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制度中使用費問題的深度剖析與優(yōu)化路徑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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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制度中使用費問題的深度剖析與優(yōu)化路徑研究一、引言1.1研究背景與意義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作為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的重要法律保護形式,在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fā)展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專利許可制度作為專利運用的關鍵機制,搭建起了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橋梁,極大地促進了專利技術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通過專利許可,專利權人能夠將其專利技術授權給他人使用,使技術得以在更廣闊的領域和更多的企業(yè)中應用,避免了技術的閑置和浪費,加速了技術的推廣和普及,推動相關產業(yè)的技術升級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同時,被許可人則獲得了使用先進專利技術的機會,能夠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產品競爭力,降低研發(fā)成本和風險,從而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更有利的地位。可以說,專利許可制度對于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推動產業(yè)升級以及實現(xiàn)社會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專利許可制度中,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核心要素之一,發(fā)揮著關鍵的調節(jié)作用。它不僅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回報,決定了專利權人從專利技術研發(fā)和許可中獲得的經濟收益,激勵著專利權人持續(xù)進行創(chuàng)新活動;而且深刻影響著被許可人的使用成本和市場競爭策略,被許可人需要綜合考慮許可使用費與使用專利技術帶來的預期收益,來決定是否接受許可以及如何在市場中運用該技術參與競爭。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能夠在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實現(xiàn)利益的平衡,既保障專利權人的創(chuàng)新激勵,又確保被許可人能夠以合理的成本獲取技術,促進專利技術的有效實施和傳播。然而,倘若專利許可使用費過高,可能會超出被許可人的承受能力,抑制其使用專利技術的積極性,阻礙技術的推廣應用;反之,若專利許可使用費過低,則無法充分體現(xiàn)專利技術的價值,難以對專利權人形成足夠的激勵,不利于技術創(chuàng)新的持續(xù)推進。從理論層面來看,深入研究專利許可制度中的使用費問題,有助于豐富和完善知識產權經濟學和法學的相關理論體系。通過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形成機制、影響因素、定價方法以及法律規(guī)制等方面進行系統(tǒng)分析,可以揭示專利許可交易背后的經濟規(guī)律和法律原理,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學術研究提供新的視角和思路。在知識產權經濟學領域,研究專利許可使用費能夠進一步深化對技術商品價值評估、技術交易市場運行機制以及創(chuàng)新激勵理論的認識;在知識產權法學領域,則可以為專利許可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制定、許可使用費糾紛的解決提供堅實的理論依據,促進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在實踐方面,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技術創(chuàng)新的加速發(fā)展,專利許可交易日益頻繁,涉及的領域和范圍不斷擴大。然而,在現(xiàn)實的專利許可活動中,由于缺乏統(tǒng)一明確的定價標準和規(guī)范有效的定價機制,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往往成為交易雙方爭議的焦點,引發(fā)諸多糾紛和矛盾。這些糾紛不僅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影響了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專利技術的順利轉移和應用,不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的轉化和產業(yè)的升級發(fā)展。因此,對專利許可制度中使用費問題展開深入研究,提出科學合理的定價方法和完善有效的法律規(guī)制建議,具有極為迫切的現(xiàn)實需求。這有助于為專利許可交易的雙方提供明確的指導和參考,幫助他們更加理性、公平地確定許可使用費,減少糾紛的發(fā)生;同時,也有利于相關部門加強對專利許可市場的監(jiān)管和調控,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專利技術的高效流轉和充分利用,推動經濟社會的持續(xù)創(chuàng)新發(fā)展。1.2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在國外,對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研究起步較早,已經形成了較為豐富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在計算方法上,諸多學者和研究機構對傳統(tǒng)的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進行了深入研究和不斷完善。成本法通過核算專利研發(fā)過程中的各項成本投入,并考慮專利的成新率等因素來確定許可使用費;市場法則是參照市場上類似專利許可交易的價格來估算目標專利的許可使用費;收益法以專利實施后可能帶來的未來收益為基礎,通過折現(xiàn)等方式來確定當前的許可使用費。同時,一些學者還引入了實物期權法等新方法,該方法充分考慮了專利技術在未來應用中的不確定性和靈活性價值,為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提供了新的視角。例如,在技術快速迭代的信息技術領域,專利的價值可能會因為未來技術發(fā)展的多種可能性而產生波動,實物期權法能夠更好地捕捉這種不確定性對許可使用費的影響。關于影響因素,國外研究全面且深入。從技術層面來看,專利技術的先進性、創(chuàng)新性、技術生命周期以及與其他相關技術的兼容性等因素,都會顯著影響其許可使用費。例如,在生物醫(yī)藥領域,一項具有突破性創(chuàng)新的專利技術,能夠為被許可人帶來巨大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和潛在收益,其許可使用費往往較高;而處于技術生命周期衰退階段的專利,由于市場應用前景有限,許可使用費則會相應降低。市場因素方面,市場需求的大小、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相關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以及市場的地域范圍等,都在許可使用費的確定中起著關鍵作用。在競爭激烈的智能手機市場,對于那些與核心技術相關的專利,由于眾多企業(yè)對其有強烈需求,其許可使用費會處于較高水平。此外,法律因素如專利的穩(wěn)定性、權利范圍的清晰度等也不容忽視。如果專利存在被無效的風險或者權利范圍界定模糊,會增加被許可人的使用風險,從而降低許可使用費。在支付方式研究上,國外學者對一次性總付、提成支付、入門費加提成支付等常見方式進行了細致分析。一次性總付方式下,被許可人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因為無論專利實施效果如何,都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固定金額;提成支付則將許可使用費與專利實施的實際收益掛鉤,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和分享收益,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激勵被許可人積極實施專利技術;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則結合了兩者的特點,既保證了專利權人在許可初期能夠獲得一定的收益,又讓被許可人在后續(xù)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收益支付提成費用,相對較為靈活。