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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比較、啟示與展望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當下,跨國并購已成為企業拓展市場、獲取資源以及提升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并購活動在推動經濟增長與產業結構優化的同時,也可能引發市場集中度過高、競爭受限等問題,進而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作為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關鍵法律工具,其核心作用在于防止企業通過并購形成壟斷勢力,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在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對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著深遠意義。中國和澳大利亞作為亞太地區的重要經濟體,在全球經濟格局中占據著重要地位。近年來,中澳雙邊經貿合作不斷深化,貿易額持續增長,投資領域日益廣泛。2023年,中澳雙邊貿易額達到1.61萬億元人民幣,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9.8%,高于同期中國進出口增幅,澳大利亞對中國的服務出口同比增長27%,實際對華投資增長17.1%。在并購領域,兩國企業的相互投資與并購活動也愈發頻繁。然而,由于中澳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存在差異,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在立法目的、審查標準、審查程序等方面也各有特點。對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進行比較研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從實踐角度來看,隨著中澳經貿合作的日益緊密,兩國企業在并購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對方國家反壟斷法律的規制。了解并掌握對方國家的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有助于企業在并購活動中預判風險,制定合理的并購策略,從而提高并購的成功率。對于監管機構而言,通過比較研究,可以借鑒對方國家在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與實踐中的先進經驗,完善本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提高監管效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理論角度來說,中澳兩國不同的法律體系與立法實踐,為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通過對兩國立法的比較分析,可以深入探討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基本原理、發展趨勢以及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適應性,從而豐富和完善反壟斷法的理論研究,為全球反壟斷立法的發展貢獻智慧。1.2國內外研究現狀在國外,澳大利亞作為英美法系國家,其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學者們對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研究多集中在具體制度與實踐應用層面。比如,澳大利亞學者J.C.Coffee在《澳大利亞競爭法中的并購審查制度研究》中,詳細剖析了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中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指出澳大利亞在相關市場界定上,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價格、地域等多方面因素,運用SSNIP測試法等工具,對市場邊界進行精準劃定,這一方法為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實體審查標準方面,學者P.H.Schuck在《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實體標準解析》中指出,澳大利亞以“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為核心,全面考量并購對市場集中度、反競爭效果、市場進入壁壘等多方面的影響。在市場集中度評估上,澳大利亞采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等指標,對市場結構進行量化分析,以判斷并購是否會導致市場過度集中,從而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在程序立法研究上,學者R.A.Posner在《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程序的效率與公平》中,探討了澳大利亞審查流程的科學性與嚴謹性,從申報、初步審查到深入調查,每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期限與要求,確保審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同時,澳大利亞還注重審查過程中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保障各方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與參與權,使審查結果更具公正性與合理性。在國內,隨著我國反壟斷法的頒布與實施,國內學者對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在對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研究中,學者王先林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中,系統分析了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在實體標準與程序規則方面的現狀與問題。在實體標準上,我國采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標準,這一標準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與明確,以提高審查的準確性與可操作性。在程序規則上,我國的審查流程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審查期限的靈活性不足,信息公開的程度有待提高等。在對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比較研究中,學者黃勇在《中澳反壟斷法比較研究》中,對中澳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實體與程序立法進行了多維度對比。在實體審查標準的性質與界定上,中國的原則性規定與澳大利亞的具體量化標準形成鮮明對比,各有優劣。在相關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規定、反競爭效果審查等方面,兩國也存在諸多差異。在程序立法上,中澳兩國在審查流程、期限、決定公布與公示程序以及第三方作用等方面,都有著不同的規定與實踐,這些差異反映了兩國不同的法律文化與市場環境。當前研究在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比較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方面,已有研究多側重于對兩國立法條文的表面對比,缺乏對立法背后深層次的經濟、文化、政治等因素的深入剖析。比如,對于澳大利亞以“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為核心的立法選擇,未能充分結合澳大利亞的市場經濟結構、產業政策導向等因素進行深入解讀,導致對這一標準的理解與應用存在一定局限。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多以規范分析為主,實證研究相對匱乏。缺乏對中澳兩國大量實際并購案例的深入分析,難以準確把握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在實踐中的具體運行效果與存在的問題。本文的創新點在于,不僅對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條文進行細致對比,還將深入探究兩國立法背后的經濟、文化、政治等因素,挖掘立法差異的深層次根源。同時,運用實證研究方法,通過對中澳兩國大量實際并購案例的分析,總結兩國立法在實踐中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完善提供更具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建議。1.3研究方法與思路本文在研究過程中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的全面性、深入性與科學性。文獻研究法是本文研究的基礎。通過廣泛查閱國內外關于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學術文獻、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相關研究報告,梳理中澳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發展脈絡、基本內容與研究現狀。比如,通過研讀澳大利亞的《競爭與消費者法》以及我國的《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原文,深入了解兩國立法的具體條文規定;查閱國內外學者如J.C.Coffee、王先林等關于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研究成果,吸收其理論觀點與研究方法,為本文的研究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與豐富的資料來源。案例分析法為研究提供了實踐視角。選取中澳兩國具有代表性的反壟斷并購審查案例,如澳大利亞的必和必拓收購力拓案、中國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等,對這些案例的審查過程、審查結果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通過對實際案例的研究,能夠直觀地了解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發現立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從而使研究更具針對性與現實意義。比較分析法是本文的核心研究方法。對中澳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在實體標準與程序規則等方面進行系統的比較。