?》,文中以揣測的語氣分析云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劉某(已病故)的死因,包含諸多不實和不當內容,如稱劉某之死是“春藥過量,馬上風”等,還宣稱劉某生前有違法違紀問題等。董如彬指使侯鵬及馮某(另案處理)將帖文發布至互聯網,期間錢某支付給董如彬人民幣5000元。該帖文在網絡上傳播后,引發了公眾對相關人員的無端猜測和不良輿論,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名譽和社會形象。除了上述有償發帖的非法經營行為外,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10?5”湄公河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董如彬為提高其網絡知名度,增加網民的關注程度,利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QQ空間、天涯社區等網絡平臺散布了大量編造的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他宣稱“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等,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期間他共在網上編造傳播相關不實言論443條,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就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31.5萬次。他的這些言論嚴重混淆視聽,誤導了公眾對案件的認知,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給參與湄公河慘案偵破的民警名譽、情感造成了損害,挫傷了群眾的感情,損害了國家形象。2013年9月12日,侯鵬在昆明市治安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間,主動交代了其參與非法經營的事實,選擇投案自首。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經過全面、深入的偵查后,以被告人董如彬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將案件送至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對董如彬和侯鵬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董如彬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侯鵬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非法經營共同犯罪中,公訴機關認為董如彬是主犯,侯鵬是從犯并具有自首情節,對侯鵬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4年6月30日,案件在昆明市五華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董如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他聲稱在指控的事實中,自己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虛假,且其供述系偵查機關非法獲取,取證程序違法;他堅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董如彬的辯護人也提出了多項辯護意見,包括此案偵查與公訴程序違法,非法經營罪中認定被告人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公訴機關并未舉證證明被告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事實,故非法經營罪不能成立;控方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主觀明知所發布的信息虛假,發布信息未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后果,董如彬行為屬于言論自由范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等。侯鵬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侯鵬的辯護人提出,如果侯鵬被認定有罪,同意公訴機關關于侯鵬屬于從犯并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但同時提出涉案帖文的表述并無違法之處,被告人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不等于故意發布虛假信息,且有關信息的真實性尚無定論,故侯鵬的行為不應評判為犯罪等辯護意見。2014年7月15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如彬、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非法經營的數額均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系主犯,應當對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侯鵬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而且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此外,董如彬編造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如彬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侯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董如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證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改判無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審理。經過全面審查,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4年12月4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一終字第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董如彬案塵埃落定。2.3案涉核心罪名與法律依據在董如彬案中,涉及的核心罪名包括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這些罪名的認定均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條款支撐。