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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終止第一節
概述一、合同終止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終止,也稱為合同的消滅。合同終止可以分為廣義的終止和狹義的終止,廣義的終止既包括合同關系向未來的消滅,也包括合同關系溯及既往的消滅。而狹義的終止僅指合同關系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終止的特征:合同的終止既包括向過去發生效力,同時,由于合同關系消滅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因此合同終止也包括了向將來發生效力。合同終止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效力的合同。合同的終止是使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一旦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合同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二、合同終止的效力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終止不應影響非違約方對違約方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應當返還負債字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二節
清償一、清償的概念和性質清償就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正確地、適當地履行了其合同義務,并使當事人訂約目的得以實現。清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清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作出了履行。清償必須是當事人正確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清償必須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二、清償的主體、標的和期限1、清償的主體清償人:是清償債務的人,它不僅包括債務人,還包括被授予清償權限的人和第三人。清償受領人:即接受清償的人。2、清償的標的即履行的標的,給付的內容。3、清償期在合同履行期確定以后,債務人原則上應當按期限履行。期限利益一般屬于債務人。第三節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二、合同解除的種類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約定解除: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并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合同法》第94條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當事人事先約定解除權,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2、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3、解除權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拋棄。4、解除的通知必須到達非解除權人。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解除,都必須遵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解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是可以并存的。第四節
抵消一、抵消的概念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相同種類債務,各使雙方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法律制度。在抵銷中,提出抵銷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抵銷依其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二、法定抵銷(一)法定抵銷的概念和條件概念
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經過一方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發生消滅的一種抵銷方式。構成要件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抵銷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雙方的債務都不屬于不能抵銷的債務(二)法定抵消的方法《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三)抵銷權行使的效力抵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按照雙方能夠相互抵銷的同等數額而消滅。抵銷的發生,只是使雙方在同等數額內所互負的債權發生消滅。一旦行使抵銷權,則將從抵銷權發生之時起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三、約定抵消約定抵銷,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訂立抵銷合同而使雙方互負的債務發生抵銷。約定抵銷有兩種情況: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行使抵銷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一方可以行使抵銷權;
(2)當事人雙方直接通過協議將雙方的債務相互抵銷。第五節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特征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其到期債務,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從而完成債務的清償,使合同消滅的制度。提存具有以下特征: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在債務人提存后,合同關系終止。二、提存的條件具有法律規定的提存原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時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適合于提存提存主體合法三、提存的效力對債務人的效力:1、債務人的債務得以免除;2、債務人應履行通知義務;3債權人應當負擔提存費用。
對債權人的效力:1、所有權移轉于債權人;2、提存物領取請求權;3、支付提存費。對提存機關的效力:1、提存機關負有保管義務;2提存機關負有交付提存物的義務;3、提存機關有權向債權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六節
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和特征免除,是指債權人基于其單方行為,免除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債務,從而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或部分地消滅。債務免除具有以下特征:債務免除是一種單方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無因的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無償行為。債務免除是一種不要式行為。二、免除的條件債務免除人應當享有合法的債權,或對債權享有處分權;債務免除人應當具有行為能力;免除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應當向債務人明確作出;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三、免除的效力
債務免除的直接效果是消滅合同關系。但合同關系是否完全消滅還要根據免除的內容決定。第七節
混同《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此處所探討的混同是指狹義的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從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混同的效力表現為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第三十六章
違約責任第一節
概述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2、違約責任的特征
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2、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違約方要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抗辯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免責條款。第三節
違約行為形態及其責任一、預期違約(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征
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特征: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即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預期違約在責任后果上與實際的違約責任不同。(二)明示毀約
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構成明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三)默示毀約
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到來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一方將不履行合同,且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構成默示毀約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方當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況;另一方具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一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約擔保。二、實際違約拒絕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遲延履行: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說履行具有瑕疵。部分履行: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第四節
實際履行責任一、實際履行責任的概念與特征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實際履行具有以下特征: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實際履行責任的構成要件金錢之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履行,債務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辯。以下三種情況,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方可以針對對方的履行請求提出抗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第五節
損害賠償責任一、損害賠償責任概述(一)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與特征
損害賠償,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特征: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二)損害賠償責任與其他補救方式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與修理、重作、更換二、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約定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常常是相互替代的。違約金和約定損害賠償的區別。三、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的特征: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必須具有一定的確定性必須具有可預見性四、損害賠償的限制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性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減輕: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
