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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問題研究的國內外文獻綜述目錄TOC\o"1-3"\h\u87741.1國外文獻綜述 13264(1)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政策的研究 1213591)關于失地農民基本保障的政策研究 14422)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發展的研究 229122(2)關于政策支持的研究 3274251.2國內文獻綜述 413329(1)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研究 417860(2)關于政策支持的研究 6266441.3文獻研究評析 925626參考文獻 91.1國外文獻綜述(1)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政策的研究失地農民是我國對被征地農民的另一個說法,因經濟政策的不同,國外對失地農民的概念和解釋都沒有相對應的。在國外大多數國家,土地是私有制的,因此土地的失去是一種自由交易行為,而當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進行征地土地時,市場價值則為主要考慮因素。失去土地的農民首先遇到的是征收過程、補償標準以及基本保障這三類問題,而國外資本主義下的國家往往擁有比較健全的征地制度與程序,重視失地農民的基本保障。主要表現為:1)關于失地農民基本保障的政策研究a.擁有較為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體系首先,在制度方面,西方各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益目的性”是土地征用的唯一正當理由,并明確界定了征地目的和使用范圍。其次,在土地征用的程序上,西方各國多以“公開、公平、合法”為基本原則,為全力保護土地所有者的各項權利,征地過程各種形式的嚴格監督。如Brandao和Feder認為要確保失地農民的應得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征地過程中就應該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監管[4]。最后在相關法律方面,無論是歐洲國家還是如日本、土耳其、印度等亞洲國家,甚至如巴西的美洲國家也都各自出臺了相關土地征用的法律,以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b.全面合理地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西方發達國家制訂了比較完善的征地補償制度,主要體現在補償范圍、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三個方面。關于征地補償范圍,盡管各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市場化程度不一樣,但大致都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補償因征地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二是補償因征地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各國在制定具體的補償標準時差別比較大,這與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政府、社會力量的對比密切相關。征地補償標準大致有以下四類:一是以“市場”為標準進行補償,例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二是按第三方機構,如土地估價機構裁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三是按法律規定基準地價的標準補償,基準地價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正;四是以納稅申報價格作為確定補償費用的參考價格,墨西哥、危地馬拉、新加坡等國家執行這個標準。關于征地補償方式,絕大多數國家采取貨幣補償,也有一些國家采取多種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例如,埃及則實行部分給予土地,部分給予貨幣予以補償;日本的補償方式最多,除現金補償外,還有替代補償、遷移代辦補償和工程代辦補償等。c.提供完整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西方發達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比較早,而且市場化程度比較高,各國政府大多已經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和培訓保障,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等。英國在1601年頒布的“濟貧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立法的形式出現的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而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通過頒布了一系列關于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法令,力圖以法律的方式促進失地農民通過就業換取保障。另外,如印度,由于經濟發展相對滯后,該國無法完全像發達國家及一些福利國家一樣,對失地農民給予像正規組織部門勞工一樣的社會保障,但是,印度政府仍然從就業、教育、社會救助等多方面為失地農民提供全方位社會保障。2)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在補償問題得到解決后,失地后的農民如何在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情況下,可持續的發展,是當前可持續發展研究的重點。a.使用可持續生計框架對失地農民進行分析國外過可持續生計的研究比較多,范圍也比較廣,從生計資本開始到政策產出效果都有涉及,部分學者從政府政策對農民的生計影響來研究可持續生計的發展。Luca與Sango(2009)使用森林砍伐生態環境破壞為例,得出政府制定的生態補償政策對農戶生計資本的選擇有很大的影響[5]。