虛報注冊資本罪是董如彬案中的一項重要指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2011年6月,董如彬在沒有真實出資的情況下,伙同他人虛報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0萬元,欺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了云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行為完全符合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董如彬明知自己沒有真實出資卻故意實施虛報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他通過虛假手段獲取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達到1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公司登記管理秩序,損害了市場的誠信基礎,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經營罪也是董如彬被指控的關鍵罪名之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在網絡環境下,相關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對網絡信息服務的經營活動進行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在董如彬案中,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董如彬、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編造虛假信息、帖文,提供網絡有償服務。他們接受他人委托,針對不同事件編造虛假信息,如將黃氏四兄弟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編造晟華公司員工與省住建廳工作人員沖突的虛假信息,虛構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以及云南航空界大佬死因等虛假帖文,并在互聯網上發布,收取高額費用。他們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也誤導了公眾的認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從非法經營的數額來看,董如彬參與非法經營4起,數額為人民幣345000元,侯鵬參與非法經營3起,數額為人民幣255000元,均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尋釁滋事罪同樣是本案的重要指控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空間已成為公眾交流和獲取信息的重要場所,具有公共場所的屬性。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10?5”湄公河案件處理過程中,董如彬為提高其網絡知名度,利用新浪微博、騰訊微博、QQ空間、天涯社區等網絡平臺散布了大量編造的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宣稱“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等。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期間他共在網上編造傳播相關不實言論443條,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就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31.5萬次。他的這些行為在網絡空間中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嚴重混淆視聽,誤導了公眾對案件的正確認知,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損害了國家形象和參與案件偵破民警的名譽,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董如彬案中涉及的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均是依據相關法律條款,結合其具體的犯罪行為和造成的危害后果進行認定的。這些罪名的準確適用,彰顯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也為規范網絡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三、董如彬案犯罪行為剖析3.1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操作2011年6月,董如彬試圖成立云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然而他在沒有真實出資的情況下,卻打起了歪主意,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司登記。他伙同他人,以7500元的費用,委托昆明一家中介公司為其墊資100萬元進行驗資。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董如彬與中介公司相互勾結,通過偽造出資證明、虛構資金往來等手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公司已足額繳納注冊資本。在申請公司登記時,董如彬提交的材料中,顯示公司股東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了各自的出資額,注冊資本達到了100萬元。但實際上,這些資金只是在驗資過程中短暫存在,驗資完成后,中介公司便迅速將墊資的100萬元抽回,整個過程完全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通過這種欺詐手段,董如彬成功欺騙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于2011年6月注冊登記成立了云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法規,破壞了市場的誠信基礎和公平競爭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登記機關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更是將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認定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董如彬虛報注冊資本100萬元成立公司,其數額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這種行為不僅誤導了市場主體對公司實力和信用的判斷,還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經濟糾紛和風險。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如果公司因資金不足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在面臨債務糾紛時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將會損害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董如彬的這一行為也損害了其他依法依規進行公司登記的企業的利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使得那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3.2網絡惡意炒作的商業鏈條3.2.1有償發帖與策劃流程在董如彬案中,有償發帖與策劃流程呈現出高度組織化和專業化的特點,形成了一條完整的商業鏈條。一切始于接受委托。董如彬利用其在網絡上積累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吸引了眾多有惡意炒作需求的委托人。