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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動機正當防衛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我國《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賦予了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和反抗的權利,彰顯了法律對正義的維護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在現實生活中,不法侵害的形式和手段日益復雜多樣,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情形也變得愈發復雜。從常見的暴力傷害、盜竊搶劫,到新型的網絡暴力、侵犯隱私等,公民在面對這些不法侵害時,如何準確判斷并合理行使正當防衛權,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司法實踐中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和尺度把握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導致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例如,“昆山反殺案”中,于海明面對劉海龍的持刀行兇,奮起反抗將其反殺,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一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深入思考和討論。這些案例不僅反映了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困境和訴求,也凸顯了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選擇張某正當防衛案作為研究對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張某正當防衛案的案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涉及到正當防衛制度中的多個關鍵問題,如不法侵害的認定、防衛行為的時機把握、防衛限度的界定等。通過對這一案件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加直觀地了解正當防衛制度在實際應用中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張某正當防衛案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其處理結果對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行為方式產生了重要影響。深入研究這一案件,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和運用正當防衛制度,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對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還可以為完善我國正當防衛制度提供實踐依據和理論支持。通過對案件中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和探討,可以發現現行正當防衛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而提出針對性的完善建議,推動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1.2研究價值與實踐意義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能夠為正當防衛理論的發展和完善提供新的視角和實證支持。在不法侵害的認定方面,傳統理論對于不法侵害的范圍和程度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通過對張某正當防衛案的深入分析,可以進一步明確不法侵害的內涵和外延,探討如何準確判斷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如何認定不同類型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暴力侵害、非暴力侵害、持續性侵害和突發性侵害等。這有助于完善不法侵害的認定標準,使理論更加貼合司法實踐的需求。在防衛行為的認定方面,張某正當防衛案可以促使學界對防衛行為的性質、目的和方式進行深入探討。研究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以及在不同的情境下,防衛行為的限度應該如何把握。這對于豐富和發展防衛行為的認定理論,解決司法實踐中防衛行為認定的難題具有重要意義。在防衛限度的界定方面,張某正當防衛案為研究防衛限度的判斷標準提供了典型案例。通過分析案件中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強度對比、手段選擇、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可以深入探討防衛限度的具體內涵和判斷方法。這有助于進一步明確防衛過當的界限,避免對防衛行為的過度限制,保障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在司法實踐層面,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準確認定正當防衛對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至關重要。通過對該案的研究,可以總結出正當防衛認定的一般原則和方法,為司法人員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提供參考和借鑒。明確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能夠避免因認定錯誤而導致的冤假錯案,確保法律的公正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張某正當防衛案的處理結果可以為類似案件的裁判提供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的裁判結果應該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以體現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通過對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分析其裁判思路和依據,可以為其他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提供有益的參考,促進司法裁判的統一和公正。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還能夠促進司法人員對正當防衛制度的理解和適用。通過對案件的深入分析,司法人員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掌握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這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專業素養,使其能夠更加準確地適用法律,公正地處理正當防衛案件。在社會層面,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公民往往會因為擔心防衛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正當而猶豫不決,甚至不敢進行防衛。通過對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和宣傳,可以讓公民更加清楚地了解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適用條件,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這有助于鼓勵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敢地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和宣傳可以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的精神。正當防衛是公民與不法侵害作斗爭的合法手段,通過對正當防衛案件的肯定和宣傳,可以向社會傳遞正能量,鼓勵人們在面對違法犯罪行為時敢于挺身而出,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這有助于營造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張某正當防衛案的研究還可以引發社會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關注和討論,推動社會對法律問題的思考和認識。這有助于增強社會的法治觀念,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水平,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二、正當防衛的理論基礎與法律規定2.1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構成要件2.1.1正當防衛的概念界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法律條文清晰地闡述了正當防衛的概念,其核心要點在于,正當防衛是一種在面臨不法侵害時,為保護合法權益而實施的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行為。從正當防衛的目的來看,它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表明正當防衛的目的具有正當性和公益性,不僅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包括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當公民面對他人的暴力搶劫時,采取防衛行為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治安秩序,符合正當防衛的目的要求。正當防衛的行為方式是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如直接對抗、反擊、躲避等,只要能夠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進行即可。在面對不法侵害人的攻擊時,被侵害人可以通過搏斗、推開、逃跑等方式來保護自己,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即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這是因為只有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實現正當防衛的目的。如果防衛行為針對的是無辜的第三人,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2.1.2構成要件解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五個方面,它們相互關聯、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判斷正當防衛是否成立的標準。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這意味著必須存在客觀真實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是主觀臆想或推測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也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財產、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如毆打他人、盜竊財物等。