在實體標準上,對比兩國在相關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評估、反競爭效果審查等方面的規定;在程序規則上,比較審查流程、審查期限、決定公布與公示程序以及第三方參與等方面的差異。通過全面細致的比較,清晰地呈現兩國立法的異同點,深入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為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鑒。在研究思路上,本文首先對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進行概述,詳細介紹其立法歷程、現行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實體立法與程序立法的具體規定,為后續的比較研究奠定基礎。隨后,從實體立法與程序立法兩個維度,對中澳兩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進行深入比較。在實體立法比較中,圍繞實體審查標準的性質與界定、相關市場界定、市場集中度規定、反競爭效果審查以及市場進入壁壘審查等關鍵要素展開;在程序立法比較中,重點對比審查流程及期限、審查決定和公示程序以及審查程序中第三方作用等方面的內容。最后,基于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比較研究結果,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與市場發展需求,從實體立法與程序立法兩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具體建議,以期為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的發展貢獻力量。二、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概述2.1立法歷程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發展,與全球反壟斷立法趨勢以及本國經濟發展需求緊密相連,呈現出一條獨特的演進軌跡。其立法源頭可追溯至二次大戰后,彼時澳大利亞經濟迅猛發展,市場競爭格局逐漸復雜。在這一背景下,澳大利亞選擇仿效美國反托拉斯法,于1974年制定了《商業行為法》。這部法律意義非凡,它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一身,構建起澳大利亞特有的競爭法模式。在反壟斷并購審查方面,《商業行為法》為后續的審查工作奠定了基礎框架,確立了以全面禁止各種限制競爭行為為基礎,輔之以適當公共利益豁免的原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以及澳大利亞國內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企業并購活動日益頻繁,原有的立法逐漸難以滿足現實需求。1995年,澳大利亞對《商業行為法》進行了重大修訂,將其更名為《2010年競爭和消費者法案》(CCA)。此次修訂在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上有著諸多突破。在審查標準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的內涵與適用范圍。該標準要求在評估并購是否應被批準時,重點考量并購是否會實質性地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比如在某一特定行業的并購案中,審查機構會詳細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對競爭對手的影響以及消費者可能面臨的價格、產品選擇等方面的改變。如果并購導致市場競爭程度大幅降低,使消費者面臨更高價格、更少產品選擇,且缺乏有效的競爭約束,那么該并購就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性減少競爭,從而受到限制或禁止。在審查程序上,CCA優化了申報流程,明確了不同規模并購的申報要求與期限。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并購交易,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詳細的申報材料,包括并購雙方的業務信息、財務狀況、市場份額數據等。審查機構在收到申報后,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與深入調查,確保審查工作的高效性與及時性。在21世紀,數字經濟的興起給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廣泛應用,數字平臺企業的并購活動日益活躍。這些企業的并購往往涉及復雜的市場界定、數據壟斷、創新抑制等問題。為應對這一挑戰,澳大利亞在立法上進行了積極探索。通過發布一系列指南與政策文件,如《數字平臺服務調查最終報告》等,對數字經濟領域的并購審查進行規范。在相關市場界定上,引入新的考量因素,如數據的可替代性、用戶的多歸屬行為等,以更準確地劃定市場邊界;在反競爭效果審查中,關注并購對數字創新、數據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潛在影響,防止數字平臺企業通過并購形成壟斷勢力,阻礙市場創新與競爭。2.2現行立法框架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現行立法框架以《2010年競爭和消費者法案》(CCA)為核心,這部法律整合了原《商業行為法》的相關內容,是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基礎性法律。除了CCA外,相關的立法還包括《外國并購法》等,這些法律共同構成了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法律體系。《2010年競爭和消費者法案》(CCA)內容豐富,涵蓋了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的多個方面。在反壟斷并購審查方面,該法案明確了并購審查的實體標準與程序規則。在實體標準上,以“實質性減少競爭”作為核心判斷標準,要求審查機構在評估并購時,需全面考量并購對市場競爭結構的影響,判斷并購是否會實質性地減少相關市場的競爭。例如,在判斷某一并購是否會實質性減少競爭時,審查機構會綜合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的變化、對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阻礙程度等因素。如果并購導致市場集中度大幅提高,使得市場上的競爭企業數量減少,競爭程度降低,消費者面臨更高的價格、更少的產品選擇以及更差的服務質量,那么該并購就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性減少競爭。在程序規則上,CCA規定了并購申報的條件、申報的程序以及審查的期限等內容。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并購交易,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進行申報。申報材料需包括并購雙方的詳細信息,如企業的業務范圍、財務狀況、市場份額數據等,以便ACCC對并購進行全面評估。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是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主要執法機構,承擔著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職責。ACCC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調查權、裁決權以及處罰權。在調查權方面,ACCC有權對并購交易展開全面調查,要求并購雙方提供相關文件和信息,詢問相關人員,以獲取充分的證據來評估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在某一并購案中,ACCC可能會要求并購雙方提供過去幾年的財務報表、市場銷售數據、客戶名單等資料,以便準確分析并購雙方在市場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在裁決權上,ACCC根據調查結果,判斷并購是否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并做出相應的裁決。如果ACCC認定并購會實質性減少競爭,它有權禁止并購交易,或者要求并購方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如剝離部分業務、資產,以減少并購對競爭的負面影響。在處罰權方面,對于違反反壟斷法的并購行為,ACCC有權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罰款、禁令等。對于參與“搶跑”行為的企業,ACCC可對其征收高額罰款,如對生物技術公司Cryosite征收了105萬澳元的罰款,因其在并購過程中違反了相關規定,簽訂了限制競爭的協議。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宗旨與目標在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的高效運行與可持續發展。通過對并購行為的嚴格審查,防止企業通過并購形成壟斷勢力,限制市場競爭,從而確保市場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促進企業不斷創新,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經濟的健康發展。在一個高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企業為了獲取競爭優勢,會不斷投入研發,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這不僅有利于消費者,也有利于整個經濟的發展。2.3實體立法內容2.3.1審查標準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以“實質性減少競爭”作為核心審查標準。《2010年競爭和消費者法案》(CCA)規定,當一項并購可能導致相關市場競爭實質性減少時,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有權對其進行干預。這一標準的判斷并非基于單一因素,而是綜合考慮多方面情況。在市場份額方面,若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大幅提升,接近或超過一定閾值,如在某特定市場中,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50%以上,通常會被視為可能實質性減少競爭的重要信號。因為較高的市場份額意味著企業在市場中擁有更強的話語權,可能會憑借其優勢地位限制產量、提高價格,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市場競爭活力。市場進入難易程度也是關鍵考量因素。若某行業存在較高的市場進入壁壘,如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復雜的技術專利、嚴格的政策許可等,使得新企業難以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那么即使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未達到極高水平,也可能因為限制了潛在競爭,而被認定為實質性減少競爭。