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_第1頁
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_第2頁
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_第3頁
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_第4頁
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從理論到實踐: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多維審視與發展路徑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刑事程序性辯護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是現代法治國家保障刑事訴訟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環節。它不僅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實現程序正義、制約公權力濫用的有力武器。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入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持續推進,刑事程序性辯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刑事辯護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從側重于實體辯護到實體與程序辯護并重的演變過程。早期的刑事辯護主要聚焦于實體法層面,圍繞犯罪事實和罪名認定展開,旨在為被告人爭取無罪或罪輕的判決結果。然而,隨著人們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逐漸認識到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其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于是,程序性辯護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刑事辯護領域的重要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對程序性辯護的重視程度也在逐步提升。1996年和2012年兩次對刑事訴訟法的重大修訂,均在多個方面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為程序性辯護提供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例如,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一規定為辯護人開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得辯護人能夠通過對偵查機關非法取證行為的質疑,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還在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進一步拓寬了程序性辯護的空間。盡管我國在刑事程序性辯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在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的開展仍面臨諸多困境。一方面,“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在司法人員和社會公眾心中根深蒂固,導致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重視程度不足,程序性辯護意見難以得到有效回應。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程序性違法問題,司法機關往往認為這些問題不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而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另一方面,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和程序設計的不合理,也制約了程序性辯護的有效開展。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雖然已經確立,但在具體的適用程序、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方面還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導致辯護人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面臨重重困難。此外,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會見權等訴訟權利在實踐中也時常受到限制,影響了程序性辯護的質量和效果。刑事程序性辯護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權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一方面,它是實現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充分的參與機會。刑事程序性辯護通過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程序性違法行為的監督和制約,促使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從而實現程序正義的目標。例如,通過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可以防止偵查機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確保審判的公正性;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可以避免案件受到不公正的審判,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另一方面,刑事程序性辯護也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程序性辯護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其能夠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例如,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時,辯護人可以通過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提出控告等方式,為當事人討回公道,維護其人身權利和尊嚴。綜上所述,刑事程序性辯護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盡管在我國的發展面臨一定困境,但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權益意義重大。因此,深入研究刑事程序性辯護問題,分析其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具有迫切的現實需求和重要的理論價值,有助于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法治建設的深入發展。1.2研究目的與方法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我國刑事程序性辯護在理論與實踐層面存在的問題,并探尋切實可行的解決策略,以期推動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提升司法公正水平,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研究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系統梳理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基本理論,明確其概念、特征、類型及價值,為后續研究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其二,通過對司法實踐案例的分析以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全面揭示刑事程序性辯護在實踐中面臨的困境,深入剖析導致這些困境的原因,包括觀念、制度、實踐操作等多個層面;其三,在借鑒域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從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律師執業保障等多個角度提出針對性強、可操作性高的完善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對策建議,為司法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為實現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將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確保研究的科學性、全面性和深入性:案例分析法: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具有代表性的刑事程序性辯護案例,深入剖析在不同案件類型和訴訟階段中,程序性辯護的具體運用方式、面臨的問題以及實際效果。通過對案例的細致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和教訓,挖掘程序性辯護在實踐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個性差異,為理論分析和對策提出提供實證依據。例如,在研究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時,選取一系列涉及非法取證的典型案例,分析辯護律師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如證明責任分配不合理、證據收集困難等問題,從而更直觀地了解這一領域的實踐困境。文獻研究法: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學術著作、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研究報告等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了解國內外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現狀、理論觀點和發展趨勢,汲取其中有益的研究成果和經驗啟示,避免重復研究,同時為研究提供豐富的理論素材和研究思路。通過對不同學者關于程序性辯護概念、價值等方面觀點的對比分析,明確研究的切入點和重點,使研究更具針對性和創新性。比較研究法:對域外法治發達國家的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進行深入研究,了解其在立法規定、司法實踐、配套制度等方面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將我國的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與之進行對比,找出差距和不足,結合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司法體制和實際國情,合理借鑒域外有益經驗,為完善我國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提供參考。例如,對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德國的程序性裁判制度等進行研究,分析其在保障當事人程序性權利、規范司法行為方面的優勢,思考如何將這些經驗本土化,應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實證調查法: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對司法實務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學專家以及社會公眾進行實證調查。了解他們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認知程度、態度和看法,收集他們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獲取第一手資料。運用統計學方法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客觀反映刑事程序性辯護在實踐中的真實狀況,為研究結論的得出和對策建議的提出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持。