在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現實存在時,需要依據客觀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如果甲誤以為乙要對其進行攻擊,而實際上乙并沒有這種意圖,甲先動手對乙進行攻擊,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為就不能構成正當防衛,因為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這要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此時合法權益正處于遭受侵害的緊迫危險之中,防衛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不法侵害的開始通常以侵害人著手實施侵害行為為標志,如持刀砍人、入室盜竊等行為的開始。而不法侵害的結束則可以從侵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侵害人已經放棄侵害、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等方面進行判斷。在面對不法侵害人持刀砍殺時,被侵害人在砍殺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進行防衛,屬于正當防衛;但如果不法侵害人已經停止砍殺行為,被侵害人再對其進行攻擊,就可能超出了正當防衛的時間范圍,構成事后防衛。具有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它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了解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衛意志則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積極主動地實施防衛行為。只有同時具備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才能認定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如果甲在與乙的爭吵中,故意激怒乙,讓乙先動手攻擊自己,然后以正當防衛為由對乙進行反擊,這種情況下甲雖然認識到乙的攻擊行為,但他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是為了傷害乙,因此不具有防衛意識,不能構成正當防衛。針對侵害人防衛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防衛行為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本人進行,而不能針對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屬、子女等。這是因為只有針對侵害人進行防衛,才能直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甲遭受乙的不法侵害,甲卻將防衛行為指向了與乙無關的丙,這種行為就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不能構成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這要求防衛行為的強度和手段應當與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適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要限度。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在面對輕微的不法侵害時,如他人只是輕微推搡自己,防衛人卻使用刀具將對方砍成重傷,這種防衛行為就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如果面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持刀行兇、搶劫等,防衛人采取較為激烈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2.2正當防衛的法律演變與發展正當防衛的理念源遠流長,其發展歷程與人類社會的演變緊密相連,從最初的本能自衛到逐漸形成系統的法律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在中國古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這一確切概念,但類似的法律思想和規定早已有之,并且隨著朝代的更迭不斷發展和完善。在周朝時期,復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制度的認可。《周禮?秋官?朝士》記載:“凡報仇者,書于士,殺之無辜。”這表明,只要報仇者在相關官吏處進行登記,其復仇行為就被視為合法,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規定雖然與現代的正當防衛概念有所不同,但體現了當時人們對自身權益保護的一種訴求,也可以看作是正當防衛思想的雛形。到了漢朝,“格殺勿論”的原則正式進入實體法。《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這一規定明確了在面對非法侵入和意圖犯罪的行為時,被侵害人有權采取果斷的防衛措施,即使導致侵害人死亡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權利,是正當防衛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唐朝時期,正當防衛制度得到了更為細致和完善的規定。《唐律》在繼承前朝法律的基礎上,對正當防衛的情形、條件和限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在《盜賊》篇中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斗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斗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該規定不僅明確了主人在夜間面對無故闖入者時有權當場將其殺死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還對防衛過當的情形進行了區分和規定。如果主人明知對方并非侵犯者而進行殺傷,或者在侵害人已經被制服后再進行殺傷,則要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按照斗毆殺傷罪論處。這一規定體現了唐朝法律在保障公民防衛權利的同時,也注重對防衛行為的規范和限制,以避免防衛權的濫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明清時期的法律在正當防衛方面基本延續了唐朝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實施和解釋上更加細化和嚴格。到了近代,隨著西方法律思想的傳入,中國的法律制度開始發生深刻的變革。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對阻卻違法理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有了明文規定,雖然在表述和內容上與現代法律仍有一定的差距,但標志著中國正當防衛制度開始向現代轉型。新中國成立后,正當防衛制度在刑法中逐漸得到確立和完善。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首次對正當防衛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正當防衛的概念、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提供了法律依據。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正當防衛制度。修訂后的刑法第20條第2款將正當防衛限度條件修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增加第3款規定,即“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修訂進一步明確了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同時賦予了公民在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的無限防衛權,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防衛過當的判斷原則、特殊防衛的適用范圍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規則,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加具體和可操作的指導。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第二十條”已被喚醒,還要持續落到實處。這一表述再次強調了正當防衛制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重要性,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在今后的工作中將更加嚴格地貫徹落實正當防衛制度,切實保障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從中國古代到現代,正當防衛法律規定的演變呈現出明顯的特點和趨勢。在防衛限度的規定上,古代法律對防衛行為的限制相對較為寬松,如漢朝的“格殺勿論”和唐朝的“登時殺者,勿論”等規定,都賦予了被侵害人較大的防衛權。而現代法律則更加注重對防衛限度的控制,強調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以防止防衛權的濫用。在防衛對象的范圍上,古代法律主要側重于對住宅安全和人身權利的保護,而現代法律則將防衛對象的范圍擴大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演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推動正當防衛法律演變的重要動力。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不斷增強,對自身權益的保護需求也越來越高。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法律需要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法律理念的轉變也是影響正當防衛法律演變的重要因素。古代法律更多地強調國家的權威和秩序,而現代法律則更加注重人權保障和公平正義。這種法律理念的轉變使得正當防衛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更加注重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更加注重對防衛行為的規范和限制,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司法實踐的經驗總結和反饋也對正當防衛法律的演變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促使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反思和調整,通過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法律規定,以提高法律的適應性和可操作性。2.3國內外正當防衛法律規定比較不同國家由于其獨特的歷史文化、社會制度和法律傳統,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上呈現出顯著的差異。