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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歷史演進與現代價值審視親親相隱制度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人類社會的漫長發展進程中,法律與道德始終是規范社會秩序、調整人際關系的兩大重要支柱。親親相隱制度作為法律與道德相互交融的獨特產物,歷經數千年的演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文化背景下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記。它不僅承載著豐富的歷史文化內涵,更對現代法治建設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深入探究親親相隱制度,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更能為現代法治建設提供寶貴的借鑒。親親相隱制度起源于中國古代,其思想根源可追溯至儒家經典。《論語?子路》中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一論述為親親相隱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體現了儒家對親情倫理的重視,認為在親情與法律之間,應給予親情一定的考量空間。此后,孟子以“舜父瞽叟殺人,舜竊負而逃”的假設,進一步闡釋了親親相隱的思想,強調在面對親情與法律的沖突時,親情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在歷史的長河中,親親相隱制度不斷發展演變。從秦漢時期的初步確立,到唐宋時期的成熟完善,再到明清時期的延續傳承,這一制度始終貫穿于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之中,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秦律中雖有“非公室告”的規定,限制子女對父母的某些控告,但與后世完整的親親相隱制度仍有區別。漢代時,親親相隱制度得到進一步發展,漢宣帝地節四年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這一詔令正式從法律層面確立了親親相隱制度,將容隱的主體范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并且明確了卑幼首匿尊長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罪可上請減免處罰。唐朝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達到了成熟階段,《唐律疏議》對其進行了詳細規定,相隱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同居的親屬皆可相隱,部曲、奴婢可為主人隱匿犯罪,不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以及部分小功以下親屬也可相隱,且對隱匿罪行的處罰規定更為細致,使得司法實踐中有了明確的判斷標準。親親相隱制度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文化中也能找到類似的規定。例如,在西方,古羅馬法中就有關于親屬容隱的規定,允許親屬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相互隱瞞罪行。現代西方國家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等,也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親屬拒絕作證權等相關內容,體現了對親屬關系和人性的尊重。在東方,日本、韓國等國家在借鑒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礎上,也確立了類似的容隱制度,在維護家庭倫理和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現代法治建設的進程中,親親相隱制度卻經歷了曲折的命運。新中國成立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這一傳統制度被視為封建糟粕而遭到摒棄。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人們對法律與道德關系認識的加深,親親相隱制度所蘊含的合理價值逐漸被重新審視。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如何在現代法治框架內,合理借鑒親親相隱制度的有益成分,實現法律與道德的有機融合,成為法學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研究親親相隱制度,對于傳承和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親親相隱制度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中華民族數千年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取向。通過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們能夠更好地了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內涵和特色,挖掘其中蘊含的智慧和精華,為現代法律文化的發展提供深厚的歷史底蘊。對于現代法治建設而言,親親相隱制度也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一方面,它有助于實現法律與道德的協調統一。法律和道德作為社會規范的兩種重要形式,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道德對法律的滲透和影響,強調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親情倫理等道德因素,避免法律的機械適用,使法律更具人性化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親親相隱制度有利于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至關重要。該制度通過賦予親屬之間一定的容隱權利,避免了因親屬之間的相互告發而導致家庭關系的破裂,從而維護了家庭的和睦與安寧,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奠定了基礎。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研究親親相隱制度有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些現實問題。在實際案件中,常常會出現親屬之間是否應當作證、是否應當窩藏包庇等兩難困境。通過對親親相隱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使司法判決更加公正合理,符合社會的普遍認知和道德情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1.2研究方法與創新點本研究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親親相隱制度。文獻研究法是基礎,通過廣泛查閱古代典籍、法律文獻以及近現代學者的研究成果,梳理親親相隱制度的起源、發展脈絡,從《論語》《孟子》等儒家經典中探尋其思想根源,從秦律、漢律、唐律等歷代法典中挖掘其法律規定的演變,力求準確把握該制度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內涵與特點。同時,借助中國知網、萬方數據等學術數據庫,檢索相關學術論文,了解學界對親親相隱制度的研究現狀與前沿動態,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撐與研究思路。案例分析法有助于將抽象的制度與具體的司法實踐相結合。通過收集和分析古今中外涉及親親相隱的典型案例,如古代的“舜父瞽叟殺人,舜竊負而逃”案例,以及現代司法實踐中親屬窩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案例,深入探討親親相隱制度在實際應用中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分析其對司法判決、社會影響的具體體現,從實踐層面檢驗和反思該制度的合理性與可行性。比較研究法能從更廣闊的視角審視親親相隱制度。一方面,對中國古代不同朝代親親相隱制度的內容、適用范圍、處罰規定等進行縱向比較,揭示其在歷史演進過程中的變化規律與發展趨勢;另一方面,將中國的親親相隱制度與國外類似的親屬容隱制度,如德國、法國、日本等國法律中關于親屬拒絕作證權、包庇行為的規定進行橫向比較,分析不同國家在處理親屬關系與法律沖突時的異同,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為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提供參考。在研究過程中,本論文試圖在以下方面有所創新。從研究視角來看,將從多維度深入剖析親親相隱制度,不僅關注其歷史發展和法律規定,還將從倫理道德、社會文化、人性關懷等角度探討其價值與意義,全面揭示該制度與法律、道德、社會之間的內在聯系。在探討親親相隱制度與現代法治的融合方面,本文將結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現實和法治建設需求,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如明確親親相隱的適用范圍、主體、程序以及限制條件等,力求在現代法治框架內找到親親相隱制度的合理定位,實現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理念的有機結合,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新的思路與參考。二、親親相隱制度的內涵與思想淵源2.1制度內涵剖析親親相隱制度,在古代刑律中主要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瞞罪行,其核心在于對親屬關系在法律層面的特殊考量。從親屬隱匿范圍來看,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界定。在西周時期,“親親”“尊尊”作為貫穿周禮的基本原則,雖未明確提出親親相隱制度,但“親親”所要求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為親親相隱思想的產生奠定了基礎,此時相隱范圍主要局限于直系親屬之間。到了秦漢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開始在法律中有所體現。秦律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有罪”,這表明秦律對親屬容隱有所認可,但僅強調了子對父母、臣妾對主的單向容隱。漢代則進一步發展,漢宣帝詔令規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將容隱范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實現了雙向容隱。