學者們通過建立經濟模型和實證分析,探討了在不同情況下哪種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實現(xiàn)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國內在專利許可使用費方面的研究近年來也取得了顯著進展。在計算方法上,國內學者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方法,結合我國國情進行應用和改進;另一方面,也在探索適合我國專利市場特點的新方法。例如,有學者提出基于層次分析法(AHP)和模糊綜合評價法相結合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模型,通過構建多層次的評價指標體系,對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各種因素進行量化分析,從而更全面、準確地確定許可使用費。在影響因素研究方面,國內研究不僅關注技術、市場和法律等常見因素,還結合我國的產業(yè)政策、經濟發(fā)展階段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等特點進行分析。在我國大力推動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的背景下,對于符合產業(yè)政策導向的專利技術,政府可能會出臺相關扶持政策,這會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產生影響。在支付方式上,國內研究注重從企業(yè)實際需求和市場實踐出發(fā),分析不同支付方式對企業(yè)財務狀況、經營風險以及技術實施效果的影響。一些研究通過對我國企業(yè)專利許可案例的分析,發(fā)現(xiàn)入門費加提成支付方式在我國企業(yè)中應用較為廣泛,因為這種方式既能緩解被許可人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的資金壓力,又能激勵專利權人關注被許可人的實施情況,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然而,國內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在計算方法上,雖然引入了多種新方法,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數據獲取困難、計算模型復雜等原因,一些方法的可操作性還有待提高;在影響因素研究方面,對于一些新興因素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影響,研究還不夠深入;在支付方式研究上,缺乏對不同行業(yè)、不同規(guī)模企業(yè)適用支付方式的系統(tǒng)對比分析??傮w而言,國內外對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研究在諸多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但仍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深入研究的領域,這也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方向和空間。1.3研究方法與創(chuàng)新點本文在研究專利許可制度中使用費問題時,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剖析這一復雜議題。案例分析法是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精心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專利許可案例,涵蓋不同行業(yè)、技術領域以及許可類型,對其中許可使用費的確定過程、影響因素、支付方式以及引發(fā)的糾紛等方面展開細致深入的分析。以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之間長期且備受矚目的專利許可糾紛為例,深入剖析雙方在專利許可使用費上產生爭議的根源,包括專利技術的核心價值、市場競爭態(tài)勢以及相關法律政策環(huán)境等因素對許可使用費確定的影響。通過這樣的案例分析,能夠從實際案例中總結經驗教訓,揭示專利許可使用費在現(xiàn)實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zhàn),為理論研究提供豐富的實踐依據。文獻研究法也是不可或缺的。全面搜集和梳理國內外關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資訊等各類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進行系統(tǒng)的分析和歸納,了解前人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以及尚未解決的問題,從而站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找準本文的研究切入點和方向,避免重復研究,同時借鑒前人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豐富和完善本文的研究內容。在經濟學分析方法的運用上,從成本、收益、市場供求關系以及競爭等經濟學視角出發(fā),深入剖析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形成機制和影響因素。運用成本法,通過核算專利研發(fā)成本、維護成本以及交易成本等,評估專利的基礎價值,為許可使用費的確定提供成本參考;采用收益法,預測專利實施后可能為被許可人帶來的未來收益,并結合風險因素進行折現(xiàn),確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區(qū)間;從市場供求關系角度,分析專利技術的市場需求程度和供給稀缺性對許可使用費的影響,當市場對某一專利技術需求旺盛而供給相對不足時,許可使用費往往會相應提高;考慮市場競爭因素,研究同行業(yè)中類似專利許可交易的價格水平以及競爭企業(yè)之間的技術競爭態(tài)勢,如何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談判和確定。在創(chuàng)新點方面,本文具有獨特的視角。綜合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等多學科視角對專利許可使用費進行研究。法學視角關注專利許可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許可使用費的法律規(guī)制以及糾紛解決的法律途徑;經濟學視角分析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經濟本質、形成機制和影響因素;管理學視角則探討企業(yè)在專利許可決策中如何考慮許可使用費對企業(yè)戰(zhàn)略、成本控制和市場競爭的影響。通過多學科的交叉融合,突破單一學科研究的局限性,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專利許可使用費問題。在研究內容上,結合最新的專利許可實踐案例和法律政策變化進行分析。隨著科技的快速發(fā)展和市場環(huán)境的不斷變化,專利許可實踐中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同時相關法律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本文及時關注這些最新動態(tài),將其納入研究范圍,使研究內容更具時效性和現(xiàn)實指導意義。例如,針對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中關于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下許可使用費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其在實踐中的應用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此外,本文還嘗試構建一個綜合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分析框架。該框架整合了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各種因素,包括技術因素、市場因素、法律因素、企業(yè)戰(zhàn)略因素等,并將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以及法律規(guī)制等方面納入其中,形成一個系統(tǒng)、全面的分析體系。通過這個框架,能夠更清晰地梳理專利許可使用費相關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為解決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和糾紛提供一個全面、系統(tǒng)的分析工具。