通過對德國、日本、美國等具有代表性國家的正當防衛法律規定與中國的相關規定進行深入對比分析,能夠更全面地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內涵和外延,為完善我國正當防衛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德國的正當防衛制度在其刑法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德國現行刑法典第32條規定:“(一)、正當防衛不違法。(二)、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必要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第33條規定:“防衛人由于惶恐、害怕、驚嚇而防衛過當者,不負刑事責任。”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德國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強調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只要是為了抵御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過當的認定較為嚴格,只有在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且,如果防衛人是由于惶恐、害怕、驚嚇等情緒而導致防衛過當,將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德國法律對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的心理狀態的考量,充分保障了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防衛權利。日本的正當防衛法律規定也具有其自身的特點。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條規定:“(一)、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對于急迫的不正當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為,不處罰。(二)、超過防衛限度的行為,根據情節,可以減免或免除其刑罰。”日本法律強調防衛行為的急迫性和不得已性,只有在面臨急迫的不正當侵害且沒有其他更合理的解決方式時,采取的防衛行為才不被處罰。對于防衛過當的行為,日本法律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減免或免除刑罰,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和人性化。在日本的司法實踐中,對于防衛行為的認定較為謹慎,需要綜合考慮侵害的程度、防衛的手段、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等多種因素。美國的正當防衛法律規定因州而異,以德克薩斯州為例,其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美國德克薩斯州刑法典規定,當行為人合理地認為立即采用武力是保護其免受他人使用或企圖使用非法武力的必要方式,行為人可以采用武力進行防衛。只要行為人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就可以采用武力防衛,時間上可以提前進行防衛以預防犯罪。同時,該法典還規定了直接推定為正當防衛的情形,例如對方入侵或試圖入侵行為人的住宅、車輛、工作場所;對方正在或試圖實施嚴重綁架、謀殺、性侵、搶劫犯罪等。美國法律對于正當防衛的認定強調行為人的合理認知和必要性判斷,賦予了公民較大的防衛權利。但為了防止正當防衛的濫用,法典也規定了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情形,例如對僅是言語挑釁采用武力、挑釁對方使用/試圖使用非法武力進而進行“防衛”等。與上述國家相比,中國的正當防衛法律規定具有自身的特色。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國法律對防衛時間有嚴格要求,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強調了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在防衛限度上,中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將構成防衛過當,但對于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于特殊防衛,不屬于防衛過當,這充分體現了對公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視。這些差異背后蘊含著深刻的法律文化和社會背景因素。在法律文化方面,德國的法律文化強調理性和秩序,注重對法律條文的嚴格解釋和適用,因此其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更加注重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以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日本的法律文化受到其傳統的武士道精神和集體主義觀念的影響,在正當防衛的規定中體現出對行為的適度性和社會和諧的追求。美國的法律文化則強調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注重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因此其對正當防衛的認定賦予了公民較大的自主判斷權,以保障公民在面臨危險時能夠充分行使自衛權利。在社會背景方面,不同國家的社會治安狀況、犯罪率以及民眾的法律意識等因素都對其正當防衛法律規定產生了重要影響。德國社會相對穩定,犯罪率較低,因此其法律在保障公民防衛權利的同時,更注重對防衛行為的規范和限制,以防止防衛權的濫用。日本社會具有較高的秩序性和自律性,民眾的法律意識較強,其正當防衛法律規定也相應地體現出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維護。美國社會的槍支泛濫問題較為嚴重,社會治安狀況相對復雜,犯罪率較高,因此其法律賦予公民較大的防衛權利,以應對隨時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通過對國內外正當防衛法律規定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在保障公民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但也可以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中汲取有益的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三、張某正當防衛案的詳細剖析3.1案件基本情況2016年1月11日,張某的兄長張某1在天津市西青區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車逃逸。在處理該事故的過程中,張某一方認為交警處置懈怠,未能積極有效地處理事故,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此后,張某聽聞周某強在交警隊有人脈關系,能夠對事故處理施加影響,遂通過魚塘老板牛某聯系上周某強,并請求周某強向交警“打招呼”,以推動事故的妥善解決,周某強應允。2016年3月10日,張某在交警隊處理糾紛時與交警發生爭吵。此時,周某強恰好給張某打來電話,張某以為周某強能夠憑借其人脈關系壓制交警,幫助自己解決問題,便讓交警直接接聽周某強的電話。然而,張某的這一行為引起了周某強的不滿,周某強認為張某此舉是對他的不尊重,隨即掛斷電話。次日,牛某在電話里提醒張某要小心,稱周某強對此事不會善罷甘休,這讓張某心生警惕。2016年3月12日早上8時許,張某與其兄張某1及趙某在天津市西青區魚塘旁的小屋內閑聊。周某強糾集叢某、張某2、陳某2新,由叢某駕車,并攜帶了陳某2新事先準備好的兩把砍刀,前往天津市西青區張某的暫住處。四人首次進入張某暫住處確認張某在屋后,隨即返回車內,取出事前準備好的兩把砍刀。其中,周某強、陳某2新二人各持砍刀一把,叢某、張某2分別從魚塘邊操起鐵锨、鐵錘再次進入張某暫住處。張某1見狀,出于保護弟弟張某的本能,立即上前將走在最后邊的張某2截在外屋,二人隨即發生廝打。與此同時,周某強、陳某2新、叢某進入里屋內,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張某,試圖將張某帶出屋外進行傷害。張某意識到自己面臨危險,向后掙脫。此刻,周某強、陳某2新見張某不肯出屋,便持刀砍向張某后腦部,意圖對張某造成嚴重傷害。張某在極度危險的情況下,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陳某2新被捅后,受傷嚴重,退到外屋,隨后倒地。其間,叢某持鐵锨擊打張某后腦處,試圖協助周某強和陳某2新控制張某。周某強、叢某見陳某2新倒地后,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心生畏懼,也跑出屋外。張某將尖刀放回原處,此時,他發現張某2仍在屋外與其兄張某1相互廝打,張某2手中揮舞著鐵錘,對張某1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防止張某1被毆打,張某到屋外,隨手拿起門口處的鐵锨將正揮舞砍刀的周某強打入魚塘中。周某強爬上岸后,仍未放棄攻擊,張某再次將其打落水中,最終致周某強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其所持砍刀落入魚塘中。此時,張某1已經將張某2手中的鐵錘奪下,并將張某2打落魚塘中。張某隨即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陳某2新被送往醫院后,因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頭皮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周某強左尺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3.2案件經過2016年1月11日,張某的兄長張某1在天津市西青區遭遇交通事故,案外人李某某駕車肇事逃逸。張某一方在處理事故時,對交警的處置態度深感不滿,認為交警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導致事故處理進展緩慢,他們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有效維護。在這種情況下,張某聽聞周某強在交警隊有人脈關系,能夠對事故處理施加影響,便通過魚塘老板牛某聯系上周某強,請求周某強幫忙向交警“打招呼”,以推動事故得到妥善解決。周某強起初應允了張某的請求,這讓張某看到了事情解決的希望。2016年3月10日,張某前往交警隊處理糾紛時,與交警發生了激烈爭吵。此時,周某強恰好給張某打來電話,張某誤以為周某強能夠憑借其人脈關系壓制交警,幫助自己解決問題,便讓交警直接接聽周某強的電話。然而,張某的這一行為卻引起了周某強的強烈不滿,周某強認為張某此舉是對他的不尊重,沒有考慮到他的立場和感受,隨即掛斷了電話。這次電話事件使得周某強與張某之間的關系急劇惡化,為后續沖突的爆發埋下了隱患。次日,牛某在電話里提醒張某要小心,稱周某強對此事不會善罷甘休。牛某的提醒讓張某心生警惕,他意識到可能會有麻煩找上門來,但他并未料到危險會如此迅速地降臨。2016年3月12日早上8時許,張某與其兄張某1及趙某在天津市西青區魚塘旁的小屋內閑聊,他們的生活看似平靜,卻不知危險正在悄然逼近。周某強糾集叢某、張某2、陳某2新,由叢某駕車,并攜帶了陳某2新事先準備好的兩把砍刀,前往天津市西青區張某的暫住處。四人首次進入張某暫住處確認張某在屋后,隨即返回車內,取出事前準備好的兩把砍刀。其中,周某強、陳某2新二人各持砍刀一把,叢某、張某2分別從魚塘邊操起鐵锨、鐵錘再次進入張某暫住處。周某強等人的行為明顯具有攻擊性和預謀性,他們的到來打破了張某等人原本平靜的生活。張某1見狀,出于保護弟弟張某的本能,立即上前將走在最后邊的張某2截在外屋,二人隨即發生廝打。張某1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家人,他意識到周某強等人來意不善,試圖阻止他們對張某的傷害。與此同時,周某強、陳某2新、叢某進入里屋內,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張某,試圖將張某帶出屋外進行傷害。張某意識到自己面臨危險,向后掙脫。