這些委托人往往出于各種目的,如商業競爭、個人恩怨等,尋求董如彬的幫助。2011年3月,昆明某企業法人黎某某因與黃氏四兄弟存在矛盾,便找到董如彬,以9萬元的酬金委托他對黃氏四兄弟進行惡意炒作。2012年8月,景洪市晟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孫某、孫某某因與云南省住建廳工作人員發生糾紛,也委托董如彬進行炒作,并支付了15萬元。這些委托人看中的正是董如彬在網絡上制造輿論熱點的能力,期望通過他的操作達到損害對手聲譽、實現自身利益訴求的目的。接受委托后,編造帖文成為關鍵環節。董如彬會迅速召集團隊成員,包括網絡寫手、策劃人員等,精心策劃編造虛假帖文。他們會根據委托事項和目標對象,挖掘能夠吸引眼球的“爆點”,并運用夸張、歪曲、虛構等手段撰寫帖文。在炒作黃氏四兄弟時,正值電影《讓子彈飛》熱播,董如彬團隊便借用電影情節,將黃氏四兄弟說成“黃四狼”,并將他們與昆明警方此前打掉的“洪興幫”黑社會性質組織聯系在一起,編造出黃氏兄弟系黑社會組織成員等帖文,如《當今云南現實中的鵝城(尋甸黃四狼和他的同伙們)》。在炒作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事件時,為了增強虛假信息的可信度,董如彬指使王某某杜撰帖文,還授意網絡寫手段某某從“專家學者”的角度,將網絡上搜集到的西北某火電廠污染的論文和數據移花接木到宣威電廠身上,撰寫了《世界第一“癌癥村”形成的罪魁禍首》等帖文。這些帖文往往包含大量虛假信息和煽動性內容,旨在誤導公眾,引發輿論關注。雇傭“水軍”進行頂帖、跟帖造勢也是不可或缺的步驟。為了讓編造的帖文迅速傳播并成為網絡熱點,董如彬會安排技術人員購買大量“馬甲”賬號,同時雇傭“水軍”。這些“水軍”會按照董如彬的指示,在各大網絡論壇、社交媒體平臺上對帖文進行頂帖、跟帖,營造出帖文受到廣泛關注和討論的假象。在炒作“黃四狼”事件時,董如彬安排人員撰寫文章,使前后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形成交鋒,吸引網民持續關注,同時通過“水軍”的大量頂帖、跟帖,讓相關帖文的總點擊量超過48萬次。在“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的炒作中,董如彬安排下屬用買來的多個馬甲號在網絡上發貼39篇,短時間內總點擊量就超過了15萬次。“水軍”的參與使得虛假信息能夠在網絡上迅速擴散,誤導更多網民。董如彬還會適時發表評論,并邀約一些“網絡推手”和知名博主參與評論,進一步擴大事件的影響力。他會利用自己在網絡上的“大V”身份,對帖文進行點評和轉發,引導輿論走向。他還會邀請其他有影響力的網絡人物加入討論,吸引傳統媒體的關注和跟進報道。在“黃四狼”事件的炒作中,董如彬將帖文轉載到自己的微博里,并發表攻擊性評論,稱“黃氏四兄弟就是黑社會”,同時邀約一些“網絡推手”和知名博主參與評論,引起云南某報引用帖文內容跟進報道。通過這種方式,原本虛假的信息在網絡上迅速發酵,成為社會熱點話題,達到了董如彬等人非法獲利的目的。3.2.2利益驅動下的虛假信息炮制在董如彬案中,經濟利益成為驅動虛假信息炮制的核心因素。董如彬及其團隊成員為了獲取高額報酬,不惜違背道德和法律底線,憑空捏造或歪曲事實,炮制出一系列虛假信息。在“黃四狼”事件中,昆明某企業法人黎某某為了報復與自己有矛盾的黃氏四兄弟,出資9萬元委托董如彬進行惡意炒作。董如彬及其團隊在利益的驅使下,完全無視事實真相,編造出黃氏四兄弟是黑惡勢力成員的虛假帖文。他們將黃氏四兄弟與昆明警方曾經打擊過的“洪興幫”黑惡勢力團伙聯系在一起,稱黃氏四兄弟手下有“天聾”“地啞”等打手,橫行鄉里、無惡不作。這些虛假內容極具煽動性,容易引發公眾對黃氏四兄弟的恐懼和厭惡情緒。在帖文發布后,“黃四狼”一度成為網民熱議、謾罵的對象,黃氏四兄弟的名譽受到了極大損害,正常生活和工作陷入混亂。而董如彬及其團隊則順利獲取了9萬元的報酬,實現了經濟利益的獲取。在“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中,云南某房地產老板為了改善其樓盤銷售現狀,企圖通過炒作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達到關停火電廠的目的,從而提升自己樓盤的銷售業績。他委托董如彬進行炒作,并支付了10萬元。董如彬等人在利益的誘惑下,指使王某某以“癌癥村”村民的口吻杜撰帖文,如《云南第一“癌癥村”是怎樣煉成的》,還授意網絡寫手段某某從“專家學者”的角度撰寫虛假帖文《世界第一“癌癥村”形成的罪魁禍首》。他們甚至將網絡上搜集到的西北某火電廠污染的論文和數據移花接木到宣威電廠身上,以增強虛假信息的可信度。這些虛假帖文在網絡上傳播后,引發了當地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恐慌,給宣威火電廠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而董如彬及其團隊則從中獲利10萬元。在“航空界大佬風流死”事件中,云南旅游包機公司副總經理錢某因對法院的判決不滿,委托董如彬以8萬元的費用炒作其被判決一事。董如彬為了獲取這筆報酬,虛構事實撰寫帖文《云南航空界大佬之死:億萬家財盡付風流帳?》。文中以揣測的語氣分析云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劉某(已病故)的死因,包含諸多不實和不當內容,如稱劉某之死是“春藥過量,馬上風”等,還宣稱劉某生前有違法違紀問題等。這些虛假信息嚴重損害了劉某及其家屬的名譽,也在網絡上引發了不良輿論,但董如彬卻為了經濟利益不顧后果地進行炮制和傳播。在利益驅動下,董如彬案中的虛假信息炮制行為不僅對個人名譽、企業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誤導了公眾的認知,破壞了網絡環境的健康和穩定。這種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擇手段的行為,充分暴露了網絡惡意炒作的危害性,也凸顯了加強網絡監管和打擊網絡犯罪的緊迫性和重要性。3.3尋釁滋事的網絡行徑3.3.1湄公河案件的造謠誤導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間,“10?5”湄公河案件成為舉國關注的焦點,這起案件涉及13名中國船員在湄公河泰國水域被殘忍殺害,性質極其惡劣,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憤慨和高度關注。然而,董如彬卻為了提高自身網絡知名度,增加網民的關注程度,利用這一熱點事件,在網絡平臺上展開了一系列令人不齒的造謠誤導行為。他借助新浪微博、騰訊微博、QQ空間、天涯社區等多個網絡平臺,肆無忌憚地散布大量編造的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他宣稱“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這種毫無根據的謠言極具蠱惑性,嚴重違背了案件的事實真相。董如彬還編造了諸如“中國船員是被泰國警方和毒販勾結殺害,背后有復雜的政治背景”“中國政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偏袒行為”等虛假內容。這些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引發了大量網民的圍觀和討論。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期間他共在網上編造傳播相關不實言論443條,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就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31.5萬次。董如彬在編造虛假信息時,往往運用夸張、歪曲的手法,以吸引網民的眼球。他會故意夸大案件中的某些細節,將個別現象無限放大,制造出一種緊張、神秘的氛圍,讓不明真相的網民產生恐慌和疑惑。他還會引用一些看似權威的“消息來源”,實則是自己虛構或者歪曲的內容,以增強虛假信息的可信度。他在帖文中聲稱自己有“內部消息”,但卻無法提供任何真實可靠的證據,完全是在誤導公眾。