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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施工生產過程中的環境保護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施工生產管理行為應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或者最大限度減少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第三條環境保護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實行單位領導和項目經理(指揮長)、作業隊長負責制,分級抓好落實。第二章環境方針與目標第四條公司的環境方針是:以人為本,遵紀守法,節能降耗,預防污染,持續改進,造福人類。第五條公司的環境目標是:確保國家、地方、行業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及標準得到有效識別和貫徹執行;確保建設項目合同兌現率100%,確保環境投訴處理率100%。第三章環境保護相關部門職責第六條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其工作受公司主管施工生產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領導,工程管理部下設環境保護科(簡稱環保科),主要職責是:1、按照公司《一體化管理手冊》規定,識別并獲取國家和行業頒布的適用于本公司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2、建立和完善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基礎工作建設和管理;3、協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業環境方針和目標;4、收集公司辦公室、物業公司及公司各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的《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一覽表》。對特別重要的環境因素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研究制定管理方案;5、了解掌握各單位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和動態,定期對環保工作目標、指標及管理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6、掌握工程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狀況,參加公司直管項目最終檢驗,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7、組織或參與環保事件調查,負責環保投訴處置。負責環保工作內、外部信息溝通與交流。第七條公司辦公室是公司機關辦公樓內辦公場所環境管理的責任部門,應設專(兼)職環保員,主要職責是:1、按照公司《一體化管理手冊》規定,識別并獲取國家、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適用于本部門環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2、建立和完善辦公樓內環境保護管理的規章制度,編制《機關辦公區環境保護工作細則》;3、負責機關辦公樓內辦公場所環境因素識別,判定其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4、定期對辦公樓內環保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第八條工程經營部在組織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書和有關設計要求,制定合理適用的環境保護方案,以滿足業主和公司環境管理方針、目標的要求。第九條科技開發部負責環境保護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推廣、應用及環境保護成果的總結申報。第十條設備物資部負責對機械設備、物資的采購和使用管理中產生的環境問題進行控制,制定相應規定和措施,嚴禁購入超出國家及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物資、設備,對機械運輸設備的跑、冒、滴、漏和油料的外泄、水泥的散失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等制定具體的防止污染管理措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節能降耗活動,搞好車輛、機械設備的尾氣監測和達標工作,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第十一條勞資培訓部負責環保人員和與重要環境因素崗位有關的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環保人力資源的儲備,并對其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財務會計部負責提供環境保護工作所需資金,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三條法律事務部負責匯總各單位和部門報送的有關環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形成并頒布公司總清單。第十四條社會事業部負責機關辦公區鍋爐使用、排污、抗震救災和綠化管理等事項,并負責與當地環保部門溝通和聯絡;負責內部基建項目的環境管理,確保基建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公安局協助物資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存儲、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有關特種工持證上崗人員培訓的取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辦公區火災、爆炸等應急情況的預案編制并進行響應演練和現場指揮;組織調查、處理火災、爆炸、化學物品泄漏等緊急事故。第十六條物業公司是公司機關辦公區和生活區環境保護管理的責任單位,應設專(兼)職環保員1至2名,其職責是:1、按照公司《一體化管理手冊》規定,識別并獲取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行業適用于本單位環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2、配合社會事業部具體負責與當地環保部門進行聯系,辦理機關鍋爐使用、排污、固體廢棄物處置等相關手續和有關投訴的處理;3、組織本單位轄區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4、編制本單位重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十七條公司各直管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是工程環境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項目應設立環保部,或在工程部設專(兼)職環境保護工程師1至2名。