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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生豬屠宰管理制度總則目的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及生豬產品銷售、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基本原則生豬屠宰管理遵循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原則,實行全程監管,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生豬屠宰廠(場)設置與規劃規劃要求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2.設置規劃應包括屠宰廠(場)的數量、布局、規模、選址等內容,確保滿足本地區生豬屠宰需求,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選址條件1.生豬屠宰廠(場)應選擇地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無有害氣體、灰沙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區。2.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設施設備要求1.屠宰廠(場)應具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無害化處理間等設施,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2.屠宰設備和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消毒,確保其安全、衛生、可靠。3.應配備必要的冷藏、運輸設備,保證生豬產品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人員要求1.屠宰廠(場)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2.從事生豬屠宰、檢驗檢疫、無害化處理等關鍵崗位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質量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生豬屠宰許可許可條件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許可程序1.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生豬屠宰許可申請書,并附具符合本制度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2.受理: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3.審查: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核查。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頒發生豬屠宰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發證:申請人憑生豬屠宰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許可變更與延續1.變更:生豬屠宰廠(場)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2.延續:生豬屠宰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應當在生豬屠宰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生豬屠宰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宰前檢驗1.生豬進廠(場)時,應逐頭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豬的健康狀況、品種、數量等。對無檢疫證明、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豬,不得進廠(場)屠宰,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2.將待宰生豬按品種、批次分圈飼養,給予充足的飲水和適量的飼料,宰前禁食12小時24小時,禁水3小時4小時。屠宰流程1.致昏:采用電擊或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致昏方法,使生豬迅速失去知覺,減少痛苦和應激反應,保證屠宰過程的順利進行。致昏設備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性能良好。2.放血:致昏后的生豬應立即進行放血,放血時間一般為5分鐘10分鐘,放血應徹底,確保血液充分排出。放血設備應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交叉污染。3.燙毛:放血后的生豬應及時進行燙毛,燙毛水溫應根據生豬品種、季節等因素進行調整,一般控制在58℃62℃之間,燙毛時間為3分鐘5分鐘。燙毛設備應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微生物滋生。4.脫毛:燙毛后的生豬應進行脫毛,脫毛應采用機械脫毛或手工脫毛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豬毛脫凈。脫毛設備應定期維護和保養,保證其脫毛效果。5.燎毛:脫毛后的生豬應進行燎毛,燎毛應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燃料,燎毛溫度應控制在適當范圍內,避免生豬皮膚燙傷。燎毛后應及時清理生豬體表的絨毛和雜質。6.開膛凈腔:燎毛后的生豬應進行開膛凈腔,開膛應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避免劃破內臟,保證內臟完整。凈腔應徹底清除生豬體內的內臟、血塊、糞便等雜質,確保生豬產品的清潔衛生。7.劈半:開膛凈腔后的生豬應進行劈半,劈半應使用專用的劈半設備,確保兩半胴體均勻對稱。劈半后的胴體應及時進行冷卻處理,防止微生物滋生。宰后檢驗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對宰后的生豬產品進行逐頭檢驗。檢驗內容包括生豬的體表、內臟、頭、蹄等部位,檢查是否有病變、寄生蟲等情況。2.對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對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流入市場。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檢驗人員職責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肉品品質檢驗標準,嚴格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2.認真做好檢驗記錄,對檢驗結果負責。檢驗記錄應包括生豬的品種、數量、產地、屠宰日期、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等內容,檢驗記錄應保存不少于2年。3.發現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檢驗項目與方法1.感官檢驗:通過視、觸、嗅等方法,對生豬產品的色澤、組織狀態、氣味等進行檢驗,判斷其是否符合質量要求。2.理化檢驗:采用化學分析、儀器檢測等方法,對生豬產品中的有害物質、營養成分等進行檢驗,確保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3.微生物檢驗:采用培養、鑒定等方法,對生豬產品中的微生物進行檢驗,防止有害微生物超標,保證生豬產品的衛生安全。檢驗結果處理1.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應清晰、規范,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應注明生豬的品種、數量、產地、屠宰日期、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等內容。2.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或出售。對存在一般性質量問題的生豬產品,應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整改或無害化處理,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對違反本制度規定,將不合格生豬產品流入市場的,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無害化處理制度無害化處理原則1.無害化處理應遵循科學、環保、安全的原則,確保對環境無污染,對人體健康無危害。2.無害化處理應及時、徹底,防止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的擴散和傳播。無害化處理方式1.焚燒:對患有嚴重疫病、死因不明或其他需要銷毀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采用焚燒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應在符合環保要求的焚燒爐中進行,確保焚燒徹底,無異味和煙霧排放。2.深埋:對不宜焚燒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可采用深埋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深埋地點應選擇在遠離水源、居民區、交通要道等地方,深埋深度應不低于2米,覆蓋土厚度應不低于0.5米。深埋后應做好標記,防止人畜誤挖。3.化制:對可利用的生豬產品,可采用化制的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化制應在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制廠中進行,將生豬產品加工成工業用油、骨粉等產品,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無害化處理記錄1.屠宰廠(場)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記錄制度,對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的品種、數量、來源、處理方式、處理時間等內容進行詳細記錄。2.無害化處理記錄應保存不少于2年,以備查閱。環境保護制度污染防治措施1.屠宰廠(場)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的排放。2.廢水應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嚴禁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水處理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其正常運行。3.廢氣應經過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嚴禁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氣。廢氣處理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凈化效果。4.廢渣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廢渣處理應符合環保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環境衛生管理1.屠宰廠(場)應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定期進行清掃、消毒,消除衛生死角。2.應設置專門的垃圾堆放點,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并及時運至指定的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理。3.應加強對屠宰車間、待宰間、檢驗室、無害化處理間等重點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其清潔衛生,防止污染生豬產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1.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生豬屠宰違法行為。2.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環節的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生豬屠宰環節的動物防疫違法行為。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廠(場)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生豬屠宰廠(場)的環境違法行為。4.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內容1.生豬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設置條件和許可要求。2.生豬屠宰廠(場)是否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操作規程和質量安全要求進行屠宰和檢驗。3.生豬屠宰廠(場)是否建立健全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4.生豬產品是否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是否附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5.生豬屠宰廠(場)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方式1.定期檢查: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定期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豬屠宰許可證的持證情況、屠宰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肉品品質檢驗情況、無害化處理情況、環境保護情況等。2.不定期抽查:有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生豬屠宰廠(場)進行不定期抽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3.舉報投訴處理: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群眾對生豬屠宰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法律責任違法行為及處罰1.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生豬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許可證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豬屠宰許可證。3.生豬屠宰廠(場)未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操作規程和質量安全要求進行屠宰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4.生豬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豬屠宰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生豬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未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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