董如彬在網絡上發表這些虛假信息時,還常常使用一些情緒化的語言,煽動網民的情緒。他會故意挑起網民對政府和執法機關的不滿和質疑,引發社會矛盾。他在帖文中指責政府在案件處理上不作為、不公正,煽動網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導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網民跟風指責,在網絡上形成了一股不良的輿論風氣。3.3.2對個人與社會秩序的破壞董如彬在湄公河案件中的造謠誤導行為,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對個人和社會秩序都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對受害人家屬而言,董如彬的行為是雪上加霜,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在經歷了親人慘遭殺害的悲痛之后,他們本應得到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案件也應得到公正、透明的處理。然而,董如彬的謠言卻使他們陷入了更加痛苦的境地。這些謠言讓受害人家屬對案件的真相產生了更多的疑惑和擔憂,他們原本渴望通過法律途徑為親人討回公道,卻因為董如彬的造謠誤導,導致部分網民對案件的誤解,甚至對受害人家屬產生了質疑和指責,這無疑是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嚴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給他們的心理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在社會公共秩序方面,董如彬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他的謠言引發了公眾的恐慌和不安,導致社會輿論陷入混亂。許多網民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被他的謠言誤導,對政府和執法機關產生了不信任感,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在網絡上,關于湄公河案件的討論被董如彬的謠言所主導,正常的輿論監督和理性討論被淹沒,公眾的關注點被轉移,無法集中精力關注案件的真實進展和解決。這種混亂的輿論環境也給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和復雜性,影響了社會的正常運轉。董如彬的行為還對網絡輿論環境造成了極大的污染。他作為網絡“大V”,擁有大量的粉絲和較高的網絡影響力,他的言論往往能夠迅速傳播并引發廣泛關注。然而,他卻利用這種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公眾,為網絡輿論環境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他的行為破壞了網絡空間的誠信和秩序,讓網民對網絡信息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降低了網絡平臺的公信力。許多網民在看到董如彬的虛假信息后,對網絡上的其他信息也持懷疑態度,不敢輕易相信,這嚴重影響了網絡信息的正常傳播和交流,阻礙了網絡輿論環境的健康發展。董如彬在湄公河案件中的尋釁滋事網絡行徑,對個人和社會秩序造成了多方面的嚴重破壞,充分暴露了網絡謠言的危害性,也凸顯了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四、董如彬案法律問題探究4.1網絡言論自由與法律界限的界定4.1.1憲法保障與限制原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我國憲法中有著明確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一規定從根本大法的層面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為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表達自己的觀點、意見和想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網絡言論自由作為言論自由在互聯網時代的延伸,同樣受到憲法的保護。在網絡環境下,公民可以通過各種網絡平臺,如社交媒體、論壇、博客等,自由地發表自己對社會熱點問題、公共事務以及個人生活等方面的看法,這不僅有助于公民個人的思想表達和情感宣泄,也為社會的信息交流和民主決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多元的視角。憲法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行使言論自由的限制原則。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一限制原則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強調公民在享受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能以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為代價來追求個人的言論自由。當公民的言論涉及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惡意詆毀他人名譽,侵犯他人隱私等情況時,就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理范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一限制原則的存在,旨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穩定和諧,確保公民的各項權利能夠在一個有序的法治環境中得到實現。在司法實踐中,諸多案例都充分體現了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原則。在“秦火火案”中,秦志暉(網名“秦火火”)在網絡上編造、散布一系列虛假信息,如“7?23”動車事故中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雷鋒生活奢侈、張海迪擁有日本國籍等,這些言論嚴重損害了國家形象、英雄烈士的名譽以及公眾的知情權。他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中關于公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規定,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一案例中,秦志暉的言論自由并未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他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憲法所允許的界限,對社會秩序和他人權益造成了嚴重的破壞。4.1.2董如彬案中的界限突破在董如彬案中,董如彬的行為清晰地展現了對網絡言論自由法律邊界的嚴重突破,其行為性質惡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廣泛而深遠。在非法經營方面,董如彬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編造虛假信息、帖文,提供網絡有償服務。他接受他人委托,針對不同對象和事件,編造出大量毫無事實依據的虛假內容。在“黃四狼”事件中,他將黃氏四兄弟與黑惡勢力無端聯系在一起,編造出他們是黑社會組織成員、橫行鄉里、無惡不作等虛假信息,并在網絡上大肆傳播。