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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廣安漁業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廣安市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廣安市行政區域內的漁業水域、灘涂及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三)基本原則1.保護優先原則加強對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維護水域生態平衡,確保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科學規劃原則根據本市漁業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科學制定漁業發展規劃,合理布局漁業生產。3.依法管理原則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規范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4.公平公正原則在漁業資源分配、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方面,遵循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各方合法權益。二、漁業資源保護(一)水域生態保護1.嚴格控制向漁業水域排放污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污染物,防止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要限期治理。2.加強對漁業水域周邊污染源的監管,禁止在漁業水域周邊新建、改建、擴建污染環境的項目。對已有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減少對漁業水域的污染。3.保護漁業水域的自然生態環境,禁止非法圍墾、填堵、截斷漁業水域,不得擅自改變漁業水域的用途和功能。因特殊需要改變漁業水域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二)漁業資源增殖1.建立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增殖放流的品種、數量、地點等應當根據本市漁業資源狀況和生態保護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并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3.加強對增殖放流效果的監測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增殖放流方案,提高增殖放流的成效。(三)禁漁區和禁漁期管理1.根據本市漁業資源保護需要,劃定禁漁區和禁漁期,并向社會公布。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一切捕撈作業(經批準的科研教學等特殊捕撈作業除外)。2.加強對禁漁區和禁漁期的巡查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對違反禁漁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3.建立健全禁漁區和禁漁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禁漁管理工作。三、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一)漁業捕撈許可1.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審批、發放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2.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根據本市漁業資源狀況和可持續發展要求,合理確定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發放數量和范圍。3.加強對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管理,定期對持證漁民的捕撈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許可證或超出許可范圍作業的,依法吊銷或暫扣漁業捕撈許可證。(二)水產養殖管理1.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養殖品種、面積、地點、投入品使用等情況。2.推廣健康養殖模式,鼓勵使用生態環保型養殖技術和飼料、漁藥等投入品,減少養殖污染。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的監管,禁止使用國家禁止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3.建立水產養殖病害監測預警機制,及時掌握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情況,指導養殖戶科學防控病害。對發生重大水產養殖病害的,要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三)漁業經營管理1.從事漁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遵守市場經營秩序,誠實守信,公平交易。2.加強對漁業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水產品、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維護漁業市場的正常秩序。3.鼓勵發展漁業產業化經營,培育壯大漁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漁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和市場競爭力。四、漁業水域使用管理(一)水域使用審批1.單位和個人使用漁業水域從事養殖、捕撈、旅游、科研教學等活動的,應當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2.漁業水域使用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實地核查,確保符合漁業水域使用要求和生態保護規定。3.經批準使用漁業水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范圍和期限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二)水域使用監督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水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已批準使用的漁業水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使用行為。2.建立漁業水域使用檔案管理制度,對漁業水域使用審批、使用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實行動態管理。3.對違反漁業水域使用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漁業水域使用權,并給予相應處罰。五、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一)安全生產責任1.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是漁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漁業生產安全。2.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二)安全生產措施1.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救生、通訊等安全設備,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對船舶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確保船舶適航。2.漁業船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培訓,取得相應的船員證書,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航行和作業安全。3.加強漁業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在大風、暴雨、濃霧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禁止漁業船舶冒險出海作業。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三)事故應急處理1.建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應急響應程序等。2.發生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后,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救援,并及時報告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救援和調查處理,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六、漁業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職責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文明執法,公正執法。(二)監督檢查內容1.漁業資源保護情況,包括禁漁區和禁漁期執行情況、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情況等。2.漁業生產經營許可情況,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水產養殖備案、漁業經營許可證等的辦理和使用情況。3.漁業水域使用情況,包括水域使用審批、使用范圍和期限等執行情況。4.漁業安全生產情況,包括漁業船舶安全設備配備、船員持證上崗、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等情況。5.漁業市場秩序情況,包括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交易行為等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1.定期巡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對重點漁業水域、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重點檢查。2.現場檢查與書面檢查相結合,查閱相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3.群眾舉報與主動排查相結合,鼓勵廣大群眾對漁業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七、法律責任(一)違反本制度的處罰規定1.對違反漁業資源保護規定,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非法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違反漁業捕撈許可規定,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捕撈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漁業捕撈許可證。3.對違反水產養殖管理規定,使用國家禁止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養殖證。4.對違反漁業水域使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漁業水域或者擅自改變批準用途、范圍和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漁業水域使用權。5.對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未取得船員證書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等,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對違反漁業市場秩序管理規定,銷售假冒偽劣水產品、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二)責任追究1.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漁業管理工作中,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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