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規范第2部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編制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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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情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委啟動《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規范

第2部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標準修訂工作的要求,

本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

責項目制定,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74)

歸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管。本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湖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

心、安徽省社會保險局、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新疆維

吾爾自治區社會保險中心、淄博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威海

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兵團

第六師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8家單位聯合起草,湖北省社會

保險服務中心為牽頭起草單位。本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計劃號為20221549-T-317。

(二)主要工作過程

2022年初,全國社保標委會明確了《養老保險精算數據

指標體系規范第2部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標

準的制定工作由湖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牽頭,安徽省社會

保險局、江西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

保險中心、淄博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威海市社會保險事業

中心、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兵團第六師社會保險

1

事業管理局等單位共同承擔。編制工作包括以下階段:

第一階段:編制準備階段。2022年3月18日,召開了

2022年社會保險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線上啟動會,正式啟動

了《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規范第2部分: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召開了第一次標準編制

工作會議,成立了該國家標準制定工作組,明確了各成員單

位職責分工,擬定了標準編制工作實施方案并上報全國社保

標委會。

第二階段:形成標準初稿及征求意見稿。2022年9月,

牽頭單位會同各成員單位,在認真梳理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法

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精算技術規

范的基礎上,初步確定了本標準編制的技術框架和主要內

容,在充分吸取各方合理化建議后形成了《養老保險精算數

據指標體系規范第2部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

稿)。

第三階段: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在征求人社部社保中

心、全國社保精算骨干團隊及各參與標準起草的成員單位建

議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規范

第2部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征求意見稿)。

二、編制標準的原則和依據

(一)編制原則

1.科學性。本標準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精算需求為

2

導向,以“基本養老保險精算基礎數據指標體系”研究成果為

基礎,科學構建了精算數據指標體系結構,確定了數據指標

構成要素,明確了指標釋義及數據來源。

2.統一性。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

險精算工作所采用的數據指標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城鄉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國家標準。

3.實用性。本標準是指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精算時

所采用的數據指標體系,應具備較強的實用性。因此,在數

據指標篩選時,重點從數據指標在精算業務中的重要性、必

要性和實用性方面進行考查和選擇。

4.前瞻性。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社會保險事

業未來的發展變化,使標準的主要內容、數據指標技術要求

等均滿足了“立足當前,面向未來”的要求。在把現有穩定成

熟的內容納入標準的同時,合理預測和科學規劃了未來發展

的需求,使標準具有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空間。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的意見》(國發〔2014〕8號);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精算工作

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50號);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報表制度》;

3

5.《中國統計年鑒》和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

三、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一)構成

本標準共分為七章,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

語和定義、符號、數據指標的分類和組成、公共基礎數據指

標體系、精算業務數據指標體系。

(二)標準內容的確定

1.數據指標的分類和組成。精算數據指標按照其屬性及

統計來源分為公共基礎數據指標和精算業務數據指標。前者

由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并與養老保險精算相關的

統計數據指標組成,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部門發布的統計年

鑒、公報等;后者由反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運行發展情

況的各類數據指標組成,數據來源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

報表、基金財務報表和養老保險業務數據庫中與精算業務相

關的各類數據指標項等。

2.公共基礎數據指標體系。在養老保險精算中,將相關

的公共基礎數據指標有機整合,并集合形成公共基礎數據指

標體系。該體系由9個要素組成:即宏觀經濟數據、人口情

況數據、勞動就業數據、居民收支數據、人口分布情況數據、

人口死亡率數據、育齡婦女生育率數據、勞動力參與率和失

業率數據、人口遷移情況數據。每個要素中所包含的指標名

稱、單位和指標釋義等要求均以表格的形式逐項列出。7個

4

要素的數據指標數量共計為96個,見下表1:

表17個要素數據指標數量

序號要素數據指標數量(個)

1宏觀經濟25

2人口情況14

3居民收支13

4人口分布情況11

5人口死亡率6

6育齡婦女生育率4

7人口遷移情況23

合計96

3.精算業務數據指標體系。在養老保險精算中,將城鄉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精算業務數據指標有機整合,并集合形成

精算業務數據指標體系。該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綜合情況(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城鄉居民)和參保人

員及征繳數據指標3個指標子體系組成。

四、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經查閱,本標準與國內法律、

法規沒有沖突,在制定過程及將來的貫徹實施中均服從國家

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一)標準定位問題的確定

《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體系規范第2部分:城鄉居

民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標準是作為提高我國養老保險精算數

據指標體系的標準化水平,為養老保險精算數據庫建設提供

5

支撐,提升養老保險精算技術及應用水平而制定的標準,側

重于養老保險精算數據指標的統一、數據來源可靠,以及滿

足養老保險精算業務需求和應用。

(二)標準結構層級的確定

國家標準中涉及的精算基礎數據指標體系框架,根據數

據屬性及來源渠道分為了公共基礎數據指標體系、精算業務

數據指標體系兩部分,這種分類方式是源于對數據指標屬性

及來源的不同對其進行了科學劃分。同時,對精算業務數據

指標體系的具體層級進行了細分,按照業務類型分為了綜合

報表、繳費人員及征繳和享待人員及待遇3個子體系,并對

各個子體系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及指標解釋,使各個層級之間

關系更加明晰。

(三)數據指標確定的原則

數據指標按照其在養老保險精算中的重要性、必要性、

通用性和成熟性進行確定,主要包括公共基礎數據指標和精

算業務數據指標。

(四)數據指標釋義的依據

對于數據指標表中涉及的相關指標釋義,統一來源于最

新一期國家統計局對外公布的《國家統計年鑒》和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盡量做到科學準確、有據可查;對

于部分數據指標沒有規范釋義的,則注明了數據的來源。

六、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

6

建議

建議以推薦性國家標準形式發布本標準。

七、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作為我國社會保險精算建設中急需制定的基礎

標準之一,對于規范養老保險精算基礎數據的采集、建立統

一的養老保險精算數據庫、提高精算技術應用效率和水平,

利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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