例如,在電信行業,建設通信基站需要巨額資金和大量的頻譜資源,新企業進入難度極大。若該行業發生并購,即使并購后企業市場份額僅略有增加,但由于市場進入困難,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影響。ACCC在評估并購是否實質性減少競爭時,還會考慮并購對消費者的影響。如果并購導致產品價格上漲、質量下降、選擇范圍縮小,或者創新動力減弱,都可能成為認定實質性減少競爭的依據。在零售行業的并購中,若并購后消費者面臨商品價格普遍提高,且難以找到同等性價比的替代商品,那么該并購就可能被ACCC認定為實質性減少競爭,從而面臨干預。法院在認定并購是否實質性減少競爭時,會綜合權衡這些因素,并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參考相關行業的歷史數據、市場發展趨勢以及其他類似并購案件的處理結果,以確保判斷的準確性和公正性。2.3.2相關市場界定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并購審查的關鍵環節,它直接影響到對并購是否會實質性減少競爭的判斷。澳大利亞在界定相關市場時,主要考慮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在相關產品市場界定方面,澳大利亞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方法。需求替代分析關注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之間的選擇行為,考量產品的特性、價格、用途等因素。如果消費者在面對價格小幅上漲時,能夠輕易地轉向其他產品,那么這些產品就可能屬于同一相關產品市場。在飲料市場中,碳酸飲料和果汁飲料雖然在口味、成分上有所不同,但對于消費者來說,在價格等因素變化時,可能會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能被納入同一相關產品市場。供給替代分析則從生產者的角度出發,考慮在一定時間內,其他生產者能夠迅速調整生產,提供與并購企業產品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可能性。若其他生產者能夠在短時間內,以合理成本轉產相關產品,那么這些生產者的產品也應被納入相關產品市場范圍。在相關地域市場界定上,澳大利亞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的運輸成本、銷售范圍、地域差異等。對于一些運輸成本較高的產品,如水泥,其銷售范圍往往受到運輸半徑的限制,相關地域市場可能僅限于生產企業周邊一定區域。而對于一些不受運輸成本限制,且在全國范圍內銷售的產品,如電子產品,相關地域市場可能就是全國范圍。在互聯網領域,由于網絡的無邊界性,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更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用戶群體的分布、網絡服務的覆蓋范圍、不同地區的法律政策等因素。在社交媒體平臺的并購審查中,可能需要考慮全球范圍內用戶的使用習慣、平臺的市場份額分布等,以確定相關地域市場。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是澳大利亞確定相關市場范圍的重要方法之一。該方法通過假設一個壟斷者對某產品進行小幅但顯著且非臨時性的漲價,觀察消費者是否會轉向其他產品,以及其他產品的生產者是否會進入市場,從而確定相關市場的邊界。在對某品牌洗發水的并購審查中,假設該品牌洗發水漲價5%,如果大量消費者轉而購買其他品牌洗發水,且其他品牌洗發水的生產者能夠迅速擴大生產滿足需求,那么這些其他品牌洗發水就應被納入同一相關產品市場。通過這種方法,可以更準確地劃定相關市場的范圍,為反壟斷并購審查提供科學依據。2.3.3市場集中度規定市場集中度是衡量市場競爭程度的重要指標,在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中占據重要地位。澳大利亞主要采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來衡量市場集中度。HHI指數通過計算市場中各個企業市場份額的平方和得出,其數值越大,表明市場集中度越高,市場競爭程度越低。在計算HHI指數時,首先需要確定相關市場中各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市場份額的計算可以依據企業的銷售額、產量、銷售量等指標。在汽車制造市場中,若企業A的年銷售額為100億元,市場總銷售額為500億元,那么企業A的市場份額為20%。將市場中所有企業的市場份額平方后相加,即可得到HHI指數。若某市場中有三家企業,市場份額分別為30%、30%、40%,則HHI指數為302+302+402=3400。澳大利亞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會根據HHI指數的變化來評估并購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如果并購導致HHI指數大幅上升,通常意味著市場競爭程度下降,并購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在某行業中,原本HHI指數為1500,屬于中度競爭市場,發生并購后,HHI指數上升至2500,進入高度集中市場范圍,那么該并購就可能因為對市場集中度產生較大影響,而被ACCC重點關注。澳大利亞還設定了相關閾值來輔助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一般來說,當HHI指數低于1000時,市場被認為具有較強的競爭活力,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相對較小;當HHI指數在1000-1800之間時,市場處于中度競爭狀態,并購可能會受到一定關注;當HHI指數超過1800時,市場集中度較高,并購如果進一步提高HHI指數,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反競爭效果,從而面臨禁止或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情況。這些閾值并非絕對標準,ACCC在審查時還會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市場進入壁壘、潛在競爭等。2.3.4反競爭效果審查澳大利亞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對并購的反競爭效果審查涵蓋多個方面,其中單邊效應和協同效應是審查的重點。單邊效應審查主要關注并購后企業在市場上單獨實施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可能性。當企業通過并購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后,可能會憑借其市場勢力,單方面提高產品價格、降低產量、減少創新投入等,從而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在某一區域性的超市并購案中,并購前市場上存在多家規模相近的超市,競爭較為充分。但并購后,一家超市的市場份額大幅提升,占據了該區域市場的主導地位。此時,這家超市就可能利用其市場勢力,提高商品價格,減少對小眾品牌商品的采購,降低服務質量等,這些行為都屬于單邊效應的范疇。ACCC在審查此類并購時,會詳細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成本結構、定價策略等因素,以判斷其是否具有實施單邊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動機。協同效應審查則側重于并購是否會促進企業之間的協同行動,形成類似卡特爾的壟斷行為。這種協同可能表現為價格協同、產量協同、市場劃分等。在航空運輸市場中,若兩家航空公司并購后,與其他航空公司達成默契,共同提高機票價格,限制航班數量,劃分客源市場,就會產生協同效應,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ACCC在審查協同效應時,會考慮市場的透明度、企業之間的溝通機制、行業的競爭歷史等因素。如果市場透明度較低,企業之間存在頻繁的信息交流渠道,且行業歷史上曾出現過協同行為,那么并購產生協同效應的風險就會增加,ACCC會對這類并購保持高度警惕。為了準確評估并購對市場競爭的潛在負面影響,ACCC還會綜合考慮市場的動態變化、創新因素等。在科技行業,市場變化迅速,創新是推動競爭的關鍵力量。即使并購在短期內沒有明顯的反競爭效果,但如果它阻礙了市場的創新活力,限制了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出,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反競爭效果。ACCC會關注并購對研發投入、創新人才流動、技術擴散等方面的影響,以全面評估并購對市場競爭的長期影響。2.3.5市場進入壁壘審查市場進入壁壘審查在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中有著重要地位,它直接關系到并購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影響。澳大利亞的市場進入抗辯和市場效率抗辯規定,為企業在并購審查中提供了爭取通過審查的途徑。市場進入抗辯允許企業證明,即使并購發生,新企業進入市場的難度不大,市場競爭仍能保持有效。企業可以從多個方面進行抗辯,如技術的可獲得性、資金的籌集難度、政策的限制程度等。在軟件行業,技術更新換代快,新企業只要擁有核心技術和創新能力,就有可能迅速進入市場。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并購后市場上存在足夠的技術資源可供新企業獲取,且資金籌集渠道暢通,政策對新企業進入沒有過多限制,那么就可以以此作為市場進入抗辯的理由,說明并購不會實質性減少市場競爭。市場效率抗辯則是企業可以主張并購能夠帶來顯著的效率提升,如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促進創新等,這些效率提升足以抵消并購可能帶來的反競爭效果。在制造業并購中,兩家企業通過并購實現生產流程的優化整合,共享研發資源,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加快新產品的研發速度。企業在進行市場效率抗辯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效率提升的具體情況和幅度,如成本降低的具體數據、生產效率提高的指標變化等,以說服ACCC并購對社會福利的提升大于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以澳大利亞某能源企業并購案為例,并購雙方主張并購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能源生產效率,降低能源價格,從而使消費者受益。他們提供了詳細的成本分析報告,顯示并購后通過整合生產設施、優化供應鏈管理,能夠降低生產成本15%,并預計能源價格將下降10%。同時,他們還證明了市場進入壁壘較低,新企業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就能夠進入市場參與競爭。最終,ACCC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批準了該并購案。這一案例表明,企業合理運用市場進入抗辯和市場效率抗辯理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并購通過審查的機會。2.4程序立法內容2.4.1審查流程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自愿申報、受理、調查、決定等環節。