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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交所證券交易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活動,以及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各類主體,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三)基本原則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本所證券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所有市場參與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確保交易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披露,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參與證券交易的各方應基于自愿原則進行交易,按照市場價格和交易規則支付相應的費用,誠實守信,履行各自的義務。3.依法合規原則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以及相關監管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違法違規的證券交易行為。二、交易規則(一)交易品種1.股票在本所上市的各類普通股、優先股等股票品種,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買賣交易。2.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投資者可根據不同基金的交易規則進行申購、贖回或買賣操作。3.債券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各類債券,投資者可以在債券市場進行現券交易、回購交易等。4.權證由上市公司或其他機構發行的權證,投資者可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進行權證的買賣。5.其他衍生品種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證券衍生品種,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交易。(二)交易時間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交易日的交易時間為: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三)交易方式1.集中競價交易本所采用電腦申報競價方式,由投資者通過證券經紀商下達買賣指令,本所電腦交易主機對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處理,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順序。2.大宗交易對于單筆買賣申報數量達到本所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交易,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限制范圍內協商確定,或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確定。3.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股份轉讓,轉讓雙方需按照相關規定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并向本所申報。協議轉讓的價格、數量等需符合本所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四)漲跌幅限制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股票、基金、權證等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的漲跌幅限制為5%。(五)申報與成交1.申報價格投資者申報的價格必須符合本所規定的價格申報范圍,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110%且不得高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90%。2.申報數量投資者申報的數量必須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3.成交原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價格優先是指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時間優先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三、上市規則(一)上市條件1.股票上市條件發行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發行人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發行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2.基金上市條件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3.債券上市條件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二)上市申請與審核1.申請文件發行人向本所申請證券上市,應當提交上市申請書、公司章程、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2.審核程序本所對發行人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形式審核主要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實質審核主要審查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等。審核過程中,本所可以要求發行人補充材料、進行說明或提供其他相關資料。3.上市委員會審議對于符合上市條件的申請,本所上市委員會將對其進行審議,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上市委員會由本所相關專業人員、市場機構代表等組成,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審議。(三)上市公告證券獲準上市后,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布上市公告書,公告書應當包括證券的基本信息、發行人基本情況、上市交易的日期、上市保薦人等內容,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與證券上市有關的信息。(四)停牌與復牌1.停牌情形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披露,可能影響股價波動的;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本所認為需要停牌的其他情形。2.停牌期限停牌期限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5個交易日。對于重大事項停牌,停牌期限可能較長,需根據事項進展情況確定復牌時間。3.復牌程序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原因消除后,向本所申請復牌。本所對公司提交的復牌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復牌條件的,批準公司股票復牌交易。四、信息披露制度(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1.真實性原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準確性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表達方式,確保所披露的信息內容清晰、易懂,不得含混不清、模棱兩可。3.完整性原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全面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不得隱瞞或遺漏重要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4.及時性原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披露信息,不得延遲披露或提前泄露未公開信息。(二)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1.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重要事項、股東變動及股東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情況等內容;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應當包括公司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重要事項等內容。2.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資、重大資產重組、重大訴訟仲裁、關聯交易、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等。(三)信息披露的方式與渠道1.指定媒體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所指定的報紙和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確保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和規范。2.本所網站發布本所網站將及時發布上市公司的各類信息披露文件,方便投資者查閱和下載。3.其他方式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投資者說明會等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但應當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向本所報告。(四)信息披露的監管與違規處理1.監管措施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持續監管,有權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進行現場檢查,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問詢等。2.違規處理對于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本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對于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五、交易異常情況處理(一)交易異常情況的定義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所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2.意外事件如交易系統故障、通信故障、電力供應中斷等意外事件影響交易的正常開展。3.技術故障交易系統、行情發布系統等出現技術故障,導致交易指令無法正常申報、撮合成交或行情無法正常顯示。4.交易違規行為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申報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秩序。5.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1.臨時停市當出現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時,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臨時停市的時間和范圍由本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2.技術性停牌對于因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部分證券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可以對相關證券實施技術性停牌,待故障排除后恢復交易。3.限制交易對于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或其他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或投資者,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限制其買入或賣出相關證券。4.調整交易時間在特殊情況下,本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如延長交易時間、提前休市等。(三)交易異常情況的公告與通知本所將及時公告交易異常情況的發生原因、處理措施、恢復交易時間等信息,通過指定媒體、本所網站等渠道通知市場參與者,確保投資者及時了解交易異常情況及相關處理進展。六、投資者保護(一)投資者教育1.教育內容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普及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交易規則、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知識,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和投資能力。2.教育方式通過舉辦投資者講座、培訓課程、發放宣傳資料、利用互聯網平臺開展在線教育等多種方式,向投資者提供全面、系統的教育服務。(二)投訴與舉報處理1.投訴渠道本所設立專門的投訴渠道,接受投資者對證券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交易糾紛等問題的投訴。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等方式向本所投訴。2.舉報獎勵鼓勵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本所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3.投訴舉報處理程序本所收到投資者的投訴舉報后,將及時進行登記、受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對于投訴舉報事項,將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投資者答復。(三)投資者賠償機制1.先行賠付制度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實施先行賠付,及時賠償投資者的損失。2.投資者保護基金本所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用于在證券市場發生重大風險時,補償投資者的損失。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等。七、違規行為及處罰(一)違規行為的種類1.內幕交易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2.操縱市場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等操縱市場行為。3.虛假陳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等行為。4.欺詐客戶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5.其他違規行為違反本所交易規則、上市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二)處罰措施1.紀律處分對于違反本所規定的市場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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