例如,設計針對律師的問卷,了解他們在開展程序性辯護過程中所面臨的困難和阻礙,以及對完善相關制度的期望和建議;通過訪談法官,了解他們在審理涉及程序性辯護案件時的考量因素和面臨的問題,從而全面了解各方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態度和實踐情況。1.3國內外研究現狀隨著法治理念的不斷發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持續推進,刑事程序性辯護逐漸成為國內外法學研究的重要領域。國內外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刑事程序性辯護進行了深入探討,研究成果豐富多樣,為推動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理論發展和實踐應用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國外,尤其是法治發達國家,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早,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體系。在英美法系國家,以美國為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米蘭達規則等一系列程序性保障規則的確立,為刑事程序性辯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學者們圍繞這些規則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從規則的起源、發展、適用范圍到具體的操作程序,以及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剖析。例如,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學者們不僅研究其在保障被告人權利、防止警察權力濫用方面的重要作用,還深入探討了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非法證據的范圍、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如何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等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等,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也非常重視。德國的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給予了充分保障,學者們圍繞著程序法定原則、比例原則、辯護權保障等方面展開研究,強調通過完善的程序設計來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維護。法國則注重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各個環節的規范和監督,學者們對預審程序、審判程序中的程序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為刑事程序性辯護提供了理論指導。國外在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實踐研究方面也取得了顯著成果。通過對大量司法案例的分析,總結出了各種程序性辯護策略和技巧,并對其實際效果進行了評估。例如,在非法證據排除的實踐中,研究發現辯護律師通過巧妙運用證據規則,成功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例并不少見,這不僅有效地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起到了規范和制約作用。此外,國外還注重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制度保障進行研究,包括對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制裁機制等方面。例如,美國通過建立健全的律師職業保障制度,確保辯護律師能夠充分發揮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德國則通過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機制,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審查和糾正。在國內,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刑事程序性辯護逐漸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關注。近年來,國內學者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在理論研究方面,學者們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概念、特征、類型、價值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關于程序性辯護的概念,雖然學者們的表述略有差異,但普遍認為它是指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針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提出異議,要求予以糾正或制裁,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活動。在類型劃分上,通常將程序性辯護分為非法證據排除之辯、管轄權異議之辯、回避申請之辯、強制措施合法性之辯、審判程序違法之辯等類型。在價值研究方面,學者們強調刑事程序性辯護對于實現程序正義、保障人權、制約公權力濫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國內在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實踐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進展。通過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刑事程序性辯護在我國面臨的困境,如“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法律規定不完善、辯護律師權利保障不足、程序性制裁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例如,有學者提出應加強對司法人員的程序法治觀念教育,提高對程序性辯護的重視程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程序性辯護的具體規則和操作程序;加強對辯護律師權利的保障,確保其能夠順利開展程序性辯護工作;建立健全程序性制裁機制,對程序性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裁等。此外,國內還通過開展實證研究,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實際效果進行了評估,為進一步完善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提供了實踐依據。例如,通過對一些地區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發現雖然程序性辯護在部分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整體上仍存在應用率不高、成功率較低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和改進。國內外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在研究深度、研究重點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在研究深度上,國外由于法治發展歷史較長,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更加深入和系統,在一些前沿問題上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而國內的研究雖然近年來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在某些方面仍有待進一步深化。在研究重點上,國外更加注重對具體程序性規則的研究和實踐應用,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性裁判機制等;國內則更側重于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困境的研究,以及如何結合我國國情完善相關制度。在研究方法上,國外廣泛運用實證研究、比較研究等方法,通過對大量司法案例的分析和對不同國家制度的比較,總結經驗教訓;國內則在借鑒國外研究方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進行研究,通過實證調查、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國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實際情況。國內外關于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研究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通過對國內外研究現狀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在刑事程序性辯護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解決。因此,本文將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以期為完善我國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二、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理論基石2.1核心概念界定2.1.1程序性辯護定義刑事程序性辯護,是以刑事程序法為堅實依據,針對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辯護人提出異議,旨在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與合法性。它是刑事辯護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實體性辯護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刑事辯護形態。從法律依據層面來看,刑事程序性辯護依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各項程序規則,如偵查程序中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等措施的程序要求;起訴程序中關于審查起訴的期限、方式以及證據移送的規定;審判程序中關于管轄、回避、庭審流程等方面的規則。當司法機關違反這些程序規定時,辯護人便可以依據相應的法律條文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若辯護人發現偵查機關存在此類非法取證行為,就可依據該條款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申請。在實踐中,程序性辯護的具體方式豐富多樣。當辯護人發現案件存在管轄權錯誤,即案件受理法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管轄范圍時,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性辯護。這有助于確保案件能夠在有管轄權的法院得到公正審理,避免因管轄不當而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便可以提出回避申請,要求相關人員退出訴訟活動,以保障訴訟的公正性。非法證據排除也是程序性辯護的重要方式之一,辯護人通過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若發現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可申請排除該非法證據,防止其對案件的裁判產生不當影響。此外,對于超期羈押這一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的程序性違法行為,辯護人可提出解除超期羈押的請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程序性辯護的目的具有多重性。