一方的違約導致了損害的發生;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損失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第六節
違約金責任一、違約金的概念和特征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以下特征:違約金的數額主要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違約金是由雙方約定的,在違約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筆金錢。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違約金的支付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二、違約金責任的成立違約金條款是一種從合同,它是以主合同生效為條件的。違約金債權是附停止條件的債權。違約金支付須具備兩個條件:違約行為的存在合同是有效的三、對違約金數額的調整《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調整違約金數額的程序是:必須基于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整;必須是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過低;必須根據損失來進行調整。第七節
雙方違約和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違約1、雙方違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其依據合同所應盡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違約《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第八節免責事由1、免責事由的概念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免責條件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違約人將因此而免予承擔違約責任。2、法定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僅承認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七章
轉移財產的合同第一節
買賣合同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約定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應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買賣合同是一方當事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及標的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買受人和出賣人。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數個買賣合同的,數個買賣合同都可以成為生效的合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實物。三、買賣合同的內容買賣合同的內容主要由當事人約定,除了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以外,當事人還可就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內容進行約定。四、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對內效力以買賣合同的內容為基礎,主要表現為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所負擔的義務。(一)出賣人的合同義務: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二)買受人的義務:支付價款;受領標的物;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五、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風險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標的物在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標的物交付后產生的孳息,由買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六、買賣合同的終止買賣合同得基于合同終止的一般規則而終止,但也有特殊性。七、互易合同的法律適用互易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第175條,互易合同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八、特種買賣合同(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分期付款買賣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是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
當事人雙方就分期付款買賣常有以下特別約定:所有權保留的特約;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金額的特約。(二)樣品買賣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的樣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與樣品具有相同品質的買賣。(三)試用買賣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作為一種特種買賣,與一般買賣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試用買賣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試用買賣以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條件。(四)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人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并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招標投標買賣一般分為以下階段:
招標階段;投標階段;開標、驗標階段;評標、定標階段;簽訂合同。(五)拍賣合同:
狹義的拍賣,是指對物品的拍賣,即以公開競價的方法,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廣義的拍賣泛指以競爭方式的締約,包括拍賣和招標。
拍賣一般分為以下階段:
拍賣的表示;應買的表示;賣定的表示。第二節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述是指一方提供電、水、氣、熱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這些資源并支付報酬的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公用性。公益性。繼續性。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供用電合同(一)供用電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的主體是供電人和用電人;同的標的物是一種無體物——電力;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二)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供電方式;供電質量;供電時間;用電容量;用電地址;用電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三)供用電合同的效力:1、供電人的義務:
及時、安全、合格供電;因限電、檢修等停電的通知;對事故斷電的搶修。2、用電人的義務:
支付電費;保持用電設施的安全;對供電人正當檢修、停電、限電的忍受;依照約定用電第三節
贈與合同一、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贈與屬于合同的一種。在贈與合同中,必須存在給予行為。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二、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約定的合同義務。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兩項:轉移贈與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三、贈與合同的終止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合同法》第195條)。第四節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金錢。借款合同是轉移標的錢款所有權的合同。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一)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特征:有償性;要式性;諾成性。(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內容
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三)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訂立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訂立,除應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規則外,還應注意:金融機構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應受法律限制;借款人應在訂立合同時負擔如實申報義務;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約提供擔保。
三、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的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貸款人的合同義務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保密義務。(二)借款人的合同義務按照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收取借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返還借款;容忍義務。四、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終止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兩種情況:第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第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五、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利息條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第五節