這些虛假信息嚴重損害了黃氏四兄弟的名譽權,使他們在社會上遭受了無端的指責和誤解,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極大的干擾。董如彬的這種行為,完全違背了憲法中關于公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不惜犧牲他人的名譽,突破了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在“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中,董如彬為了幫助房地產老板達到關停火電廠以提升樓盤銷售業績的目的,編造了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的虛假信息。他指使他人杜撰帖文,還將網絡上搜集到的其他火電廠的污染數據移花接木到宣威電廠身上,以此增強虛假信息的可信度。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后,引發了當地群眾對環境污染問題的恐慌,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也損害了宣威火電廠的企業形象和經濟利益。董如彬的這一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的穩定和公眾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影響,明顯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理范疇。在尋釁滋事方面,董如彬在“10?5”湄公河案件處理過程中,編造大量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他宣稱“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還編造中國政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偏袒行為等虛假內容。這些虛假信息和煽動性言論在網絡上迅速傳播,引發了大量網民的圍觀和討論,嚴重混淆視聽,誤導了公眾對案件的正確認知。他的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損害了國家形象和參與案件偵破民警的名譽,挫傷了群眾的感情。董如彬在明知自己言論虛假的情況下,故意在網絡上散布,其目的并非是正當的言論表達,而是為了吸引眼球、提高自身網絡知名度,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中關于公民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規定,突破了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董如彬案充分警示我們,網絡言論自由并非毫無限制,公民在網絡空間中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的尊嚴和形象,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董如彬案法律問題探究4.2非法經營罪在網絡環境的適用4.2.1網絡有償服務與非法經營認定在董如彬案中,其網絡有償提供虛假信息服務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有著清晰且嚴謹的法律邏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從主觀方面來看,董如彬具有明顯的營利目的。他接受昆明某企業法人黎某某的委托,對黃氏四兄弟進行惡意炒作,收取酬金9萬元;接受景洪市晟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孫某、孫某某的委托,編造虛假信息并發布,收取15萬元;接受云南呈貢德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某的委托,炒作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事件,收取10萬元;接受云南旅游包機公司副總經理錢某的委托,炒作其被判決一事,收取費用8萬元(實際已收取5000元)。這些行為充分表明,董如彬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主動參與并組織實施了網絡有償服務活動,其主觀上的營利目的十分明確。在客觀方面,董如彬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他編造大量虛假信息,如將黃氏四兄弟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編造晟華公司員工與省住建廳工作人員沖突的虛假信息,虛構宣威火電廠污染致癌以及云南航空界大佬死因等虛假帖文,并通過網絡平臺發布。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誤導了公眾的認知,引發了社會輿論的混亂。它們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在“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中,董如彬的虛假炒作導致當地群眾對火電廠產生恐慌,影響了火電廠的正常生產經營,也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負面影響。他的行為還破壞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的誠信基礎,使得公眾對網絡信息的真實性產生懷疑,阻礙了網絡信息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董如彬的非法經營數額也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他參與非法經營4起,數額為人民幣345000元,遠遠超過了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綜合主客觀方面的因素,董如彬網絡有償提供虛假信息服務的行為完全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4.2.2與傳統非法經營行為的異同網絡環境下的非法經營行為與傳統非法經營行為存在諸多相同之處,同時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差異,這些異同點在董如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二者在本質上都違反了國家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傳統非法經營行為,如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和消費者的權益。在董如彬案中,其網絡有償提供虛假信息服務的行為同樣違反了國家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擾亂了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損害了被惡意炒作對象的名譽權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在認定標準上,都需要考慮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傳統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通常會考量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以及是否因同種行為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等因素。