在自愿申報環節,企業并購是否需要申報并非強制,而是基于企業自身對并購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程度的判斷。如果企業認為并購可能導致市場競爭實質性減少,通常會主動向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進行申報。在某一新興科技領域的并購案中,兩家具有較高市場份額的企業計劃合并,由于該領域市場競爭激烈,且技術更新換代快,企業意識到此次并購可能對市場競爭格局產生重大影響,便主動向ACCC提交了申報材料。申報材料要求詳盡,涵蓋并購雙方的基本信息,如企業的注冊信息、股權結構等;業務詳情,包括業務范圍、產品種類、服務領域等;財務狀況,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以及市場份額數據,需準確說明企業在相關市場中的銷售額、銷售量等占比情況。ACCC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會進行受理審查。若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要求,ACCC將正式受理并購申報。在受理過程中,ACCC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檢查材料的完整性與合規性。對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申報,ACCC會要求申報方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正材料。在某一傳統制造業并購申報中,ACCC發現申報方提交的市場份額數據統計口徑存在問題,便要求其重新按照統一標準進行統計并補充提交,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為后續審查提供可靠依據。調查環節是審查流程的關鍵部分,ACCC會對并購是否會實質性減少競爭展開全面調查。調查方式多樣,包括收集市場信息,ACCC會通過市場調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獲取相關市場的最新動態、競爭態勢等信息;分析并購雙方的業務情況,深入研究雙方的產品特點、生產流程、銷售渠道等,判斷并購后業務整合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以及征求相關方意見,如向市場競爭者、消費者、上下游企業等發放調查問卷、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對并購的看法和建議。在某一零售行業并購案的調查中,ACCC通過對市場上其他零售商的調查,了解到并購后可能導致市場上商品種類減少、價格上漲的情況;通過消費者問卷調查,發現消費者普遍擔心并購后購物選擇受限、價格升高。這些信息都為ACCC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提供了重要參考。根據調查結果,ACCC會做出決定。若認定并購不會實質性減少競爭,ACCC將批準并購;若認為并購可能實質性減少競爭,ACCC可能禁止并購,或者要求并購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剝離部分業務、資產,以降低并購對競爭的負面影響。在某一能源企業并購案中,ACCC經過調查發現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將大幅提升,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于是,ACCC要求并購方剝離部分非核心業務,將其出售給其他有競爭力的企業,以維持市場的競爭活力,最終在并購方滿足這些條件后,批準了該并購案。2.4.2審查期限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的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一般審查期限為30天。在這30天內,ACCC需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初步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工作,以確定并購是否存在實質性減少競爭的風險。在某一小型企業并購案中,由于涉及的業務范圍相對較窄,市場情況較為簡單,ACCC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的20天內,就完成了對并購雙方市場份額、業務關聯度等方面的初步分析,并確定了調查重點,隨后迅速展開調查,在30天的期限內順利完成審查工作,提高了審查效率,使企業能夠及時推進并購進程,減少了時間成本和不確定性。在特殊情況下,審查期限可以延長45天。當并購案件較為復雜,涉及多個相關市場、眾多利益相關方,或者需要進一步收集和分析大量數據時,ACCC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延長審查期限。在某一大型跨國企業并購案中,該并購涉及多個國家的業務,市場情況復雜,相關市場界定難度大。ACCC在30天的一般審查期限內,無法完成對所有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于是依法申請延長審查期限45天。在延長的期限內,ACCC組織了專業的調查團隊,對不同國家的市場情況進行深入調研,與各國的反壟斷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確保審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明確的審查期限設定對提高審查效率和保障企業權益有著重要作用。從審查效率角度來看,固定的審查期限促使ACCC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審查工作的拖延。ACCC會在規定期限內迅速組建審查團隊,制定詳細的審查計劃,按照時間節點有序推進審查工作,確保每個環節都能按時完成。從保障企業權益方面來說,企業在并購過程中能夠根據審查期限合理安排業務,減少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企業可以根據審查期限制定并購后的整合計劃、市場拓展計劃等,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一旦并購獲得批準,能夠迅速實施后續計劃,實現并購的協同效應。2.4.3決定和公示程序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決定有著明確的形式和內容要求。ACCC在完成審查后,會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決定內容詳實,不僅會明確批準、禁止并購或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結論,還會詳細闡述做出該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在某一食品企業并購案中,ACCC的決定書中明確指出,由于并購后企業在相關食品市場的市場份額將超過50%,且市場進入壁壘較高,新企業難以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這將實質性減少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禁止該并購。ACCC還在決定書中引用了市場份額數據、行業分析報告等作為證據,使決定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審查決定作出后,會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程序要求ACCC在官方網站、指定媒體等平臺及時發布審查決定,確保公眾能夠便捷地獲取相關信息。公示的作用顯著,一方面,它增強了審查的透明度,讓社會各界了解反壟斷并購審查的過程和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公眾可以通過公示的決定,了解ACCC在審查過程中考慮的因素、采用的標準以及做出決定的依據,從而對反壟斷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另一方面,公示也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參考,幫助他們了解市場競爭規則和監管導向,規范自身的市場行為。其他企業在進行并購決策時,可以參考已公示的審查決定,評估自身并購計劃的可行性和潛在風險,避免因違反反壟斷法而遭受損失。2.4.4第三方作用在澳大利亞反壟斷并購審查程序中,市場競爭者和消費者等第三方有著明確的參與方式和重要作用。市場競爭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審查程序,如向ACCC提交書面意見,詳細闡述并購對自身業務的影響、對市場競爭格局的看法等;在聽證會上發表觀點,與并購雙方和ACCC進行面對面的交流,提供第一手的市場信息和競爭狀況。在某一電信企業并購案中,其他電信運營商向ACCC提交了書面意見,指出并購后可能導致市場價格上漲、服務質量下降,以及對新興電信企業進入市場造成阻礙等問題。這些意見為ACCC全面了解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提供了重要參考,使ACCC在審查過程中能夠充分考慮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和市場競爭的實際情況。消費者同樣可以通過提交意見、參與聽證會等方式表達對并購的看法。消費者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并購對產品價格、質量、選擇范圍等方面的影響。在某一零售行業并購案的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指出,并購可能導致市場上商品種類減少,消費者的選擇受限,同時擔心并購后企業會提高商品價格,增加消費者的生活成本。這些意見使ACCC在審查時更加關注消費者權益,確保并購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第三方意見對審查結果有著重要影響。ACCC在做出審查決定時,會充分考慮第三方的意見和建議。如果市場競爭者和消費者普遍反映并購可能帶來反競爭效果和損害消費者利益,ACCC會對并購進行更嚴格的審查,甚至可能禁止并購或要求采取更嚴格的補救措施。第三方的參與和意見表達,有助于ACCC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審查決定,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概述3.1立法歷程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發展歷程,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重要體現,它與我國經濟發展的階段性需求緊密相連,經歷了從初步探索到逐步健全的過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企業并購活動也相對較少。這一時期,我國反壟斷立法主要側重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范,如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沒有直接涉及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內容,但為后續反壟斷立法奠定了基礎,它確立了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強調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為反壟斷立法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并購活動日益活躍,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逐漸凸顯。