此刻,周某強、陳某2新見張某不肯出屋,便持刀砍向張某后腦部,意圖對張某造成嚴重傷害。周某強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不法侵害,張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直接威脅。張某在極度危險的情況下,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張某的這一行為是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在面對周某強等人的持刀攻擊時,他別無選擇,只能拿起身邊的工具進行反抗。陳某2新被捅后,受傷嚴重,退到外屋,隨后倒地。其間,叢某持鐵锨擊打張某后腦處,試圖協助周某強和陳某2新控制張某。周某強等人的攻擊行為持續不斷,張某面臨的危險并未解除。周某強、叢某見陳某2新倒地后,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心生畏懼,也跑出屋外。張某將尖刀放回原處,此時,他發現張某2仍在屋外與其兄張某1相互廝打,張某2手中揮舞著鐵錘,對張某1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防止張某1被毆打,張某到屋外,隨手拿起門口處的鐵锨將正揮舞砍刀的周某強打入魚塘中。張某的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也是為了保護兄長張某1,他在危險面前毫不退縮,勇敢地與不法侵害人進行斗爭。周某強爬上岸后,仍未放棄攻擊,張某再次將其打落水中,最終致周某強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其所持砍刀落入魚塘中。此時,張某1已經將張某2手中的鐵錘奪下,并將張某2打落魚塘中。張某隨即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陳某2新被送往醫院后,因單刃銳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頭皮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周某強左尺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張某在制止了不法侵害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處理,這表明他對法律的尊重和對自己行為的負責。3.3案件爭議焦點張某正當防衛案在審理過程中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激烈的爭議,其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防衛行為是否適時以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這兩個關鍵方面。關于防衛行為是否適時,這是判斷正當防衛是否成立的重要時間條件。在本案中,周某強等人攜帶砍刀、鐵锨、鐵錘等兇器闖入張某暫住處,對張某及其兄長張某1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從案件事實來看,周某強等人首次進入張某暫住處確認張某在屋后,隨即返回車內取出事前準備好的兩把砍刀,然后再次進入張某暫住處,此時他們的行為已經表明其具有明確的攻擊性和傷害意圖。張某1見狀上前將走在最后邊的張某2截在外屋,二人發生廝打,與此同時,周某強、陳某2新、叢某進入里屋內,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張某,在張某向后掙脫時,周某強、陳某2新持刀砍向張某后腦部。從這些行為可以判斷,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然而,在陳某2新倒地后,周某強跑向屋外,此時對于張某防衛行為是否適時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陳某2新倒地后,主要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張某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屬于事后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監控錄像顯示周某強跑向屋外后仍然揮舞砍刀,這表明張某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于防衛行為,是適時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這涉及到對防衛行為的強度和手段與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之間的平衡判斷。在本案中,周某強等人手持長約50厘米的砍刀、鐵锨、鐵錘等兇器,對張某一方進行攻擊,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某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張某在極度危險的情況下,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致其死亡,隨后又用鐵锨將周某強打入魚塘中,致其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對于張某的這些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張某面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采取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和兄長的生命安全,雖然造成了傷亡后果,但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3.4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津0111刑初5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在與周某強等人的沖突中,雖然面臨著周某強等人的不法侵害,但張某在陳某2新倒地后,仍然對周某強實施了傷害行為,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張某的行為屬于事后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而且,張某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以其系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津01刑終32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撤銷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5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某無罪。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綜合考慮了案件的各種因素,最終認定張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行為。二審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某是在周某強、陳某2新等人突然闖入其私人場所,實施嚴重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進行反擊的。周某強、陳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準備了作案工具,進入現場時兩人分別手持長約50厘米的砍刀,一人持鐵锨,一人持鐵錘,而張某一方是并無任何思想準備的。周某強一方闖入屋內后徑行對張某實施拖拽,并在張某轉身向后掙脫時,使用所攜帶的兇器砸砍張某后腦部。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某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屬于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張某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順手從身邊抓起一把平時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當性,屬于正當防衛。另外,監控錄像顯示陳某2新倒地后,周某強跑向屋外后仍然揮舞砍刀,此時張某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于防衛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然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后果,但是屬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在證據采信方面,二審法院對案件中的各項證據進行了嚴格審查和綜合判斷。現場的監控錄像作為關鍵證據,清晰地記錄了沖突的全過程,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了直觀的依據。通過監控錄像,法院能夠準確了解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方式、攻擊手段以及張某的防衛行為過程,從而判斷防衛行為的時機和限度。證人證言也在案件審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張某1、趙某等證人的證言,證實了周某強等人持兇器闖入以及張某遭受攻擊的事實,與監控錄像相互印證,增強了證據的可信度。司法鑒定意見對陳某2新的死因、張某和周某強的傷情進行了科學鑒定,為法院判斷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衛行為的后果提供了專業依據。在法律條文的適用上,二審法院準確運用了《刑法》第20條的相關規定。法院首先依據《刑法》第20條第1款關于正當防衛的一般規定,判斷張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從案件事實來看,張某面臨著周某強等人的不法侵害,其采取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和兄長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目的要件。同時,張某的防衛行為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周某強等人,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要件。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法院依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綜合考慮了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認為,周某強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因此張某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后果,但不屬于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四、從張某案看正當防衛認定的難點與挑戰4.1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是正當防衛認定中的關鍵要素,它要求防衛行為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在張某案中,準確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成為了案件爭議的焦點之一,這也凸顯了實踐中在這一判斷上存在的難點和復雜之處。