在董如彬案中,其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也遵循了類似的標準。法院在判定董如彬構成非法經營罪時,不僅考慮了他通過網絡有償服務獲取的非法經營數額,還綜合考量了其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嚴重擾亂程度,以及對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后果。網絡環境下的非法經營行為與傳統非法經營行為相比,也具有顯著的差異。從行為方式來看,網絡非法經營行為具有虛擬性和隱蔽性。傳統非法經營行為往往發生在現實的物理空間中,行為主體和行為過程相對較為直觀,容易被察覺和監管。而網絡非法經營行為依托于互聯網平臺,行為主體可以通過虛擬身份進行操作,行為過程在網絡空間中進行,具有很強的隱蔽性。董如彬在實施網絡有償發帖行為時,利用多個網絡賬號和“馬甲”,通過互聯網遠程操作,很難被及時發現和追蹤,這使得監管難度大大增加。網絡非法經營行為的傳播速度極快,影響范圍也極為廣泛。傳統非法經營行為的影響通常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圍和特定的人群。而網絡具有強大的傳播能力,信息可以瞬間傳遍全球。董如彬編造的虛假信息和帖文,通過各大網絡平臺迅速傳播,短時間內就能夠引起大量網民的關注和討論,其影響范圍遠遠超出了傳統非法經營行為。在“黃四狼”事件中,相關帖文的總點擊量超過48萬次,“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的帖文總點擊量超過15萬次,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對當事人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大的沖擊。在證據收集和固定方面,網絡非法經營行為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傳統非法經營行為的證據多為實物證據,如貨物、賬本等,相對容易收集和固定。而網絡非法經營行為的證據主要存在于網絡服務器和電子設備中,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容易被刪除、篡改或滅失。在董如彬案的偵查過程中,警方需要運用專業的技術手段,對大量的電子數據進行收集、分析和鑒定,以獲取能夠證明其非法經營行為的有效證據,這對司法機關的技術能力和偵查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網絡環境下的非法經營行為與傳統非法經營行為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認識和把握這些異同點,對于準確認定網絡非法經營行為,有效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信息服務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四、董如彬案法律問題探究4.3尋釁滋事罪在網絡空間的延伸4.3.1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標準在網絡空間中,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標準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特定的構成要素。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必須具備故意的心理狀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網絡公共秩序,卻仍然積極主動地實施相關行為。在董如彬案中,董如彬在“10?5”湄公河案件處理期間,明知自己編造的“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等言論是虛假信息,卻故意在多個網絡平臺上散布,其目的就是為了吸引眼球、提高自身網絡知名度,這種主觀故意十分明顯。在客觀行為方式上,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其一,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且情節惡劣。這要求行為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長期且多次在網上用侮辱性語言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攻擊,對他人的名譽、精神狀態等造成嚴重損害。若有人在網絡上持續數月對某公眾人物進行辱罵,使用極其惡劣的語言,導致該公眾人物精神抑郁,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嚴重影響,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網絡尋釁滋事。其二,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引發起哄鬧事,致使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董如彬編造大量關于湄公河案件的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這些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評論,引發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導致網絡輿論陷入混亂,公眾對案件的正確認知被誤導,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符合這一行為方式的認定標準。關于情節認定,對于辱罵、恐嚇行為,需達到情節惡劣程度。這包括多次實施相關行為、造成他人自殺等嚴重后果、引發一定范圍社會恐慌或不良影響等情況。對于編造虛假信息散布的行為,要看是否造成諸如相關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對政府部門正常工作造成重大干擾等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在董如彬案中,他編造的虛假信息不僅在網絡上引發了大量網民的圍觀和討論,還對參與湄公河慘案偵破的民警名譽、情感造成了損害,挫傷了群眾的感情,損害了國家形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達到了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方式以及行為所造成的情節和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這些要素都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才能準確認定為網絡尋釁滋事行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4.3.2對網絡公共秩序的維護意義將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入罪,對于維護網絡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網絡空間已成為公眾獲取信息、交流思想、表達意見的重要場所,與現實社會緊密相連,網絡公共秩序也成為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存在,嚴重破壞了網絡空間的正常秩序,進而對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產生負面影響。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入罪,能夠有效遏制網絡謠言的傳播。