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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登記官培訓案例2021年6月民法案例案例一: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登記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幾年后,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無效,生病期間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21年5月,小劉提出要擔任父親的監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并要以其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1.劉某的財產應該由誰來保管?2.小劉提起的訴訟,法院是否應予以受理?答案:我國<民法通那么>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上述法定監護人的順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順序的監護人能夠監護的,后一順序的就不應擔任監護人。本案中,周某是劉某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監護人,而且完全有監護能力,所以劉某的財產應由周某來保管,作為第三順序的小劉無權要求監護。2.周某與劉某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非由當事人本人結束,任何人不得干預。小劉既然不是劉某的監護人,當然無權以劉某的名義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不應受理。婚姻法案例案例一:王某〔男〕與李某〔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92年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現年10周歲,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賭錢惡習,為此夫妻關系日漸緊張,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與男方離婚,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并向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轉意。據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王某終日沉迷于賭場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維持了母女兩人的生活。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并要求離婚后,與女兒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雖然自己好賭,但夫妻的感情根底尚好,只要互相諒解,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女兒由李某撫養,經法院調解仍各持已見。在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萬,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某親友借款一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查屬實。問題:

1.在被告堅持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

2.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與清款?1、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這是因為本案中王某有賭博惡習,經過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訴訟后還不悔改,應認定王某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而且雙方經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超過一年的時間雙方沒有同居,夫妻關系沒有改善,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2、女兒應判決由李某撫養為宜。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原那么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標準。本案中,王某沾染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其撫養未成年子女明顯對子女不利,相反李某無此問題且李某通過自己勞動能夠撫養女兒,故應判決由李某撫養;

3、分居期間,男方所借款項應由王某自行清償,因為這是王某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的生產生活開支而是資助他人,屬于王某的個人債務,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償;

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項,屬于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這是因為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撫養義務,李某借款用于撫養子女,故屬于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繼承法案例案例一:獨生子李峰的父母1990年離婚,父親李先生自己居住在單位分配的公房內。幾年后李先生與離異的袁女士結婚,婚后未育子女。其時袁女士的子女已成年,單獨居住。李先生在婚后花費2萬元購置了該公房,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03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

問題:1、袁女士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2、本案中的房屋是否為李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3、李峰在本案中的繼承份額是多少?答案:1、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本案中,袁女士的子女對李先生的遺產沒有繼承權。由于李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故本案中李先生的繼承人只有李峰和袁女士。

2、本案中的房屋雖是李先生在婚前即已由單位分配居住,但卻是在李先生與袁女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并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而且已辦理了產權證。袁女士雖非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但卻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后共同財產—該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3、本案中,應對李先生與袁女士的全部婚后共同財產析產,把房屋的一半劃歸袁女士所有,另一半才是李先生的遺產,由李峰和袁女士共同繼承。案例二:李明達為某機關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獨生子李立軍于2000年結婚,與父親同往。2005年1月,李明達經人介紹,與喪偶女工劉麗英登記結婚,婚后即搬去劉麗英處共同生活。劉麗英無子女,只有一妹妹劉麗娜與其二人共住。2021年1月2日,劉麗娜回家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煤氣中毒,送往醫院途中,李明達死亡,劉麗英也終因搶救無效于翌日死亡。整理遺物時發現李明達夫婦留有存款30000元,劉麗英生前曾立有遺囑表示其個人財產由妹妹劉麗娜繼承。該30000元存款將如何分配?答案:李明達之子李立軍繼承7500元,劉麗英之妹劉麗娜繼承22500。?繼承法?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領先將被繼承人配偶的個人財產從夫妻共有財產中分出,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李明達死亡在先,30000元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其中只有15000元屬李明達的遺產,另15000元歸劉麗英所有。李明達的15000遺產由其子李立軍與妻劉麗英共同繼承,每人應繼承7500元。而劉麗英從夫妻共有財產中分得的一半加上她繼承的7500元遺產,而李立軍并非是劉麗英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所以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劉麗英的遺產,劉麗英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其妹妹劉麗娜繼承,共計22500元。案例三:甲和乙是夫妻,乙已經懷孕。一日甲和乙二人意外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乙被送往醫院,早產嬰兒丙,丙生存數小時死亡,數日后乙死亡,甲生前擁有大筆財產,其祖母丁,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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