二、專利許可制度及使用費概述2.1專利許可制度的內涵與分類2.1.1專利許可制度的定義與本質專利許可制度,從法律層面而言,是指專利權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授權他人在特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特定的方式實施其專利技術,并獲取相應經濟收益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專利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這為專利許可制度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從經濟視角來看,專利許可制度是一種特殊的技術貿易形式,它實現(xiàn)了專利技術這種特殊商品的使用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專利權人作為專利技術的所有者,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專利,將技術轉化為實際的經濟效益;被許可人則通過支付許可使用費,獲得了使用先進專利技術的機會,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專利許可制度的本質在于促進技術的傳播與利用。專利作為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技術創(chuàng)新成果,其價值不僅在于為專利權人帶來壟斷利益,更在于推動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fā)展。專利許可制度打破了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的絕對壟斷,使得專利技術能夠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得到應用和推廣。一方面,專利權人通過許可他人使用專利,可以獲得經濟回報,進一步激勵其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和研發(fā)投入;另一方面,被許可人可以借助專利技術,降低研發(fā)成本和風險,快速提升自身的技術實力,實現(xiàn)產品的升級換代和市場競爭力的增強。這種互利共贏的機制,促進了技術資源在市場中的合理配置,推動了技術的快速傳播和應用,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例如,在半導體芯片制造領域,一些擁有先進芯片制造專利技術的企業(yè),通過專利許可的方式,將技術授權給其他企業(yè)使用,使得更多的企業(yè)能夠生產出高性能的芯片,推動了整個半導體產業(yè)的發(fā)展和技術進步。2.1.2專利許可的主要類型專利許可根據許可權限的不同,主要分為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等類型,這些不同類型的許可方式在權利范圍、許可費用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對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權益產生不同的影響。獨占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將專利的實施權完全授予被許可人,不僅排除了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且專利權人自身也不得在該范圍內實施該專利。在這種許可方式下,被許可人擁有對專利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能夠充分利用專利技術在市場中獲取競爭優(yōu)勢。例如,在某高端醫(yī)療器械領域,專利權人將其一項關鍵專利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給一家大型醫(yī)療器械企業(yè),該企業(yè)在獨占許可期間內,憑借該專利技術生產出具有獨特優(yōu)勢的醫(yī)療器械產品,迅速占領了市場份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由于獨占許可賦予被許可人極大的權利,因此其許可費用通常相對較高。被許可人承擔了較高的成本和風險,一旦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或者專利技術出現(xiàn)問題,被許可人可能面臨較大的損失。同時,獨占許可也對市場競爭格局產生一定影響,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場競爭,因為其他企業(yè)無法在許可范圍內使用該專利技術。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僅許可被許可人一家使用專利技術,排除了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但專利權人自身仍保留在該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方式下,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共同擁有在許可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相對獨占許可而言,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在一些技術含量較高且市場規(guī)模有限的行業(yè),如高端精密儀器制造行業(yè),專利權人可能會選擇排他許可的方式,與一家或幾家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yè)合作,共同開發(fā)市場。排他許可的許可費用一般低于獨占許可,因為專利權人自身仍可實施專利,被許可人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然而,由于專利權人也在市場中使用專利技術,可能會與被許可人在市場競爭中產生一定的利益沖突,需要在許可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市場劃分等問題。普通許可則是最為常見的許可類型,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技術,同時自身仍保留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并且有權再許可第三方在該范圍內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方式下,被許可人不具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市場上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同時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情況。在一些競爭激烈、市場需求較大的行業(yè),如日用品制造行業(yè),專利權人往往會通過普通許可的方式,將專利技術授權給多家企業(yè)使用,以擴大專利技術的應用范圍和市場影響力。普通許可的許可費用相對較低,被許可人承擔的風險較小,但由于市場競爭較為激烈,被許可人需要依靠自身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策略來獲取利潤。同時,由于存在多個被許可人,可能會出現(xiàn)市場秩序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需要專利權人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jiān)督和管理。2.2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概念與法律依據2.2.1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定義專利許可使用費,從本質上講,是被許可人在獲取專利權人授予的專利使用權時,向專利權人支付的一種對價。它是專利許可交易中的核心經濟要素,體現(xiàn)了專利技術的市場價值以及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財產權利,專利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時,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以彌補其在專利研發(fā)、申請、維護等過程中所投入的成本,并獲取一定的經濟收益。被許可人通過支付許可使用費,得以合法使用專利技術,借助該技術提升自身的生產效率、產品質量或市場競爭力,從而實現(xiàn)商業(yè)利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并非隨意為之,而是需要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專利權人在研發(fā)專利過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重要的參考依據。