唐朝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達到成熟階段,《唐律疏議》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相隱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甚至部曲、奴婢也可為其主人隱匿罪行。此后,宋、明、清等朝代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親親相隱制度在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得以穩固傳承。在行為界定方面,親親相隱主要涵蓋了隱匿犯罪行為、幫助掩蓋犯罪事實、通報消息及幫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幫助脫拘、偽證或誣告、變造或湮滅證據、資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國家司法的行為。只要是基于親屬關系而實施的這些行為,在親親相隱制度的框架內,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合法或可減免處罰的行為。例如,子女為犯罪的父母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父母為犯罪的子女隱瞞犯罪事實,向官府作虛假陳述等行為,在古代法律中都可能受到親親相隱制度的保護。從法律后果來看,親親相隱制度對隱匿行為給予了特殊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除死刑以外不負刑事責任,死刑的可通過上請程序減免其刑事責任。如漢宣帝時期的詔令明確規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唐律也規定,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有罪相為隱,皆勿論;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這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親情倫理的尊重,認為親屬之間的相互隱匿是出于天性和親情,不應受到過重的法律制裁。然而,親親相隱制度并非毫無限制。在古代,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危害國家政權和安全的重罪,不適用親親相隱原則。這是因為這些罪行嚴重威脅到國家的根本利益,國家的穩定和安全高于親情倫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親屬之間不得相互隱匿,必須依法告發和懲處犯罪行為。例如,《唐律疏議》規定“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明確將這三類重罪排除在親親相隱的適用范圍之外。與現代法律概念相比,親親相隱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區別。現代法律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更注重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在現代法律體系中,親屬之間的關系雖然也受到一定的關注,但并沒有像親親相隱制度那樣賦予親屬特殊的隱匿權利。例如,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無論是否為親屬,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都構成窩藏、包庇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雖然法律也考慮到證人的特殊情況,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作證規則,但并沒有給予親屬完全的拒絕作證權。這與親親相隱制度中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罪行、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規定有著本質的不同。親親相隱制度在現代法律體系中也并非完全沒有體現。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親屬關系的保護。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也規定了親屬拒絕作證權,如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指控人的訂婚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與被指控人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員,有權拒絕作證。這表明現代法律在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同時,也開始關注人性和親情的因素,對親親相隱制度的合理內核有了一定程度的借鑒。2.2儒家思想根基2.2.1孔子“仁”與“孝”觀念的影響孔子作為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其思想對親親相隱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在《論語?子路》中記載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為親親相隱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葉公講述其鄉黨中有個正直之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而孔子卻認為:“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孔子這一觀點,蘊含著深刻的“仁”與“孝”的觀念。從“仁”的角度來看,孔子將“仁”視為其思想體系的核心,強調“仁者愛人”。這種愛是有差等的,從對親人的愛開始,逐步推及他人。在孔子看來,父子之間的親情是天然的、最基本的愛,是“仁”的起點。當父親犯錯時,兒子若告發父親,雖然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正直,但從“仁”的角度而言,這種行為破壞了父子之間的親情,違背了“仁”的本意。例如,在一個家庭中,父親因一時糊涂犯了小錯,兒子若為了所謂的法律正義而告發父親,這不僅會使父親受到法律制裁,還會讓家庭關系破裂,父子之間的親情蕩然無存。相反,若兒子選擇為父親隱瞞,這種行為源于對父親的關愛,是“仁”的體現。從“孝”的觀念來看,“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孔子將“孝”視為“仁”的根本,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和敬愛。在“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論述中,子為父隱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孝道。當父親犯錯時,子女出于孝道,不忍心看到父親受到懲罰,選擇隱瞞父親的罪行,這在孔子看來是符合道德規范的。如在古代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孝順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包括精神上的敬重和維護。當父親面臨法律困境時,子女若能為其隱瞞,便是盡到了孝道。孔子的這一思想對后世親親相隱制度的形成產生了關鍵作用。它為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道德依據,使得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行為在道德層面得到了認可。隨著儒家思想在漢代被確立為正統思想,“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觀念逐漸從道德準則演變為法律制度。漢宣帝地節四年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這一詔令正式從法律層面確立了親親相隱制度,而其背后的思想根源正是孔子的“仁”與“孝”觀念。此后,歷代法律在制定親親相隱制度時,都深受孔子這一思想的影響,不斷完善和發展這一制度。例如,唐朝的《唐律疏議》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相隱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同居的親屬皆可相隱,部曲、奴婢可為主人隱匿犯罪,不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以及部分小功以下親屬也可相隱,且對隱匿罪行的處罰規定更為細致,這都體現了孔子“仁”與“孝”觀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延續和深化。2.2.2孟子思想的深化孟子作為儒家思想的重要傳承者和發展者,其思想進一步深化了親親相隱在道德與倫理層面的內涵。在《孟子?盡心上》中記載的桃應之問,充分體現了孟子對親親相隱的獨特見解。桃應問孟子:“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回答:“執之而已矣。”桃應接著問:“然則舜不禁與?”孟子回答說:“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桃應繼續追問:“然則舜如之何?”孟子回答:“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在這一假設情境中,孟子認為舜作為天子,不能憑借權力阻止司法官皋陶逮捕殺人的父親瞽瞍,因為司法官執法是依法行事。然而,舜作為兒子,對父親有著深厚的親情,他不忍心看到父親受到法律制裁,于是選擇拋棄天下,背著父親逃到海濱,以盡孝道。孟子通過這一故事,強調了在親情與法律發生沖突時,親情的重要性不可忽視。舜的行為體現了他對父親的“親親”之情,即使面臨失去天子之位的代價,也毫不猶豫地選擇保護父親。這種思想進一步深化了親親相隱在道德與倫理層面的內涵,將親親相隱提升到了一個更高的境界。孟子的這一觀點,從人性的角度出發,認為人天生具有對親人的關愛和保護本能,這種本能是符合人性的。在面對法律與親情的兩難抉擇時,人應當尊重自己的內心感受,遵循人性的本然。同時,孟子也強調了道德的優先性,在他看來,孝道是一種重要的道德準則,當孝道與法律發生沖突時,孝道應當得到優先考慮。這一思想為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更為堅實的道德基礎,使得親親相隱不僅是一種基于親情的行為,更是一種符合人性和道德的選擇。孟子的思想對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它進一步強化了親親相隱在道德層面的合理性,使得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親情在社會倫理中的重要地位。在后世的法律實踐中,孟子的思想為親親相隱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理論支持,使得這一制度在維護家庭倫理和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更為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古代的司法審判中,法官在處理涉及親屬相隱的案件時,往往會考慮到孟子所強調的親情和孝道因素,對親屬相隱的行為給予一定的寬容和理解。