它首要的目的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其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程序性辯護為他們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通過對司法機關程序性違法行為的監督和制約,保障他們在訴訟過程中能夠享受到公正的對待,確保其人身權利、辯護權利等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刑事程序性辯護有助于規范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通過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揭示和糾正,促使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執法水平,從而提升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它對于實現程序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程序正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性辯護通過保障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當事人能夠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程序環境中參與訴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進而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2.1.2與實體性辯護的關系刑事程序性辯護與實體性辯護作為刑事辯護的兩種重要類型,它們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共同服務于刑事訴訟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兩者在多個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在目標方面,實體性辯護主要聚焦于案件的實體問題,即通過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分析,旨在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處罰,其核心目標是追求實體裁判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例如,在一個盜竊案件中,實體性辯護可能會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盜竊的主觀故意、盜竊行為是否構成、盜竊數額的認定是否準確等實體角度進行辯護,以爭取對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判決結果,如無罪判決或較輕的量刑。而程序性辯護則側重于保障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目標是通過對司法機關程序性違法行為的監督和糾正,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確保訴訟程序依法進行。比如,在上述盜竊案件中,如果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就是為了糾正這種程序違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使訴訟程序回歸合法軌道。從方法角度來看,實體性辯護主要運用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論證。辯護人會通過收集和審查案件的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分析這些證據能否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情節的輕重;同時,依據刑法等實體法律規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判斷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等。例如,辯護人通過調查取證,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不在現場,從而否定其實施盜竊行為的可能性,這就是基于事實依據的實體性辯護;或者依據刑法關于自首、立功等規定,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處罰,這是基于法律依據的實體性辯護。而程序性辯護則主要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來進行。辯護人需要熟悉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程序規定,通過審查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是否符合這些程序規則,來發現并指出其中的程序性違法問題。如根據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回避、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性辯護意見。在側重點上,實體性辯護重點關注的是案件的實體事實和法律適用,即圍繞犯罪構成要件、罪名認定、量刑情節等實體問題展開辯護。它更注重對案件實質內容的分析和判斷,以影響法官對案件實體結果的裁判。而程序性辯護則著重關注訴訟程序的運行過程,關注司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的行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它更強調對訴訟程序合法性的監督和維護,即使案件的實體結果可能不受影響,但只要存在程序性違法,就可以提出程序性辯護。盡管存在上述差異,但程序性辯護與實體性辯護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成功的程序性辯護往往能夠為實體性辯護創造有利條件。例如,通過程序性辯護成功排除了非法證據,這可能會導致控方證據鏈條的缺失或弱化,從而使案件的實體事實變得更加模糊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為實體性辯護提供更有利的證據基礎和辯護空間。在一些案件中,非法證據的排除可能會直接導致指控證據不足,從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無罪判決。另一方面,實體性辯護也可以為程序性辯護提供支持。在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分析和辯護的過程中,辯護人可能會發現一些與程序相關的問題,從而引發程序性辯護。例如,在審查案件實體證據時,發現偵查機關獲取證據的程序存在瑕疵,進而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或者在分析案件法律適用時,發現審判機關的審判程序可能影響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從而提出審判程序違法的程序性辯護。兩者相互配合,能夠更全面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刑事訴訟的公正目標。2.2存在的理論依據2.2.1程序正義理論程序正義理論在刑事訴訟領域占據著極為重要的地位,是現代法治理念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為刑事程序性辯護提供了堅實的價值基礎和理論支撐。程序正義強調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正當性,其核心在于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公平的對待,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充分的參與機會,使訴訟結果不僅符合實體法的規定,更能體現程序的正義性,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公平。程序正義的核心要素涵蓋多個關鍵方面。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基石,要求法官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保持絕對的中立,不偏不倚地對待控辯雙方。這意味著法官不能與案件結果或當事人存在任何利益關聯,不能受個人情感、偏見或其他因素的影響,確保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在實際案件中,若法官與案件一方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或經濟利益往來,就可能導致其在審判中無法保持中立,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公平對等性原則也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它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應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機會。由于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擁有強大的資源和權力,而被告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實現公平對等,法律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權利保障,如辯護權、沉默權等,以平衡雙方的力量對比,確保訴訟的公正性。程序公開原則同樣不可或缺,它要求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都應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案件的證據、審理過程、裁判依據和結果等,使公眾能夠了解司法的運作,增強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例如,公開審判能夠讓公眾親眼目睹審判的過程,監督法官的審判行為,防止司法腐敗和不公。刑事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正義理論緊密相連,是實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在刑事訴訟中,當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出現程序性違法行為時,如非法取證、超期羈押、違反回避制度等,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程序正義的要求,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程序性辯護正是針對這些程序性違法行為展開,通過辯護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回避等方式,對司法機關的程序違法進行監督和制約,促使其糾正違法行為,使訴訟程序回歸合法、公正的軌道。以非法證據排除為例,若偵查機關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一旦該辯護意見被采納,非法證據將被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不僅能夠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其因非法證據而受到不公正的定罪和量刑,更重要的是,它能夠促使偵查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取證,從而維護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價值追求。刑事程序性辯護通過對程序正義的維護,保障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基本權利,使當事人能夠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程序環境中參與訴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進而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2.2.2權力制衡理論權力制衡理論的核心在于,任何權力若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都極易被濫用,從而導致權力的異化和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在刑事訴訟領域,偵查權、起訴權和審判權作為國家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但同時也必須受到嚴格的制約和監督,以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擁有廣泛的偵查權,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鑒定等權力,這些權力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若偵查權缺乏有效的制約,偵查機關可能會為了追求破案率而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的起訴權決定著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其權力的行使也需要受到監督,以防止濫用起訴權,對無辜的人進行錯誤追訴。