1998年,反壟斷法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正式開啟了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進程。經過多年的調研、起草和審議,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取得了重大突破,它為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則。在并購審查方面,明確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列為壟斷行為之一,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審查程序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為反壟斷并購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后,相關配套法規和指南陸續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的法律體系。2009年,商務部發布了《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流程、申報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等進行了細化,提高了申報的可操作性。2011年,商務部頒布《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明確了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技術進步、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為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實體判斷提供了更具針對性的標準。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對《反壟斷法》進行了首次修訂。此次修訂適應了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在反壟斷并購審查方面有諸多重要變化。在審查標準上,進一步強調了對創新、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審查程序上,完善了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的相關制度,增加了“停鐘”制度,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暫停計算,以更好地應對復雜案件的審查需求,提高審查的科學性和準確性。2023年4月及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先后發布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五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對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更詳細的規范。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方面,明確了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和調查程序,規定即使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法定申報標準,但如果有證據表明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進行調查和審查。這些配套規章與《反壟斷法》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完整體系,使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工作更加規范化、法治化。3.2現行立法框架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的現行立法框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為核心,這部法律于2007年頒布,2022年進行了首次修訂,在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占據著基礎性地位。除《反壟斷法》外,相關的配套法規和指南不斷出臺,共同構成了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完整體系。2023年4月及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先后發布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五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對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各個環節進行了詳細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的界定涵蓋多個方面,其中經營者集中是反壟斷并購審查的核心對象。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屬于壟斷行為。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這三種情形。在實踐中,一家大型企業通過股權收購獲得另一家企業51%的股權,從而取得對該企業的控制權,這種行為就屬于經營者集中,可能需要接受反壟斷并購審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的主要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在具體的并購審查案件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組建專業的審查團隊,對并購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在某一涉及多個省份的大型企業并購案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僅直接參與審查工作,還授權相關省份的市場監管機構協助調查,收集當地市場的相關信息,以確保審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的目的在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在審查過程中,遵循的原則包括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防止企業通過并購形成壟斷勢力,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關注并購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如產品價格、質量、選擇范圍等方面的變化;以及促進創新原則,鼓勵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和創新來提升競爭力,避免并購對市場創新活力造成抑制。3.3實體立法內容3.3.1審查標準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采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這一標準體現了我國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對市場競爭潛在影響的前瞻性考量,不僅關注并購行為當下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更著眼于未來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在認定過程中,執法機構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市場份額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它反映了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和影響力。若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大幅提升,可能會增強其市場控制力,從而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在某一行業的并購案中,并購前兩家企業的市場份額分別為20%和15%,并購后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35%,在該行業市場集中度較高的情況下,這一市場份額的提升可能使合并企業在定價、產量控制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話語權,進而可能限制市場競爭。市場集中度也是關鍵因素,它衡量了市場中企業的集中程度,反映了市場的競爭結構。執法機構通常會采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等指標來評估市場集中度。當并購導致市場集中度顯著提高,市場競爭格局發生變化時,并購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在某一區域性市場中,原本市場上存在多家規模相近的企業,HHI指數較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但發生并購后,HHI指數大幅上升,表明市場集中度提高,可能會導致市場競爭減弱,執法機構會對這類并購進行深入分析。市場進入壁壘同樣不容忽視。如果市場進入壁壘較高,新企業難以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那么并購企業就更容易憑借其市場地位實施反競爭行為。在一些資本密集型行業,如鋼鐵、化工等,新建企業需要巨額的資金投入、復雜的技術和設備,以及長期的建設周期,市場進入壁壘較高。在這些行業發生并購時,即使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未達到極高水平,但由于市場進入困難,并購仍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較大影響,執法機構會重點關注并購對市場進入的阻礙作用。此外,執法機構還會考慮并購對技術進步、消費者利益、其他經營者利益以及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影響。在科技行業,并購可能會影響技術創新的速度和方向,如果并購導致技術壟斷,阻礙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損害消費者對新技術產品的需求,執法機構會對并購進行嚴格審查。在某一科技企業并購案中,并購方計劃收購一家擁有核心技術的初創企業,執法機構在審查時發現,并購后可能會導致該核心技術的應用范圍縮小,消費者難以享受到基于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且其他相關企業的發展也會受到限制,最終執法機構對該并購提出了嚴格的條件。