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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機構聘用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社會機構的聘用管理工作,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提高機構的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社會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所有聘用人員,包括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實習生等。(三)基本原則1.合法合規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保聘用管理工作合法合規。2.公平公正原則:在招聘、錄用、考核、晉升、薪酬等方面,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員工提供平等的機會和待遇。3.德才兼備原則:注重員工的品德修養和專業能力,選拔和任用德才兼備的人才。4.適才適用原則:根據員工的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5.激勵發展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員工積極進取,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工作績效,促進員工與機構共同發展。二、招聘與錄用(一)招聘需求分析1.各部門根據機構發展戰略、業務規劃和工作實際需要,定期進行人力資源需求分析,填寫《招聘需求申請表》,明確招聘崗位、人數、崗位職責、任職要求、招聘時間等信息。2.人力資源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招聘需求進行匯總、審核和分析,結合機構人力資源狀況和發展趨勢,制定年度招聘計劃。(二)招聘渠道選擇1.機構根據招聘崗位的特點和需求,選擇合適的招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招聘網站、社交媒體、校園招聘、人才市場、內部推薦、獵頭公司等。2.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招聘渠道,及時發布招聘信息,篩選簡歷,組織面試等工作。(三)招聘流程1.發布招聘信息:在選定的招聘渠道上發布招聘信息,明確招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待遇等內容,吸引符合條件的人員應聘。2.簡歷篩選:對收到的應聘簡歷進行篩選,根據崗位任職要求,初步確定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名單,并通知其參加面試。3.面試:面試分為初試和復試兩個環節。初試由人力資源部門或用人部門負責人進行,主要考察候選人的基本素質、專業知識、工作經驗等;復試由用人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進行,重點考察候選人的綜合能力、團隊協作精神、發展潛力等。面試過程中,應做好面試記錄,填寫《面試評估表》。4.背景調查:對于擬錄用的候選人,人力資源部門應進行背景調查,核實其學歷、工作經歷、職業資格等信息的真實性。背景調查可通過電話、郵件、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5.錄用決策:根據面試和背景調查結果,用人部門負責人提出錄用建議,報機構領導審批。經領導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門向錄用人員發送《錄用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崗位、待遇等事項。6.入職手續辦理:錄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機構辦理入職手續,提交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離職證明、體檢報告等。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相關資料,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作牌、辦公用品等。三、勞動合同管理(一)合同簽訂1.機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2.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類型。機構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3.新員工入職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在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規定,具體如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二)合同續簽1.勞動合同期滿前,人力資源部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崗位需求等情況,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2.如決定續簽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容等應與原勞動合同保持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3.如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機構。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的,機構應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福利等費用。(三)合同解除與終止1.合同解除:協商解除:經機構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單方解除:員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通知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構單方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機構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機構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機構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機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機構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2.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機構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機構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福利等費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四、薪酬福利管理(一)薪酬體系1.機構建立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為導向的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2.基本工資:根據員工的崗位等級、工作年限、學歷等因素確定,是員工收入的基本保障。3.績效工資:與員工的工作績效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發放,體現員工的工作價值和貢獻。4.獎金:根據機構的經營業績、員工的工作表現等情況發放,包括年終獎金、項目獎金等。5.津貼補貼: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實際情況發放,包括崗位津貼、加班補貼、出差補貼等。(二)薪酬調整1.定期調整:機構根據市場薪酬水平變化、機構經營狀況、員工績效表現等因素,定期對薪酬進行調整。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薪酬普調,調整幅度根據機構實際情況確定。2.不定期調整:如遇市場薪酬水平大幅波動、機構經營戰略調整、員工崗位變動等情況,機構可對員工薪酬進行不定期調整。