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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考場懲戒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維護社會考場的正常秩序,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考生和考試機構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懲戒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社會考場參加各類考試的所有考生、考試工作人員以及與考試相關的其他人員。(三)基本原則1.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教育考生和相關人員遵守考試規則為首要目標,懲戒只是手段,通過合理的懲戒促使其認識錯誤,改正行為。2.公平公正:對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不論涉及何人,均依據本制度給予公正的處理,確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及時準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保證懲戒的時效性;同時,準確認定違規事實,確保處理結果的準確性。二、違規行為界定與分類(一)考生違規行為1.考試前違規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2.考試中違規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3.考試后違規對考試工作人員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其他侵害行為的。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其他違反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二)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1.命題與審題違規泄露考試命題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命題、審題工作,導致試題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2.考務組織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考生入場、退場,導致考試秩序混亂的。未對考場進行有效管理,導致考生作弊行為未被及時發現和制止的。3.評卷違規未按照規定的評分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卷的。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泄露考生答卷、評分情況或者其他有關考試信息的。4.其他違規接受考生或者其他人員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考試信息泄露的。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三、懲戒措施(一)對考生的懲戒措施1.警告:適用于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如考試前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但未造成嚴重影響等。考試機構將對考生進行口頭警告,并記錄在案。2.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對于考試中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等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取消該科目當次考試成績。3.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對于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故意銷毀試卷等嚴重違規行為,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的考試資格,且本次考試成績無效。4.限制參加考試:視違規情節嚴重程度,限制考生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相關考試。限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三年。5.向社會公布違規信息:對于嚴重違規且造成惡劣影響的考生,考試機構將其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二)對考試工作人員的懲戒措施1.警告批評:對于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如考務組織過程中出現的小失誤等,給予警告批評,責令其改正,并在所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2.暫停工作:對于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如評卷過程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等,暫停其參與考試工作的資格,期限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確定,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半年。3.解除聘任:對于嚴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如接受考生賄賂等行為,解除其與考試機構的聘任關系,并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4.向相關部門通報:將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通報其所在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四、懲戒程序(一)發現與記錄1.考場監考人員發現考生違規行為后,應立即制止,并如實記錄違規事實:包括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涉及的考生等信息。記錄可采用書面記錄、現場拍照、視頻錄像等方式進行。2.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其他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并協助進行調查:記錄違規行為的相關情況,為后續處理提供依據。(二)調查與核實1.考試機構接到監考人員或其他人員關于違規行為的報告后,應及時組織調查:調查人員不少于兩人,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2.調查人員通過查閱記錄、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方式,對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如考生的答卷、考試用品、監控視頻等,以確定違規行為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3.被調查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應認真聽取其意見,并對合理的申辯進行記錄和考慮。(三)處理決定1.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考試機構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違規行為的認定、懲戒措施以及申訴途徑等內容。2.處理決定應及時送達被處理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送達方式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確保其知曉處理結果。(四)申訴與復查1.被處理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申訴期限一般為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2.考試機構應在收到申訴后,及時組織復查:復查人員應與原調查人員分開,復查過程應遵循與調查相同的程序和要求。3.復查結果應及時通知申訴人:如維持原處理決定,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如變更處理決定,應按照新的處理決定執行。五、監督與管理(一)設立監督機構考試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監督部門或指定專人負責對社會考場懲戒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人員應具備公正、客觀、嚴謹的工作態度,熟悉考試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二)定期檢查1.監督部門應定期對考場的考試組織情況、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等進行檢查:檢查頻率不少于每年[X]次。2.檢查內容包括考場布置是否符合要求、監考人員是否認真履職、考生是否遵守考試規則、考試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三)投訴舉報處理1.設立投訴舉報渠道,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對考試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渠道可包括電話、郵箱、信件等方式,并向社會公布。2.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監督部門應及時進行登記和調查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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