環保人員應能勝任環保工作,具體負責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其工作受項目經理(指揮長)和項目總工程師領導。主要職責:1、按照公司《一體化管理手冊》規定,識別并獲取行業、工程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適用于本項目環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及規范性文件;2、學習合同文件,審查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熟悉項目工程環保要求,識別、評價項目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制定項目重要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3、向項目全體職工宣傳企業環境方針和目標,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交底;4、建立項目部環保監測儀器、設備臺帳,定期對儀器、設備校準。對環境監測出具監測數據或辦理委托監測事宜;5、按照工程項目對環保人員的需求,提出培訓計劃,做好內部培訓、教育和委托外培工作,提高相關人員的環保意識,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企業環保水平;6、抓好項目環保設施施工管理,參與最終檢驗,對項目工程環保管理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制定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實施方案,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問題制定糾正措施并督促落實;7、加強環保資料管理,做好有關資料的登記、保管、整理和歸檔工作。第四章環境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識別與獲取第十八條各單位按照公司《一體化管理手冊》之“法律與其他要求的識別與控制”分工規定,持續、及時識別和獲取本單位或本部門與環境因素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并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見一體化管理手冊)的形式及時報送法律事務部。各相關單位和部門對照總清單,把與本單位和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摘入《部門執行文件清單》(見一體化管理手冊),并負責獲取《部門執行文件清單》中文件原件,作為執行文件存檔。與環境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可以通過各種網站、報刊、書店、行業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環保部門等途徑獲取。第五章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第十九條公司辦公室、物業公司、項目指揮部分別負責識別和評價機關辦公樓、機關辦公生活區、工程項目施工及管理中相關環境因素。第二十條環境因素是指由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引起生態系統破壞,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切現實的或潛在的因素。第二十一條環境因素的識別應結合工程特點、所處區域、施工工藝等,可采用現場觀察、工藝流程分析、經驗判斷等方法來識別。1、現場觀察法:主要根據現場情況,來判斷和識別環境因素。如臨時設施修建產生的環境因素有土地破壞、樹木砍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棄渣、生境切割、自然景觀破壞、影響泄洪、影響通航等等,可根據現場觀察識別。辦公區、生活區的環境因素應采用此方法識別。2、工藝流程分析法:主要根據工藝流程進行分析,可盡量減少對環境因素識別的遺漏。如路基施工,可按測量放樣—路基清表—路基填筑碾壓(路塹開挖)—取土、運土—路基檢測—邊坡整修、防護等工序進行識別。在測量放樣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樹木砍伐,木樁、砂漿廢棄,水泥、木材消耗等;路基清表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建筑垃圾廢棄、油料消耗、機械車輛尾氣排放、便道揚塵、車輛噪聲擾民、車輛清洗污水排放、機油泄漏等;路基填筑碾壓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機械車輛噪聲、機械車輛尾氣排放、車輛清洗污水排放、機油泄漏、油料消耗等;路塹開挖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爆破噪音、飛石、揚塵,棄渣占地,運輸遺撒,機械車輛的尾氣排放、噪音,(汽)機油泄漏、消耗等;取土、運土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占用土地,便道、填土揚塵,運輸遺撒,機械車輛的尾氣排放、噪音,機油泄漏、消耗等;路基檢測的核輻射;邊坡整修、防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因素有揚塵,水土流失,砂漿、土、石料廢棄,噪音,水泥、砂石料消耗等。同樣,橋涵、隧道、房建等工程也可按照各自不同的工序對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各項目指揮部施工現場的環境因素應采用此方法識別。3、經驗判斷法:就是根據以往的經歷,認為必須加以控制的環境因素。環境因素識別范圍包括公司施工和管理的各個方面。隨著公司施工領域的不斷擴展,環境因素也應不斷更新。識別環境因素還應充分考慮正常、異常(如發動汽車時的噪聲)、緊急(如爆炸、火災等)“三種狀態”,過去(以往遺留的環境問題)、現在(現場的、現有的污染及環境問題)、將來(以后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新、改、擴建活動中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三種時態”以及向大氣排放、向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能量釋放(如熱、輻射、振動等)、物理屬性(如臨時圍擋的顏色、形狀、視覺效果等)和其他當地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填寫《環境因素清單》(見附表1)。根據《環境因素清單》,填寫《重要環境因素識別判定表》(見附表2),判定重要環境因素。判定重要環境因素的方法可根據環境因素的影響范圍(場界、周圍社區、區域性)、環境影響敏感度(不關注、一般關注、極度關注)、管理控制程度(嚴格、一般、不嚴格)等,用○經驗判斷法直接判定:1、已違反法律及標準要求的,如排放超標;2、不違反法律,但當地政府高度關注的和業主要求加以控制的環境因素。如在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自然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施工;3、異常或緊急狀態下可能產生嚴重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如火災、危險品泄漏。