網絡謠言往往具有虛假性、煽動性和快速傳播的特點,一旦在網絡上擴散,容易引發公眾的恐慌和不安,擾亂社會秩序。董如彬在湄公河案件中的造謠行為,編造毫無根據的虛假信息,宣稱案件是政治陰謀,誤導了公眾對案件的認知,引發了社會的不安和恐慌。將此類行為入罪,能夠對潛在的造謠者形成強大的威懾,使其不敢輕易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從而減少網絡謠言的產生,維護網絡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入罪規定有利于保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在網絡環境下,尋釁滋事行為可能會對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以及企業的商業信譽等造成嚴重損害。董如彬編造虛假帖文對黃氏四兄弟進行惡意炒作,將他們與黑惡勢力聯系在一起,使黃氏四兄弟的名譽掃地,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極大干擾。通過將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入罪,能夠為公民和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借助法律手段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獲得應有的賠償和救濟,恢復被損害的名譽和權益。將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入罪,還能夠維護政府和執法機關的公信力。在網絡上編造和傳播損害政府和執法機關形象的虛假信息,會導致公眾對政府和執法機關產生不信任感,影響政府的正常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開展。董如彬在湄公河案件中編造關于政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偏袒行為的虛假信息,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入罪規定能夠對這類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消除公眾的誤解和疑慮,增強公眾對政府和執法機關的信任,保障政府和執法機關能夠順利履行職責,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秩序。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入罪對于維護網絡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是規范網絡環境、保障公民和社會合法權益的必要法律手段,有助于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和社會環境。五、董如彬案的社會影響與警示5.1對網絡生態環境的沖擊董如彬案的發生,猶如一顆重磅炸彈,在網絡生態環境中掀起了巨大的波瀾,對網絡信息真實性、網絡信任體系和網絡輿論導向都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在網絡信息真實性方面,董如彬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有組織地編造大量虛假信息。在“黃四狼”事件中,他將黃氏四兄弟與黑惡勢力無端關聯,編造出他們是黑社會組織成員、橫行鄉里的虛假內容。在“宣威電廠污染致癌”事件里,虛構火電廠污染事實,移花接木其他電廠的污染數據。這些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嚴重擾亂了網絡信息的真實性。網絡本應是一個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的平臺,人們在網絡上獲取信息,以了解社會動態、增長知識。然而,董如彬的行為使得網絡上充斥著大量虛假信息,網民在瀏覽網絡信息時,難以辨別真假,陷入信息迷霧之中。這不僅浪費了網民的時間和精力,還可能導致網民基于虛假信息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轉。虛假信息的泛濫也使得網絡信息的價值大打折扣,降低了網絡作為信息傳播平臺的公信力。網絡信任體系也因董如彬案受到了極大的沖擊。董如彬作為網絡“大V”,擁有大量粉絲和較高的網絡影響力,他的言論往往被網民所關注和信任。然而,他卻利用這種信任,傳播虛假信息,謀取非法利益。在“湄公河慘案”的造謠事件中,他編造虛假信息誤導公眾,損害了國家形象和執法機關的公信力。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網絡信任體系,使得網民對網絡上的信息和言論產生懷疑。當網民發現自己信任的網絡“大V”都在傳播虛假信息時,他們會對整個網絡環境失去信任,不再輕易相信網絡上的信息和言論。這種信任危機不僅影響了網民之間的交流和互動,也對網絡經濟、網絡社交等網絡活動的正常開展造成了阻礙。網絡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用戶對網絡平臺的信任,如電子商務平臺,如果用戶對網絡信息失去信任,就會對在平臺上進行交易產生顧慮,從而影響網絡經濟的發展。董如彬案還嚴重擾亂了網絡輿論導向。他故意利用社會敏感熱點問題,炮制謠言,引發網民的關注和討論,誤導網絡輿論走向。在“黃四狼”事件中,他通過編造虛假帖文,吸引網民關注,引發輿論對黃氏四兄弟的指責和謾罵,使得輿論偏離了事實真相。在“湄公河慘案”的造謠事件中,他編造虛假信息,惡意攻擊、詆毀國家、政府和執法機關形象,誤導公眾對國家權力和司法權威產生質疑。正常的網絡輿論導向應該是基于事實,引導公眾理性思考和討論問題,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而董如彬的行為卻使得網絡輿論被虛假信息所左右,引發網民的情緒性反應,破壞了網絡輿論的理性氛圍,導致網絡輿論陷入混亂,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監督和引導作用。這種混亂的網絡輿論環境也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進一步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董如彬案對網絡生態環境的沖擊是多方面的,充分暴露了網絡謠言對網絡生態環境的嚴重危害,也警示我們必須加強網絡監管,打擊網絡謠言,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生態環境。5.2對公眾法治觀念的觸動董如彬案的曝光和審判,猶如一場震撼社會的法治公開課,在公眾中引發了廣泛而深刻的討論,對公眾的法治觀念產生了多維度的觸動。案件促使公眾深入思考網絡行為的法律責任。在網絡時代,許多人習慣在網絡上自由地發表言論、分享信息,然而往往忽視了背后的法律風險。董如彬案讓公眾清晰地認識到,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任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有償發帖進行惡意炒作,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道德規范,更觸犯了法律紅線,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這讓公眾明白,即使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也不能隨心所欲地發布信息,必須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如果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一時的關注,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就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種認識的轉變,有助于引導公眾在網絡活動中更加謹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眾的法治觀念也在這一過程中得到了強化。