3.3.2相關市場界定相關市場界定是反壟斷并購審查的基礎環節,它直接關系到對并購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判斷。我國在界定相關市場時,主要采用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給替代分析方法,同時考慮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等工具。需求替代分析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考量在價格、質量、用途等因素變化時,消費者對不同產品或服務的選擇傾向。如果消費者在面對價格小幅上漲時,能夠輕易地轉向其他產品或服務,那么這些產品或服務就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在飲料市場中,碳酸飲料和果汁飲料雖然在口味、成分上有所不同,但對于消費者來說,在價格等因素變化時,可能會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能被納入同一相關產品市場。供給替代分析則從生產者的角度,分析在一定時間內,其他生產者能夠迅速調整生產,提供與并購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的可能性。若其他生產者能夠在短時間內,以合理成本轉產相關產品或服務,那么這些生產者的產品或服務也應被納入相關市場范圍。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是確定相關市場范圍的重要方法之一。該方法通過假設一個壟斷者對某產品或服務進行小幅但顯著且非臨時性的漲價,觀察消費者是否會轉向其他產品或服務,以及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是否會進入市場,從而確定相關市場的邊界。在對某品牌洗發水的并購審查中,假設該品牌洗發水漲價5%,如果大量消費者轉而購買其他品牌洗發水,且其他品牌洗發水的生產者能夠迅速擴大生產滿足需求,那么這些其他品牌洗發水就應被納入同一相關產品市場。在實際案例中,相關市場界定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在“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中,商務部在界定相關市場時,綜合考慮了產品特性、消費者需求、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從產品特性上看,果汁飲料與碳酸飲料、茶飲料等在口味、成分、消費場景等方面存在差異,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可替代性。從消費者需求角度,消費者在選擇飲料時,會根據個人口味、健康需求、價格等因素進行權衡,果汁飲料與其他飲料之間存在一定的需求替代關系。通過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分析,發現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激烈,不同品牌的果汁飲料在市場上相互競爭。最終,商務部將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果汁飲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市場。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我國在相關市場界定上,注重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全面、準確地劃定市場邊界,為反壟斷并購審查提供科學依據。3.3.3市場集中度規定市場集中度在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中是評估市場競爭狀況和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的重要參考指標。我國主要通過市場份額等方式來衡量市場集中度。市場份額是指企業在特定市場中的銷售額、銷售量等占市場總銷售額、總銷售量的比例。在某一行業中,若企業A的年銷售額為50億元,該行業市場總銷售額為200億元,那么企業A的市場份額為25%。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市場集中度對判斷并購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有著重要參考作用。當并購導致市場集中度顯著提高時,市場競爭格局可能發生變化,并購企業可能憑借其市場勢力實施反競爭行為,如提高價格、降低產量、限制創新等,從而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在某一區域性的水泥市場中,原本市場上有多家水泥廠,市場競爭較為充分,市場集中度較低。但兩家主要水泥廠并購后,市場集中度大幅提高,合并后的企業在該區域市場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此時該企業就可能利用其市場勢力,提高水泥價格,減少產量,影響下游建筑行業的發展,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像澳大利亞那樣設定明確的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等具體量化的市場集中度閾值,但在審查過程中,執法機構會綜合考慮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的變化趨勢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在審查某一行業的并購案時,執法機構會分析并購前后企業市場份額的變化情況,以及市場集中度的整體趨勢。如果并購后市場集中度呈現快速上升趨勢,且市場上的競爭企業數量明顯減少,執法機構會對并購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和分析,評估并購是否會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3.3.4反競爭效果審查在反壟斷并購審查中,我國對并購的反競爭效果審查涵蓋多個方面,其中橫向并購和縱向并購的反競爭效果是審查的重點。對于橫向并購,審查重點關注其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和協同效應。單邊效應是指并購后企業在市場上單獨實施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可能性。當企業通過橫向并購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后,可能會憑借其市場勢力,單方面提高產品價格、降低產量、減少創新投入等,從而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在某一區域性的超市并購案中,并購前市場上存在多家規模相近的超市,競爭較為充分。但并購后,一家超市的市場份額大幅提升,占據了該區域市場的主導地位。此時,這家超市就可能利用其市場勢力,提高商品價格,減少對小眾品牌商品的采購,降低服務質量等,這些行為都屬于單邊效應的范疇。執法機構在審查此類并購時,會詳細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成本結構、定價策略等因素,以判斷其是否具有實施單邊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動機。協同效應則側重于并購是否會促進企業之間的協同行動,形成類似卡特爾的壟斷行為。這種協同可能表現為價格協同、產量協同、市場劃分等。在航空運輸市場中,若兩家航空公司并購后,與其他航空公司達成默契,共同提高機票價格,限制航班數量,劃分客源市場,就會產生協同效應,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執法機構在審查協同效應時,會考慮市場的透明度、企業之間的溝通機制、行業的競爭歷史等因素。如果市場透明度較低,企業之間存在頻繁的信息交流渠道,且行業歷史上曾出現過協同行為,那么并購產生協同效應的風險就會增加,執法機構會對這類并購保持高度警惕。對于縱向并購,審查主要關注其是否會導致市場封鎖等反競爭效果。市場封鎖是指并購企業通過控制上下游市場的關鍵資源或渠道,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從而減少市場競爭。在某一鋼鐵企業并購鐵礦石供應商的案例中,如果并購后鋼鐵企業對鐵礦石供應進行控制,優先滿足自身生產需求,減少對其他鋼鐵企業的供應,或者提高鐵礦石價格,使其他鋼鐵企業的生產成本大幅增加,就會形成市場封鎖,限制了市場競爭。執法機構在審查縱向并購時,會分析并購對上下游市場的影響,包括對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渠道、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阻礙等方面的情況,以判斷并購是否會產生市場封鎖等反競爭效果。3.3.5市場進入壁壘審查在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中,市場進入壁壘審查是判斷并購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重要環節。市場進入壁壘是指新企業進入特定市場所面臨的各種障礙,這些障礙可能來自技術、資金、政策、品牌等多個方面。如果市場進入壁壘較高,新企業難以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那么并購企業就更容易憑借其市場地位實施反競爭行為,從而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在一些技術密集型行業,如半導體、生物醫藥等,新企業需要具備先進的技術研發能力、大量的研發資金投入以及專業的人才團隊,市場進入壁壘較高。在這些行業發生并購時,即使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未達到極高水平,但由于市場進入困難,并購仍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較大影響。我國法律規定了一些抗辯理由,如市場進入、效率提升等,企業可以在并購審查中運用這些理由進行抗辯。市場進入抗辯是指企業可以證明,即使并購發生,新企業進入市場的難度不大,市場競爭仍能保持有效。企業可以從技術的可獲得性、資金的籌集難度、政策的限制程度等方面進行論證。在軟件行業,技術更新換代快,新企業只要擁有核心技術和創新能力,就有可能迅速進入市場。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并購后市場上存在足夠的技術資源可供新企業獲取,且資金籌集渠道暢通,政策對新企業進入沒有過多限制,那么就可以以此作為市場進入抗辯的理由,說明并購不會實質性減少市場競爭。效率提升抗辯是指企業可以主張并購能夠帶來顯著的效率提升,如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促進創新等,這些效率提升足以抵消并購可能帶來的反競爭效果。在制造業并購中,兩家企業通過并購實現生產流程的優化整合,共享研發資源,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加快新產品的研發速度。