在減貧脫貧方面,如Brcue(2007)采用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闡釋了貧困和發展的內在關系,使用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的分析方法探討了貧困地區農民如何脫貧,得出可持續生計策略體系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緊迫性[6]。Mhongera(2016)通過可持續生計的研究發展,評價津巴布韋政府的兩個機構向未成年少女提供過渡服務的效果,結果表明當前政府能提供的服務和支持低,政策支持不足,反而使得這類少女更加的貧困,同時他提出政府應劃撥足夠的資源,為促進貧困未成年少女實現可持續生計發展,提供更為全面的服務與支持措施[7]。Ellisf(2000)從農業的角度分析了農戶的生計策略情況,他認為農戶的生計策略不僅受自身擁有的生計資本的影響,社會、經濟、市場關系的對農戶的影響更大,當擁有同等資本,市場的供給和需求不同,所帶給個人或者家庭的收入也不同[8]。b.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后續支持失地改變了農民們原有的生計策略,為了繼續生存,失地農民會主動的進行謀生,如Vishal(2009)在對印度的研究中發現,失地農民為了生存,主動改變了他們的生計策略,有選擇去臨近的村子去燒磚或在村里開商店或去跑運輸,有人開始也有人選擇出租房屋賺錢[9]。而從政府的角度出發,政府對失地農民進行后期支持的政策主要體現在社會融入職業培訓、就業安排、機會創造、環境改善和精神慰籍等方面。如V.T.Mutekwa,J.Gambiza(2017)認為,做好社會融入,需要當地政府從上到下的自我改變,從根本上改變對離開原居住環境的人的看法,認為政府部門自身改革很重要[10]。同樣,PaulFentonandSaraGustafsson(2017)也認為,發展可持續生計是強調需要進行多層次的治理,以促進多層次的行動,并使多個部門的行動者參與[11]。他們通過對文獻的梳理,發現將將可持續發展目標納入戰略、政策和實踐來能很好的支持市政行動。這樣服務型的政府更能促進失地農民的后續發展,加快社會融入等。同時,Hart(2015)指出城市中應存在著諸如小商小販、修理鋪、各式各樣的服務業等非正式經濟,政府應提供失地農民養家糊口的渠道、生存的地點[12]。此外,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日本,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失地農民的教育和職業培訓,努力增強失地農民再就業的能力,力圖使失地農民不再出現失地等于失業的現象。在英國,政府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和政策,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并且將轉移失地農民的政策與福利政策掛鉤,創造了失地農民轉移的良好社會環境。在美國,領取失業補助金或社會救濟的人必須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從思想、行動上讓他們更能自力更生。日本政府在農村推行了一套職業訓練制度,為農村謀職者提供各種學習機會,使其適應工作環境并獲得勞動技能。在精神慰籍方面,印度政府把對移民的精神慰藉納入法規中,通過法規、政府行動上對工程移民進行監督并對移民中出現的精神問題進行安慰。隨著非洲經濟的發展和土地交易的日益活躍,非洲各國政府也加強了對失地農民生計發展的后續支持,例如埃及對阿斯旺工程移民給予持續10年的后期支持,包括幫助移民建立高中和大學,提高技術水平,即保留移民的文化傳統,還鼓勵他們參與政治活動等。(2)關于政策支持的研究國外學者有從政府責任入手研究政府的政策支持,如特里·L·庫巧所著的《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一書中,將行政人員的責任則可分為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13]。“主觀責任即個人內必主觀認為其所應擔負的責任,或是基于相關價值或原則等決定于信念中的一種實跋,其往往是在個人的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客觀責任則是伴隨‘職位’而成立,凡在同一職位的每個人均有相同的客觀責任,其又可分為責任及義務兩個面向,前者是指對某人或某群體負有責任,系針對人;后者則指對確定的任務、下級人事和目標的達成負有責任,系針對事”。登哈特夫婦在《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駝》中提出“公共行政官員在其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和執行公共政策時應該集中于承擔為公民服務和向公民放權的職責,他們的工作重點既不應該是為政府這艘船掌巧,也不應該是為其劃獎,而是應該建立一些明顯有完善整合力和回應力的公共機構”[14]。戴維·羅森布魯姆在《公共行政學: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徑》中指出,“國家護衛者(施政官員)之所需要被監督,乃是因為他們工作中的許多因素都可能導致對公共利益的曲解、引發腐敗與顛覆破壞行為”[15]。也有學者從政府行為中研究政策支持,亞當·斯密認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強調政府有義務保護個體自由[16]。持相同觀點的還有托馬斯·杰斐遜、詹姆斯·麥迪遜等。新自由主義方面,認為要確保貿易時的人人平等權利,指出必要時需要政府介入。國家主義方面,強調突出國家利益本位,倡導國家至上,全體國民為國家的獨立、主權、繁榮與強盛而努力而抑制甚至放棄私我。1.2國內文獻綜述(1)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研究從2007年開始,我國學者就對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問題進行研究,從可持續生計的定義研究到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對策建議都有所涉及,在整理相關文獻后,歸納如下:第一,對可持續生計定義的研究。國內學者們對“可持續生計”的定義各有各的理解,經整理,大多數學者在關于“可持續生計”的內涵上都較為趨向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必課題組提出的定義:為改善今后長遠的生活狀況,個人或家庭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能力、資本和有收入的活動[17]。