2.3其他思想流派的態度及影響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爭鳴中,法家對親親相隱持明確的反對態度。法家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變法時,實行什伍連坐制度,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一規定強調民眾之間相互監督、告發犯罪行為,將告發奸邪視為與斬敵立功同等的功績,對不告發者予以重罰,完全否定了親親相隱的合理性。在法家看來,國家的法律權威至高無上,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統治需要依靠嚴格的法律和嚴厲的刑罰,親情不應成為阻礙法律實施的因素。例如,在秦律中,即便親屬之間,若一方犯罪,另一方有告發的義務,否則將受到嚴厲懲處。這種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國家對社會的控制,提高了法律的威懾力,但卻嚴重破壞了家庭倫理關系,使得親情在法律面前顯得微不足道。法家反對親親相隱的思想,對當時的社會和法律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在秦國,這種思想推動了法律的嚴苛化和國家集權的加強,為秦國的統一奠定了基礎。然而,這種做法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由于強制親屬之間相互告發,導致家庭關系緊張,親情淡薄,社會倫理道德受到嚴重沖擊。人們在法律的高壓下,不得不違背內心的情感和道德準則,告發自己的親人,這使得社會風氣變得冷漠、殘酷。例如,在秦律的嚴苛規定下,父子、夫妻之間相互告發的現象屢見不鮮,家庭內部的信任和親情被徹底破壞。隨著秦朝的滅亡,法家反對親親相隱的思想逐漸失去了主導地位,但它所引發的對法律與親情關系的思考,卻一直延續下來。道家思想對親親相隱雖未像儒家那樣明確倡導,也未像法家那樣堅決反對,但道家的一些理念間接影響了人們對親親相隱的態度。道家主張“道法自然”,追求一種自然、無為的生活狀態,強調順應自然規律,不刻意干預事物的發展。在道家看來,親情是自然情感的一部分,應該順應這種情感的發展。雖然道家沒有直接提及親親相隱的具體內容,但從其尊重自然、順應人性的思想出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對親親相隱所體現的親情倫理的認同。例如,老子主張“無為而治”,認為政府不應過多干涉百姓的生活,包括家庭內部的事務。這意味著在處理親屬之間的關系時,應該給予一定的自由空間,尊重親情的自然發展。莊子也強調個體的自由和精神的超脫,反對世俗的束縛和規范,這也與親親相隱所蘊含的尊重親情、維護家庭和諧的理念有相通之處。道家思想對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潛在的影響。它為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一種思想上的補充,使得人們在思考法律與親情的關系時,不僅僅局限于儒家和法家的觀點。道家的自然主義思想,讓人們更加關注人性和情感的自然需求,認識到在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應該尊重親情這一自然情感。這種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后世法律制度的發展,使得親親相隱制度在強調倫理道德的同時,也融入了對自然人性的考量。例如,在后世的法律實踐中,對于一些親屬之間的輕微犯罪行為,司法官員可能會受到道家思想的影響,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尊重親情關系,避免過度的法律干預。三、親親相隱制度的歷史演進3.1先秦時期:觀念的萌芽3.1.1早期思想的出現先秦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雖未以完備的法律制度形式呈現,但相關思想已開始萌芽。《國語?周語》記載,周襄王二十年,衛大夫元亙訟其君衛成公于晉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對晉文公受理此案,稱“夫君臣無獄。今元亙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這一言論雖未直接提及親親相隱,卻蘊含著將人倫道德與國家法治初步結合的思想。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宗法禮制盛行,“親親”觀念在維護社會秩序中占據重要地位。周襄王認為君臣之間不應相互訴訟,否則會引發父子之間的訴訟,破壞上下尊卑的秩序。這種觀點體現了對人倫關系的重視,認為在處理國家事務時,應考慮到親情倫理的因素,避免因法律的機械適用而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這一思想為后來親親相隱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初步展現了在法律體系中對親情關系進行特殊考量的理念。3.1.2儒家的理論構建孔子作為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觀點,正式為親親相隱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石。在《論語?子路》中,葉公向孔子講述其鄉黨中有個正直之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而孔子卻認為自己鄉黨的正直之人與此不同,父子之間應該相互隱瞞,正直就在其中。孔子的這一思想,源于其對“仁”與“孝”觀念的深刻理解。他將“仁”視為最高的道德準則,強調“仁者愛人”,而這種愛首先體現在對親人的關愛上。在孔子看來,父子之間的親情是天然的、最深厚的,是“仁”的起點。當父親犯錯時,兒子若告發父親,雖然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正直,但從“仁”的角度而言,這種行為破壞了父子之間的親情,違背了“仁”的本意。例如,在一個家庭中,父親因一時糊涂犯了小錯,兒子若為了所謂的法律正義而告發父親,這不僅會使父親受到法律制裁,還會讓家庭關系破裂,父子之間的親情蕩然無存。相反,若兒子選擇為父親隱瞞,這種行為源于對父親的關愛,是“仁”的體現。同時,孔子將“孝”視為“仁”的根本,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和敬愛。子為父隱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孝道,當父親犯錯時,子女出于孝道,不忍心看到父親受到懲罰,選擇隱瞞父親的罪行,這在孔子看來是符合道德規范的。如在古代社會,子女對父母的孝順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包括精神上的敬重和維護。當父親面臨法律困境時,子女若能為其隱瞞,便是盡到了孝道。孔子的這一思想,將親情倫理置于重要地位,為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道德依據,使得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行為在道德層面得到了認可。孟子對親親相隱思想進行了進一步的深化和拓展。在《孟子?盡心上》中,桃應問孟子:“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回答:“執之而已矣。”桃應接著問:“然則舜不禁與?”孟子回答說:“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桃應繼續追問:“然則舜如之何?”孟子回答:“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欣然,樂而忘天下。”在這一假設情境中,孟子認為舜作為天子,不能憑借權力阻止司法官皋陶逮捕殺人的父親瞽瞍,因為司法官執法是依法行事。然而,舜作為兒子,對父親有著深厚的親情,他不忍心看到父親受到法律制裁,于是選擇拋棄天下,背著父親逃到海濱,以盡孝道。孟子通過這一故事,強調了在親情與法律發生沖突時,親情的重要性不可忽視。舜的行為體現了他對父親的“親親”之情,即使面臨失去天子之位的代價,也毫不猶豫地選擇保護父親。這種思想進一步深化了親親相隱在道德與倫理層面的內涵,將親親相隱提升到了一個更高的境界。孟子從人性的角度出發,認為人天生具有對親人的關愛和保護本能,這種本能是符合人性的。在面對法律與親情的兩難抉擇時,人應當尊重自己的內心感受,遵循人性的本然。同時,孟子也強調了道德的優先性,在他看來,孝道是一種重要的道德準則,當孝道與法律發生沖突時,孝道應當得到優先考慮。這一思想為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更為堅實的道德基礎,使得親親相隱不僅是一種基于親情的行為,更是一種符合人性和道德的選擇。孔子和孟子的思想對親親相隱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們的觀點逐漸被社會所接受和認可,成為親親相隱制度的重要理論來源。在后世的法律實踐中,儒家的親親相隱思想不斷得到傳承和發展,逐漸融入到法律制度之中,成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從秦漢時期開始,親親相隱制度在法律中逐漸得到確立和完善,漢宣帝時期的詔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正是在儒家親親相隱思想的影響下制定的。此后,歷代法律對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不斷細化和完善,其背后都離不開儒家思想的支撐。三、親親相隱制度的歷史演進3.2秦漢時期:制度的初步確立3.2.1秦律中的體現秦朝統一六國后,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與完善,親親相隱制度在這一時期也有了初步體現。秦簡《法律答問》記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這一規定明確了子女告發父母、臣妾告發主人這類涉及家庭內部關系的訴訟,若屬于“非公室告”的范疇,官府將不予受理,若堅持告發,告發者將被治罪。所謂“非公室告”,秦律規定“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是謂非公室告”,主要指子女盜竊父母財物、父母擅自殺傷、刑罰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為。秦律對子女告父母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親親相隱的思想。盡管秦朝以法家思想為主導,實行什伍連坐、獎勵告奸等政策,但在家庭關系方面,仍然認識到親情的特殊性,對親屬之間的告發行為進行了限制。這一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是親親相隱制度在法律層面的首次明確嘗試,為后世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從社會層面來看,這種限制有助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避免因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告發而導致家庭關系破裂,進而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關系的穩定對于國家的統治至關重要。秦律的這一規定,尊重了家庭內部的親情倫理,給予了家庭一定的自治空間。從法律發展的角度來看,它開啟了法律對親屬關系特殊考量的先河,表明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開始關注到人性和情感的因素。