在張某案中,周某強等人攜帶砍刀、鐵锨、鐵錘等兇器闖入張某暫住處,對張某及其兄長張某1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從周某強等人的一系列行為來看,他們首次進入張某暫住處確認張某在屋后,隨即返回車內取出事前準備好的兩把砍刀,然后再次進入張某暫住處,此時他們的行為已經明確顯示出具有攻擊性和傷害意圖。張某1見狀上前將走在最后邊的張某2截在外屋,二人發生廝打,與此同時,周某強、陳某2新、叢某進入里屋內,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張某,在張某向后掙脫時,周某強、陳某2新持刀砍向張某后腦部。從這些行為可以清晰地判斷,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在這一階段,張某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其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的。當陳某2新倒地后,周某強跑向屋外,此時對于張某防衛行為是否適時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陳某2新倒地后,主要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張某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屬于事后防衛,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然而,二審法院通過對監控錄像等證據的審查,認定周某強跑向屋外后仍然揮舞砍刀,這表明張某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危險并沒有完全排除。從當時的實際情況來看,周某強作為侵害行為的主要實施者之一,其在陳某2新倒地后仍然手持兇器,且有繼續攻擊的行為表現,這使得張某一方的人身安全仍然處于現實的威脅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張某為了保護自己和兄長的人身安全,在屋外打傷周某強的行為仍然屬于防衛行為,是適時的。在實踐中,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存在諸多難點。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難以準確界定。不法侵害的開始并不總是有明顯的標志,有時可能是一系列逐漸升級的行為,如何準確判斷這些行為何時構成了不法侵害的開始,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一些涉及言語挑釁、輕微推搡等行為逐漸演變為暴力沖突的案件中,很難確定不法侵害究竟是從何時開始的。不法侵害的結束也并非總是一目了然,可能存在侵害人暫時停止侵害,但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情況。在一些案件中,侵害人可能因為體力不支、暫時受到阻礙等原因而停止侵害行為,但如果其仍然持有兇器,且沒有放棄侵害的意圖,那么就不能簡單地認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適時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到防衛人的主觀認知和反應時間。防衛人在面臨不法侵害時,往往處于極度緊張和危險的狀態,很難在短時間內準確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緊張的氛圍中做出精準的判斷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時,應當充分考慮防衛人在當時情境下的主觀認知和反應能力,不能過于苛求防衛人。為了準確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需要確立科學合理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不法侵害對合法權益造成的現實危險是否存在為核心判斷標準。只要不法侵害對合法權益造成的現實危險尚未消除,就應當認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行為就具有適時性。在判斷現實危險是否存在時,需要綜合考慮侵害人的行為表現、所持兇器、侵害的持續時間、現場環境等多種因素。在本案中,周某強在陳某2新倒地后仍然揮舞砍刀,其行為表現表明張某及其兄張某1人身安全面臨的現實危險并未消除,因此張某的防衛行為是適時的。還應當考慮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緊密聯系。防衛行為應當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直接回應,與不法侵害具有時間上的緊密連續性和因果關系。如果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間隔或其他因素導致兩者之間的聯系被切斷,那么就可能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在判斷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緊密聯系時,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4.2防衛限度的合理界定防衛限度的合理界定是正當防衛認定中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大挑戰。在張某案中,準確判斷張某的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于案件的定性和公正裁決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張某案中,周某強等人手持長約50厘米的砍刀、鐵锨、鐵錘等兇器,對張某一方進行攻擊。從侵害方人數、所持兇器、打擊部位等情節看,以普通人的認識水平判斷,不法侵害已經達到現實危害張某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張某在極度危險的情況下,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致其死亡,隨后又用鐵锨將周某強打入魚塘中,致其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對于張某的這些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一死一傷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這種觀點主要是從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出發,認為張某的行為導致了不法侵害人的傷亡,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比,顯得過于激烈和過度。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當時的具體情境和張某面臨的危險程度。在周某強等人持兇器闖入并對張某進行攻擊的情況下,張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他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兄長的生命安全,不能僅僅以損害結果來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張某面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采取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自己和兄長的生命安全,雖然造成了傷亡后果,但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關于特殊防衛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這種觀點充分考慮了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和強度,以及張某面臨的危險處境,認為張某的防衛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在實踐中,認定防衛限度存在諸多困難和爭議。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強度對比難以準確衡量。在不同的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手段、方式和強度各不相同,防衛行為的方式和強度也會因防衛人的個體差異和具體情境而有所不同。如何在復雜的情況下準確判斷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強度對比,是一個難題。在一些案件中,不法侵害人可能使用了多種兇器,或者采取了連續的攻擊行為,防衛人在反擊時可能會使用不同的手段和力度,這使得強度對比的判斷變得更加復雜。損害后果的認定也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造成重大損害時,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標準和看法。一些人可能認為只要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傷亡,就屬于重大損害;而另一些人則可能會考慮到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以及防衛行為的必要性等因素,對重大損害的認定更加謹慎。在一些輕微的傷害案件中,對于是否構成重大損害可能會存在爭議,這也給防衛限度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為了合理界定防衛限度,需要確立科學合理的判斷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不能僅僅依據某一個因素,而應當全面、綜合地考慮各種因素,以確保判斷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在本案中,考慮到周某強等人持兇器闖入并對張某進行暴力攻擊,其不法侵害的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強度較大,對張某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張某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傷亡后果,但與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相比,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還應當充分考慮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和適當性。防衛行為應當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且在手段和方式上應當具有適當性。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或者采取了過于激烈和極端的手段,就可能被認定為超過必要限度。在判斷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和適當性時,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從防衛人的角度出發,考慮其在當時情境下的合理反應和選擇。4.3防衛意識的準確認定防衛意識作為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不僅關乎防衛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還深刻影響著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案件的準確判斷。在張某案中,對張某防衛意識的認定成為了案件審理的關鍵環節,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深入的討論。