審判權是刑事訴訟的最終裁決權,其公正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司法的公信力。若審判權不受制約,可能會出現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問題。刑事程序性辯護在權力制衡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為制衡偵查權、起訴權和審判權提供了重要的途徑和方式。當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超期羈押等程序性違法行為時,辯護人可以通過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申訴控告等程序性辯護方式,對偵查權進行監督和制約。通過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使偵查機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從而對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形成威懾,促使其依法行使偵查權。在面對檢察機關可能存在的錯誤起訴、濫用起訴權等問題時,辯護人可以通過提出程序異議、申請撤回起訴等方式,對起訴權進行制衡。辯護人可以指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存在的程序違法問題,如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等,要求檢察機關糾正錯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判階段,若審判機關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偏袒一方等問題,辯護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回避、申請重新審判等程序性辯護意見,對審判權進行監督和制約。當發現審判人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時,辯護人提出回避申請,要求審判人員退出案件審理,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刑事程序性辯護通過對偵查權、起訴權和審判權的制衡,有效地規范了公權力的行使,保障了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它促使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職權,避免權力濫用,從而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強了司法的公信力,對于構建公正、法治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2.2.3權利救濟理論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作為被追訴的對象,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其合法權利極易受到來自公權力機關的侵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獲取證據,嚴重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會出現證據審查不嚴格、錯誤起訴等情況,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審判機關在審判過程中,也可能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等問題,導致被告人無法獲得公正的審判。當被告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刑事程序性辯護作為一種重要的救濟途徑,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辯護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針對公權力機關的侵權行為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要求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對被告人的權利進行救濟。若被告人遭受刑訊逼供,辯護人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辯護申請,要求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非法證據,以維護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和真實性,避免其因非法證據而受到不公正的定罪和量刑。對于偵查機關的非法搜查、扣押行為,辯護人可以提出申訴控告,要求確認搜查、扣押行為違法,并返還被非法扣押的財物,以保障被告人的財產權利。當審判機關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如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未依法公開審判等,辯護人可以提出程序異議,要求審判機關糾正錯誤,重新進行審判,以確保被告人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程序和結果。刑事程序性辯護作為權利救濟的途徑,具有多重重要意義。它為被告人提供了一種有效的自我保護機制,使被告人在面對公權力侵犯時,能夠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能力。刑事程序性辯護有助于糾正公權力機關的違法行為,促使其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刑事訴訟的質量和公正性。通過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制裁,可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它對于維護法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存在,體現了法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權力的制約,有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三、刑事程序性辯護的實踐現狀3.1實踐中的主要類型3.1.1非法證據排除之辯在劉某某販賣毒品案中,被告人劉某某被指控于2023年5月10日在某小區附近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50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對劉某某的住所進行搜查,查獲了部分毒品及相關交易記錄。然而,辯護人在審查案件材料時發現,公安機關在對劉某某住所進行搜查時,并未依法出示搜查證,且搜查過程中沒有見證人在場,搜查筆錄也存在事后補簽的嫌疑。此外,在訊問劉某某時,偵查人員存在連續訊問長達24小時,且未保障其必要休息和飲食的情況,存在刑訊逼供的嫌疑,導致劉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基于以上情況,辯護人向法院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要求排除公安機關通過非法搜查獲取的毒品及相關交易記錄,以及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劉某某的有罪供述。辯護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公安機關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因此相關證據應當依法排除。法院在受理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后,依法組織了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進行了調查和辯論。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詳細闡述了公安機關存在的程序性違法行為,并提供了相關線索和材料,如劉某某身上的傷痕照片、看守所的出入記錄等,以證明其遭受了刑訊逼供。公安機關則對辯護人提出的質疑進行了回應,稱搜查證在搜查時已經出示,但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在搜查筆錄中及時記錄,事后補簽是為了完善手續;對于訊問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稱是由于案件緊急,需要盡快獲取劉某某的供述,并非故意刑訊逼供。經過充分的辯論和質證,法院最終認為公安機關在搜查和訊問過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違法行為較為嚴重,且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補正,決定排除通過非法搜查獲取的毒品及相關交易記錄,以及通過刑訊逼供獲取的劉某某的有罪供述。由于關鍵證據被排除,控方的證據鏈條出現了重大缺失,導致指控劉某某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某無罪。這一案例充分體現了非法證據排除之辯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對非法證據的排除,有效地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對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起到了規范和制約作用,促使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職權。3.1.2管轄與回避之辯在某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陳某在其注冊地A市從事成品油銷售業務,但其銷售行為涉嫌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被A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然而,陳某的辯護人在研究案件后發現,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此類涉及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案件,應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陳某的實際經營活動主要發生在B市,且其在B市居住多年,A市并非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A市公安機關對該案并無管轄權。基于此,辯護人向A市公安機關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至B市公安機關管轄。辯護人指出,管轄權的正確確定是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提,A市公安機關對本案的管轄違反了法定程序,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A市公安機關在收到管轄權異議后,對案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辯護人提出的異議成立,遂將案件移送至B市公安機關。B市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依法開展了偵查工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辯護人又發現負責本案偵查的某警官與本案的關鍵證人存在親屬關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偵查。于是,辯護人向B市公安機關提出了回避申請,要求該警官回避本案的偵查工作。辯護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該警官與關鍵證人的親屬關系符合上述應當回避的情形,為了確保案件偵查的公正性,應當依法回避。B市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辯護人的回避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決定該警官回避本案的偵查工作,并重新指定了其他偵查人員負責本案。通過提出管轄權異議和回避申請,辯護人有效地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了案件能夠在有管轄權的機關得到公正的處理,避免了因管轄不當和偵查人員不回避而可能導致的司法不公,體現了管轄與回避之辯在刑事程序性辯護中的重要價值。3.1.3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之辯在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中,王某某于2022年8月因被指控在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經檢察機關批準被逮捕。