此后,歷代法律在制定相關制度時,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秦律的這一規定,不斷完善和發展親親相隱制度。3.2.2漢朝的發展與完善漢朝建立后,初期奉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到漢武帝時期,“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逐漸成為國家的正統思想。在這一思想背景下,親親相隱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漢宣帝地節四年下詔:“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這一詔令從法律層面正式確立了親親相隱制度,與秦律相比,有了顯著的發展。首先,實現了從單向容隱到雙向容隱的轉變。秦律僅強調子對父母、臣妾對主的單向容隱,而漢宣帝的詔令規定,不僅卑幼首匿尊長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尊長匿卑幼,除死罪外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死罪可通過上請廷尉的程序來減免處罰。這體現了法律對親情關系的全面考量,更加注重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與穩定。例如,在一個家庭中,若兒子犯罪,父母為其隱瞞,在漢律下,若兒子所犯罪行非死罪,父母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若兒子犯死罪,父母可通過上請廷尉,由廷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減免處罰。其次,容隱的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秦律中的容隱主體主要是父母與子、臣妾與主,而漢律將容隱范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這使得更多的親屬關系納入到親親相隱制度的保護范疇,進一步強化了家庭倫理在法律中的地位。漢宣帝詔令對后世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為后世歷代封建王朝制定親親相隱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成為后世親親相隱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基石。此后,各朝代在制定法律時,基本都沿襲了漢律中親親相隱制度的主要內容,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擴展。例如,唐朝的《唐律疏議》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更為詳細和完備的規定,相隱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甚至部曲、奴婢也可為其主人隱匿罪行,且對隱匿罪行的處罰規定更為細致,這都離不開漢宣帝詔令所奠定的基礎。漢宣帝詔令所確立的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儒家思想在法律領域的深入滲透,促進了法律與道德的融合,使得法律更加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觀念,有利于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3.3魏晉南北朝時期:發展與曲折3.3.1法律規定的變化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動蕩不安,但親親相隱制度在法律規定方面仍呈現出一定的發展變化。《晉律》的制定是這一時期法律發展的重要標志,其中“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對親親相隱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五服”本是中國古代以喪服為標志確定親屬之間親疏遠近的制度,將親屬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晉律》將這一制度引入法律,規定親屬間的犯罪,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在刑法適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處罰愈輕,服制愈遠,處罰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處罰愈重,服制愈遠,處罰愈輕。對于家庭(族)內的財產侵犯,則服制愈近,處罰愈輕,服制愈遠,處罰愈重。這一原則與親親相隱制度相互關聯,進一步強化了親屬關系在法律中的地位。從親親相隱的角度來看,“準五服以制罪”原則使得親屬之間的隱匿行為在法律上的處理更加細致和合理。例如,在隱匿犯罪行為的處罰上,對于服制較近的親屬相隱,處罰相對較輕,因為他們之間的親情更為緊密,法律對這種基于親情的隱匿行為給予了更多的寬容。而對于服制較遠的親屬相隱,處罰則相對較重。這一原則體現了法律對親情倫理的尊重,同時也考慮到了不同親屬關系之間的差異,使得親親相隱制度在法律規定上更加完善。除了《晉律》,這一時期其他政權的法律也對親親相隱制度有所涉及。如北魏時期,法律規定“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這一規定體現了對孝道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親親相隱制度相呼應。當犯罪者的祖父母、父母年事已高且無人贍養時,法律允許犯罪者留家養親,這不僅是對親情的維護,也是對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律與親情之間的沖突,使得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更加人性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親親相隱制度的法律規定也有所調整。例如,在戰爭時期,為了維護軍事秩序和國家安全,對于一些涉及軍事機密或叛國等嚴重犯罪,親親相隱制度的適用可能會受到限制。據《三國志?魏志》記載:“舊法,軍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防止士兵逃亡對軍事行動造成不利影響,法律對逃亡士兵的妻子進行嚴懲,即使她們可能是出于親情而隱瞞士兵的逃亡行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寬容。這表明在特殊時期,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優先于親情倫理。3.3.2社會動蕩下的實踐困境魏晉南北朝時期,政權更迭頻繁,先后出現了多個割據政權,如三國時期的魏、蜀、吳,東晉十六國時期的眾多少數民族政權,南北朝時期的南朝宋、齊、梁、陳和北朝的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等。不同政權之間的法律制度存在差異,這給親親相隱制度的統一實施帶來了困難。例如,在一些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中,其法律可能更注重本民族的傳統習俗和習慣法,對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和執行與中原地區的漢族政權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當涉及跨政權的案件或不同民族之間的糾紛時,如何適用親親相隱制度成為一個難題。民族融合也是這一時期的重要特征,匈奴、鮮卑、羯、氐、羌等少數民族紛紛內遷,與漢族相互交融。各少數民族有著自己獨特的文化和習俗,在法律觀念上也與漢族存在差異。一些少數民族的傳統觀念中,可能更強調家族或部落的整體利益,而對個體之間的親情關系相對淡化,這使得親親相隱制度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推行面臨一定的阻礙。在鮮卑族建立的北魏政權初期,其法律體系中可能較少體現親親相隱的思想,隨著民族融合的加深和漢化改革的推進,才逐漸將親親相隱制度納入法律體系,但在實踐中仍需要時間來適應和接受。戰亂頻繁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司法體系難以正常運行。在戰爭時期,司法機構往往受到破壞,司法官員難以履行職責,法律的執行也受到極大影響。親親相隱制度的實施需要穩定的司法環境和有效的司法執行機制,而戰亂使得這些條件難以滿足。在一些地區,由于戰爭的破壞,人們流離失所,家庭關系也受到嚴重沖擊,親親相隱制度所依賴的家庭基礎變得薄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律規定了親親相隱制度,也難以在實際中得到有效執行。社會動蕩還導致人們的道德觀念發生變化。在戰亂和貧困的環境下,人們為了生存往往會采取一些違背道德和法律的行為,親情關系也受到考驗。一些人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告發親屬,或者在親屬犯罪時選擇不隱瞞,以避免自己受到牽連。這種道德觀念的變化使得親親相隱制度在實踐中面臨著人們內心認同不足的問題。例如,在一些地區,由于生活困苦,為了獲取官府的賞賜或減輕自己的負擔,子女告發父母、兄弟相互告發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嚴重違背了親親相隱制度所倡導的親情倫理。3.4隋唐至明清時期:制度的成熟與強化3.4.1唐律的完備體系唐朝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鼎盛時期,其法律體系在繼承前代的基礎上達到了高度的完備,親親相隱制度在《唐律疏議》中也得到了最為系統和詳盡的規定,標志著該制度發展至成熟階段。《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從主體范圍來看,唐律極大地擴展了親親相隱的適用對象。與前代相比,不僅涵蓋了直系血親、夫妻等近親屬,還將同居的親屬納入其中。同居的范圍較為寬泛,不僅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還包括雖非直系血親但關系密切的親屬。如大功以上親,包括堂兄弟姐妹、已嫁的姑母等,他們之間有罪可以相互隱瞞。外祖父母、外孫之間,孫之婦與夫家親屬之間,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間,也都在相隱之列。部曲、奴婢作為主人的附屬,也被賦予了為主人隱匿犯罪的權利。這種廣泛的主體范圍,充分體現了唐朝法律對家庭倫理關系的全面維護,將更多的親屬關系納入到法律保護的范疇,強化了家族內部的凝聚力和穩定性。在罪行適用方面,唐律對不同親屬關系下的隱匿行為規定了細致的處罰原則。對于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外祖父母、外孫等,以及部曲、奴婢為主人隱匿犯罪,皆勿論,即不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是泄露犯罪之事或通風報信,也不構成犯罪。對于小功以下親屬相隱,雖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減凡人三等處罰。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對關系較近的親屬相隱給予更大的寬容,對關系較遠的親屬相隱則適當減輕處罰,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定的重罪被明確排除在親親相隱制度之外。