企業在進行效率提升抗辯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效率提升的具體情況和幅度,如成本降低的具體數據、生產效率提高的指標變化等,以說服執法機構并購對社會福利的提升大于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以“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案”為例,谷歌在并購審查中主張,并購能夠促進技術創新,加速安卓系統與摩托羅拉移動硬件技術的融合,為消費者帶來更優質的移動設備和服務。谷歌提供了詳細的技術融合計劃和市場調研數據,顯示并購后有望推出更具創新性的產品,提高市場競爭活力。同時,谷歌還證明了手機市場的進入壁壘相對較低,新企業能夠通過創新和差異化競爭進入市場。最終,相關執法機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批準了該并購案。這一案例表明,企業合理運用抗辯理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并購通過審查的機會。3.4程序立法內容3.4.1審查流程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流程有著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申報、立案、審查、決定等環節。在申報環節,當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時,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2024修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申報材料要求全面、詳細,包括申報書,需明確闡述并購的基本情況、目的等;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分析并購對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競爭格局等方面的影響;集中協議,涵蓋并購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等內容;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如市場調研數據、行業分析報告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會進行立案審查。若申報材料符合要求,將予以立案;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會要求申報方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正材料。在某一大型企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收到申報材料后,發現其中關于市場份額的統計數據存在疑問,便要求申報方重新核實并補充相關數據,確保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為后續審查提供可靠依據。審查環節是整個流程的核心部分,執法機構會對并購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展開全面審查。審查方式多樣,包括收集市場信息,通過市場調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渠道,獲取相關市場的最新動態、競爭態勢等信息;分析并購雙方的業務情況,深入研究雙方的產品特點、生產流程、銷售渠道等,判斷并購后業務整合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以及征求相關方意見,向市場競爭者、消費者、上下游企業等發放調查問卷、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對并購的看法和建議。在某一互聯網企業并購案的審查中,執法機構通過對市場上其他互聯網企業的調查,了解到并購后可能導致市場上創新活力下降、用戶數據隱私保護面臨風險等情況;通過消費者問卷調查,發現消費者普遍擔心并購后服務質量下降、價格上漲。這些信息都為執法機構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提供了重要參考。根據審查結果,執法機構會做出決定。若認定并購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予以批準;若認為并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執法機構可能禁止并購,或者要求經營者采取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如剝離部分業務、資產,限制企業的市場行為等。在某一醫藥企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經過審查發現并購后企業在相關藥品市場的市場份額將大幅提升,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于是,執法機構要求并購方剝離部分非核心業務,將其出售給其他有競爭力的企業,以維持市場的競爭活力,最終在并購方滿足這些條件后,批準了該并購案。3.4.2審查期限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分為初步審查和進一步審查兩個階段。初步審查期限為30日,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計算。在初步審查階段,執法機構會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評估,判斷是否有必要進入進一步審查程序。在某一小型企業并購案中,由于涉及的業務范圍相對較窄,市場情況較為簡單,執法機構在收到申報材料后的20天內,就完成了對并購雙方市場份額、業務關聯度等方面的初步分析,并確定了該并購案無需進入進一步審查程序,提高了審查效率,使企業能夠及時推進并購進程,減少了時間成本和不確定性。如果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審查期限為90日,自決定之日起計算。在進一步審查階段,執法機構會對并購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和分析,以準確判斷并購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某一大型跨國企業并購案中,該并購涉及多個國家的業務,市場情況復雜,相關市場界定難度大。執法機構在初步審查后,決定進入進一步審查程序。在90天的審查期限內,執法機構組織了專業的調查團隊,對不同國家的市場情況進行深入調研,與各國的反壟斷機構進行溝通協調,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確保審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在特殊情況下,審查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這些特殊情況包括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以及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在某一復雜的能源企業并購案中,由于并購雙方提交的關于未來市場發展預測的數據存在不確定性,執法機構需要進一步核實相關信息,于是依法申請延長審查期限30天。在延長的期限內,執法機構對相關數據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與行業專家進行了多次研討,確保審查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明確的審查期限設定對提高審查效率和保障市場競爭有著重要作用。從審查效率角度來看,固定的審查期限促使執法機構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審查工作的拖延。執法機構會在規定期限內迅速組建審查團隊,制定詳細的審查計劃,按照時間節點有序推進審查工作,確保每個環節都能按時完成。從保障市場競爭方面來說,企業在并購過程中能夠根據審查期限合理安排業務,減少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同時,明確的審查期限也有助于維護市場競爭的穩定性,避免因審查時間過長而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受到不必要的干擾。3.4.3決定和公示程序中國反壟斷并購審查決定有著明確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執法機構在完成審查后,會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決定內容詳實,不僅會明確批準、禁止并購或要求采取限制性條件的結論,還會詳細闡述做出該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在“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中,商務部的決定書中明確指出,此項經營者集中將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因此禁止該并購。商務部還在決定書中引用了市場份額數據、消費者需求分析、行業競爭態勢等作為證據,使決定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審查決定作出后,會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程序要求執法機構在官方網站、指定媒體等平臺及時發布審查決定,確保公眾能夠便捷地獲取相關信息。公示的作用顯著,一方面,它增強了審查的透明度,讓社會各界了解反壟斷并購審查的過程和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公眾可以通過公示的決定,了解執法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考慮的因素、采用的標準以及做出決定的依據,從而對反壟斷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另一方面,公示也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參考,幫助他們了解市場競爭規則和監管導向,規范自身的市場行為。其他企業在進行并購決策時,可以參考已公示的審查決定,評估自身并購計劃的可行性和潛在風險,避免因違反反壟斷法而遭受損失。3.4.4第三方作用在我國反壟斷并購審查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等第三方有著明確的參與途徑和重要作用。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審查程序,如向執法機構提交書面意見,詳細闡述并購對自身業務的影響、對市場競爭格局的看法等;在聽證會上發表觀點,與并購雙方和執法機構進行面對面的交流,提供第一手的市場信息和競爭狀況。在某一鋼鐵企業并購案中,其他鋼鐵企業作為利害關系人,向執法機構提交了書面意見,指出并購后可能導致市場上鋼材價格上漲、供應不穩定,以及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造成阻礙等問題。這些意見為執法機構全面了解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提供了重要參考,使執法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能夠充分考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市場競爭的實際情況。