(三)福利管理1.法定福利: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補充福利:機構根據自身情況和員工需求,為員工提供補充福利,包括商業保險、帶薪年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喪假、節日福利、生日福利、培訓機會、職業發展規劃等。3.福利申請與審批:員工如需享受相關福利,應按照機構規定的流程進行申請和審批。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審核員工的福利申請,報機構領導審批后執行。五、培訓與發展(一)培訓需求分析1.人力資源部門定期組織各部門進行培訓需求調查,了解員工的培訓需求和發展期望。各部門應根據員工的崗位要求、工作績效、職業發展規劃等因素,分析員工的培訓需求,填寫《培訓需求調查表》。2.人力資源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培訓需求進行匯總、分析和整理,結合機構的發展戰略和業務需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二)培訓計劃制定與實施1.根據年度培訓計劃,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培訓課程,包括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在線學習等。培訓課程應根據培訓需求和員工特點進行設計,注重實用性和針對性。2.內部培訓由機構內部的培訓師或邀請外部專家進行授課,培訓內容包括業務知識、技能提升、管理能力、職業素養等方面。外部培訓根據培訓需求,選派員工參加外部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課程或研討會。在線學習鼓勵員工利用網絡平臺自主學習,提升自身素質。3.在培訓實施過程中,人力資源部門應做好培訓記錄,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參與人員等信息。培訓結束后,應組織員工進行培訓效果評估,填寫《培訓效果評估表》,了解員工對培訓內容的掌握程度和培訓滿意度,為后續培訓改進提供依據。(三)職業發展規劃1.機構為員工提供職業發展規劃指導,幫助員工明確職業發展方向,制定個人職業發展計劃。人力資源部門應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其職業興趣、能力和發展目標,為其提供職業發展建議。2.根據員工的職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表現,機構為員工提供晉升、輪崗、調崗等發展機會,幫助員工實現職業目標。同時,機構鼓勵員工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方式不斷提升自身能力,為職業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六、績效考核與激勵(一)績效考核體系1.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績效考核指標應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目標設定,包括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2.績效考核周期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主要對員工當月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季度考核在月度考核的基礎上,對員工一個季度的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評價;年度考核是對員工一年的工作績效進行全面考核,作為員工薪酬調整、晉升、獎勵等的重要依據。(二)考核流程1.制定考核計劃: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機構的工作安排和績效考核周期,制定績效考核計劃,明確考核時間、考核對象、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信息。2.員工自評:員工根據考核期內的工作表現,對自己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自我評價,填寫《績效考核自評表》。3.上級評價:員工的上級領導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表現、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團隊協作等方面,對員工進行評價,填寫《績效考核評價表》。4.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的自評和上級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結合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5.反饋溝通:人力資源部門將績效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本人,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其對考核結果的看法和意見。如員工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人力資源部門應進行調查和處理。(三)激勵措施1.薪酬激勵:根據績效考核結果,調整員工的薪酬待遇。對于績效優秀的員工,給予績效獎金、調薪等獎勵;對于績效不達標的員工,進行績效面談,幫助其分析原因,制定改進計劃,如連續多個考核周期績效不達標,可采取降薪、調崗等措施。2.晉升激勵: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的重要依據。對于績效突出、能力優秀的員工,優先給予晉升機會,為其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3.榮譽激勵:對績效優秀的員工進行表彰和獎勵,授予“優秀員工”、“業務標兵”等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激勵員工積極進取,提高工作績效。4.培訓激勵: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為員工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和發展機會。對于績效有待提升的員工,安排相關培訓課程,幫助其提升工作能力;對于績效優秀的員工,提供更高層次的培訓和學習機會,支持其職業發展。七、員工關系管理(一)溝通與交流1.機構建立多種溝通渠道,加強與員工的溝通與交流,及時了解員工的需求和意見,解決員工關心的問題。溝通渠道包括員工座談會、意見箱、內部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等。2.人力資源部門定期組織員工座談會,聽取員工對機構管理、工作環境、薪酬福利、職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并跟蹤問題解決情況。3.鼓勵員工通過意見箱、內部郵件等方式,對機構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收集、整理員工反饋的信息,對于合理的建議應給予采納,并對提出建議的員工進行表揚和獎勵。(二)勞動爭議處理1.機構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處理員工與機構之間的勞動爭議。如發生勞動爭議,員工應首先與所在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尋求解決方案。2.如協商不成,員工可向機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機構代表、員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負責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應按照協議執行;如調解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機構應積極配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維護機構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三)員工關懷1.關注員工的身心健康,為員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機構定期組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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