這表明唐朝法律在維護家庭倫理的同時,也堅守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因為這些重罪嚴重威脅到國家的生存和社會的穩定,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不能因親情而阻礙司法的公正和國家的安全。例如,若親屬參與謀反等重罪,其他親屬不僅不能相隱,還應及時告發,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唐律中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從法律體系建設來看,它使親親相隱制度更加規范化、系統化,為后世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典范。后世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在親親相隱制度方面,大多沿襲了唐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從社會層面來看,該制度有利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在古代社會,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至關重要。親親相隱制度通過賦予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權利,避免了因親屬之間的相互告發而導致家庭關系的破裂,增強了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和凝聚力,促進了家庭的和睦。從文化層面來看,它體現了儒家思想對法律的深刻影響。唐朝以儒家思想為正統,唐律中的親親相隱制度正是儒家“仁”“孝”觀念在法律領域的具體體現,將道德倫理融入法律規范之中,實現了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使法律更具人文關懷和社會認同感。3.4.2后世的繼承與發展宋、元、明、清時期,在法律制度上基本繼承了唐律中親親相隱的相關規定,同時在具體法律實踐中也有一定的發展與變化。宋朝在法律上全面繼承了唐律,《宋刑統》對親親相隱制度的規定與唐律大致相同。在司法實踐中,宋朝更加注重維護倫理綱常,對親親相隱的適用有所強化。例如,在一些涉及親屬相隱的案件中,法官會更加傾向于從維護家庭倫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判決。據《宋史?刑法志》記載,有一案例中,兒子為犯罪的父親隱瞞罪行,官府在審理時,充分考慮到父子之間的親情,對兒子的隱匿行為給予了寬大處理。這表明宋朝在法律實踐中,不僅遵循法律條文的規定,還將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進一步鞏固了親親相隱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元朝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結合本民族的習慣法,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在主體范圍方面,元朝法律規定的相隱親屬范圍與唐律有所不同。例如,元朝將蒙古族的一些特殊親屬關系納入相隱范圍,體現了民族特色。在處罰規定上,元朝法律對于親屬相隱的處罰相對較輕。這可能與蒙古族的傳統習俗和法律觀念有關,蒙古族注重家族關系和親情,對親屬之間的隱匿行為較為寬容。如在某些案件中,對于親屬相隱的行為,元朝法律往往給予警告或輕微的處罰,而不是像唐律那樣根據罪行和親屬關系的親疏進行嚴格的處罰。明朝的法律在親親相隱制度上也有一些變化。《大明律》對親親相隱的規定基本沿襲唐律,但在某些方面進行了細化。在相隱主體方面,明朝法律進一步明確了一些親屬關系的界定,使得法律適用更加準確。在處罰規定上,明朝法律對于一些涉及親屬相隱的犯罪行為,加重了處罰力度。例如,對于卑幼告發尊長的行為,明朝法律規定比唐律更為嚴厲的處罰。這可能與明朝強化封建統治、加強皇權的政治背景有關,通過加重對違反親親相隱行為的處罰,來維護封建倫理綱常和社會秩序。清朝在繼承前代法律的基礎上,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大清律例》對親親相隱的規定更加詳細和全面。在主體范圍上,清朝法律將一些新出現的親屬關系納入相隱范圍,適應了社會發展的變化。在司法實踐中,清朝注重法律與禮教的結合,對于涉及親親相隱的案件,法官會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和禮教規范進行判決。如在一些家庭糾紛案件中,法官會根據親屬之間的尊卑關系、過錯程度等因素,靈活運用親親相隱制度進行裁決,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又照顧了親情倫理。清朝還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一些補充規定,如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親屬相隱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使該制度在實踐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3.5近現代時期:制度的變革與轉型3.5.1清末修律的影響19世紀末20世紀初,中國社會面臨著“數千年未有之變局”,西方列強的入侵使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和法律體系受到了巨大沖擊。在這種背景下,清政府為了挽救統治危機,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清末修律是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事件。在修律過程中,沈家本等修律大臣積極引進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的法律體系,以其嚴密的邏輯結構、完備的法律條文和先進的法治理念,對清末修律產生了深遠影響。在刑事法律方面,西方的刑法原則、犯罪構成理論、刑罰制度等被大量引入中國。在民事法律領域,西方的物權制度、債權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也為中國法律的變革提供了借鑒。在親親相隱制度上,清末修律呈現出傳統與現代的碰撞與融合。1910年頒布的《大清現行刑律》,雖仍保留了一些傳統親親相隱制度的內容,但已有所變革。該律規定:“凡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若泄露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與唐律相比,主體范圍基本延續,但在某些方面的規定更加細化。例如,對于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隱的規定,明確了其在隱匿罪行和通風報信方面的法律后果。1911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則發生了更為顯著的變化。該律采用了西方近代刑法的體系和原則,在親親相隱制度上,雖然沒有完全摒棄傳統,但對其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在相隱主體上,縮小了范圍,不再像傳統法律那樣寬泛。在刑罰處罰上,更加注重罪行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于親屬相隱的行為,不再給予完全的豁免或大幅度的減輕處罰。例如,對于親屬相隱普通犯罪的行為,不再像古代法律那樣一概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這一變化體現了西方近代法治理念對中國傳統親親相隱制度的沖擊,強調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弱化了親屬關系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清末修律對親親相隱制度的變革,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禮教派與法理派圍繞親親相隱制度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禮教派以張之洞、勞乃宣等為代表,他們強調中國傳統禮教的重要性,認為親親相隱制度是維護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要基石,主張在法律中保留親親相隱制度的傳統內容。他們認為,親屬之間的相互隱瞞是出于天性和親情,是道德的要求,如果完全摒棄親親相隱制度,將會導致社會倫理的崩潰,破壞家庭的和諧穩定。法理派以沈家本、楊度等為代表,他們主張借鑒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認為傳統的親親相隱制度與現代法治精神相違背,應該對其進行改革。他們強調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認為法律應該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權為首要目標,而不是過分強調親屬關系。這場爭論反映了中國在法律近代化進程中,傳統法律文化與西方現代法治理念之間的沖突與融合。3.5.2民國時期的延續與調整中華民國成立后,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繼續推進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進程。在親親相隱制度上,民國時期的法律既延續了清末修律的一些成果,又根據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由于存在時間較短,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是對舊有法律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雖然沒有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但在一些司法實踐中,開始體現出對人權和個人權利的尊重,這對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例如,在一些涉及親屬關系的案件中,開始更加注重當事人的意愿和權利,不再像傳統法律那樣完全強調親屬關系的尊卑等級。北洋政府時期,在法律體系上主要是對清末法律進行了繼承和修改。在親親相隱制度方面,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延續了清末修律的框架,但在具體內容上有所調整。北洋政府時期的刑法規定,對于親屬之間的相隱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給予寬容。對于直系血親、配偶之間的相隱行為,處罰相對較輕。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政治動蕩、社會不穩定等因素,親親相隱制度的實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親屬相隱的案件時,可能會受到地方勢力、政治因素等的干擾,導致法律的執行不夠統一和公正。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就。