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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四川農民合作社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了規范四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合作社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宗旨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通過組織成員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供應、產品銷售等服務,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三)基本原則1.成員地位平等:合作社成員不論出資多少,在合作社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2.自愿互利: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3.民主管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成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4.盈余返還: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四)適用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四川農民合作社全體成員、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二、成員管理(一)成員資格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備案。(二)成員入社1.申請加入合作社的成員,需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入社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成員基本信息、聯系方式、申請加入合作社的原因及擬從事的業務等內容。2.理事會在收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成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能力和條件等。3.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需與合作社簽訂入社協議。入社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交易量(額)的計算方法、盈余分配方式、退社條件及程序等內容。4.新成員入社時,應按照入社協議的約定繳納出資。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出資,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繳納的出資額及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為成員在合作社的賬戶金額。(三)成員權利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7.自由退出本社。(四)成員義務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2.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3.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4.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社交辦的工作任務。5.按照本社的要求提供生產經營信息。6.維護本社的利益,愛護本社的財產。(五)成員變更1.成員變更包括成員資格的繼承、轉讓、退出等情況。2.成員資格可以依法繼承。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成員資格;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成員之間可以依法轉讓其成員資格。在同等條件下,本社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成員轉讓成員資格的,應當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成員大會批準。4.成員退社應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退社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六)成員除名1.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成員資格被終止的其他情形。2.被除名成員的成員資格自除名決議作出之日起終止。被除名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三、組織機構(一)成員大會1.成員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2.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3.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理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4.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表決。5.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二)理事會1.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X]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2.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制定本社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本社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決議,組織開展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繼承、轉讓等事項;決定本社成員的交易量(額);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3.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X]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五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4.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一名理事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理事表決。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三)監事會1.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由[X]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監督檢查理事會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情況;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3.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X]次。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理。一名監事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監事表決。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四)經理1.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負責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經理行使下列職權:組織實施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和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組織開展本社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本社的生產經營設施和設備;擬訂本社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制定并實施本社的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市場營銷計劃、產品質量控制計劃等;組織開展本社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技術推廣活動;組織開展本社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本社的生產經營檔案和財務檔案;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四、財務與會計(一)財務制度1.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2.合作社應當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負責本社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遵守職業道德。3.合作社應當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4.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本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及附注。5.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財務審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二)資金管理1.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金。2.合作社應當加強資金管理,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3.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資金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資金支出。重大資金支出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通過。4.合作社應當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庫存現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坐支現金。銀行存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賬戶,定期進行核對。(三)盈余分配1.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可分配盈余。2.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配: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3.合作社應當在年終時,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盈余分配,并編制盈余分配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盈余分配方案應當包括可分配盈余的總額、分配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四)財務公開1.合作社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成員公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2.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收支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盈余分配情況、重大財產處置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對外擔保情況等。3.財務公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如張榜公布、印發財務公開手冊、召開成員大會等,確保成員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本社的財務狀況。五、生產經營管理(一)生產計劃1.合作社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的生產經營能力,制定年度生產計劃。生產計劃應當包括種植(養殖)品種、面積(數量)、產量、質量標準、生產技術措施等內容。2.生產計劃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備案。3.合作社應當按照生產計劃組織成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二)技術服務1.合作社應當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技術服務,包括技術培訓、技術指導、病蟲害防治、農產品質量檢測等。2.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服務體系,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加強與科研院校、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的合作,引進和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生產經營模式。3.合作社應當定期組織成員參加技術培訓,提高成員的生產經營技能和科技文化素質。(三)產品質量控制1.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農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2.合作社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標準,組織成員按照質量標準進行生產。3.合作社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檢測,建立農產品質量檢測檔案,對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四)市場營銷1.合作社應當加強市場營銷工作,建立健全市場營銷體系,拓展農產品銷售渠道,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2.合作社應當組織成員參加農產品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展示和推介本社的農產品。3.合作社應當加強與農產品加工企業、銷售企業、超市等的合作,建立穩定的銷售關系,確保農產品銷售暢通。(五)品牌建設1.合作社應當重視品牌建設,加強農產品品牌培育和保護,提高農產品附加值。2.合作社應當制定品牌發展戰略,加強品牌宣傳和推廣,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3.合作社應當加強對品牌標識的管理,確保品牌標識的規范使用。六、監督與考核(一)內部監督1.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對理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監督,確保合作社的各項工作依法依規進行。2.監事會應當定期對合作社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活動、理事會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成員大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3.成員有權對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對理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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