在張某案中,周某強等人攜帶砍刀、鐵锨、鐵錘等兇器闖入張某暫住處,對張某及其兄長張某1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從案件的發展過程來看,張某起初可能并未預料到會遭遇如此嚴重的暴力襲擊,但當周某強等人闖入并對其進行攻擊時,張某迅速意識到自己和兄長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張某隨手在茶幾上抓起一把尖刀進行自衛,捅刺了陳某2新的胸部,隨后又用鐵锨將周某強打入魚塘中。從張某的這些行為可以推斷,他在實施防衛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防衛意識,即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出于保護自己和兄長人身安全的目的而采取了防衛行動。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防衛意識存在諸多難點。防衛意識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難以直接通過外部行為進行準確判斷。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行為人可能在實施行為時存在多種心理因素交織的情況,如恐懼、憤怒、報復等,這使得判斷其是否具有防衛意識變得更加困難。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因情緒激動而實施了過度的反擊行為,此時很難判斷其行為是基于防衛意識還是報復心理。不法侵害的突然性和緊迫性也給防衛意識的認定帶來了挑戰。在面臨突如其來的不法侵害時,防衛人往往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冷靜思考和理性判斷,其行為可能更多地是出于本能反應。在這種情況下,要準確判斷防衛人是否具有防衛意識,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防衛人的行為表現、反應時間、語言表達等。為了準確認定防衛意識,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境,包括不法侵害的時間、地點、方式、強度等,來判斷防衛人的心理狀態。在深夜,有人闖入住宅并實施暴力攻擊,防衛人在這種極度危險的情境下進行反擊,其具有防衛意識的可能性較大。還應當分析防衛人的行為表現,包括防衛行為的時機、手段、強度等。如果防衛人的行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的,且手段和強度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適應,那么可以推斷其具有防衛意識。防衛人的語言表達也可以作為判斷其防衛意識的重要依據。如果防衛人在實施防衛行為時明確表示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安全,那么可以進一步佐證其具有防衛意識。在認定防衛意識時,還應當避免一些常見的錯誤傾向。不能僅僅因為防衛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就否定防衛人的防衛意識。在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防衛人采取較為激烈的防衛行為是合理的,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后果,也不能因此否定其防衛意識。也不能因為防衛人在事后的陳述中存在一些不一致或模糊的地方,就輕易否定其防衛意識。在經歷了緊張和危險的不法侵害后,防衛人可能會因為情緒緊張、記憶模糊等原因,導致其事后陳述存在一些偏差,這是正常的現象,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4.4證據收集與采信的問題在張某案中,證據的收集和采信過程對案件的公正裁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其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程,也對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證據收集方面,存在程序不規范的問題。證據的收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張某案中,可能存在部分證據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在詢問證人時,可能未嚴格遵守法定的詢問程序,如未事先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責任,或者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另行指定了其他地點進行詢問。在收集物證時,可能存在提取、保管和鑒定過程中的不規范操作,如物證的提取未制作詳細的筆錄,保管過程中未妥善保存,導致物證受到損壞或丟失,影響了物證的證明效力。這些程序不規范的問題,可能導致證據的合法性受到質疑,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證據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能夠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在張某案中,部分證據可能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不強,無法有效地支持案件的主張。一些證人證言可能只是對案件發生前或發生后的一些無關緊要的情況進行描述,與案件的核心事實,即張某的防衛行為是否正當,缺乏直接的關聯。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的生命所在,只有真實可靠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張某案中,可能存在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的情況。一些證人可能因為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而提供虛假的證言;或者一些書證、物證可能存在被篡改、偽造的嫌疑,這都給證據的采信帶來了困難。在證據采信方面,存在對證據審查不嚴格的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司法人員需要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張某案中,可能存在司法人員對證據審查不嚴格的情況,未能充分發現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在審查證人證言時,未對證人的身份、證言的可信度等進行深入調查,輕易采信了一些存在疑點的證言;在審查物證時,未對物證的來源、保管過程等進行詳細核實,導致一些有問題的物證被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不僅影響了案件的事實認定,也可能導致錯誤的判決結果。為了完善證據規則,首先應當加強對證據收集程序的規范和監督。明確規定證據收集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確保司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加強對證據收集過程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以保障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還應當提高證據審查的標準和能力。司法人員應當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運用科學的審查方法和手段,全面、客觀地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專業素養,使其能夠準確地識別和排除虛假證據,確保采信的證據具有可靠性和證明力。建立多元化的證據采信機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在采信證據時,不能僅僅依賴單一的證據,而應當綜合考慮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引入專家證人、鑒定意見等多元化的證據形式,為案件的審理提供更加科學、客觀的依據。加強對證據采信過程的公開和透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以確保證據采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五、張某案對司法實踐與社會觀念的影響5.1對司法實踐的啟示張某案作為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正當防衛案件,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深刻的啟示,對于準確認定正當防衛、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準確適用法律條文方面,張某案提醒司法人員必須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條文。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概念、構成要件、防衛限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對于這些條文的理解和適用往往存在爭議。在張某案中,對于防衛行為是否適時、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等問題,不同的觀點和解讀導致了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的差異。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正當防衛案件時,要對法律條文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準確理解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實質。要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進行判斷和裁決,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張某案還強調了準確判斷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和限度的重要性。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和限度是正當防衛認定的關鍵要素,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定性和處理結果。在張某案中,周某強等人持兇器闖入張某暫住處,對張某及其兄長實施暴力侵害,張某在遭受攻擊時進行了反擊。在判斷張某的防衛行為是否適當時,需要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持續過程以及結束狀態等因素。對于防衛限度的判斷,要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在實踐中,司法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全面、客觀地分析判斷,避免主觀臆斷和片面解讀。在平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方面,張某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司法裁判不僅要追求法律的公正,還要考慮社會的影響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在張某案中,一審判決認定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這一判決結果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爭議。公眾普遍認為,張某的行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時的正當防衛,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反應,最終認定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宣告其無罪。