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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省級食鹽儲備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省級食鹽儲備管理,確保食鹽市場供應安全,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和市場異常波動,保障居民食鹽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省級食鹽儲備計劃的制定、儲備食鹽的采購、儲存、輪換、動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三)基本原則1.安全第一原則: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防止發生食鹽安全事故。2.儲備適度原則:根據本省食鹽市場需求、供應狀況及應急需要,合理確定食鹽儲備規模,既保障市場供應,又避免過度儲備造成資源浪費。3.動態管理原則:對儲備食鹽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適時調整儲備結構和數量,確保儲備食鹽的時效性和有效性。4.責權明確原則:明確各部門在食鹽儲備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做到責任清晰、分工協作、相互制約。二、職責分工(一)省級鹽業主管部門1.負責制定省級食鹽儲備管理制度和年度儲備計劃,并組織實施。2.會同有關部門對儲備食鹽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3.協調解決儲備食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市場情況和應急需要,提出動用儲備食鹽的建議。(二)省級財政部門1.負責安排省級食鹽儲備所需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2.會同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制定儲備食鹽費用補貼政策,審核補貼資金預算。(三)儲備承儲企業1.嚴格按照本制度和省級食鹽儲備計劃,負責儲備食鹽的采購、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操作。2.建立健全儲備食鹽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3.定期向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報告儲備食鹽的管理情況,及時反饋儲備食鹽的市場動態和相關信息。(四)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省級食鹽儲備管理的相關工作,共同維護食鹽市場穩定。三、儲備計劃(一)計劃制定1.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食鹽市場需求、供應狀況、人口數量、消費習慣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需要等因素,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省級食鹽儲備計劃。2.儲備計劃應明確儲備食鹽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儲存地點、儲備期限等內容。(二)計劃調整1.在儲備計劃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或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對儲備計劃進行適時調整。2.調整后的儲備計劃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鹽業主管部門備案。四、采購管理(一)采購方式1.省級食鹽儲備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和采購價格。2.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生產經營資質且信譽良好的食鹽生產企業,可優先作為儲備食鹽的采購對象。(二)采購標準1.儲備食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確保碘含量等指標符合要求,滿足居民健康需求。2.采購的食鹽應包裝完好、標識清晰,具備可追溯性。(三)采購合同1.采購雙方應簽訂書面采購合同,明確采購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等條款。2.采購合同應嚴格履行,如有變更或解除,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辦理,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五、儲存管理(一)儲存設施1.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食鹽儲存設施,包括倉庫、貨場等,確保儲存環境安全、通風良好、防潮防雨。2.儲存設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安防、溫濕度監測等設備,確保儲備食鹽的儲存安全。(二)庫存管理1.承儲企業應建立健全儲備食鹽庫存管理制度,對儲備食鹽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2.定期對儲備食鹽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盤點結果應及時上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3.加強對儲備食鹽出入庫的管理,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晰。(三)質量檢測1.承儲企業應定期對儲備食鹽進行質量檢測,確保儲備食鹽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2.質量檢測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結果應及時記錄并歸檔。如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報告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六、輪換管理(一)輪換原則1.儲備食鹽輪換應遵循先進先出、推陳儲新的原則,確保儲備食鹽質量合格、儲存安全。2.在輪換過程中,應保證儲備食鹽的數量不低于規定的儲備規模。(二)輪換計劃1.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儲備食鹽的質量狀況、儲存期限等因素,制定年度輪換計劃,并下達給承儲企業。2.輪換計劃應明確輪換品種、數量、時間、方式等內容。(三)輪換方式1.儲備食鹽輪換可采取同品種等量輪換或差價輪換的方式進行。2.同品種等量輪換是指按照儲備計劃規定的品種和數量,將到期儲備食鹽輪換為同品種的新食鹽;差價輪換是指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在保證儲備食鹽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通過調整采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實現儲備食鹽的輪換。(四)輪換執行1.承儲企業應嚴格按照輪換計劃組織實施輪換工作,確保輪換任務按時完成。2.在輪換過程中,如遇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經批準后可調整輪換方式或時間。七、動用管理(一)動用條件1.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導致本省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影響居民正常生活。2.本省食鹽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經采取其他調控措施仍無法穩定市場價格。3.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食鹽儲備的其他情形。(二)動用程序1.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動用省級食鹽儲備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省級食鹽儲備后,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下達動用指令,承儲企業按照指令組織實施動用。3.動用儲備食鹽應優先保障受災地區、困難群體和學校、醫院等重點單位的食鹽供應。(三)動用補償1.對動用的儲備食鹽,按照“誰動用、誰補償”的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動用情況,對承儲企業給予合理補償。2.補償內容包括采購成本、儲存費用、輪換費用等。補償標準應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和實際發生費用等因素確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八、監督管理(一)監督檢查1.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定期對儲備食鹽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儲備計劃執行情況、庫存數量、質量狀況、儲存安全、資金使用等。2.監督檢查可采取實地檢查、查閱資料、抽樣檢測等方式進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二)考核評價1.建立省級食鹽儲備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承儲企業的儲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內容包括儲備計劃執行情況、儲備食鹽質量安全、儲存管理水平、輪換工作成效、動用響應速度等。2.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承儲企業續儲資格、給予補貼資金、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三)責任追究1.對在省級食鹽儲備管理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2.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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