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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鎮動物檢疫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鄉鎮動物檢疫管理工作,規范動物檢疫行為,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畜牧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活動及其相關管理工作。(三)基本原則1.依法檢疫原則:嚴格依照國家有關動物檢疫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實施檢疫,確保檢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2.科學公正原則:運用科學的檢疫方法和技術,客觀、公正地判定動物、動物產品的健康狀況,出具真實、準確的檢疫證明。3.預防為主原則:通過加強檢疫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理動物疫病隱患,防止動物疫病的傳播和擴散,保障畜牧業生產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4.服務便民原則:優化檢疫工作流程,提高檢疫工作效率,為動物飼養、經營、運輸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優質、便捷的檢疫服務。二、檢疫機構與人員(一)檢疫機構設置鄉鎮設立動物檢疫站,負責本鄉鎮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動物檢疫站應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檢疫設備和交通工具,確保檢疫工作的正常開展。(二)人員配備1.動物檢疫站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官方獸醫,官方獸醫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經考試合格取得官方獸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2.官方獸醫應熟悉動物檢疫法律法規、檢疫操作規程和動物疫病防控知識,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檢疫職責。(三)人員職責1.官方獸醫職責負責對本鄉鎮內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按照規定的檢疫程序和標準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檢疫結果準確可靠。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并做好相關記錄。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監督處理過程,防止疫病傳播。開展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動物疫病疫情,協助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宣傳動物檢疫法律法規和動物疫病防控知識,提高養殖戶的防疫意識和依法申報檢疫的自覺性。2.檢疫站站長職責負責動物檢疫站的全面工作,組織實施動物檢疫工作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官方獸醫的管理和監督,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檢疫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協調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保障動物檢疫工作的順利開展。負責檢疫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對本鄉鎮動物檢疫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三、檢疫申報與受理(一)申報主體1.出售、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前向當地動物檢疫站申報檢疫。2.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檢疫站報告。(二)申報方式1.申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書面等方式向動物檢疫站申報檢疫。2.動物檢疫站應設立專門的申報受理窗口,公布申報電話、郵箱等聯系方式,方便申報人申報。(三)受理程序1.動物檢疫站收到申報后,應及時受理,并對申報信息進行登記。2.受理人員應根據申報內容,告知申報人檢疫的時間、地點、所需材料等相關事宜。3.對于不符合申報要求的,受理人員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充或更正的內容。四、檢疫實施(一)產地檢疫1.對飼養、經營的動物實施產地檢疫時,官方獸醫應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進行檢疫。2.檢疫內容包括動物的健康狀況、免疫情況、標識佩戴情況等。檢查動物是否有臨床癥狀,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免疫標識是否齊全、有效。3.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出具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記錄。(二)屠宰檢疫1.動物進入屠宰場(點)前,貨主應當提前向當地動物檢疫站申報檢疫。官方獸醫應在動物進入屠宰場(點)時實施宰前檢疫。2.宰前檢疫內容包括查證驗物、檢查健康狀況、詢問疫情等。檢查動物的檢疫證明、免疫標識是否齊全、有效,動物是否來自非疫區,是否臨床健康。3.對宰前檢疫合格的動物,準予屠宰;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記錄。4.動物屠宰過程中,官方獸醫應實施同步檢疫,對胴體、頭、蹄、內臟等進行檢查。檢查是否有病變、寄生蟲等情況。5.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并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記錄。(三)運輸檢疫1.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應當提前向當地動物檢疫站申報檢疫,并取得檢疫證明。2.官方獸醫應對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是否齊全、有效,動物、動物產品的種類、數量、來源等是否與檢疫證明相符。3.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準予運輸;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五、檢疫證明與標志管理(一)檢疫證明管理1.動物檢疫證明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2.官方獸醫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填寫檢疫證明,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3.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變造,不得買賣或者出租、出借。4.動物檢疫證明的有效期按照不同動物、動物產品的種類和用途確定,過期無效。(二)檢疫標志管理1.檢疫標志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樣式,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制。2.官方獸醫應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加施檢疫標志,確保標志清晰、牢固。3.檢疫標志不得擅自損毀、涂抹、偽造,不得買賣或者出租、出借。(三)檔案管理1.動物檢疫站應建立健全檢疫檔案管理制度,對檢疫申報、檢疫實施、檢疫證明與標志發放等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2.檢疫檔案應包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申報單、檢疫記錄、檢疫證明存根、無害化處理記錄等。3.檢疫檔案保存期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不少于[X]年。六、監督管理(一)內部監督1.動物檢疫站應加強對官方獸醫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對檢疫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2.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檢疫工作中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3.鼓勵官方獸醫之間相互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二)外部監督1.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落實。2.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設立舉報電話、郵箱等,對舉報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三)責任追究1.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未按照要求實施檢疫、出具虛假檢疫證明、偽造檢疫標志等行為的官方獸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因檢疫工作不力,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七、培訓與考核(一)培訓1.動物檢疫站應定期組織官方獸醫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2.培訓內容包括動物檢疫法律法規、檢疫操作規程、動物疫病防控知識、職業道德等。3.培訓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訓、現場指導、網絡學習等多種形式。(二)考核1.建立官方獸醫考核制度,定期對官方獸醫的工作業績、業務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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