董如彬案的審判過程和結果,成為了公眾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法律權威的生動教材。通過媒體的廣泛報道和社會各界的討論,公眾對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等相關法律條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認識到這些法律條款不僅僅是抽象的條文,而是與現實生活緊密相連,能夠切實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公眾的合法權益。公眾也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任何試圖挑戰法律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這種法治觀念的強化,將促使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夠更好地監督他人的行為,共同營造一個法治、和諧的社會環境。董如彬案還激發了公眾對網絡環境治理的關注和參與意識。案件所暴露出來的網絡謠言、惡意炒作等問題,讓公眾深刻認識到網絡環境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公眾開始反思網絡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參與到網絡環境治理的討論和行動中來。他們通過各種渠道表達自己對網絡環境治理的看法和建議,呼吁加強網絡監管,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秩序。一些公眾還主動參與到網絡舉報、監督等活動中,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網絡違法犯罪線索,為凈化網絡環境貢獻自己的力量。這種公眾參與意識的提升,將為網絡環境治理提供強大的社會支持,推動網絡環境的不斷改善。5.3對網絡監管與法律完善的啟示5.3.1加強網絡監管的必要性與措施在互聯網時代,網絡已深度融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信息傳播、社交互動和經濟活動的重要平臺。然而,網絡空間的開放性和虛擬性也帶來了諸多問題,網絡謠言、惡意炒作、虛假信息傳播等現象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董如彬案便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他利用網絡平臺編造虛假信息、進行有償發帖惡意炒作,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還對網絡生態環境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破壞。這充分凸顯了加強網絡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了有效加強網絡監管,需要完善監管機制,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避免出現監管空白和重疊的現象。建立跨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網信、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在處理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傳播事件時,網信部門負責監測和發現問題,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文化部門負責規范網絡文化內容,工商部門負責監管網絡經營活動,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維護網絡秩序。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網絡平臺的日常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對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對于網絡謠言的傳播者,不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如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判處有期徒刑等,讓違法者不敢輕易觸碰法律紅線。提升監管技術水平也是至關重要的。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違法犯罪手段日益復雜多樣,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應對。因此,需要加大對網絡監管技術研發的投入,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手段,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效率。通過大數據分析技術,可以對網絡輿情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及時發現網絡謠言和虛假信息的傳播趨勢;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可以自動識別和過濾不良信息,提高信息審核的效率和準確性。加強網絡監管是維護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必然要求,需要通過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和提升監管技術水平等措施,有效遏制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安全的網絡環境。5.3.2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與建議董如彬案暴露出我國在網絡犯罪法律規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律適用標準不夠明確等。為了更好地應對網絡犯罪的挑戰,需要從多個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明確網絡犯罪相關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非法經營罪中,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等概念在網絡環境下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還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應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這些概念的含義,使其在網絡犯罪的認定中更加準確和可操作。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應明確列舉在網絡領域中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于“擾亂市場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