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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一章簡易程序第一節簡易程序概述一、簡易程序的概念和意義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與普通程序并列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

二者的區別

簡易程序簡化了普通程序審理上的某些步驟和環節〔例如起訴、受理、審理等〕,因而有利于迅速地解決糾紛,節約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本錢;而普通程序那么相對完整、系統,對程序的要求比較嚴格。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那么適用于除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審判程序。二者的聯系

普通程序是簡易程序的根底,而簡易程序那么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對簡易程序中未規定的事項,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但是,應當注意,簡易程序不是附屬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的,它與普通程序一樣,是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適用普通程序。〔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這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標準。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根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那么分歧。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的,或者一方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法院認為其異議成立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是,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4.涉外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三節簡易程序的特點〔一〕起訴方式。起訴方式簡便。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三〕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的方式簡便。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簡便方式指用口頭通知或打、托人捎信、有線播送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處理。〔四〕審判組織。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五〕開庭審理的程序.程序簡便。在開庭審理時,不嚴格區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大步驟,也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先后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靈活掌握,可以合并進行,也可以穿插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原那么上應當一次開庭完成。〔六〕案件的審理期限。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較短。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該期限不得延長。第二十二章判決、裁定、命令第一節民事判決〔一〕、民事判決的概念及其功能民事判決,是指法院經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有關法律,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判決具有以下的功能:

1、民事判決承載法院審判權的功能。民事判決是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重要標志和結果之一。2、民事判決對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總結功能。判決與審理活動緊密相連,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在法院主持下,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判決既是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結果,也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因此,判決標志著民事案件程序審理的結束。3、民事判決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功能。法院判決的對象是案件的實體問題,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法院通過判決的形式,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確定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4、民事判決的結果功能。民事判決是一種權威性判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二〕民事判決的種類1.根據審判程序和審級的不同,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2.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可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3.根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可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4.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庭,可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5、根據判決產生的根底不同,可分為開庭審理判決和不開庭審理判決6、根據解決爭議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部判決和局部判決。三、民事判決的效力

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制作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民事判決的效力,是指生效判決對法院、對當事人、對社會的約束力。

〔一〕民事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判決的拘束力是指,法院不得任意將已經宣告或送達的判決自行撤銷或變更的效力。即使一審宣判后,原審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如果當事人上訴的,也只能由原審法院將發現的錯誤報送第二審法院,由第二審法院通過二審程序處理;如果當事人不上訴的,那么按照再審程序處理。第一審法院不得自行改正已經作出的判決中的錯誤。〔二〕民事判決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不得就確定的內容再行主張,不得就確定的法律關系另行起訴的效力。民事判決實質上確實定力,約束當事人服從該判決的內容,不得重復提出同一爭執,判決引起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服從。〔三〕民事判決的執行力。判決的執行力,是指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的效力。社會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團體應予協助。第二節民事裁定

一、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就案件的程序問題或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裁定是法院指揮、組織訴訟活動的有效方式,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裁定是一種非要式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裁定適用于以下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三、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裁定的效力是指民事裁定生效后的法律拘束力。對于準許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超過10日上訴期限而未上訴的,即產生確定的效力;對于不準許上訴的裁定,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產生確定的效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生效裁定的法律拘束力,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第一,民事裁定對法院的拘束力。作出裁定的法院應當接受裁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改變裁定。第二,民事裁定的形式確定力。裁定的形式確定力,約束當事人不得通過上訴的方式請求撤銷或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第三,民事裁定的程序影響力。裁定的程序影響力,是指裁定對程序產生作用的效力。程序影響力是民事裁定積極作用于程序問題確實定力,具體表現為阻止程序的開始、結束程序、暫時中止程序、程序繼續進行等第三節民事決定

一、民事決定的概念民事決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就案件的特殊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所謂特殊事項,是指那些除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以外的有關事項以及某些有緊迫性的程序問題。民事決定的適用范圍相比照較窄,只能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特殊事項。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一律不準上訴。二、適用范圍適用于以下事項:是否回避。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的事項。順延訴訟期間。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再審的決定。暫緩執行及其期間的決定。三、民事決定的效力民事決定解決的是非實體問題,加之具有緊迫性,法律規定一律不準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回避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對于罰款、拘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四節命令一、命令的概念命令是法院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或者對某種權利的保護,對特殊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命令是一種要式行為。二、命令的適用范圍一、支付令二、搜查令三、扣押令四、其他命令三、命令的效力命令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命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也不允許對命令申請復議。第二十三章第二審程序第一節第二審程序概述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程序。又稱為終審程序、上訴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關系