在醫(yī)藥研發(fā)領域,一項新藥專利的研發(fā)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用于臨床試驗、藥物研發(fā)設備購置以及專業(yè)科研人員的薪酬等,這些成本必然會在許可使用費中得到體現(xiàn)。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所能獲得的預期經濟收益也是關鍵因素。如果一項專利技術能夠幫助被許可人開發(fā)出具有巨大市場潛力的產品,顯著提高其市場份額和利潤,那么被許可人通常愿意支付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專利許可的類型對許可使用費有著直接影響,獨占許可由于賦予被許可人排他性的權利,其許可使用費往往高于普通許可;實施的行為種類和期限也與許可使用費密切相關,例如,長期的、大規(guī)模的專利實施許可通常需要支付更高的費用。此外,市場上是否存在可供選擇的替代技術、技術改進的前景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討價還價能力等因素,都會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過程中發(fā)揮作用。2.2.2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專利法》在規(guī)范專利許可使用費方面發(fā)揮著基礎性的作用?!秾@ā返谑l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边@一規(guī)定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明確了專利權人有權要求被許可人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同時也規(guī)范了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防止專利技術的濫用。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fā)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情況,《專利法》也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第十三條指出,在這一階段,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一規(guī)定保護了專利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利益,確保其發(fā)明在未正式獲得專利權之前,若被他人使用,也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方面,《專利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這一規(guī)定解決了專利共有情況下許可使用費的分配問題,避免了共有人之間因利益分配不均而產生糾紛,保障了專利許可交易的順利進行。在專利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也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xié)商,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這一規(guī)定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需求的前提下,兼顧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在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仍能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影響因素3.1專利自身因素3.1.1專利的技術含量與創(chuàng)新性專利的技術含量與創(chuàng)新性是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關鍵技術因素。高含量和創(chuàng)新性的專利往往代表著該專利在技術領域處于領先地位,能夠為被許可人帶來獨特的競爭優(yōu)勢。在通信技術領域,5G通信技術相關專利具有極高的技術含量和創(chuàng)新性,這些專利涵蓋了諸如大規(guī)模MIMO(多輸入多輸出)技術、新空口技術等核心創(chuàng)新點,極大地提升了通信的速度、容量和可靠性。對于通信設備制造商和運營商而言,獲得這些專利的許可使用權,就能夠在5G通信市場中搶占先機,推出更具競爭力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吸引更多的用戶,增加市場份額和營業(yè)收入。從市場需求角度來看,高含量和創(chuàng)新性的專利通常會吸引更多企業(yè)的關注和需求。因為這些專利所代表的先進技術能夠幫助企業(yè)實現(xiàn)產品的升級換代,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或者開拓全新的市場領域。在新能源汽車領域,特斯拉公司擁有多項關于電池管理系統(tǒng)和自動駕駛技術的創(chuàng)新性專利。其他汽車制造商為了提升自身產品在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競爭力,紛紛希望獲得這些專利的許可使用。這種旺盛的市場需求使得特斯拉在專利許可談判中占據優(yōu)勢地位,能夠要求較高的許可使用費。此外,高含量和創(chuàng)新性的專利還具有較高的技術壁壘,難以被其他技術輕易替代。這進一步增強了其在市場中的稀缺性和獨特價值,使得被許可人愿意為獲取這些專利的使用權支付較高的費用。例如,在半導體芯片制造領域,一些擁有先進制程技術專利的企業(yè),其專利技術具有極高的技術難度和創(chuàng)新性,其他企業(yè)難以在短期內研發(fā)出可替代的技術。因此,這些企業(yè)在專利許可過程中可以憑借其專利的獨特優(yōu)勢,獲得高額的許可使用費。3.1.2專利的市場前景與應用領域專利的市場前景與應用領域對專利許可使用費有著顯著的影響。前景廣闊的專利意味著其在未來市場中具有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蜕虡I(yè)價值,能夠為被許可人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以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為例,隨著人工智能技術在各個行業(yè)的廣泛應用,如醫(yī)療、金融、教育、交通等,相關專利的市場前景極為廣闊。在醫(yī)療領域,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專利技術可以幫助醫(yī)生更準確、快速地診斷疾病,提高醫(yī)療效率和質量,具有巨大的市場需求和商業(yè)價值。應用領域廣泛的專利也具有更高的價值和許可使用費。因為這類專利能夠在多個行業(yè)和領域中得到應用,其潛在的被許可人數量眾多,市場需求更為多樣化。例如,鋰離子電池技術專利,不僅在手機、平板電腦等消費電子產品領域有著廣泛應用,還在新能源汽車、儲能系統(tǒng)等領域發(fā)揮著關鍵作用。眾多企業(yè)對鋰離子電池技術的需求,使得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在許可過程中可以獲得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市場前景和應用領域還與專利的商業(yè)開發(fā)可能性密切相關。如果一項專利的市場前景良好且應用領域廣泛,那么被許可人在獲得專利許可后,更容易進行商業(yè)開發(fā)和市場推廣,降低開發(fā)成本和風險,提高成功的概率。在智能家居領域,一些關于智能家電控制技術的專利,由于其市場前景廣闊,應用領域涵蓋了各類家電產品,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將該技術應用于不同品牌和類型的家電產品上,快速實現(xiàn)商業(yè)開發(fā)和市場拓展,從而愿意支付較高的許可使用費。3.1.3專利的有效期與穩(wěn)定性專利的有效期和穩(wěn)定性是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因素。有效期長的專利為被許可人提供了更長時間的技術使用保障,使其能夠在較長的時間內利用專利技術獲取經濟利益。在醫(yī)藥領域,新藥專利的研發(fā)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資金,從藥物的研發(fā)、臨床試驗到最終獲得專利授權,可能需要十多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一旦獲得專利授權,較長的有效期對于藥企來說至關重要。例如,一款治療癌癥的新藥專利,若其有效期為20年,藥企在獲得該專利許可后,可以在這20年內生產和銷售該藥物,收回研發(fā)成本并獲取利潤。相比之下,有效期較短的專利,被許可人能夠利用專利技術獲取經濟利益的時間有限,其愿意支付的許可使用費也會相應降低。