1928年和1935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對親親相隱制度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相隱主體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親屬的范圍,將一些新興的親屬關系納入其中。在處罰規定上,根據罪行的輕重和親屬關系的親疏,制定了更為合理的處罰標準。對于親屬相隱輕微犯罪的行為,給予一定的豁免或減輕處罰;對于相隱嚴重犯罪的行為,則依法進行懲處。例如,對于直系血親、配偶之間相隱普通盜竊等輕微犯罪的行為,可能會免除刑事責任;而對于相隱殺人、搶劫等嚴重犯罪的行為,則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民國時期的親親相隱制度,在保留傳統法律中合理成分的基礎上,更加注重與現代法治理念的融合。這一時期的法律開始強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認識到家庭關系在社會中的重要性。通過對親親相隱制度的調整,試圖在維護家庭倫理和保障社會秩序之間找到平衡。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處理涉及親親相隱的案件時,會綜合考慮法律規定、社會倫理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例如,在一些涉及家庭財產糾紛的案件中,法官會考慮親屬之間的親情關系和實際情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調解和裁決,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又兼顧了家庭的和諧。四、親親相隱制度在不同國家的表現與比較4.1中國古代與現代的對比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有著漫長的發展歷程和豐富的內涵。從主體范圍來看,在不同歷史時期不斷擴展。西周時期,“親親”觀念雖未明確形成親親相隱制度,但為其奠定了基礎,此時相隱范圍主要局限于直系親屬之間。秦漢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開始在法律中有所體現,秦律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有罪”,僅強調了子對父母、臣妾對主的單向容隱。到了漢代,漢宣帝詔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實現了從單向容隱到雙向容隱的轉變,且容隱主體范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唐朝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達到成熟階段,《唐律疏議》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相隱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甚至部曲、奴婢也可為其主人隱匿罪行。此后,宋、明、清等朝代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親親相隱制度在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得以穩固傳承。在行為界定上,親親相隱涵蓋了隱匿犯罪行為、幫助掩蓋犯罪事實、通報消息及幫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幫助脫拘、偽證或誣告、變造或湮滅證據、資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國家司法的行為。例如,子女為犯罪的父母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父母為犯罪的子女隱瞞犯罪事實,向官府作虛假陳述等行為,在古代法律中都可能受到親親相隱制度的保護。從法律后果來看,親親相隱制度對隱匿行為給予了特殊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除死刑以外不負刑事責任,死刑的可通過上請程序減免其刑事責任。如漢宣帝時期的詔令明確規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唐律也規定,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有罪相為隱,皆勿論;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這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親情倫理的尊重,認為親屬之間的相互隱匿是出于天性和親情,不應受到過重的法律制裁。然而,在現代中國法律體系中,親親相隱制度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摒棄。我國現行刑法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窩藏、包庇罪的規定體現了對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明,在現代法律框架下,無論是否為親屬,只要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人的行為,都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存在古代親親相隱制度中對親屬隱匿行為的特殊豁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雖然法律也考慮到證人的特殊情況,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作證規則,但并沒有給予親屬完全的拒絕作證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對于親屬證人并沒有特殊的豁免規定,只是在證人保護等方面有一些一般性的規定,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現代法律摒棄親親相隱制度,有著多方面的原因。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受到意識形態和社會變革的影響,親親相隱制度被視為封建糟粕而遭到批判和拋棄。當時,新的社會制度強調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至上,追求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認為親親相隱制度會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阻礙對犯罪的打擊。從法律體系的構建來看,現代法律體系借鑒了西方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注重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而親親相隱制度所體現的對親屬關系的特殊考量與這種理念存在一定的沖突。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家庭關系的重要性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漸發生改變。現代社會更加注重個體的權利和自由,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親親相隱制度所強調的家庭倫理本位在一定程度上與現代社會的價值觀不相適應。4.2國外相關制度介紹4.2.1英美法系的親屬特權在英美法系中,英國的配偶作證豁免權是親屬特權的重要體現。英國證據法規定,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的配偶有作證豁免權,即配偶可以選擇不為其配偶作不利的陳述。這一規定源于對夫妻關系的特殊保護,認為夫妻之間存在著深厚的情感紐帶和信任關系,強迫配偶作證可能會破壞這種關系,損害家庭的和諧與穩定。例如,在英國的一些刑事審判中,若一方配偶被指控犯罪,另一方配偶有權拒絕出庭作證指證其配偶。但這種豁免權并非絕對,存在一定的例外情況。當作證的配偶本人是被害人時,如遭受家庭暴力的配偶,必須作證,因為此時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維護司法公正的需求高于夫妻關系的保護。在案件涉及16歲以下未成年人時,配偶豁免權讓位于青少年保護權,配偶也必須作證,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美國也有類似的親屬特權制度,其豁免作證特權涵蓋了夫妻間的豁免作證特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雖對豁免作證特權的規定較為復雜,但夫妻間的豁免作證特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親屬關系的考量。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知道的情報和信息的權利,不能強迫夫妻對其配偶做不利的陳述。這一規定同樣是基于對夫妻關系的尊重和保護,避免夫妻之間因作證而產生沖突和傷害。例如,在某些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經濟犯罪案件中,若一方被指控犯罪,另一方配偶有權拒絕提供對其不利的證言。美國的豁免作證特權還涉及律師與委托人間、心理醫生與病人間、神職人員與信徒之間等多種關系,但夫妻間的豁免作證特權與親親相隱制度中的親屬特權在對親屬關系的保護方面具有相似性。英美法系中親屬特權的適用范圍主要集中在夫妻關系上,其目的在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尊重個人隱私和情感。與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相比,雖然適用主體范圍相對較窄,但在對親屬關系的特殊保護理念上具有相通之處。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的主體范圍更為廣泛,涵蓋了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且對親屬間隱匿犯罪行為的處理更為全面,不僅包括作證豁免,還涉及對隱匿行為的刑事責任豁免或減輕。而英美法系的親屬特權主要側重于作證方面的豁免,在對親屬隱匿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上,與中國古代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在英美法系中,親屬隱匿犯罪行為仍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等犯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4.2.2大陸法系的容隱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典對容隱規定具有代表性。《德國刑法典》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的權利。例如,被指控人的訂婚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以及與被指控人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員,有權拒絕作證。