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開展,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根底,所以兩者的聯系非常密切。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訴訟程序,兩者之間也有著明顯的不同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二審程序與特別程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不能上訴。第二節上訴的提起與受理一、上訴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審理請求,要求撤銷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一種訴訟行為。提起上訴的條件:

〔一〕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所謂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判決,其中包括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后所作出的判決,都可以提起上訴。對于民事裁定,那么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等三種裁定才可以上訴。〔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適格上訴人,是指依法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所謂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上訴請求有利益沖突的、沒有提起上訴的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判決承擔民事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有關規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確實定大致有以下情形: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在共同訴訟中,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可以獨立地行使上訴權,其上訴行為僅對自己有效,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局部人提出上訴,其中一人提起的上訴,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的,對全體發生效力。1.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未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并的,可將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無須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至于訴訟地位,可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必須在法定期內提出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上訴期間分別為15天和10天。上訴期間,是法律規定的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時間段,上訴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不行使上訴權,那么上訴權喪失,一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間的計算,應當從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的第二日起算。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時間不相同的,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以最后一個共同訴訟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為準計算。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民法院可將判決書、裁定書直接送交其代表人簽收,從代表人簽收之日的第二日起算。必須提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表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上訴請求的依據。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除必須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之外,還應按照規定交納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原那么上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撤回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裁判宣告送達前主動放棄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行為。撤回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能夠撤回上訴的主體限于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撤回上訴的時間必須是在受理上訴后至第二審法院宣判前的時間內〔三〕撤回上訴系出于自愿上訴一經撤回,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1.撤回上訴的當事人喪失對本案的上訴權2.假設再無其他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程序終結,一審裁判生效3.撤回上訴的當事人承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受理

上訴受理的根本程序大致可以分作三步:第一步,上訴應對原審法院提出,上述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根據法定上訴條件進行審查。上訴狀內容如有欠缺,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補正;上訴狀內容如無欠缺,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辯論狀;第二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論狀之日起五日內將辯論狀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逾期不提交辯論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第三步,原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辯論狀后,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上訴符合法定條件,即應予以受理。〔二〕審理范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包括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審理方式

1.一審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就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二、第二審裁判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依法改判。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認定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法院在確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依法改判,以糾正原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同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缺乏,二審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3〕發回重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應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審理后作出的裁判為一審裁判,當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訴。第二審裁判的效力

第二審裁判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主要表達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是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第二審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其二、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根據“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第二審法院的裁判一經送達,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除外。最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第二審法院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依職權采取強制措施,以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保證權利人權利的實現。習題1、以下哪種民事訴訟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A.當事人協議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B.起訴時被告被監禁的案件C.發回重審的案件D.共同訴訟案件(C)2、李某訴趙某解除收養關系,一審判決解除收養關系,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和解,維持收養關系,向法院申請撤訴。關于本案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二審法院應當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B.二審法院可以依當事人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C.二審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A)3、甲在某報發表紀實報道,對明星乙和丙的關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報社共同侵害了他們的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甲及報社賠償精神損失并公開賠禮抱歉。一審判決甲向乙和丙賠償1萬元,報社賠償3萬元,并責令甲及報社在該報上書面抱歉。報社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擔2萬元,以甲的名義在該報上書面抱歉。二審法院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地位?A.報社是上訴人,甲是被上訴人,乙和丙列為原審原告B.報社是上訴人,甲、乙、丙是被上訴人C.報社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甲列為原審被告D.報社和甲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A)5、甲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其與乙之間的收養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起訴請求。甲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開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對此,法院應如何處理?

A.由一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B.由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C.由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D.由二審法院裁定終結訴訟(D)6、甲對乙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之訴,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現丙是必須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便追加其參加訴訟。但丙既不參加訴訟,也不表示放棄權利。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仍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依法作出判決

B.仍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可以缺席判決

C.不能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但可直接根據上訴人的請求作出判決

D.不能將其列為二審的當事人,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D)7、四方公司與海通公司因合同糾紛進行訴訟,一審判決海通公司勝訴。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第二審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為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況下,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B.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C.將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列為共同訴訟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必發回重審

D.仍將海通公司列為當事人,進行調解或者判決,執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鷗公司和海洋公司為被執行人(C)8、以下哪些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A.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

B.發回重審的案件

C.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D.應領先行調解的案件(ABC〞)9、可以上訴的裁定有(ADE’)。A.不予受理裁定 B.財產保全裁定C.先予執行裁定 D.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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