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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二〕民法的調整對象1.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2.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包括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貫穿于各種民事法律制度,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與民事活動的根本準那么。〔一〕平等原那么指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二〕自愿原那么〔私法自治原那么〕即意思自治原那么,是指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衍生: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等民法的根本理念。合同自由: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內容自由、變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爭議解決方式的自由。〔三〕老實信用原那么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該老實、善意、信守承諾,以維持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四〕公平與等價有償原那么

指民事主體應遵循文明社會所公認的公平合理的價值觀念去進行民事活動及分享從事民事活動之所得。

〔五〕公序良俗原那么指民事主體的行為的內容及目的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民事法律關系1.概念2.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法律關系:是指與當事人的人身不可別離的、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3.要素:主體內容客體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承擔民事責任的原那么3、推定過錯責任原那么: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別形態,指在當事人必須證明自己無過錯時才能不承擔民事責任。否那么,就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例如:醫生的醫療事故4、公平責任原那么:指對于損害的發生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而且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那么,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假設不予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那么。例如:甲處于好意幫助乙,在其幫助的過程中,卻將自己的物品損壞,那這時乙就負有義務幫助甲,來共同承擔損失。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民法通那么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適用對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②排除阻礙:適用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③消除危險:適用于由于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可能帶來危險的場合。④返還財產:適用于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尤指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⑤恢復原狀:適用于財產被他人損壞或改變,但通過修復從而恢復其本來面貌的情況。訴訟時效1.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其訴訟權歸于消失的時效制度。(這里的訴訟權是勝訴權,而非起訴權和被受理權)2.特征:〔1〕訴訟時效是法定的〔2〕喪失的是依訴訟程序強制履行義務的權利,非實體權利,可以自愿履行。種類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那么特別規定的短期時效和各種單行法規規定的時效期限。特殊訴訟時效優先于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那么規定以下四種性質的案件,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放財物被喪失或者毀損的。注:我國民法通那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沒有消息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而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經過法院宣告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失蹤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財產代管人的代管權即歸于消滅。宣告死亡被宣告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沒有消息達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失蹤的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經過法院宣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方單位除名、戶口注銷、繼承開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宣告死亡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監護1.監護的概念與意義監護,是指監護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2.監護人的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5〕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監護人應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4.監護的終止〔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被監護人死亡〔3〕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4〕監護人辭職〔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繼承權喪失繼承法第7條:繼承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成心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一〕、〔二〕、〔四〕相對喪失:〔三〕胎兒〔遺腹子〕的繼承權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存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胎兒享有繼承權。但是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為什么要賦予胎兒繼承權呢?從繼承開始以后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于繼承權根本上是屬于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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