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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PAGE固體廢物造成的重大污染事件人們對固體廢物問題的認識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和許多慘痛教訓后才得以提高的。這里通過幾個典型的事件說明一下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嚴重性和各國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對策的變遷。國外:水俁(iu)病:水俁病是國際上最著名的公害病之一,它是由甲基汞引起的神經系統疾病。由于這種病最初發生在日本熊本縣的水俁市,由此而得名“水俁病”。發病機制:發病機制:甲基汞食物鏈氮肥工廠海灣污染魚體內富集中毒最初關于水俁病的報道是在1956年5月,1968年9月日本政府發表正式見解:“水俁氮肥工廠排放的甲基汞是水俁病的發病原因”。1966年7月該工廠停止生產有機汞,1968年廢除了乙醛生產線。汞在魚貝類體內的富集濃度最高為1966年的80ppm,1971年降低為4ppm。1991年3月止,被確認水俁病患者的人數達2,248人(死亡1,004人),1974~1989年共處理總汞含量>25ppm的底泥151萬m3,清除后總汞濃度降低到平均4.65ppm。嚴重的環境污染和健康損害,還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1974~1991年各種賠償金額(以1989年度價格計)達2,021億日元,而如果在早期采取防治措施,則只需要15億日元。痛痛病:痛痛病是由鎘污染造成的公害病。這種病的患者感到全身各部位劇烈疼痛,嚴重者稍一活動就會造成全身骨折。由于難以忍受劇烈的疼痛,患者常發出“痛、痛”的悲鳴,因此,得名“痛痛病”。發病機制:發病機制:采礦含鎘廢水食物鏈礦渣堆置土壤污染植物富集中毒1968年日本政府發表公開見解:“痛痛病是通過鎘的慢性中毒,首先引起腎臟障礙,逐漸導致軟骨癥”,“作為污染源,除了神岡礦業所排放的重金屬鎘以外,沒有發現別的物質”。197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裁決:該癥病因主要是鎘,其來源是神岡礦山的廢物和廢水。1971~1976年對當地環境開展調查的結果表明,土壤中鎘的濃度最高達到4.85ppm,平均值為1.12ppm,而當地的土壤背景值僅為0.34ppm。當地生產的糙米中鎘的濃度最高達到4.23ppm,平均值為0.99ppm。1991年3月底止,被確認為公害病患者的人數達到129人(死亡116人)。為了消除污染,1974~1977年指定1,500公頃土地為土壤凈化區域,到1992年共完成547公頃的凈化工程(占計劃區域面積的36%)。凈化后土壤中鎘濃度平均為0.14ppm,糙米中鎘濃度平均為0.11ppm。1973~1989年用于該公害病的各種賠償金額(以1989年度價格計)達428億日元,而如果在早期采取防治措施,則只需要96億日元。由于日本發生了這樣嚴重的公害事件,促使日本強化了對危險廢物的管理。1970年日本國會一次通過了六個環境新法規,并修改了八個與環境有關的法規,從而成為了歷史上著名的“公害國會”。在各國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日本制定的標準最為嚴格。以危險廢物的浸出毒性試驗濃度標準為例,美國設定為飲用水標準的100倍,中國設定為50倍,而日本設定為30倍。此外,日本還對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制定了全國統一的構造標準和技術導則,規定填埋場要實行區域性聯合運營,國家每年為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支付約1,000億日元的政府輔助金。臘芙運河事件:作為國際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臘芙運河事件可以說是最著名的。它不僅帶來了美國危險廢物管理政策上的重大變化,而且給世界各國在危險廢物最終處置問題上敲響了警鐘。污染機制:污染機制:水/水/大氣/土壤有害物質健康危害傳播介質環境污染浸出化學廢物填埋場健康危害傳播介質環境污染浸出化學廢物填埋場1943年~1953年,在美國紐約州尼加拉市的一段廢棄運河的河床上,兩家化學公司填埋處置了大約21,000噸、80余種化學廢物。從1976年開始,當地居民家中的地下室發現了有害物質的浸出,同時還發現在當地居民中有癌癥、呼吸道疾病、流產等多發現象。當地政府對約900戶居民采取緊急避難措施,并對處置場地實施了污染修復工程,前后共耗資約1.4億美元。后來,又據美國EPA(聯邦環境保護署)調查,到1977年為止,美國全國約有75萬個企業將其所產生的6,000萬噸危險廢物分別在5萬多個填埋場進行了處置,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第二個“臘芙運河”事件。針對這種狀況,美國國會于1980年通過了“全面環境響應、賠償及責任法”,即“超基金法”,又于1984年頒布了“危險及固體廢物修正案”,在該修正案中規定,危險廢物不能直接進行陸地處置,并要求新建安全填埋場必須采取雙襯層防滲措施。SEVESO(塞韋索)事件:1976年7月10日12時37分,意大利北部小城SEVESO一家生產2,4,5-三氯苯酚(TCP)的工廠發生了爆炸事故。這個事故在幾年后成為了引起一場關于二惡英問題和危險廢物越境遷移問題國際論爭的導火索。