這一判決結果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得到了社會公眾的認可,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張某案啟示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價值觀和正義感。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裁判應當體現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和公眾的普遍認知。在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中,要充分考慮防衛人在面臨不法侵害時的處境和心理狀態,以及社會公眾對于正當防衛的理解和期望。要通過合理的法律解釋和裁判說理,使司法裁判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和支持,增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張某案還提醒司法人員要注重與社會輿論的溝通和互動。在信息時代,社會輿論對司法裁判的影響日益增大。司法人員應當積極關注社會輿論對案件的反應,及時回應公眾的關切和疑問。要通過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詳細充分的裁判說理,向社會公眾傳遞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引導社會輿論理性看待案件,避免輿論對司法裁判的不當干擾。通過與社會輿論的良好溝通和互動,實現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法治秩序。5.2對公眾法律意識和社會觀念的影響張某正當防衛案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其影響力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對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觀念產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響。在對正當防衛的認識方面,張某案促使公眾對正當防衛的法律概念和適用條件有了更為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在以往,許多公眾對正當防衛的認識僅僅停留在較為模糊的層面,對其構成要件、防衛限度等關鍵要素缺乏清晰的認知。然而,張某案的曝光和廣泛傳播,使得公眾開始主動關注和學習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知識。通過媒體的報道、專家學者的解讀以及網絡上的討論,公眾逐漸認識到正當防衛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在面臨不法侵害時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手段。公眾明白了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以及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等條件,對正當防衛的理解不再僅僅局限于表面的行為,而是深入到了法律規定的本質層面。張某案也改變了公眾對正當防衛的態度和行為傾向。在過去,一些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由于對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缺乏了解,擔心自己的防衛行為會被認定為違法,往往選擇退縮或忍氣吞聲。張某案的公正判決向公眾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支持和鼓勵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敢地行使正當防衛權。這使得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不再像以往那樣猶豫不決,而是更加敢于采取正當防衛措施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一些曾經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選擇沉默的人,在了解了張某案后,表示如果再次遇到類似情況,會勇敢地站出來進行防衛。張某案對社會觀念的影響也十分顯著。它弘揚了社會正氣,增強了公眾對法治的信仰。在社會中,公平正義是人們追求的核心價值之一,而正當防衛制度正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武器。張某案的公正判決,讓公眾看到了法律對正義的維護和對不法行為的制裁,使公眾更加相信法律能夠為他們提供公正的保護。這種對法治的信仰和信任,有助于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氛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更加尊重法律,自覺遵守法律規定,遇到問題時也更傾向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張某案還引發了公眾對見義勇為和社會責任的深入思考。正當防衛與見義勇為密切相關,張某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勇敢行為,不僅是對自己和兄長的保護,也體現了一種見義勇為的精神。這使得公眾開始反思自己在社會中的責任和義務,認識到在面對不法行為時,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站出來,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這種思考有助于激發公眾的社會責任感,鼓勵更多的人在面對不法行為時挺身而出,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正義的良好風尚。一些社區和學校組織了關于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的討論活動,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六、完善正當防衛制度的建議與思考6.1立法層面的完善建議在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能夠增強法律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不確定性。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較為原則性,雖然明確了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但在具體的認定標準上,如不法侵害的認定、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和限度的判斷等方面,缺乏詳細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司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斷。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對這些關鍵問題進行明確和細化。在不法侵害的認定方面,應明確不法侵害的范圍和程度。立法可以列舉一些常見的不法侵害行為,如暴力犯罪、盜竊、搶劫、強奸等,同時規定對于一些特殊的不法侵害行為,如網絡暴力、侵犯隱私等新型犯罪行為,也應納入正當防衛的范疇。對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應明確規定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對于輕微的言語挑釁、推搡等行為,一般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但如果這些行為持續升級,對公民的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造成了現實的威脅,則可以認定為不法侵害。在防衛行為的適時性判斷上,立法應明確規定不法侵害開始和結束的具體標準。可以規定不法侵害開始的標志是侵害人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該行為對合法權益造成了現實的危險。對于不法侵害結束的判斷,可以從侵害人是否已經停止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逃離現場、是否已經失去侵害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如果侵害人已經停止侵害行為,且沒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那么防衛行為就應當停止;但如果侵害人雖然暫時停止了侵害行為,但仍然持有兇器,且有繼續實施侵害的意圖,那么防衛行為可以繼續進行。在防衛限度的界定上,立法應制定具體的判斷標準。可以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判斷體系。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可以采用“必要性”和“相當性”相結合的標準。“必要性”要求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沒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可以避免不法侵害的發生;“相當性”則要求防衛行為的強度和手段應當與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對于一些輕微的不法侵害,如盜竊少量財物,防衛行為應以奪回財物、制止盜竊行為為限,不能使用過于激烈的手段,如將盜竊者打成重傷或死亡;而對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持刀行兇、搶劫等,防衛行為可以采取較為激烈的手段,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可能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細化防衛過當的處罰規定也是立法完善的重要方面。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然而,對于如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司法實踐中在對防衛過當進行量刑時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導致量刑不公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對防衛過當的處罰規定進行細化。立法可以根據防衛過當的程度和情節,制定具體的量刑幅度。可以將防衛過當分為一般防衛過當和嚴重防衛過當兩種情形。對于一般防衛過當,即防衛行為雖然超過了必要限度,但超過的程度較輕,造成的損害后果也相對較小的情況,可以規定從輕處罰,如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判處刑罰;對于嚴重防衛過當,即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可以規定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具體的量刑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量刑時,應考慮防衛行為的起因、目的、手段、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防衛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如果防衛行為是出于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且在面臨不法侵害時處于極度危險的境地,主觀惡性較小,那么可以給予較輕的處罰;反之,如果防衛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如防衛挑撥、事后報復等,主觀惡性較大,則可以給予較重的處罰。