第二,對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的研究。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最早是由國外學者提出的,國內學者主要將分析框架用于失地農民的研究之中,國際上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有四大模型,其中國內大部分學者更傾向于使用英國國際發展機構(DFID)所建立的可持續生計框架進行分析,即DFID模型。成得禮等(2009)曾使用DFID模型對成都、南寧、北京、青島四地的失地數據進行分析,分析了受訪地失地農民的人力、社會、物質、資金、自然這五方面的資本情況以及其約束條件[18]。袁斌(2008)從失地農民的實際生存狀況出發,將DFID模型中,著名的“生計五邊形”轉化為更符合我國失地農民實際情況的“生計三邊形”,即社會、人力、金融資本三個方面[19]。丁士軍等人(2016)在研究被征地農民生計能力變化的時候也對可持續生計框架進行改進[20]。第三,對影響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因素的研究。劉曉霞等學者(2011)認為,一次性補償、就業、社保的不可持續以及文化上的慢慢適應是導致失地農民生計上不可持續的四大因素[21]。劉猛等人(2009)則通過因子分析、信度檢驗、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對相關假設進行了驗證、構建數據模型,從而得出結論: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征收及賠償費、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因素的影響[22]。張科靜等(2016)基于MultinomialLogis-tic模型分析后得出了失地農民收入流動性的主要影響因素中,受非農勞動力狀況和人力資本這兩種因素的影響最為顯著[23]。第四,關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機制的研究。魏順澤(2006)提出農戶的生計系統是一個復雜的框架,其包含經濟、社會以及物質策略,這也包含政策、機構和過程[24]。王文川(2006)提出失地農民所擁有的生計要素對其自身的生計能力有正向或反向的作用[25]。農戶是在綜合考慮內外部環境的脆弱性、所擁有的資產和得到的支持或者將遇到的阻礙后形成生計策略,生計策略的選擇影響著生計狀況。江易華等(2015)從“生計脆弱性—適應能力重構—保障制度”出發,分析失地農民自身適應能力,與生計重構的關系[26]。第五,對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的研究方法。國內學者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兩種研究方法對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進行了研究。在定性的研究中,有學者認為,存量貨幣一次性土地補償費、職業、社會保障的不可持續和文化適應滯后影響了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邵愛國等(2018)通過扎根理論得出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培訓參與決策過程包括“特征感知”和“價值評價”,認為失地農民參與可持續生計策略受主觀意識、客觀政策等影響[27]。在定量研究中,為保障失地農民可持續性生計,陶紀坤(2017)以失地農民失業保險的角度為切入,對南昌市郊失地農民聚居區進行問卷發放與回收,用回歸分析的方法來實證失業保險如何促進失地農民再就業[28]。劉曉惠等(2019)利用專家法與二分法,按照失地農民的需求與發展階段設計評估指標,衡量失地農民長效發展機制情況,提出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獨立第三方監督機制等建議[29]。第六,對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中存在問題的研究。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貨幣安置效果不長遠、社會保障缺位嚴重、就業培訓缺乏針對性是劉潤彩(2008)在對失地農民研究中歸納出來的關于可持續生計過程中存在的四個問題[30]。李巖等(2017)從宏觀到微觀、從橫向到縱向,也從國內外的對比為切入,概況出補償安置、就業創業、收支不平衡、社會和權益保障、身份尷尬等五點為我國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存在的問題[31]。而郝丹等(2017)認為,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失地老農不僅沒有土地做為保障,也沒有城市生活技能,勞動力競爭處于劣勢,家庭養老受沖擊,可持續生計發展受阻礙[32]。陳亞軍(2020)認為當前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培訓“短平快”,失地農民根本學習不到實際的操作技能,使得其擇業的范圍小,穩定性差,生計可持續性也差[33]。第七,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問題的應對對策建議的研究。國內學者們根據不同的影響因素和存在的問題,分別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劉敏(2017)利用可持續生計框架對失地農民就業問題進行分析,她提出市場化的就業才是解決失地農民就業的最有效途徑。同時需要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認同感,防止代際轉移[34]。葛陸地(2015)站在服務型政府的視角下,認為建立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政策支持體系能改變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過程中生活水平與社會地位的弱勢狀態[35]。張后等(2013)則認為征地補償標準應根據其轉換功能為判斷標準,利用產值倍數法,考慮時間折算、土地價值、通脹情況和產值增長率來制定[36]。徐立娣(2016)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上提出失地農民生計發展可以選擇鄉村旅游發展模式,有利于保障位于生態保護區、生態旅游區的失地農民的收益,并給予發展方向[37]。