專利的穩(wěn)定性是指專利在法律上的可靠性,即專利是否容易被無效。穩(wěn)定性高的專利意味著其權利狀態(tài)較為確定,被許可人在使用專利技術時面臨的法律風險較低。如果一項專利經過了多次法律挑戰(zhàn)仍能維持有效,說明該專利具有較高的穩(wěn)定性。在半導體領域,一些關鍵專利經過了長期的市場競爭和法律訴訟的考驗,其穩(wěn)定性得到了充分驗證。被許可人在獲得這些專利許可時,由于不用擔心專利被輕易無效而導致投資損失,更愿意支付較高的許可使用費。相反,穩(wěn)定性低的專利,被許可人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面臨專利被無效的風險,一旦專利被無效,被許可人不僅無法繼續(xù)使用專利技術,還可能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對于穩(wěn)定性低的專利,被許可人通常會要求降低許可使用費,以補償其可能面臨的風險。3.2許可雙方因素3.2.1專利權人的研發(fā)成本與預期收益專利權人的研發(fā)成本是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基礎因素。研發(fā)成本涵蓋了在專利技術研發(fā)過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多方面的資源。人力成本包括科研人員的薪酬、培訓費用以及團隊協(xié)作成本等。在生物制藥領域,研發(fā)一款新藥往往需要眾多醫(yī)學專家、科研人員多年的協(xié)同努力,他們的專業(yè)知識和辛勤付出構成了高昂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涉及研發(fā)所需的設備、儀器、原材料以及實驗場地等方面的投入。例如,在半導體芯片研發(fā)中,需要使用高精度的光刻機、電子顯微鏡等先進設備,這些設備價格昂貴,且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設備的更新?lián)Q代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財力成本除了直接用于研發(fā)的資金外,還包括為獲取相關技術資料、進行技術合作以及支付專利申請和維護費用等方面的支出。這些研發(fā)成本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專利權人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期望。一般來說,研發(fā)成本越高,專利權人希望通過專利許可獲取的經濟回報就越高,以彌補其前期的巨大投入并獲取一定的利潤。在高端裝備制造領域,一項新型數控機床的專利技術研發(fā),可能需要耗費數億元的資金,涉及大量的研發(fā)人員和先進的研發(fā)設備。專利權人在許可該專利時,必然會將研發(fā)成本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要求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如果許可使用費過低,專利權人不僅無法收回研發(fā)成本,還可能影響其后續(xù)的研發(fā)投入和創(chuàng)新積極性。專利權人的預期收益同樣對專利許可使用費有著重要影響。預期收益是專利權人基于對專利技術市場前景的判斷和商業(yè)運營的預期,期望通過專利許可獲得的經濟利益。專利權人會考慮專利技術在不同應用領域的市場需求、競爭狀況以及潛在的商業(yè)價值等因素來預測預期收益。在新興的新能源汽車領域,電池管理系統(tǒng)的專利技術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隨著全球對新能源汽車需求的不斷增長,擁有該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預期通過專利許可能夠獲得豐厚的收益,因此在許可過程中會要求較高的許可使用費。預期收益還與專利權人的商業(yè)戰(zhàn)略和市場定位密切相關。如果專利權人希望通過專利許可快速擴大市場份額,提高專利技術的影響力,可能會在許可使用費上采取相對靈活的策略,適當降低價格以吸引更多的被許可人;反之,如果專利權人將專利技術視為核心競爭力,追求高利潤回報,可能會堅持較高的許可使用費標準。此外,專利權人對市場風險的評估也會影響其預期收益和許可使用費的確定。如果市場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專利權人可能會提高許可使用費,以補償可能面臨的風險損失。3.2.2被許可人的使用目的與經濟實力被許可人的使用目的對其接受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意愿和能力有著顯著影響。如果被許可人獲取專利許可的目的是用于自身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以提升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那么其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在智能手機制造行業(yè),企業(yè)為了推出具有先進拍照技術的手機產品,會積極尋求相關圖像算法專利的許可。由于該專利技術能夠直接提升產品的性能和用戶體驗,幫助企業(yè)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從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利潤,因此企業(yè)愿意支付較高的許可使用費。若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技術是為了進行研發(fā)探索,開發(fā)新的技術或產品,其對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意愿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因為研發(fā)活動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存在失敗的風險,且研發(fā)成果轉化為實際經濟效益需要較長的時間。在人工智能領域,一些初創(chuàng)企業(yè)可能希望獲得相關基礎算法專利的許可,用于探索新的應用場景和技術方向。由于企業(yè)處于研發(fā)初期,資金相對緊張,且未來收益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所以在支付許可使用費時會更為謹慎,更傾向于支付較低的費用或者采用靈活的支付方式。被許可人的經濟實力也是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因素。經濟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yè)通常具有較強的資金儲備和盈利能力,在獲取專利許可時,更有能力承擔較高的許可使用費。這些企業(yè)往往具有完善的研發(fā)體系和市場銷售渠道,能夠快速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實現(xiàn)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例如,在航空航天領域,波音、空客等大型企業(yè),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和技術研發(fā)能力,在引進先進的航空材料專利技術時,能夠接受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因為他們有信心通過技術的應用提升產品性能,擴大市場份額,從而獲得豐厚的回報。相比之下,經濟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yè)在專利許可過程中可能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對許可使用費更為敏感。中小企業(yè)通常資金有限,研發(fā)和市場拓展能力相對較弱,在支付高額許可使用費后,可能會影響企業(yè)的正常運營和發(fā)展。在一些傳統(tǒng)制造業(yè)領域,小型企業(yè)可能希望獲得某項先進生產工藝專利的許可,但由于企業(yè)資金緊張,難以承受過高的許可使用費。此時,專利權人如果能夠考慮到中小企業(yè)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許可使用費或者提供靈活的支付方式,如采用提成支付、分期付款等方式,將更有利于促成專利許可交易。3.2.3雙方的談判地位與策略在專利許可談判中,雙方的談判地位和策略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確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談判地位通常取決于雙方在市場中的實力、技術優(yōu)勢、對專利技術的需求程度以及可替代技術的可獲得性等因素。如果專利權人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且該技術在市場上具有稀缺性,處于壟斷或優(yōu)勢地位,那么在談判中往往占據主導地位,有更大的話語權來決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高低。