消費者同樣可以通過提交意見、參與聽證會等方式表達對并購的看法。消費者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并購對產品價格、質量、選擇范圍等方面的影響。在某一零售行業并購案的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指出,并購可能導致市場上商品種類減少,消費者的選擇受限,同時擔心并購后企業會提高商品價格,增加消費者的生活成本。這些意見使執法機構在審查時更加關注消費者權益,確保并購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第三方意見對審查結果有著重要影響。執法機構在做出審查決定時,會充分考慮第三方的意見和建議。如果利害關系人和消費者普遍反映并購可能帶來反競爭效果和損害消費者利益,執法機構會對并購進行更嚴格的審查,甚至可能禁止并購或要求采取更嚴格的限制性條件。第三方的參與和意見表達,有助于執法機構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審查決定,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中澳反壟斷并購審查立法比較4.1實體立法比較4.1.1審查標準比較澳大利亞以“實質性減少競爭”作為反壟斷并購審查的核心標準,這一標準有著明確的量化考量和實踐指引。在量化方面,澳大利亞通過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等指標,對市場集中度進行精確計算,為判斷并購是否實質性減少競爭提供數據支撐。在某一行業并購案中,通過計算HHI指數,若并購后該指數從1000上升至1800,表明市場集中度顯著提高,可能實質性減少競爭。在實踐中,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會綜合市場份額、市場進入難易程度、并購對消費者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斷。若并購后企業市場份額大幅提升,且市場進入壁壘高,消費者面臨產品價格上漲、選擇減少等情況,ACCC通常會認定并購實質性減少競爭。中國采用“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標準,這一標準更具原則性和前瞻性。在實踐中,執法機構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壁壘、技術進步、消費者利益等。在某一科技企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不僅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還考慮到該行業技術更新快的特點,評估并購對技術創新的潛在影響,以及對消費者獲取新技術產品的影響。若并購可能導致技術壟斷,阻礙新技術推廣,限制消費者選擇,即使市場份額變化不明顯,也可能被認定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兩者的相同點在于,都旨在防止并購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但澳大利亞的標準更側重于對市場競爭現實變化的量化評估,通過具體指標和因素判斷并購對競爭的實際影響;中國的標準則更強調對并購潛在影響的綜合考量,涵蓋經濟、技術、社會等多方面因素,注重維護市場競爭的動態平衡和可持續發展。4.1.2相關市場界定比較在相關市場界定方法上,澳大利亞和中國都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分析方法,同時考慮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等工具。需求替代分析從消費者角度出發,考量產品或服務在價格、質量、用途等因素變化時,消費者的選擇傾向。在飲料市場,當碳酸飲料價格上漲,消費者可能轉而選擇果汁飲料,表明兩者在需求上具有替代性,可能屬于同一相關市場。供給替代分析則從生產者角度,分析其他生產者在一定時間內調整生產,提供競爭產品或服務的可能性。在服裝制造行業,若某企業并購后擴大生產規模,其他服裝制造商能夠迅速增加產量或調整產品款式參與競爭,說明供給替代可能性大,相關市場范圍更廣。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通過假設壟斷者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小幅但顯著且非臨時性漲價,觀察消費者和其他生產者的反應,確定相關市場邊界。在某品牌洗發水并購案中,假設該品牌洗發水漲價5%,若大量消費者轉向其他品牌,且其他品牌生產者能迅速擴大生產滿足需求,那么這些其他品牌洗發水應納入同一相關產品市場。在考慮因素方面,兩國存在一定差異。澳大利亞在相關地域市場界定中,特別注重產品的運輸成本、銷售范圍、地域差異等因素。對于運輸成本高的產品,如水泥,其相關地域市場可能限于生產企業周邊一定區域;對于不受運輸成本限制的產品,如電子產品,相關地域市場可能是全國甚至全球范圍。而中國在相關市場界定中,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會結合國內的產業政策、市場發展階段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新興產業領域,由于產業政策對行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明顯,執法機構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會考慮政策對市場競爭格局的影響。以“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為例,中國商務部在界定相關市場時,綜合考慮了產品特性、消費者需求、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將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為果汁飲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市場。而在澳大利亞類似的飲料企業并購案中,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會更細致地分析不同地區消費者對飲料口味、品牌偏好的差異,以及運輸成本對飲料銷售范圍的限制,可能會將相關地域市場進一步細分,如分為不同的州或地區市場。4.1.3市場集中度規定比較澳大利亞主要采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來衡量市場集中度,該指數通過計算市場中各個企業市場份額的平方和得出,能直觀反映市場中企業的集中程度。在某一行業中,若有三家企業,市場份額分別為30%、30%、40%,則HHI指數為302+302+402=3400,表明市場集中度較高。澳大利亞還設定了相關閾值來輔助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當HHI指數低于1000時,市場競爭活力較強;在1000-1800之間,市場處于中度競爭狀態;超過1800時,市場集中度較高,并購若進一步提高HHI指數,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反競爭效果。中國主要通過市場份額等方式來衡量市場集中度,市場份額是企業在特定市場中的銷售額、銷售量等占市場總銷售額、總銷售量的比例。在某一行業中,若企業A的年銷售額為50億元,該行業市場總銷售額為200億元,那么企業A的市場份額為25%。目前中國雖未設定像澳大利亞那樣明確的HHI指數閾值,但在審查中,執法機構會綜合考慮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變化趨勢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在某一行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會分析并購前后企業市場份額變化,以及市場集中度整體趨勢,若并購后市場集中度快速上升,競爭企業數量減少,會對并購進行深入調查。澳大利亞明確的HHI指數及閾值設定,使市場集中度評估更具量化標準,便于執法機構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中國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方式,更具靈活性,能全面考量并購對市場競爭的綜合影響,但在量化判斷上相對缺乏明確標準。4.1.4反競爭效果審查比較在單邊效應審查方面,澳大利亞和中國都關注并購后企業在市場上單獨實施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可能性。澳大利亞在審查時,會詳細分析并購后企業的市場份額變化、成本結構、定價策略等因素。在某一區域性超市并購案中,若并購后企業市場份額大幅提升,ACCC會分析其成本結構是否支持價格上漲,定價策略是否存在限制競爭的傾向,以判斷其是否具有實施單邊反競爭行為的能力和動機。中國在單邊效應審查中,同樣注重這些因素。在某一互聯網企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會分析并購后企業在相關互聯網市場的市場份額變化,以及企業的成本結構,如獲取用戶成本、運營成本等,判斷其是否可能憑借市場勢力提高服務價格、降低服務質量等。在協同效應審查方面,兩國都側重于并購是否會促進企業之間的協同行動,形成類似卡特爾的壟斷行為。澳大利亞會考慮市場的透明度、企業之間的溝通機制、行業的競爭歷史等因素。在航空運輸市場,若市場透明度低,企業之間溝通頻繁,且行業歷史上曾出現協同行為,ACCC會對該行業并購產生協同效應的風險保持高度警惕。中國在協同效應審查中,也會考慮這些因素。在某一鋼鐵行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會調查市場的透明度,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頻繁的信息交流渠道,以及行業過去是否有協同定價、限制產量等行為,判斷并購是否可能引發協同效應。以澳大利亞某零售企業并購案和中國某電商企業并購案為例,澳大利亞的零售企業并購案中,ACCC重點審查并購后企業在區域市場的市場份額變化,以及與其他零售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判斷是否存在單邊效應和協同效應;中國的電商企業并購案中,執法機構除關注市場份額變化外,還會考慮電商行業的特殊競爭特點,如平臺流量、用戶粘性等因素,判斷并購對市場競爭的影響。4.1.5市場進入壁壘審查比較澳大利亞的市場進入抗辯允許企業證明,即使并購發生,新企業進入市場難度不大,市場競爭仍能保持有效。企業可從技術可獲得性、資金籌集難度、政策限制程度等方面抗辯。在軟件行業,若企業能證明市場上技術資源豐富,新企業獲取技術容易,資金籌集渠道暢通,政策對新企業進入無過多限制,以此說明并購不會實質性減少市場競爭。市場效率抗辯則是企業主張并購能帶來顯著效率提升,如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促進創新等,且這些效率提升足以抵消并購可能帶來的反競爭效果。在制造業并購中,企業通過并購實現生產流程優化整合,共享研發資源,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加快新產品研發速度,提供成本降低、生產效率提高等數據,說服ACCC并購對社會福利提升大于負面影響。中國法律規定企業可運用市場進入、效率提升等抗辯理由。市場進入抗辯中,企業從技術、資金、政策等方面論證新企業進入市場的可行性。在新能源汽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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