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后,通過會見王某某、查閱案件材料以及與辦案機關溝通,了解到王某某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屬愿意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此外,王某某本人身體狀況不佳,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和心臟病,需要長期服藥治療,在羈押期間可能會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基于以上情況,辯護律師認為王某某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遂向公安機關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申請將王某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辯護律師在申請書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王某某雖然涉嫌合同詐騙罪,但根據案件現有證據和情節,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其患有嚴重疾病,符合上述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對案件進行了綜合評估,認為辯護律師提出的申請理由充分,決定對王某某變更強制措施,將其取保候審。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又認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審,且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于是向檢察機關提出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辯護律師在申請中詳細闡述了王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訴訟,沒有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的跡象,且其家屬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退賠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社會危險性已經顯著降低。檢察機關受理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并聽取了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最終,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公安機關根據檢察建議,對王某某解除了取保候審措施。通過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辯護律師成功地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非羈押的訴訟狀態,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訴訟,體現了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之辯在刑事程序性辯護中的實踐意義。3.1.4審判程序違法之辯在某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李某被指控于2021年10月在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重傷,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在一審審判過程中,辯護人發現法院存在多處程序違法的情況。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未按照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權申請回避、有權進行最后陳述等訴訟權利,嚴重剝奪了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法庭在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未允許辯護人對證人進行充分的發問,限制了辯護人的質證權利,影響了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基于以上審判程序違法的情況,辯護人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及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上訴,以審判程序違法為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辯護人在上訴狀中詳細列舉了一審法院存在的程序違法情形,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認為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依法應當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在受理上訴后,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確實存在辯護人所指出的程序違法問題,且這些程序違法問題可能對案件的公正審判產生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在收到二審法院的裁定后,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最終作出了公正的判決。這一案例表明,審判程序違法之辯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當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問題時,辯護人通過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對一審程序進行審查,能夠促使二審法院及時糾正一審法院的程序錯誤,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3.2成功案例分析3.2.1方某涉黑案方某涉黑案在刑事程序性辯護領域具有典型性與研究價值,其在程序與實體層面均取得良好成果,為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寶貴經驗與深刻啟示。在程序方面,方某的辯護律師充分發揮專業能力,積極運用程序性辯護策略。在案件辦理初期,律師敏銳察覺到偵查機關存在程序瑕疵,及時向檢察機關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并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要求對相關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申請中,律師詳細指出偵查機關在訊問過程中存在疲勞審訊、誘供等違法情形,可能導致方某的供述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對于案件中的關鍵物證,律師認為其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過程中,律師收集并整理了多方面的證據線索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通過調取方某在看守所的體檢記錄,發現其在訊問后身體存在多處傷痕,與疲勞審訊的情況相印證;同時,通過與看守所工作人員溝通,獲取了方某在訊問期間的作息時間記錄,顯示其被連續訊問的時間遠超法定限制,嚴重侵犯了其基本權利。對于物證提取程序違法的問題,律師通過查閱案件材料,發現偵查機關在提取物證時,沒有按照規定制作詳細的提取筆錄,也沒有相關見證人在場簽字,這使得物證的來源和保管鏈條存在疑點。檢察機關受理申請后,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通過復核相關證據、詢問偵查人員以及聽取律師意見,最終采納了律師的部分申請,排除了部分非法證據。這一結果不僅直接削弱了控方的證據體系,更重要的是,它彰顯了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為后續的辯護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非法證據的排除使得案件的證據鏈條出現了漏洞,控方需要重新審視案件的證據情況,這為方某的辯護提供了更有利的空間。在實體方面,律師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針對公訴機關指控方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逐一進行有力反駁。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律師指出方某雖然在涉案公司工作,但其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方某在公司中的職責主要是從事正常的業務活動,沒有參與組織的核心決策,也沒有實施任何具有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行為。律師通過收集公司的業務合同、工作記錄等證據,證明方某的工作內容主要是與客戶進行業務洽談、簽訂合同等,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無關。在非法拘禁罪的辯護中,律師強調方某在所謂的非法拘禁事件中,只是起到了輔助作用,且情節顯著輕微。律師通過調查取證,了解到方某在事件發生時,只是按照上級的指示在現場維持秩序,沒有直接參與對被害人的拘禁行為。同時,方某在意識到行為可能違法后,還試圖勸阻其他人員,其主觀惡性較小。對于敲詐勒索罪,律師仔細審查了涉案金額和行為方式,認為部分指控的事實證據不足,且方某在其中的作用被夸大。律師通過對案件中涉及的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的分析,指出部分指控的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存在重復計算和夸大的情況。而且,方某在整個過程中并沒有主動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是在公司的業務往來中扮演了一個普通的角色。在尋釁滋事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辯護中,律師也分別從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證據的充分性等方面進行了有力辯護。對于尋釁滋事罪,律師指出方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其與被害人之間的沖突是由于正常的業務糾紛引起的,并非無端挑起事端。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律師認為方某沒有獲取和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觀故意,且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經過律師的不懈努力,檢察機關最終不再指控方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減少另一起犯罪事實的認定,最終量刑建議也與羈押時間相當。這一結果體現了律師在實體辯護方面的專業性和有效性,通過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深入分析,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更有利的判決結果。方某涉黑案的成功辦理,對類似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啟示。在程序上,它提醒辯護律師要高度重視案件中的程序問題,善于發現偵查機關的程序違法之處,并及時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異議。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要注重證據線索的收集和整理,以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申請,增強申請的說服力。在實體辯護中,律師需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準確把握案件的關鍵要點,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從事實和法律兩個層面進行有力反駁。要善于運用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無罪或罪輕情節,通過合理的辯護策略和充分的論證,為當事人爭取到公正的判決結果。同時,這一案例也表明,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相輔相成,只有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為實現實體正義提供保障。