在通信領域,高通公司擁有大量的3G、4G和5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這些專利對于手機制造商等被許可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高通公司憑借其在專利技術上的優(yōu)勢地位,在與眾多手機制造商的專利許可談判中,能夠確定較高的許可使用費標準。相反,如果被許可人有多種可替代技術選擇,或者在市場上具有較強的議價能力,那么其在談判中就能夠爭取到更有利的許可使用費條件。在一些技術競爭激烈的領域,如家電制造行業(yè),存在多家企業(yè)擁有類似的專利技術,被許可人在選擇專利許可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此時,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比較不同專利權人的技術特點、許可條件和使用費價格,利用自身的議價能力,與專利權人進行談判,爭取降低許可使用費。雙方的談判策略也會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產生重要影響。專利權人在談判中可能會采用多種策略來提高許可使用費。一種常見的策略是強調專利技術的獨特價值和優(yōu)勢,展示專利技術在提高產品性能、降低成本、開拓市場等方面的顯著效果,以增強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認可和需求,從而為提高許可使用費提供依據。專利權人還可能通過設置不同的許可套餐,如不同的許可期限、使用范圍和技術支持服務等,來滿足被許可人的不同需求,并相應調整許可使用費的價格。被許可人在談判中也會運用各種策略來降低許可使用費。被許可人可能會對專利技術進行深入的評估和分析,指出專利技術存在的不足或潛在風險,以削弱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的過高估值,從而爭取降低許可使用費。被許可人還可能提出與專利權人進行技術合作、交叉許可等方式,以增加自身在談判中的籌碼,實現(xiàn)互利共贏的局面,進而降低專利許可使用費。在實際談判中,雙方往往會在談判地位和策略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的協(xié)商和妥協(xié),最終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專利許可使用費。3.3外部市場因素3.3.1市場上替代技術的可獲得性市場上替代技術的可獲得性對專利許可使用費有著顯著的制約作用。當市場上存在多種可替代技術時,被許可人在獲取專利技術時有了更多的選擇,這使得專利權人在確定許可使用費時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在傳統(tǒng)燃油汽車發(fā)動機技術領域,隨著環(huán)保要求的日益提高和新能源汽車技術的發(fā)展,市場上出現(xiàn)了多種可替代傳統(tǒng)燃油發(fā)動機的技術,如混合動力發(fā)動機技術和純電動驅動技術。如果一家汽車制造企業(yè)想要獲得某傳統(tǒng)燃油發(fā)動機專利技術的許可,由于存在這些替代技術,企業(yè)在談判中就會有更多的籌碼,可能會要求降低許可使用費,或者選擇采用其他替代技術。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若堅持過高的許可使用費,可能會導致被許可人放棄該專利技術,轉而選擇其他替代技術,從而使專利權人失去許可機會和潛在的經濟收益??商娲夹g的性能和成本也是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重要因素。如果替代技術在性能上與目標專利技術相當甚至更優(yōu),且成本更低,那么被許可人選擇替代技術的意愿會更加強烈,這將進一步壓低目標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費。在太陽能電池技術領域,隨著鈣鈦礦太陽能電池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其在光電轉換效率、制造成本等方面逐漸展現(xiàn)出與傳統(tǒng)晶硅太陽能電池技術競爭的優(yōu)勢。對于需要太陽能電池技術的企業(yè)來說,如果鈣鈦礦太陽能電池技術的成本更低且性能滿足要求,那么在考慮是否獲取傳統(tǒng)晶硅太陽能電池專利技術許可時,就會更加謹慎,并且會在許可使用費談判中占據主動地位,迫使專利權人降低許可使用費。此外,替代技術的發(fā)展趨勢也不容忽視。如果某一替代技術處于快速發(fā)展階段,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和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Γ敲醇词巩斍捌湫阅芎统杀九c目標專利技術相比不具有明顯優(yōu)勢,也會對目標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費產生影響。因為被許可人會考慮到未來替代技術可能會逐漸成熟并取代目標專利技術,從而降低對目標專利技術的依賴和支付意愿。在人工智能領域,機器學習算法不斷推陳出新,新的算法技術發(fā)展迅速。對于一些擁有傳統(tǒng)機器學習算法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來說,雖然當前其專利技術仍被廣泛應用,但由于新算法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在與被許可人談判許可使用費時,就需要考慮到替代技術的發(fā)展趨勢,適當調整許可使用費,以吸引被許可人。3.3.2行業(yè)競爭態(tài)勢與市場需求行業(yè)競爭態(tài)勢對專利許可使用費有著重要影響。在競爭激烈的行業(yè)中,企業(yè)為了在市場中脫穎而出,往往對先進的專利技術有著強烈的需求。在智能手機行業(yè),眾多手機制造商之間競爭激烈,為了提升產品的競爭力,不斷追求更先進的拍照技術、屏幕顯示技術、芯片技術等專利。這種激烈的競爭導致企業(yè)對相關專利技術的需求旺盛,使得專利權人在專利許可市場中占據優(yōu)勢地位,能夠提高專利許可使用費。然而,激烈的競爭也使得企業(yè)在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時更加謹慎。因為企業(yè)需要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確保自身產品具有價格競爭力。如果專利許可使用費過高,可能會增加企業(yè)的生產成本,削弱其產品在市場中的價格優(yōu)勢。在一些競爭激烈的日用品制造行業(yè),企業(yè)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敏感度較高,會通過與專利權人進行艱苦的談判,爭取降低許可使用費,或者選擇性價比更高的專利技術。市場需求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專利技術的商業(yè)價值和應用前景,進而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當市場對某一專利技術相關的產品或服務需求大時,專利技術能夠為被許可人帶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被許可人也更愿意支付較高的許可使用費。在新冠疫情期間,市場對新冠病毒檢測技術和疫苗相關專利的需求呈爆發(fā)式增長。擁有這些專利技術的企業(yè)在專利許可過程中,由于市場需求巨大,能夠獲得高額的許可使用費。相反,如果市場需求較小,專利技術的應用范圍和商業(yè)價值受到限制,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需求也會相應減少,從而導致專利許可使用費降低。在一些小眾的專業(yè)領域,如某些特殊材料的制造技術,由于市場需求有限,即使該技術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和先進性,其專利許可使用費也相對較低。市場需求的變化還會影響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穩(wěn)定性。如果市場需求不穩(wěn)定,存在較大的波動,被許可人在支付許可使用費時會更加謹慎,可能會要求采用更加靈活的支付方式,如根據產品的銷售情況進行提成支付,以降低自身的風險。四、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式與支付模式4.1計算方式4.1.1固定金額法固定金額法是指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雙方協(xié)商確定一個固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專利權人。這種計算方式的依據主要在于對專利技術價值的初步評估以及雙方對市場風險的預期。在評估專利技術價值時,會綜合考慮專利的研發(fā)成本、技術含量、市場前景等因素。如果一項專利技術的研發(fā)成本較高,且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前景,雙方可能會協(xié)商確定一個相對較高的固定許可使用費。固定金額法適用于多種情況。當專利技術的價值相對容易評估,市場情況相對穩(wěn)定,且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使用預期較為明確時,這種方式較為適用。