立法還可以規定一些具體的量刑情節,如防衛過當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防衛過當造成的損害后果,可以根據損害的程度和性質,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如果防衛過當造成的是輕傷,那么可以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如果造成的是重傷或死亡,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給予適當的處罰。通過細化防衛過當的處罰規定,可以使司法實踐中的量刑更加公正、合理,避免出現量刑失衡的問題,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6.2司法實踐中的改進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對正當防衛案件的審查和監督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在張某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加強審查和監督對于準確認定正當防衛具有重要意義。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查程序,確保每一個環節都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受理正當防衛案件時,司法機關應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全面審查,包括不法侵害的發生時間、地點、手段、強度,以及防衛行為的實施過程、方式、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通過詳細審查這些事實,能夠準確判斷防衛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審查過程中,要注重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對于證人證言,要審查證人的身份、證言的可信度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對于物證,要審查物證的來源、保管過程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只有通過嚴格的證據審查,才能為案件的準確認定提供堅實的基礎。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也是加強對正當防衛案件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上級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機關的監督,定期對正當防衛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通過檢查,可以發現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案件的辦理質量。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對正當防衛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證據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在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以對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進行審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可以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裁判結果是否公正等進行監督,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加強社會監督也是不可或缺的。可以通過公開案件信息、邀請公眾參與聽證等方式,讓社會公眾了解案件的辦理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在一些正當防衛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社交媒體等渠道公開案件的相關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實、證據材料、裁判結果等,讓社會公眾能夠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司法機關還可以邀請公眾代表參與案件的聽證,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增強案件辦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裁判水平是確保正當防衛案件公正裁判的重要保障。在張某案中,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裁判水平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加強對法官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專業素養和裁判水平,是司法實踐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司法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法官參加正當防衛相關的培訓課程和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資深法官等進行授課和交流。通過培訓,使法官深入了解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掌握正確的裁判方法和技巧。培訓內容可以包括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防衛限度的判斷標準、特殊防衛的適用條件等方面的知識。通過系統的培訓,提高法官對正當防衛案件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法官自身也應當加強學習,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法官要關注法學理論的發展動態,及時了解正當防衛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法官還應當注重總結審判經驗,通過對大量正當防衛案件的審理,積累實踐經驗,提高裁判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司法程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裁判結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時,法官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因素,如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等,避免主觀臆斷和片面判斷。在裁判過程中,法官還應當注重說理,詳細闡述裁判的依據和理由。通過充分的說理,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在撰寫裁判文書時,法官要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詳細的闡述,說明為什么認定防衛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或者不構成正當防衛,以及如何確定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等。通過清晰、準確的說理,使裁判文書成為宣傳法治理念、弘揚社會正氣的重要載體。6.3加強法治宣傳與教育加強法治宣傳與教育,對于提高公眾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認知水平、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過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活動,可以使正當防衛的法律知識深入人心,讓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能夠準確理解和正確行使正當防衛權,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宣傳內容方面,應全面涵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適用范圍以及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等核心內容。通過詳細解讀《刑法》第20條的相關規定,讓公眾明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要深入講解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以及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等,使公眾能夠準確判斷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在宣傳形式上,應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以增強宣傳效果。可以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開設專門的法治欄目,邀請法律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進行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讀,通過真實的案例讓公眾更加直觀地了解正當防衛制度的實際應用。可以制作生動有趣的法治宣傳節目,如法治紀錄片、法治訪談節目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眾普及正當防衛知識。利用互聯網、新媒體等平臺也是加強法治宣傳與教育的重要途徑。通過官方網站、社交媒體賬號、法律類APP等,發布權威的法律解讀文章、短視頻、動畫等宣傳資料,以滿足不同受眾的需求。可以在微信公眾號上定期推送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典型案例,通過短視頻平臺制作生動形象的動畫短視頻,講解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吸引公眾的關注和學習。開展線下的法治宣傳活動同樣不可或缺。可以組織法律專家、律師和司法工作人員深入社區、學校、企業等場所,舉辦法律講座、法律咨詢活動等,面對面地為公眾解答法律疑問,普及正當防衛知識。在社區中,可以定期舉辦法律講座,邀請居民參加,通過講解法律知識、分析案例等方式,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學校中,可以將法治教育納入課程體系,通過課堂教學、主題班會、模擬法庭等形式,向學生傳授正當防衛知識,培養學生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在企業中,可以開展法律培訓活動,提高企業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在學校教育方面,應將法治教育納入課程體系,作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內容。可以編寫專門的法治教材,將正當防衛等法律知識納入其中,通過系統的教學,讓學生從小就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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