第六章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與控制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經識別判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是所在單位環境管理的重點,應制定相應的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形成《重要環境因素、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一覽表》(見附表3)。制定目標、指標時應考慮公司的環境方針和環境目標、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意見。環境目標、指標應符合國家、當地政府、業主、設計部門要求,盡可能量化。制定管理方案時應明確職責、方法、實施時間和完成期限。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將制定并經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后的重要環境因素、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編制成《重要環境因素、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一覽表》,連同《環境因素清單》,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新中標的項目開工后三個月內上報。第二十四條當發生下列情況時要及時更新環境因素:1、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2、當生產活動發生較大變化時;3、當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出現新的環境因素時;4、當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時;5、當出現重大環境事故時;6、當環境方針發生變化時。更新后的環境因素應及時報公司工程管理部。第七章工程項目環境管理的內容要求及記錄第二十五條在投標階段或接到中標通知書后,經營部門及時向業主或建設單位索取環境影響評價書及有關設計要求,印發有關部門,以便掌握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及環保要求等。第二十六條工程環境調查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環保人員參加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的施工技術調查,了解工程環保狀況,寫出調查報告,納入施工技術調查報告。第二十七條施工設計文件審核項目環保部負責工程環保設施設計文件的審核,提出優化和改善環保設施建議,形成審查記錄和現場核對記錄,納入項目設計文件審核記錄。第二十八條識別獲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項目環保部認真學習合同文件,識別適用項目環境因素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獲取并掌握業主對施工過程的環保要求及行業、地方頒發的規章和標準,編制《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清單》,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務部。第二十九條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確定項目總工程師組織項目有關部門對項目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評價,編制項目《環境因素清單》,判定重要環境因素,制定《重要環境因素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一覽表》,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第三十條環保工作技術交底1、開工前,項目環保部根據行業、地方及業主要求編寫總體環保技術交底書,下發各施工隊。總體環保技術交底書應包括企業環境方針,項目環境目標、指標,以及總體環保措施和要求等內容,也可在施工技術交底書中增加環保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作為環保技術交底書。2、項目環保部和隊技術人員根據總體環保技術交底書和施工進度計劃,對班組進行具體工序環保技術交底。實施中對環境指標進行測量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制訂糾正措施并檢查實施情況。檢查和測量情況要形成檢查記錄和監測報告。對影響重大的環境因素,項目應編制專項環保技術交底書。3、技術交底書應由項目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復核后下發,交接雙方簽字,各執一份。第三十一條環保設備項目環保部根據需要提出所需的環保監測和測量設備及數量,經項目經理(指揮長)審批后購置,形成《環保監測和測量設備一覽表》,報檢測中心備案。第三十二條人員培訓教育。項目環保部在工程開工前根據項目實際,對全體員工進行環境意識教育,使全體員工理解公司的環境方針和目標,提高預防污染和持續改進的自覺性。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人員要組織進行培訓,提出需培訓人員名單,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內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1、相應的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業、地方標準、規章,業主及公司環保管理辦法及要求。2、公司環境方針,項目部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實施方案。3、重要環境因素控制方面的相關知識、要求等。需送外培訓的按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要求實施。第三十三條外部溝通及內部交流1、外部溝通工程環保工作與外部溝通主要在施工階段,由項目部負責。溝通方式有參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地方政府會議,各種文件、函件往來以及向社會公布單位環保監督電話等。由外部溝通所得到的建議、業主及監理的環保意見以及其它方的投訴等,項目部應高度重視,經環保部門整理后傳達給責任單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使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地方政府及相關方滿意,并保留措施及實施情況和測量情況的記錄。2、內部交流內部交流主要有工程例會、文件通知、檢查通報、工作匯報、等方式,達到通報情況、發現問題、分析原因、制訂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等目的。環保部門應做好有關記錄。第三十四條定期檢查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工程環保工作和設施建設定期組織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責令其整改。檢查后形成“環境管理檢查記錄”(見附表5)。第三十五條環保設施竣工驗收1、最終檢驗。項目經理部(工程指揮部)經自檢確認全部環保設施按合同完成,并符合要求,環保竣工資料齊全、完整,報公司工程管理部申請組織內部最終檢驗。