在一些傳統(tǒng)制造業(yè)領域,如機械制造行業(yè),某項專利技術是對現(xiàn)有生產工藝的改進,其應用效果和市場收益相對可預測,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商確定一個固定的許可使用費,被許可人一次性支付后,即可在許可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這種方式簡單直接,便于雙方在合同簽訂時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減少后續(xù)因費用計算產生的糾紛。然而,固定金額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如果在支付固定許可使用費后,由于市場變化等原因導致專利技術的實施效果未達到預期,無法獲得足夠的經濟收益,那么被許可人可能會承擔較大的經濟損失。對于專利權人而言,如果專利技術在市場上取得了巨大成功,被許可人獲得了豐厚的利潤,但專利權人只能按照固定金額收取許可使用費,無法分享專利技術帶來的超額收益,這可能會影響專利權人的積極性。4.1.2提成法提成法是根據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技術后的實際收益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專利許可使用費。常見的提成依據包括產量、銷售額和利潤等。按產量提成,是指根據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數量,按照每件產品一定的金額或一定的比例提取許可使用費。在汽車制造行業(yè),如果一家汽車制造商獲得了某項汽車零部件專利技術的許可,雙方約定按每生產一輛使用該專利技術零部件的汽車,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許可使用費。這種方式的優(yōu)點在于能夠直接反映專利技術在生產中的應用規(guī)模,激勵被許可人擴大生產規(guī)模,提高產量。按銷售額提成,則是根據被許可人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銷售額,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許可使用費。在電子產品領域,某手機制造商獲得了一項手機屏幕顯示技術專利的許可,雙方約定按照手機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許可使用費。這種方式將許可使用費與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緊密聯(lián)系,能夠體現(xiàn)專利技術對產品市場價值的貢獻。按利潤提成,是依據被許可人因使用專利技術所獲得的利潤,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在醫(yī)藥行業(yè),一家藥企獲得了某項新藥專利的許可,由于新藥的研發(fā)和市場推廣成本較高,利潤核算相對復雜,雙方可能會選擇按利潤提成的方式支付許可使用費。這種方式更能準確地反映專利技術對企業(yè)盈利的直接影響,但利潤核算涉及到企業(yè)的財務核算和成本控制等多個方面,相對較為復雜。提成法的特點在于,它能夠根據專利技術的實際實施效果來確定許可使用費,使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共同承擔市場風險和分享市場收益。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效果越好,獲得的收益越高,支付給專利權人的許可使用費也就越多,這能夠激勵被許可人積極推廣和應用專利技術。然而,提成法也存在一些問題。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其收益的實現(xiàn)具有不確定性,取決于被許可人的實施情況,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監(jiān)督和檢查被許可人的財務賬目,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風險。對于被許可人而言,在專利技術實施初期,可能由于市場開拓、成本回收等原因,收益較低,導致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壓力較大。4.1.3入門費加提成法入門費加提成法是將入門費和提成兩種方式相結合的一種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方式。入門費是指在專利許可合同生效時,被許可方向專利權人支付的一筆固定金額,它通常包含了專利權人為獲得專利權和維持專利權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費用,以及專利權人的適當報酬和利潤。這筆費用使專利權人在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后,不論實施情況如何,均能有穩(wěn)定的收入,以保證其基本利益,同時也讓被許可人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減輕了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的壓力。提成部分則是在入門費的基礎上,專利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從被許可人實施專利后的收益中提取的另一部分使用費。提成可以采用固定比例提成或滑動比例提成的方式。固定比例提成是將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額或利潤,固定在某一數額上,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在提成期限內提取?;瑒颖壤岢蓜t是在合同中約定,根據每年合同產品的實際產量、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提成比例可以逐年遞增或逐漸遞減。在實際操作中,為了使雙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實現(xiàn),通常采用滑動比例提成,即根據合同產品的實際產量或銷售額作為基數,按約定比例提成,這樣可以使雙方利益更加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共同關注專利技術的實施效果。入門費加提成法的優(yōu)勢在于,它綜合了固定金額法和提成法的優(yōu)點,既保障了專利權人的基本利益,使其在許可初期就能獲得一定的經濟回報,又能夠激勵被許可人積極實施專利技術,因為被許可人的收益與支付給專利權人的提成費用直接相關。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入門費相對較低,減輕了其初始的資金壓力,同時后續(xù)根據實際收益支付提成費用,也使其風險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在確定入門費和提成比例時,需要綜合考慮專利技術的價值、市場前景、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和市場風險等多種因素。雙方應通過充分的協(xié)商和談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入門費的金額、提成的計算依據、比例和支付時間等關鍵條款,以避免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糾紛。4.2支付模式4.2.1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專利許可合同簽訂后,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一次性向專利權人支付全部的專利許可使用費。這種支付模式對于專利權人而言,具有顯著的優(yōu)點。專利權人能夠迅速獲得一筆較為可觀的資金,實現(xiàn)經濟利益的快速回籠,有效降低了后續(xù)的收款風險。在一些技術更新?lián)Q代較快的領域,如電子消費產品領域,專利權人通過一次性收取許可使用費,可以避免因技術過時導致專利價值下降而帶來的收益損失。對于一些急需資金進行后續(xù)研發(fā)或業(yè)務拓展的專利權人來說,一次性支付方式能夠及時滿足其資金需求,為其發(fā)展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然而,一次性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被許可人而言,需要在短期內支付高額的費用,這會對其資金流造成較大的壓力,可能會影響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其他業(yè)務的開展。如果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實施效果預期過于樂觀,而實際實施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技術難題等原因未能達到預期收益,那么被許可人將面臨較大的經濟損失,且無法向專利權人要求返還部分許可使用費。