另外,杜治平根據對老年失地農民的調研,提出重視精神需求的可持續生計發展思路[38]。朱雅迪等人(2014)則從社會保障方面進行了分析,認為保障失地農民的生計可持續應該建立包含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障體系,使失地農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社保待遇[39]。黃建偉等(2017)可利用熵值法與模糊綜合評價法分析失地農民對生計政策的認知與評價,提出政府“因地施策”并有效執行相應的就業與創業政策是提高其可持續生計政策滿意度綜合評價值的關鍵[40]。此外,有部分學者研究還從社會排斥理論和文化適應的角度來給予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發展的建議。(2)關于政策支持的研究1)對于政策支持的研究角度從政府責任的角度研究政策支持。陳國權(2001)認為,政府責任是“政府及其內部公職人員因其所享有的國家行政權:力而應當承擔的各方面的責任義務”,例如維護憲法、保衛國家安全、發展公共事業等方面的責任[41]。張成福(2000)認為,“政府責任就是政府擁有能夠積極回應民眾訴求的決策和能為,包括政府組織部門與其工作人員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與履行的義務”[42]。從政府行為的角度研究政策支持。方亞琴(2015)發現農民失地后成為弱勢群體,導致農民失地后陷入就業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其個體出發,難以有效解決自身的就業問題,政府理應成為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主導方[43]。文曉波(2015)研究了征地中出現的多個問題,而政府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主體,建立各種政策、機制,如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健全征地政策的民主協商機構等,都是政府為保障失地農民權益而進行的責任主體行為[44]。2)對于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中政策支持的研究。學者們從不同的學科、不同的角度對政策支持這一概念進行了闡述:法學領域對于政策支持的研究指政策中所涉及的內容是符合法律范疇的,認為政府在給予政策支持中的各項行為都應受到“法”的約束,不僅依照法律的要求來履行應盡的義務,還應承擔著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高子捷(2018)從歷史演變中發現,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必須存在一個有法可依的政策,代表的是政府,作為依法治國的國家,“法”不僅是約束也是保護。司法制度的完善可以使得失地農民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訴求[45]。行政學范疇中,學者們對于政策支持的研究更為細化,認為政策支持是政府為表責任的表現。所謂政策支持,就是政府的行政責任之一,既政府主動履行法律義務,這是政府的積極方面的責任。政治學界對政策支持的研究更加側重于政府的政治責任,認為政策支持是政府體現其政治行為的表現。政府在給出政策支持的時候,更應該考慮公民的需求,堅持民主、法治。3)關于政府在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中政策支持的研究a.對失地農民就業能力提升政策的研究在李國梁(2014)的觀點里,主動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途徑有三個方面:轉變失地農民單一的農耕生計觀念;完善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從“體力型”到“技能型”、“多元化”就業方向轉變;改變社會資本的結構模式,開放新的社會資本;就業市場化后規范企業組織機制,促進企業承擔失地農民就業能力開放的責任[46]。楊艷霞等(2016)也在對少數民族聚居地進行失地農民就業能力提升的政策研究中,認為政府要完善職業技術培訓體系,保障就業能力的開放;認為政府必須改變土地補償標準,保障失地農民的經濟成本;提出依托地方經濟、優化產業結構,帶動失地農民就地就業;同時還需要給予失地農民人文關懷,增加他們的文化認同感[47]。另外一些學者特別強調,政府必須加大社會保障與就業扶持在一些年齡相對偏大,身體機能較弱、就業能力差這種極度弱勢失地農民身上的力度。b.失地農民生計策略選擇的研究不同的生計策略選擇,影響著失地農民的收入獲得。有些學者從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所從事職業的變化,來分析這種變化對農戶收入的影響,同時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例如,何力(2015)通過對貴州都勻失地農民的調研,從政策層面提出加強失地農民生計策略的方式方法,提出讓失地農民享受與市民同等待遇[48]。也有學者從失地農民的收入結構為切入點進行分析,如宋建輝等(2014)提出只有努力增加失地農民的各種收入,包括征地補償性收入、社會保障性收入、就業工資性收入以及財產性收入,才能切實提高失地農戶的收入水平,為可持續生計的實現奠定基礎[49]。積極提升失地農民的收入獲得,讓他們更加理智的進行生計策略的選擇,從以上研究可以歸納為四個措施:一是積極對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引導;二是通過增加工資性收入,改變失地農的收入結構,促進其收入的穩定增長;三是努力增加各種類型的收入,提高失地農民收入水平;四是創造更多的非農就業機會。c.失地農民社會融入與權益維護的政策研究在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國內學術界主要是期望通過法律法規、制度和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來進行維護。羅文春等(2011)提出通過提升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戶的社會保障制度;給予農戶依據其宅基地用益物權(即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取得收益的權力等措施,對失地農民的權益進行維護[50]。