租賃合同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構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應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賃合同應為無效。以限制流通物作為租賃合同標的物的,應區別而論。三、租賃合同的分類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四、租賃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須采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定期租賃合同也為不要式合同,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定期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五、租賃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義務交付租賃物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義務;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二)承租人的義務依約定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作為義務;支付租金的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二)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承租人獲取租賃物收益的權利;租賃權的物權化;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六、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當由于既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又不可歸責于出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時,就產生了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租賃物的風險負擔問題: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應負擔此種情形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七、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主要因下列事由而終止:第一,租賃合同得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第二,租賃合同因當事人的解除而消滅。在租賃合同中,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租賃物由于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時,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間的租賃關系。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八、租賃合同的更新續訂租賃合同又被稱為期限更新或租賃合同的更新。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第六節
融資租賃合同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融資性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有機構成的新型獨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融物為手段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出賣人與出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訂立的融資性租賃合同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盡管出租人仍應負擔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但該項義務是由出賣人作為履行交付租賃物義務的履行輔助人來完成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也有不同;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物期間承擔維修租賃物的義務。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與租賃合同一樣,融資租賃合同也得基于租賃期限的屆滿、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終止。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由于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由承租人負擔,因而,即使是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歸于消滅,承租人仍應負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合同并未終止。第三十八章
提供服務的合同第一節
承攬合同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對方的一方當事人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對方給付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為定作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定作物的特定性。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二、承攬合同的種類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三、承攬合同與類似合同的關系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四、承攬合同的效力(一)承攬人的合同義務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承攬人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承攬人應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約提供材料的義務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容忍義務承攬人的保密義務和通知義務(二)定作人的義務支付價款的義務;定作人的協助義務;受領工作成果。(三)定作人的中途變更權共同承攬人不包括再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與次承攬人,而僅指對定作人均負直接完成承攬工作義務的多數承攬人。五、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材料的風險負擔;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報酬的風險負擔。六、承攬合同的終止承攬合同的終止原因很多,這里簡單介紹承攬合同因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終止的兩種情況。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承攬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設工程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與承包方簽訂的關于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設工程,并由發包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相應的條件。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法律提倡該類合同的簽訂采用招標、投標形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1條,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訂立建設工程的分包與轉包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經發包人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轉包是指施工單位以營利為目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分包的法律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4條確認,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一)承攬人的合同義務承包人的容忍義務;承包人的通知義務。(二)發包人的合同義務發包人的協助義務;對工程的驗收義務;支付價款并接收建設工程的義務。(三)承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五、建設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概念;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承擔發包人的責任;勘察人、設計人的責任六、建設施工合同建設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設施工合同的內容;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責任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逾期違約責任。七、建設監理合同建設監理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取得了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監理單位簽訂的,為委托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施工合同的內容;工程名稱;工程地點;監理職責;費用及支付方式。第三節
運輸合同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運輸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運輸合同多為格式合同。二、運輸合同的分類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以運輸工具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及管道運輸合同等;以承運人的多少為標準,運輸合同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聯合運輸合同。三、承運人在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義務《合同法》即在考慮多種因素的情況下,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合同法》第289條)。我國法律限制了承運人可以自由承諾或不承諾的選擇權利,為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設定了強制性承諾義務。四、運輸合同的一般效力(一)承運人的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運送旅客、貨物。(二)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費的義務: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票款或者運費。五、客運合同(一)客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運合同,即旅客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于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協議。(二)客運合同的效力旅客的義務;承運人的義務。(三)客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六、貨運合同(一)貨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貨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輸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二)貨運合同的效力托運人的義務;承運人的義務;收貨人的義務。(三)貨運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七、聯運合同聯運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通過銜接運送,用同一憑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協議。聯運合同包括單式聯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第四節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為無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保管合同中須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二、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不得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危險通知的義務;返還保管物的義務。(二)寄存人的義務支付保管費和償還必要費用的義務;告知義務;聲明義務。第五節倉儲合同一、倉儲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倉儲保管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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