3.2.2易某拒執案易某拒執案中程序性辯護的運用,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鑒,深入剖析其運用過程與成功經驗,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程序性辯護策略。在易某拒執案中,易某因被法院判決需償還他人債務,但在執行過程中,易某被指控存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公訴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提起公訴。易某的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開對案件的研究和調查,發現案件中存在諸多程序性問題,決定以此為切入點展開程序性辯護。律師在查閱案件材料時發現,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存在送達程序違法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法院在向易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確保當事人能夠及時、準確地知曉相關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自己的權利義務。然而,在本案中,執行法院在送達這些法律文書時,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送達,存在送達地址不準確、未采用法定送達方式等問題。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獲取了執行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快遞單據、送達回證等證據,發現快遞單據上填寫的易某送達地址并非其實際居住地址,且送達回證上沒有易某本人的簽字確認,也沒有其他合法的送達證明。這使得易某未能及時收到執行通知,對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并不知曉,從而影響了其后續的執行行為。在庭審過程中,律師還指出公訴機關在證據收集和出示方面存在程序瑕疵。公訴機關指控易某拒執的關鍵證據之一是一份銀行轉賬記錄,顯示易某在判決生效后有大額資金轉移行為。然而,律師通過仔細審查證據發現,該銀行轉賬記錄的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據法律規定,偵查機關在提取銀行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時,應當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本案中,偵查機關在提取該銀行轉賬記錄時,沒有制作詳細的提取筆錄,也沒有對提取過程進行全程錄像,無法證明該轉賬記錄的來源和提取過程的合法性。而且,在庭審出示證據時,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轉賬記錄與易某拒執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只是簡單地將轉賬記錄作為易某拒執的證據出示,缺乏必要的證據鏈條支撐。針對這些程序性問題,律師在庭審中充分運用程序性辯護策略,提出了有力的辯護意見。律師強調,執行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導致易某未能及時知曉執行通知,不能將易某因不知情而未履行執行義務的行為認定為拒執行為。送達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執行法院的送達程序違法,使得易某喪失了及時履行義務的機會,不能因此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對于公訴機關證據收集和出示的程序瑕疵,律師指出這些瑕疵嚴重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易某拒執的有效證據。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公訴機關出示的銀行轉賬記錄,由于提取程序違法,且關聯性不足,不能證明易某存在拒執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排除。經過律師的努力,法院最終采納了部分程序性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執行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易某對執行義務的知曉和履行,對易某的拒執行為認定產生了影響。對于公訴機關出示的存在程序瑕疵的銀行轉賬記錄,法院也認為其證明力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易某拒執的證據。這使得公訴機關指控易某拒執罪的證據鏈條出現了斷裂,案件的事實認定發生了變化。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對易某作出了從輕判決。這一結果體現了程序性辯護在易某拒執案中的重要作用,通過對案件中程序性問題的揭示和糾正,成功維護了易某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其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處罰。易某拒執案的成功經驗表明,在刑事訴訟中,程序性辯護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辯護律師要善于發現案件中的程序性問題,運用程序性辯護策略,對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確保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發現程序違法問題后,要及時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以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護意見,增強辯護的說服力。同時,要在庭審中充分展示程序性辯護的觀點和證據,與公訴機關進行有力的辯論,爭取法院的支持和采納,從而為當事人爭取到公正的判決結果。四、刑事程序性辯護面臨的困境4.1立法層面的不足4.1.1程序性制裁機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程序性制裁機制在諸多方面存在缺陷,嚴重制約了刑事程序性辯護的有效開展。對程序違法的處罰力度不足,使得一些程序性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戒,難以形成有效的威懾。在偵查階段,盡管法律明確禁止刑訊逼供,但在實踐中,部分偵查人員受傳統觀念和業績考核等因素的影響,仍存在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的現象。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但對于實施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除了在造成嚴重后果時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外,一般情況下往往只是給予紀律處分,這種處罰力度難以有效遏制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對于非法搜查、扣押等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程序性違法行為,也缺乏足夠嚴厲的制裁措施,導致偵查人員在實施這些行為時缺乏足夠的忌憚。現有程序性制裁機制缺乏明確的標準,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和不確定性。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例,雖然法律規定了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但對于“非法證據”的界定并不清晰,尤其是在一些邊緣性問題上,如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是否屬于非法證據,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不一。在一些案件中,對于通過輕微引誘手段獲取的口供,有的法院認為其屬于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有的法院則認為其不屬于非法證據而予以采信,這種標準的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如申請的時間、方式、審查的主體、證明責任的分配等方面,法律規定也不夠細致,導致辯護人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面臨諸多困難,法院在審查時也缺乏明確的依據,容易出現隨意性和主觀性。程序性制裁機制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制裁方式的單一性上。目前,我國的程序性制裁主要以非法證據排除為主,對于其他程序性違法行為,缺乏多樣化的制裁方式。在實踐中,對于一些程序性違法行為,僅僅排除相關證據可能無法完全消除其負面影響,還需要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如對違法的偵查人員進行訓誡、罰款、暫停職務等,以增強制裁的有效性。此外,對于一些程序性違法行為,如超期羈押、違反回避制度等,雖然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救濟途徑,但這些救濟途徑往往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真正的維護。例如,在超期羈押的情況下,雖然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羈押,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對超期羈押行為的有效制裁,偵查機關往往拖延辦理,使得當事人的申請難以得到及時回應,超期羈押的問題難以得到根本解決。4.1.2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模糊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存在模糊之處,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程序性辯護的實際操作和效果。在管轄方面,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在實踐中,對于一些復雜案件,犯罪地的認定存在爭議。在跨地區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多個犯罪地,究竟由哪個犯罪地的法院管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管轄權爭議。對于一些新型犯罪,如網絡犯罪,由于其犯罪行為的虛擬性和跨地域性,犯罪地的確定更加困難,這也給管轄權的確定帶來了挑戰。管轄權的不明確容易導致案件在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之間來回移送,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延誤案件的審理,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回避方面,法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但對于“利害關系”的具體范圍和認定標準,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對于一些較為隱蔽的利害關系,如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間接的經濟利益關聯,是否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往往存在爭議。這就導致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在申請回避時,可能因為缺乏明確的依據而難以得到支持,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對于回避申請的審查程序和決定主體,法律規定也不夠細致,容易出現審查不嚴格、決定不公正的情況。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同樣存在模糊之處。除了前文提到的“非法證據”的界定不清晰外,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辯護人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即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證明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但對于證明的程度和范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辯護人往往難以獲取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非法取證行為的存在,而偵查機關則可以輕易地否認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對于證明標準,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究竟是采用“排除合理懷疑”還是“優勢證據”的標準,在實踐中存在爭議。