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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鎮火災安全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鄉鎮火災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鄉鎮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三)基本原則火災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二、組織領導(一)成立鄉鎮火災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鄉鎮政府成立以鄉鎮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火災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二)職責分工1.鄉鎮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本鄉鎮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將火災安全工作納入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火災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定期召開火災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本鄉鎮火災安全形勢,協調解決火災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火災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火災安全責任。2.相關部門消防部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對本鄉鎮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和督促單位做好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依法查處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綜合協調本鄉鎮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火災安全措施。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場所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火災安全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火災安全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場所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火災安全責任。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火災安全管理工作。3.單位各單位是本單位火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火災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火災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火災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進行消防演練,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三、火災預防(一)消防規劃1.鄉鎮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2.新建、改建、擴建鄉鎮道路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區、旅游區、學校、醫院、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消防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消防設施。(二)消防設施建設1.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建設、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2.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便于取用的位置,并不得遮擋、挪用、埋壓、圈占。對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定期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3.鄉鎮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水源建設,確保消防用水充足。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三)電氣安全管理1.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氣設備、線路進行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其安全運行。電氣設備、線路的安裝、敷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私拉亂接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3.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四)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2.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運輸、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居民區內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3.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1.單位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定用火、用電、用氣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專人負責。用火、用電、用氣作業前,應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3.單位應當定期對燃氣管道、灶具等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安全運行。使用燃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1.鄉鎮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2.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使本單位人員熟悉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知識。3.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4.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四、火災撲救(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1.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火災發生時的應急處置程序和人員疏散路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等;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2.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演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提高本單位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二)火災報警1.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2.單位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火災報警電話標識,并確保其暢通。(三)初期火災撲救1.火災發生后,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2.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四)消防力量調動1.鄉鎮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力量調動機制,根據火災情況及時調動消防隊伍進行撲救。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出動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進行撲救。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一)火災事故報告1.火災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鄉鎮政府和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2.鄉鎮政府和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火災事故情況。(二)火災事故調查1.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查明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2.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三)火災事故處理1.對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總結,針對火災事故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類似火災事故再次發生。六、監督檢查(一)消防監督檢查1.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本鄉鎮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2.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用火、用電、用氣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消防控制室是否實行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并演練等。(二)隱患整改1.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單位立即整改;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鄉鎮政府,并提出整改建議。2.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督促單位限期整改。3.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整改火災隱患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七、獎勵與處罰(一)獎勵1.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鄉鎮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2.對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鄉鎮政府應當給予獎勵。(二)處罰1.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2.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未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3.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4.個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5.個人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違反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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