這一規定體現了德國法律對親屬關系和人性的尊重,避免親屬在作證時陷入親情與法律的兩難困境,保護了親屬之間的情感關系。在某些涉及家庭內部糾紛的刑事案件中,若子女被指控犯罪,其父母有權拒絕作出對子女不利的陳述。對于窩藏行為,德國刑法規定,為使家屬免受刑罰處罰而實施窩藏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這表明德國法律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同時,也考慮到了親屬之間的特殊關系,對基于親情的窩藏行為給予一定的寬容。《日本刑法典》同樣規定了親屬拒絕作證權,近親屬間享有刑事責任拒證權。如被告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有權拒絕作證。這一規定與德國類似,都是為了保護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減少因作證而對家庭關系造成的傷害。在日本的一些刑事案件中,若夫妻一方被指控犯罪,另一方配偶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拒絕出庭作證。在窩藏包庇方面,日本刑法規定,犯人或脫逃人的親屬,為了犯人或脫逃人的利益而犯藏匿犯人罪、湮滅證據罪的,可以免除刑罰。這體現了日本法律對親屬間基于親情的幫助行為的特殊考量,認為親屬之間的這種行為是出于人性的本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有助于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德國和日本的容隱規定在主體范圍上主要包括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與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中較為廣泛的主體范圍相比,相對較窄。在對親屬容隱行為的處理上,雖然都給予了一定的豁免或減輕處罰,但具體的規定和適用條件存在差異。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對不同親屬關系和罪行有更為細致的規定,如根據親屬關系的親疏和罪行的輕重來確定隱匿行為的法律后果。而德國和日本的規定相對更為簡潔,主要從親屬關系和行為性質的角度來確定豁免或減輕處罰的條件。4.3中外制度的異同分析從制度目的來看,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與國外相關制度有著相似之處,都蘊含著對親情倫理的維護和對人性的尊重。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孔子的“仁”與“孝”觀念是其重要思想根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強調了父子之間親情的重要性,認為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是出于天性和親情,是符合道德規范的。這種制度通過賦予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權利,避免了因親屬之間的相互告發而導致家庭關系的破裂,增強了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和凝聚力,從而維護了家庭的和諧穩定。在古代社會,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至關重要,親親相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國外相關制度同樣體現了對親情的重視,如英美法系中英國的配偶作證豁免權和美國夫妻間的豁免作證特權,都是基于對夫妻關系的特殊保護,認為夫妻之間存在著深厚的情感紐帶和信任關系,強迫配偶作證可能會破壞這種關系,損害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大陸法系中德國和日本刑法典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絕作不利親人的陳述的權利,也是為了保護親屬之間的情感關系,避免親屬在作證時陷入親情與法律的兩難困境。在適用范圍上,中外制度存在一定差異。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的主體范圍在不同歷史時期不斷發展變化,總體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從先秦時期的直系親屬之間,到秦漢時期實現單向容隱到雙向容隱的轉變,容隱主體范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唐朝時期,親親相隱制度達到成熟階段,相隱范圍進一步擴大到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甚至部曲、奴婢也可為其主人隱匿罪行。此后,宋、明、清等朝代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親親相隱制度在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得以穩固傳承。而國外相關制度的適用范圍相對較窄。英美法系的親屬特權主要集中在夫妻關系上,如英國的配偶作證豁免權和美國夫妻間的豁免作證特權,主要是針對夫妻之間的作證問題。大陸法系中德國和日本的容隱規定,主體范圍主要包括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與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相比,國外相關制度的適用范圍沒有涵蓋同居親屬、部曲、奴婢等主體。在法律后果方面,中外制度也有不同之處。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對隱匿行為給予了特殊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除死刑以外不負刑事責任,死刑的可通過上請程序減免其刑事責任。如漢宣帝時期的詔令明確規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唐律也規定,同居的大功以上親屬、外祖父母、外孫等有罪相為隱,皆勿論;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這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親情倫理的尊重,認為親屬之間的相互隱匿是出于天性和親情,不應受到過重的法律制裁。國外相關制度在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中,親屬隱匿犯罪行為仍可能構成窩藏、包庇等犯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是在作證方面給予了親屬一定的豁免權。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對于親屬容隱行為雖然給予了一定的豁免或減輕處罰,但具體的規定和適用條件與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存在差異。德國刑法規定為使家屬免受刑罰處罰而實施窩藏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日本刑法規定犯人或脫逃人的親屬,為了犯人或脫逃人的利益而犯藏匿犯人罪、湮滅證據罪的,可以免除刑罰。但這些規定相對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而言,沒有像中國古代那樣根據親屬關系的親疏和罪行的輕重進行如此細致的劃分。五、親親相隱制度的價值分析5.1人性關懷與道德維護5.1.1對親情的尊重親親相隱制度是對親情的一種尊重與維護,這一制度有著深厚的人性基礎。從心理學角度來看,親情是人類情感中最為基本和深厚的情感之一,是人類情感聯系的基石。在家庭中,父母與子女、夫妻之間等親屬關系,基于血緣和長期的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情感紐帶。這種情感紐帶使得人們在面對親屬的犯罪行為時,內心往往會陷入極度的痛苦和掙扎之中。親親相隱制度正是考慮到這種人性的本能和情感的需求,給予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權利,避免了因法律的強制要求而使親屬之間的親情受到傷害。例如,當子女犯罪時,父母出于對子女的關愛和保護本能,往往不忍心看到子女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強制要求父母告發子女,會使父母陷入兩難的困境,違背他們的內心意愿,破壞親子之間的深厚感情。親親相隱制度允許父母為子女隱瞞罪行,尊重了父母對子女的親情,維護了家庭關系的和諧。在維護家庭倫理道德方面,親親相隱制度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倫理道德是社會道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孝悌”觀念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孝”強調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和敬愛,“悌”強調兄弟姐妹之間的友愛和互助。親親相隱制度與“孝悌”觀念緊密相連,體現了對家庭倫理道德的維護。當父母犯罪時,子女為其隱瞞罪行,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孝道。在古代社會,這種行為被視為符合道德規范的,因為它維護了家庭的尊嚴和親情的完整。同樣,當兄弟姐妹之間一方犯罪時,另一方選擇隱瞞,也是出于對親情的珍視和對家庭和諧的維護。這種行為有助于增強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和凝聚力,促進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例如,在一個家庭中,哥哥因一時糊涂犯了錯誤,弟弟為了保護哥哥,選擇隱瞞他的罪行。這種行為雖然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爭議,但從家庭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它體現了弟弟對哥哥的關愛和對家庭的責任感,有助于維護家庭的和睦。親親相隱制度還促進了家庭內部的和諧與穩定。在家庭中,親屬之間的相互信任和支持是家庭和諧的重要基礎。如果法律不允許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將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相互猜忌、防范,破壞家庭內部的信任關系。而親親相隱制度賦予親屬之間一定的容隱權利,使得家庭成員在面對犯罪問題時,能夠相互保護、相互支持,增強了家庭的凝聚力。例如,在一些家庭中,可能會出現個別成員犯罪的情況,如果其他親屬為了避免受到牽連而紛紛告發,家庭關系將會瞬間破裂,親情蕩然無存。相反,親親相隱制度允許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給予了家庭一定的緩沖空間,有助于家庭成員共同面對問題,解決矛盾,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5.1.2避免道德困境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面臨親屬犯罪的情況時,往往會陷入親情與法律的兩難抉擇之中。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為解決這一困境提供了一種途徑。