這就導致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辯護人處于不利地位,非法證據排除的難度較大。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的模糊,使得辯護人在開展程序性辯護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難以準確把握辯護的方向和重點,增加了程序性辯護的難度。同時,也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司法不公和權力濫用。因此,完善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明確其具體內容和操作標準,是解決刑事程序性辯護困境的關鍵之一。四、刑事程序性辯護面臨的困境4.2司法層面的阻礙4.2.1“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深蒂固,嚴重阻礙了刑事程序性辯護的有效開展。這種觀念源于我國長期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司法實踐習慣,認為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實現實體正義,而程序僅僅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和工具,只要實體結果正確,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忽略不計。在這種觀念的主導下,司法人員往往更注重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重視不足,導致程序性辯護意見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充分的重視和回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員過于追求案件的實體結果,忽視了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在偵查階段,部分偵查人員為了盡快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能會采取一些違反法定程序的手段,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他們認為只要能夠獲取到真實的口供,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程序上的違法并不重要。在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可能更關注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起訴,而對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即使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存在程序違法問題,檢察機關也可能認為這些問題不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而不予理會。在審判階段,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更注重對案件實體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對程序性辯護意見的審查和判斷不夠重視。一些法官認為,只要案件的實體結果公正,程序上的瑕疵不會影響案件的最終判決,因此對辯護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辯護意見,往往簡單地予以駁回,而不進行深入的審查和分析。“重實體、輕程序”觀念還導致司法人員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不足。當發現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存在程序性違法行為時,司法人員往往只是對相關人員進行內部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而很少追究其法律責任。這種輕微的制裁措施難以對程序性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威懾,使得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程序違法問題不以為然,繼續我行我素。這種觀念也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和態度。社會公眾往往更關注案件的實體結果,對程序的公正性缺乏足夠的重視和關注。當出現程序性違法問題時,社會公眾可能認為這些問題無關緊要,只要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容忍。這種社會輿論環境也不利于刑事程序性辯護的開展,使得辯護人在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時面臨更大的壓力和阻力。4.2.2司法機關對程序性辯護的抵觸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的職責是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但部分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過于強調打擊犯罪的職能,將程序性辯護視為對其工作的干擾和阻礙,對程序性辯護存在抵觸情緒。一些偵查人員認為,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辯護意見,是在故意刁難偵查機關,影響案件的偵查進度和打擊犯罪的效果。他們擔心程序性辯護會導致一些證據被排除,使得案件的證據鏈條不完整,從而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一些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也對程序性辯護存在抵觸心理。他們認為辯護人提出的程序性辯護意見是在挑戰檢察機關的權威,增加了檢察機關的工作難度和風險。如果采納了辯護人的程序性辯護意見,可能會導致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或不起訴,影響檢察機關的工作業績和聲譽。在審判階段,部分法官對程序性辯護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觸情緒。一些法官認為,程序性辯護會增加庭審的復雜性和時間成本,影響審判效率。他們更傾向于快速審結案件,對辯護人提出的程序性辯護意見往往不愿意進行深入的審查和辯論,而是簡單地予以駁回。一些法官還存在先入為主的觀念,在庭審前已經對案件形成了一定的預判,認為辯護人提出的程序性辯護意見是在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因此對這些意見持否定態度。司法機關對程序性辯護的抵觸還體現在對辯護意見的忽視和不采納上。在一些案件中,辯護人提出了合理的程序性辯護意見,但司法機關往往不予理睬,或者只是簡單地進行回應,而不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和處理。在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中,辯護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但檢察機關或法院卻以證據不足、程序瑕疵不影響證據效力等理由,拒絕排除非法證據。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中,辯護人指出案件的管轄存在錯誤,但司法機關卻以各種理由維持原管轄,不進行移送或調整。這種對辯護意見的忽視和不采納,嚴重損害了辯護人的積極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4.2.3程序性裁判機制的缺失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機制,這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在刑事訴訟中,當辯護人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如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需要有專門的裁判機制對這些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查和裁決。然而,由于缺乏專門的程序性裁判機制,這些程序性問題往往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導致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難以得到實質性的回應。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雖然法律規定了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但對于如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由誰來審查非法證據、審查的標準和程序是什么等問題,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后,往往面臨著申請難、審查難、排除難的問題。由于沒有專門的裁判機制,法官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審查往往缺乏獨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和影響。有些法官可能會因為擔心排除非法證據會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而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進行拖延或不予審查;有些法官可能會因為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存在利益關聯,而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持否定態度,導致非法證據難以得到有效排除。在申請回避和管轄權異議的案件中,同樣存在著裁判機制不完善的問題。當辯護人提出申請回避或管轄權異議時,往往沒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來確定是否應當回避或變更管轄。有些司法機關對申請回避和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夠嚴格,隨意性較大,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有些法官在審查申請回避時,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即使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也不愿意主動回避;有些司法機關在處理管轄權異議時,可能會以各種借口維持原管轄,而不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程序性裁判機制的缺失還導致了程序性辯護的救濟途徑不暢。當辯護人對程序性裁判結果不滿意時,缺乏有效的上訴或申訴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一些案件中,辯護人提出的程序性辯護意見被法院駁回后,由于沒有明確的救濟程序,辯護人無法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申訴,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進一步的保障。這種救濟途徑的不暢,也使得辯護人在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時有所顧慮,擔心自己的意見得不到重視和支持,從而影響了程序性辯護的積極性和效果。四、刑事程序性辯護面臨的困境4.3辯護方自身的局限4.3.1律師對程序性辯護的認識不足在長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不僅在司法機關中根深蒂固,也深刻影響著律師群體。許多律師過于側重實體辯護,將主要精力和關注點都集中在案件的實體事實和法律適用上,認為只有通過對犯罪構成要件、罪名認定、量刑情節等實體問題的辯護,才能真正為當事人爭取到有利的判決結果。這種觀念導致律師對程序性辯護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未能充分認識到程序性辯護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訴訟程序公正方面的重要價值。在一些案件中,律師雖然意識到偵查機關存在程序性違法問題,但由于受傳統觀念的束縛,認為這些問題對案件的實體結果影響不大,而忽視了提出程序性辯護意見,使得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部分律師對程序法的研究不夠深入和系統,缺乏扎實的程序法知識儲備。