發生機制:發生機制:TCP乙二醇越境遷移化學工廠爆炸2kg二惡英污染土壤受害國該化學工廠爆炸產生了約2.0kg的二惡英,造成了周圍1,810公頃土地的污染。在現場清理過程中,收集了20萬m3污染嚴重的土壤和41罐反應殘渣,這些污染土壤和反應殘渣的凈化,約需耗資2億美元。1年后廢物被轉移到法國,1985年又被轉移到瑞士的巴塞爾,并以250萬美元的價格進行了焚燒處理。這一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1989年3月誕生了“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遷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并于1992年5月5日正式生效。到1995年9月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締約國達到92個。國內:深圳市危險品倉庫爆炸事件: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危險品倉庫發生了震驚中外的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倉庫區十余座庫房受損,經濟損失嚴重。該事故暴露了我國危險品管理的嚴重缺陷,同時,爆炸產生的20,000多噸危險廢物也給深圳市造成了潛在的環境危害。發生機制:發生機制:殘渣化學反應揮發降塵危害健康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危險廢物爆炸危險品混裝為了及時消除爆炸造成的環境污染,深圳市投資4,000多萬元,歷時1年半,對爆炸廢物實施了安全處理處置工程。在整個處理處置實施過程中,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標準,制訂了嚴格的檢驗和處理處置程序,對所有超標廢物都進行了穩定化處理,并參照九十年代國際標準,建成了國內第一座雙襯層、雙排水系統的安全填埋場。該填埋場的建成標志著我國的危險廢物安全處理處置又達到一個新的技術水平,并為我國今后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樹立了一個良好的樣板。北京市垃圾填埋場沼氣爆炸事件:1995年10月27日位于北京市昌平縣陽坊鎮的世宗智能有限公司員工宿舍發生了劇烈爆炸,造成三人嚴重燒傷,其中一人燒傷面積達95%,3度燒傷面積達65%。地層遷移地層遷移發生機制:微生物垃圾無控堆放沼氣室內富集爆炸明火事故原因是員工宿舍緊靠垃圾填埋場,該填埋場是利用一個廢棄的取砂坑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簡易處置,垃圾中的有機物經過一段時間的腐化,產生大量的沼氣,由于填埋場沒有進行防滲處理,四周土質疏松,透氣性好,造成沼氣通過土層進入室內并富集,遇明火發生爆炸。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立即停止了該填埋場的使用,并對現場采取了緊急防護措施,填埋場四周開挖了阻斷溝,場內埋設了導氣管,對填埋場沼氣實行了有組織排放,有效地阻止了沼氣向四周的擴散。此類垃圾爆炸事故在國內并非首次發生,據報道,僅造成人身事故的就有十余起。其原因都可以歸結為:①對城市垃圾的危害性認識不足,②處理處置過程中缺乏嚴格的環境防護措施。.固體廢物管理法規、標準體系解決固體廢物污染控制問題的關鍵之一是建立和健全相應的法規、標準體系。七十年代以來,隨著對美國“臘芙運河”污染事件的宣傳,人們逐步加深了對固體廢物環境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加強對固體廢物的科學管理,并從組織機構、環境立法、科學研究和財政撥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證。許多國家先后開展了固體廢物及其污染狀況的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制訂和頒布了固體廢物管理的法規和標準。世界各國的法規建設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從簡單到完善的過程。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工業發達國家中環境法規最完善的國家之一,其全國性的環境立法始于十九世紀,如1899年頒布的《1899年河流與港口法》。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期,環境法已逐步形成為一個新興的學科。其中與固體廢物有關的法規主要有四個,《固體廢物處置法》是1965年制訂的第一個固體廢物的專業性法規,1976年修改為《資源保護及回收法》(RCRA),該法分別于1980年和1984年經國會加以修訂,日臻完善,迄今已成為世界上最全面、最詳盡的關于固體廢物管理的法規。根據RCRA的要求,美國EPA又頒布了《有害固體廢物修正案》(HSWA),其內容共包括九大部分及大量附錄,每一部分都與RCRA的有關章節相對應,實際上是RCRA的實施細則。為了保證固體廢物管理設施能以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方式進行設計、建設和運行,該修正案還規定了有關處理、貯存和處置的中間和最終設施的標準。為了清除已廢棄的固體廢物處置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又于1980年頒布了《綜合環境對策保護責任法》(CERCLA),俗稱“超級基金法”。