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人們在面對親屬犯罪時,內心的情感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法律要求人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告發犯罪行為是公民的義務;另一方面,親情又使人們不忍心看到親屬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能夠保護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親親相隱制度,人們將不得不違背自己的內心意愿,在親情和法律之間做出痛苦的選擇。這種選擇不僅會對個人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傷害,也會破壞家庭關系和社會的和諧。例如,在一個家庭中,父親犯罪了,兒子如果告發父親,將會違背自己對父親的親情和孝道,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內心的煎熬;如果不告發父親,又會違反法律規定,面臨法律的制裁。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使得兒子在這種情況下有了一種選擇,他可以選擇為父親隱瞞罪行,避免了因告發父親而帶來的道德困境。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有助于維護基本道德準則。道德是社會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范著人們的行為,維護著社會的秩序和和諧。在傳統道德觀念中,親情是一種重要的道德價值,親屬之間相互關愛、相互保護是道德的要求。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這種道德觀念,它允許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是對親情道德價值的尊重和維護。例如,在一些情況下,子女為犯罪的父母隱瞞罪行,雖然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認可,但從道德層面來看,這種行為體現了子女對父母的孝順和關愛,是符合傳統道德準則的。如果法律完全否定親親相隱制度,強制要求親屬之間相互告發,將會導致道德觀念的混亂,人們可能會為了遵守法律而違背基本的道德準則,這對社會的道德建設是不利的。親親相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它是社會道德的重要體現。親親相隱制度所體現的對親情的尊重和維護,與社會的公序良俗是相符合的。在社會中,家庭是人們生活的基本單位,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對于社會的公序良俗有著重要的影響。親親相隱制度通過避免親屬之間因告發犯罪而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維護了家庭的和諧穩定,進而促進了社會的公序良俗。例如,在一個社區中,如果家庭關系和睦,親屬之間相互關愛、相互支持,那么整個社區的風氣也會更加和諧、融洽。相反,如果家庭關系因法律的強制要求而變得緊張、破裂,將會對社區的公序良俗產生負面影響。五、親親相隱制度的價值分析5.2社會秩序的穩定5.2.1家庭和諧的促進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組成單元,其和諧穩定對整個社會秩序的維護至關重要,而親親相隱制度在其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內部的矛盾和糾紛時有發生,若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嚴重的后果。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為家庭矛盾的解決提供了一種緩沖機制。當家庭成員犯罪時,其他親屬選擇隱瞞,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家庭關系的直接破裂。例如,在一些家庭中,可能會出現子女因一時沖動而犯罪的情況,如果父母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而選擇告發子女,這可能會導致親子關系的破裂,家庭陷入混亂。而親親相隱制度允許父母為子女隱瞞罪行,給予了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問題的機會,有助于緩和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的和諧。親親相隱制度有助于強化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和凝聚力。在一個家庭中,親屬之間的信任是家庭和諧的基礎。如果法律強制要求親屬之間相互告發犯罪行為,將會破壞這種信任關系,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相互猜忌、防范。而親親相隱制度尊重親屬之間的親情,允許他們相互隱瞞罪行,這有助于增強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使他們更加團結。例如,在面對困難和危機時,家庭成員能夠相互支持、相互保護,共同應對挑戰。這種凝聚力不僅有利于家庭的發展,也對社會的穩定產生積極影響。當每個家庭都充滿凝聚力時,整個社會將更加和諧、穩定。從社會層面來看,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對社會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家庭是個人成長的第一環境,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助于培養人們的道德觀念和社會責任感。親親相隱制度通過維護家庭的和諧,為個人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環境,進而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在一個和諧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人,往往具有更強的道德觀念和社會責任感,他們更愿意遵守社會規范,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相反,如果家庭關系破裂,可能會導致個人心理問題的產生,甚至可能引發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威脅。因此,親親相隱制度通過維護家庭和諧,間接促進了社會秩序的穩定。5.2.2社會信任的維護親親相隱制度在維護社會信任關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從人際關系的角度來看,社會信任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和信任基礎之上的。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對親情的尊重,這種尊重延伸到社會層面,有助于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當人們看到法律對親情的尊重時,會感到社會的溫暖和人性化,從而更容易信任他人。例如,在一個社區中,如果人們知道法律允許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這表明法律尊重親情,人們會認為這個社區是一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進而增強對社區居民的信任。相反,如果法律完全否定親親相隱制度,強制要求親屬之間相互告發,將會破壞社會信任關系,使人們對他人產生懷疑和防范心理。親親相隱制度對社會風氣也有著正面的引導作用。它倡導人們珍惜親情,維護家庭的和諧,這種價值觀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在一個重視親情的社會中,人們會更加關注家庭的幸福和穩定,注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愛和支持。這種風氣會逐漸蔓延到整個社會,使社會充滿溫暖和關愛。例如,在一些傳統文化中,親親相隱的觀念深入人心,人們以維護家庭榮譽和親情為己任,形成了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風尚。相反,如果社會忽視親情,鼓勵親屬之間相互告發,將會導致社會風氣的冷漠和自私。從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社會信任關系的維護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對社會的穩定至關重要。一個充滿信任和關愛的社會,人們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社會矛盾和沖突相對較少。親親相隱制度通過維護社會信任關系和引導良好社會風氣,為社會的穩定提供了保障。在一個信任度高的社會中,人們更容易合作,共同解決問題,促進社會的發展。相反,在一個信任缺失的社會中,人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會不斷增加,社會秩序難以維護。因此,親親相隱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價值。五、親親相隱制度的價值分析5.3法律體系的完善5.3.1彌補法律剛性的不足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具有明確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等特點,這些特點使其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法律的剛性也可能導致在某些情況下缺乏靈活性,難以充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剛性的不足,使法律更加符合社會的實際情況和人們的情感需求。在一些涉及親屬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完全依據法律的剛性規定進行處理,可能會導致不合理的結果。在我國古代,曾有這樣一個案例:一位父親為了給生病的孩子籌集醫藥費,無奈之下偷了他人的財物。他的兒子發現后,雖然知道父親的行為違法,但出于對父親的親情和對家庭的責任,選擇了隱瞞。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兒子的行為構成了窩藏包庇罪。然而,如果從人性和社會情理的角度來看,兒子的行為是出于對父親的關愛和對家庭的維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能夠考慮到親親相隱制度,對兒子的行為給予一定的寬容,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親親相隱制度通過賦予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的權利,在法律的剛性規定中引入了人情因素,使法律的實施更加靈活。在現代社會,一些國家和地區也認識到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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