刑事訴訟程序法是一個復雜而嚴謹的體系,包含了眾多的程序規則和法律條文,如關于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程序規定,以及非法證據排除、管轄、回避等具體制度。然而,一些律師在學習和實踐過程中,往往更注重刑法等實體法的學習和應用,對程序法的學習不夠重視,導致對程序法的理解和掌握不夠準確和全面。在面對一些復雜的程序性問題時,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適用、管轄爭議的解決等,這些律師由于缺乏足夠的程序法知識,無法準確判斷案件中的程序性違法問題,也難以提出有力的程序性辯護意見。例如,在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中,律師需要了解非法證據的界定標準、排除程序、證明責任的分配等多方面的知識。如果律師對這些知識掌握不足,就可能無法有效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律師對程序性辯護認識不足還體現在對其作用和效果的低估上。一些律師認為,程序性辯護往往難以直接改變案件的實體結果,其作用相對有限,因此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在程序性辯護上。他們沒有認識到,程序性辯護雖然不一定能直接導致當事人被宣告無罪或罪輕,但它可以通過糾正司法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保障訴訟程序的公正進行,為實體辯護創造有利條件,從而間接影響案件的結果。成功的非法證據排除可能會削弱控方的證據體系,使案件的事實認定更加有利于當事人,為實體辯護提供更有利的證據基礎。律師對程序性辯護作用和效果的低估,不僅影響了他們開展程序性辯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限制了程序性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的有效發揮。4.3.2辯護能力和技巧的欠缺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而辯護律師在證據收集方面往往面臨諸多困難,能力和技巧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辯護律師雖然擁有調查取證權,但在實踐中,這一權利的行使受到諸多限制。向證人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因害怕遭到打擊報復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配合律師的調查,使得律師難以獲取關鍵證人的證言。在一些案件中,證人可能是與案件相關的人員,他們擔心作證會給自己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拒絕接受律師的詢問。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時,也可能會遇到各種障礙,一些單位和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證據,或者對律師的調查設置重重關卡。這就要求律師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調查技巧,能夠有效地說服證人配合調查,突破取證障礙。然而,部分律師在這方面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溝通策略和調查方法,導致證據收集工作進展困難,無法為程序性辯護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法律論證是程序性辯護的重要環節,它要求律師能夠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對程序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論證,提出合理、合法的辯護意見。然而,一些律師在法律論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他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夠準確和深入,無法準確把握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導致在論證過程中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在論證過程中,部分律師缺乏嚴謹的邏輯思維和清晰的論證思路,無法將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有機結合起來,使辯護意見缺乏說服力。在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時,律師需要準確引用相關法律條文,詳細闡述偵查機關非法取證的行為方式和后果,以及該非法證據對案件公正審判的影響。如果律師在法律論證方面能力不足,就無法充分論證非法證據排除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庭審辯論是程序性辯護的關鍵環節,它直接關系到辯護意見能否被司法機關采納。然而,一些律師在庭審辯論中存在技巧欠缺的問題。在辯論過程中,部分律師缺乏對庭審節奏的把握能力,不能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辯護策略和辯論方式,導致辯論效果不佳。一些律師在表達觀點時,語言不夠簡潔明了、準確有力,無法清晰地傳達自己的辯護意見,使法官和其他庭審參與人員難以理解其意圖。在與公訴人進行辯論時,部分律師缺乏有效的反駁技巧,不能針對公訴人的觀點進行有力回擊,導致在辯論中處于被動地位。這些庭審辯論技巧的欠缺,嚴重影響了程序性辯護的效果,使得律師的辯護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和認可。4.3.3辯護資源的有限性調查取證是辯護律師開展程序性辯護的重要基礎,然而在實踐中,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十分突出。一方面,律師缺乏必要的調查手段和資源,與擁有強大偵查權力和資源的偵查機關相比,處于明顯的劣勢。律師沒有強制證人作證的權力,也無法像偵查機關那樣采取技術偵查等手段獲取證據,這使得律師在調查取證時面臨諸多困難。在一些案件中,證人可能掌握著關鍵證據,但由于律師無法強制其作證,導致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言,使得律師無法獲取該證據。另一方面,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不配合,甚至設置障礙,進一步加劇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一些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向律師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使得律師在調查涉及這些單位的案件時,難以獲取必要的證據。刑事程序性辯護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和專業知識,需要律師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知識儲備。然而,在實踐中,很多律師缺乏專業的支持,難以應對程序性辯護中的各種挑戰。在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中,律師需要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深入審查,這就需要律師具備扎實的證據法學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然而,一些律師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培訓和學習,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存在困難,無法準確識別非法證據,也難以提出有效的排除意見。在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中,如涉及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案件,律師還需要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才能更好地開展程序性辯護工作。然而,很多律師在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儲備不足,缺乏專業人士的支持和指導,導致在辯護過程中難以準確把握案件的關鍵問題,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辯護資源的有限性對刑事程序性辯護產生了嚴重的影響。調查取證難使得律師無法獲取充分的證據來支持程序性辯護意見,導致辯護意見缺乏證據基礎,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采納。缺乏專業支持使得律師在面對復雜的程序性問題時,無法提供專業、有效的辯護意見,影響了程序性辯護的質量和效果。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制約了刑事程序性辯護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因此,解決辯護資源有限性的問題,是提高刑事程序性辯護水平的關鍵之一。五、解決刑事程序性辯護困境的路徑探索5.1完善立法保障5.1.1健全程序性制裁機制為了有效解決程序性制裁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應當明確程序性違法的具體制裁方式。對于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除了排除非法證據外,還應當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暫停職務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檢察機關的違法起訴行為,如證據不足起訴、惡意起訴等,應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檢察官進行紀律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于審判機關的程序違法審判行為,如違反回避制度、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等,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并對相關審判人員進行懲戒。通過明確具體的制裁方式,增強程序性制裁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加大對程序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是遏制程序性違法行為的關鍵。在行政處罰方面,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程序性違法行為,應當提高罰款金額,延長暫停職務的期限,以增強處罰的嚴厲性。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對于構成犯罪的程序性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遷就。對于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且在量刑時從重處罰。通過加大處罰力度,使司法人員認識到程序性違法的嚴重后果,從而自覺遵守法定程序。完善程序性制裁的救濟途徑,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當當事人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程序性違法行為并受到制裁時,應當賦予其向上級機關申訴、復議的權利。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作出最終裁決。應當建立程序性制裁的國家賠償制度。如果當事人因司法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如被錯誤羈押、財產被非法扣押等,應當依法獲得國家賠償。通過完善救濟途徑,增強當事人對程序性制裁的信任和依賴,促進程序性制裁機制的有效運行。5.1.2細化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為了增強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應當明確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辯護相關規定。在管轄方面,進一步細化刑事案件管轄的具體規定,明確犯罪地的認定標準,對于跨地區犯罪和新型犯罪的管轄問題,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避免管轄權爭議。可以規定對于跨地區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轄;對于網絡犯罪案件,由犯罪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