該法規定,聯邦政府直接負責解決處置場地有害物質的釋出以及可能危及公眾健康和環境的污染問題,對廢棄的無人管理的處置場提供清理費用。為了確保對廢棄場地補救活動的有效進行,還制訂了有關補救行動的技術規范。日本的環境立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逐步發展、完善起來的。戰后二十年,日本為了發展經濟,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各類污染事件不斷發生,使日本成了公害列島。1970年,迫于各界壓力,日本國會一次通過了六個環境新法規,即《防治公害事業費企業負擔法》、《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關于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罪懲治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質污染防治法》,并修改了八個與環境有關的法規,其中包括《有毒品及劇毒品管理法》和《農藥管理法》。1972年日本又頒布了《自然環境保全法》,與《公害對策基本法》一起構成了日本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日本關于固體廢物管理的法規主要是《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1970年頒布后又經多次修改,迄今已形成了包括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以及危險廢物管理在內的相當完善的法規體系。在該法規體系中還包括了大量的有關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標準,如一般廢物處理標準、產業廢物處理標準、一般和產業廢物最終處置場分類及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重金屬廢物固化處理標準、危險廢物的收運·貯存·處理及處置標準等。此外,日本還于1991年頒布了《促進再生資源利用法》,對促進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資源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全面開展環境立法的工作始于七十年代末期。在1978年的憲法中,首次提出了“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定,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此之后,我國又相繼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對海洋環境保護、海洋開發、海洋傾廢引起的污染防治、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為了便于已制訂法規的實施,我國還制訂了一系列的環境標準。據不完全統計,從1973年到1991年,我國共制訂200多項不同類型的環境標準,其中90%以上是關于廢水和廢氣的排放標準、水質標準及有關放射性廢物標準,有關固體廢物的標準,其中包括含有固體廢物內容的標準只有20多個。我國早期關于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內容多包括在其它法規中,如1973年國務院批轉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1977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布的《關于治理“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1985年國務院批準的《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均對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化害為利做了明確的規定。前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也包括有關防治固體廢物污染和其它危害的規定。此外,關于城市垃圾的管理,主要集中體現在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試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與規范》之中。其它有關礦產資源、衛生運輸、安全、稅收、放射性物品的管理等法規中,也有一些關于固體廢物管理的內容。1985年,國家環保局開始組織人力制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經過十年的艱難過程,終于于1995年10月30日頒布,并將于1996年4月1日正式實施。上述環境立法,對促進和加強我國固體廢物的管理起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固體廢物的立法起步較晚,法規、標準的數量有限,目前尚沒有形成完整的法規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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