王俊鳳(2012)認為要從根源上尋求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路徑和措施,可以改革現有農地制度、對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角色和職責進行重新定位;同時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遵從和考慮農民意愿,切實維護失地農戶的合法權益[51]。此外,張等文等(2014)針對我國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的權益流失問題,提出政府應加大對失地農民權利的保護力度,如給予失地農民市民的身份和待遇,增強失地農戶維權意識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失地農民的權益流失行為[52]。鐘思婷(2019)使用地租理論對海南省失地農民權益進行分析,認為完善權益保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審批前的預公告和平等協商制度;征地標準市場化;安置多元化;政府與用地單位加大社保出資額;建立獎懲機制[53]。失地農民權益的維護工作,不僅需要完善的相應制度機制;需要給予失地農民相應的取得收益的權力;需要改革現有的農地制度,增加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話語權;更需要高度重視失地農民市民化的問題,充分保證其享有的各項權利;還需要對不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處罰,既鼓勵失地農民主動維護權益,又給政策執行主體一些約束。d.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可持續生計的發展,同樣離不開社會保障政策的支撐。針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問題,王芳(2016)從城鎮化背景出發,認為對政策的衡量應該是從三個角度進行,社會問題得到控制的程度、失地農民需求得到滿足的程度以及政策是否提供更多增進改善的機會[54]。也有共享發展的角度來研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邵彥敏等(2017)認為為達到共享發展的目標,政府的社會保障政策應因地制宜、分配應體現公平與效率,除了物質還需兼顧精神文化、社會保險在定位清晰的同時擴展其余險種的業務[55]。通過以上研究,做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可以有幾點:一是對農民的土地制度進行改革;二是相應制度與監督機制的完善;三是多渠道籌集增加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四是加強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五是擴展社會保險范圍,提供更多的保障服務。1.3文獻研究評析從國內外文獻的整理來看,學者們對失地農民從可持續生計政策分析都認為應在保障基礎的前提下,進行后續的生計策略選擇。因此基本保障政策的研究比較成熟。如一些學者認為當前我國失地農民相關政策的基調“維持現有生活水平”,以補償為主,社會保障、就業、公共服務等為輔,不僅不能完全滿足失地農民的利益訴求,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驅動下,實施的“地方特色”存在不符合規范的地方,導致失地農民在失地后的生活水平降低,對日后的生活增加不確定性。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失地農民的對失地后的各種需求越來越高,基本的社會保障政策已經滿足不了他們后續的發展需求,且隨著政府對征地補償款的重視,農民因失地致富的情況越來越多,農民對自身權益的訴求、自我價值的實現需求也越來越多,因此,失地農民的幸福感、權益保障等內容成為當前研究的重點。本人從失地農民對政策支持的反應為出發點,運用相關理論分析當前連州市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政策支持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的分析,從政府的角度以公共利益與失地農民實際需求之間取得平衡為目標,提出完善政府政策支持的建議,從而更好地滿足連州市失地農民的發展需求,讓他們真正有能力做到可持續生計,實現對失地農民的可持續性的支持。參考文獻[1]《2017中國土地礦產海洋資源統計公報》[2]《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3]《連州市統計年鑒》[4]BrandaoandFeder.CanUnobservedLandqualityExplaintheInverseProductivityRelationship[J].Econ,Inpress,45-47.[5]LucaTacconi.SangoMahantyandHelenSuich.AssessingthelivelihoodimpactsofPaymentsforEnvironmengtalServices:ImplicationsforAvoidedDeforestation[J].BuenosAires.2009.[6]BrcueC.GhvovicandSaskiaBoonzaier.ConfrontingCoastalPoverty:BuildingSustainableCoastalLivelihoodsinSouthAfrica.Ocean&CoastalManagement[J].2007(50).[7]PamhidzayiBerejenaMhongera,AntoinetteLombard.Povertytomorepoverty:AnevaluationoftransitionservicesprovidedtoadolescentgirlsfromtwoinstitutionsinZimbabwe[J].ChildrenandYouthServicesReview,2016.[8]Ellisf.RuralLivelihoodsandDiversityinDevelopingCountries[M].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26-38.[9]VishalN.Growingcity,shrinkinghinterland:landacquisition,tr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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