最終檢驗工作按公司《施工技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2、竣工交付。項目竣工交付前,項目部應按業主規定的時間要求,完成環保竣工文件的編制工作,并辦理移交手續,同時移交公司檔案館。環保工程設施竣工后,經業主和地方環保部門檢驗合格后,按有關規定向相關單位移交,并辦理移交手續。3、公司工程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直管項目環保設施的驗交,并協助項目部辦理交接手續。第八章環境污染的防治第三十六條大氣污染物防治1、揚塵污染防治。揚塵污染主要由土石方爆破、粉狀材料拉運、高處渣土、垃圾清理等產生。爆破揚塵應采取松動、控制爆破等技術措施控制。土石方運輸可采取灑水、遮蓋、車輛沖洗等措施降塵。粉狀材料如水泥、石灰等應罐裝或袋裝,禁止散裝運輸,袋裝材料應用蓬布遮蓋,減少堆放時間。高層建筑垃圾應采用串桶下放搬運,嚴禁高處拋灑下棄。在人口集中地存放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2、煙塵污染防治。煙塵污染主要由機械設備、車輛尾氣,熔化瀝青和焚燒有毒有害廢棄物、鍋爐燃煤等產生。機械設備、車輛尾氣排放應符合當地尾氣排放標準;熔化瀝青應使用符合規定的裝置進行,并盡量避免在人群聚集區使用。有毒有害廢棄物應收集到“有毒有害廢棄物回收箱”內,集中回收,減少污染并按有關規定處置。在人群聚集區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排放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鍋爐使用應安裝除塵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對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處置情況應填寫《有毒有害物質、廢油脂、固體廢棄物處置記錄表》(見附表4)。第三十七條水污染防治1、生活廢水的管理。大力宣傳節約用水,減少生活廢水的排放。食堂、餐廳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下水道。食堂、餐廳、澡堂洗滌時盡量使用無磷洗滌劑。生活區、辦公區的生活廢水應通過專門管道接到生活污水管網。生活廢水須經測定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網。2、隧道施工排水、橋梁鉆孔樁施工、混凝土拌合及混凝土養護現場、車輛沖洗場及混凝土攪拌站沖洗等廢水、泥漿應設置沉淀池,淀清后排出清水,禁止在水體清洗車輛。對固體沉淀物自然干化后用土填平,恢復地表植被。處置部門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記錄表》。3、機械設備及車輛維修間,污水處理應設隔油池,廢油應統一回收到“廢油脂回收桶”內,按規定處理。廢油回收應做好記錄,形成《廢油脂處置記錄表》。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和向水體傾倒渣土、生活垃圾。第三十八條固體廢棄物防治固體廢棄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棄渣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不得隨意扔撒和堆放。建筑垃圾應集中堆放、定期清運到垃圾處理場或就地掩埋,運輸垃圾的車輛應采取密封、蓋布等防流溢、遺灑措施。并將處置情況記入《固體廢棄物處置記錄表》。隧道、路基棄渣應合理調配,盡量用于路基和站場填方,減少棄渣場數量,棄渣場應做好擋護,整平壓實,防止水土流失。對于有毒有害的廢棄物處理應交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對于相關方涉及有毒有害等可能損害環境的活動進行必要的宣傳警示,并在相關合同中明確環境保護的有關內容。第三十九條振動和噪聲污染的防治1、施工作業噪聲控制。在居民區及單位密集區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應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案,如采用松動爆破、定向爆破、無拋擲小藥量爆破等,打樁作業應選擇合格的低噪聲設備,并加強設備維護,減少振動和噪音擾民。噪聲控制應符合地方政府有關標準。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施工,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環保部會同工程部編制作業指導書按地方和業主要求進行監測,形成監測報告。如發現不符合,應采取糾正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蹤驗證。2、鍋爐房壓風機噪聲控制。從事鍋爐房操作的技術人員及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定期對壓風機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壓風機正常運轉,消除異常噪聲。第四十條施工中遇下列情況應由項目部向有關單位申報,批準后方可施工:1、施工中需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周圍環境時,由項目部向有關部門或業主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事先告示后,方可施工。2、施工區域內的各種地下管線,施工前應向業主了解清楚,明確位置,加以保護。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做好記錄,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待有關單位和部門按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3、在居民區及單位密集區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前,應由項目部編制作業指導書,按規定程序及要求申請批準,并將作業計劃、影響范圍和程度及有關措施等情況向受影響范圍的居民和單位通報,以取得協作和配合。第四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區域植物、植被保護1、施工區域植物、植被應盡量保護,避免過多破壞。必須動土施工的區域,應準確放樣,確定動土邊線,開挖的土石方應確定堆棄邊線,嚴格按施工圖施工。禁止超范圍破壞植物、植被。2、環境脆弱的區域,植物植被一旦遭到破壞很難恢復,更應嚴格施工操作,必要時編制《作業指導書》。施工前對開挖范圍和植被預先進行移植、保護,結構物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夯填土石,回植植被并養護。環保處理應明確責任人和職責,嚴格技術交底,按環保管理方案等要求實施。3、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設置應盡量選擇植被較少的非耕地,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并辦理相應臨時用地手續。臨時駐地生活區應適當綠化和美化。施工結束時要及時退耕還田、還草和植樹植草,恢復植被。在自然保護區內,要盡量減少臨時設施占地數量。第四十二條野生動物和植物的保護1、施工期間,不得傷害野生動物和毀壞野生植物,如遇到珍稀野生動物、植物應加以保護并及時報告當地有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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