從專利權人的角度來看,雖然一次性獲得了全部許可使用費,但如果專利技術在后續(xù)實施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被許可人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專利權人卻無法分享這部分額外收益,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后續(xù)支持和改進的積極性。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實踐中適用于多種場景。當專利技術的價值相對容易確定,市場前景較為明朗,且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實施有充分的信心和把握時,雙方可能會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在一些成熟的傳統(tǒng)制造業(yè)領域,某項專利技術是對現(xiàn)有生產工藝的常規(guī)改進,其應用效果和市場收益相對可預測,被許可人有足夠的資金實力,且希望通過一次性支付獲得專利技術的長期使用權,以避免后續(xù)的費用支付糾紛和不確定性,此時一次性支付方式就較為適用。在一些短期的專利許可項目中,如特定展會期間的專利產品展示許可,由于許可期限較短,交易相對簡單,一次性支付方式也能提高交易效率,減少交易成本。4.2.2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指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jié)點和金額,分階段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在期限安排上,通常會根據專利技術的實施進度、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以及資金回籠情況等因素來確定。常見的分期方式包括按年度支付、按季度支付或在關鍵的項目節(jié)點進行支付。在一些大型的工程項目中,專利技術的實施需要較長的時間和多個階段的投入,雙方可能會約定在項目啟動階段支付一定比例的許可使用費作為預付款,以確保專利權人的權益和項目的順利啟動;在項目的中期,根據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和被許可人的資金狀況,支付第二筆費用;在項目完成并達到預期的生產能力或銷售目標后,支付剩余的尾款。分期支付方式對雙方的資金流產生不同的影響。對于被許可人來說,分期支付有效地緩解了一次性支付高額費用的資金壓力,使企業(yè)能夠將資金合理分配到生產經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確保企業(yè)的正常運營和發(fā)展。在專利技術實施初期,被許可人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用于設備購置、人員培訓和市場開拓等方面,此時分期支付可以減輕企業(yè)的資金負擔,使其有更多的資金用于專利技術的實施和轉化。隨著專利技術的逐步實施和產品的銷售,被許可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收益情況按時支付后續(xù)的許可使用費,降低了企業(yè)的財務風險。對于專利權人而言,分期支付雖然不能一次性獲得全部的許可使用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資金的穩(wěn)定流入,減少了一次性收款可能面臨的資金閑置風險。專利權人可以根據分期收到的資金,合理安排自身的資金使用計劃,如用于研發(fā)投入、技術改進或其他業(yè)務拓展。分期支付方式也促使專利權人更加關注被許可人的實施情況和經營狀況,因為被許可人的經營狀況直接關系到后續(xù)許可使用費的支付。如果被許可人經營不善,可能會影響到后續(xù)費用的支付,這就要求專利權人在許可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幫助被許可人更好地實施專利技術,提高收益,從而保障自身的權益。4.2.3其他特殊支付方式易貨交易作為一種特殊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是指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不直接進行貨幣支付,而是通過交換各自擁有的產品、服務或其他資產來實現(xiàn)專利許可的對價支付。在一些特定的行業(yè)和情況下,易貨交易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在資源型產業(yè)中,如礦業(yè)領域,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yè)可能對被許可人的礦產資源有需求,而被許可人則希望獲得專利技術以提升自身的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此時,雙方可以通過易貨交易的方式,專利權人以專利許可換取被許可人的一定數量的礦產資源,實現(xiàn)互利共贏。在一些技術互補的企業(yè)之間,也可能采用易貨交易方式。一家擁有軟件專利技術的企業(yè)與一家擁有硬件生產能力的企業(yè)進行合作,軟件企業(yè)以專利許可換取硬件企業(yè)生產的硬件產品,雙方通過資源整合,實現(xiàn)技術與產品的結合,拓展市場。易貨交易的適用條件較為嚴格。雙方必須對彼此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資產有實際的需求,且這些產品、服務或資產的價值能夠合理評估,以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等價性。易貨交易還需要考慮到產品的質量、交付時間、售后服務等因素,避免因這些問題引發(fā)糾紛。由于易貨交易涉及到非貨幣資產的交換,在財務核算和稅務處理上相對復雜,需要雙方在交易前充分溝通,明確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債務抵消也是一種特殊的支付方式。當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存在相互的債務關系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將專利許可使用費與債務進行抵消,從而實現(xiàn)支付的目的。在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中,可能會出現(xiàn)多種債務關系,如被許可人之前向專利權人購買過產品或服務,存在未支付的貨款;或者專利權人曾向被許可人借款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達成專利許可協(xié)議,且許可使用費的金額與債務金額相當,就可以通過債務抵消的方式來解決支付問題。債務抵消方式的適用條件是雙方之間必須存在合法、明確的債務關系,且債務的性質和金額能夠與專利許可使用費相匹配。在進行債務抵消時,雙方需要簽訂明確的協(xié)議,明確抵消的債務范圍、金額和時間等關鍵條款,避免產生法律糾紛。同時,債務抵消還需要考慮到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確保抵消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五、專利許可使用費相關案例分析5.1OPPO與諾基亞專利糾紛案例5.1.1案例背景與糾紛焦點OPPO與諾基亞的專利糾紛源于雙方在專利許可方面未能達成一致。隨著5G技術的興起,手機行業(yè)對于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依賴程度日益加深,專利許可問題成為行業(yè)關注的焦點。OPPO作為全球知名的智能手機制造商,在5G手機市場占據重要份額,其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高度依賴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技術。諾基亞則是通信領域的老牌企業(yè),擁有大量的2G-5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在專利許可市場具有重要地位。2021年,雙方原有的專利授權到期后,在新的5G專利許可協(xié)議談判中,就專利許可使用費的關鍵問題產生了嚴重分歧。諾基亞公布的每臺設備5G許可費為不超過3歐元,若按照這一標準,以OPPO等頭部手機公司的年銷量計算,每年需支付的專利費用將是一筆巨大的開支。OPPO方面認為,諾基亞對相關專利的要價遠高于4G專利價格,且與諾基亞在5G標準必要專利中的實際貢獻不匹配,這種要價不合理。雙方在專利許可費率、專利價值評估以及交叉許可等方面存在爭議,其中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爭議成為糾紛的核心焦點。諾基亞憑借其專利優(yōu)勢,試圖維持較高的許可費率以獲取更多經濟利益;而OPPO則基于自身對專利價值的評估和市場競爭的考慮,認為諾基亞的要價過高,嚴重影響了其成本控制和市場競爭力,雙方各執(zhí)一詞,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引發(fā)了全球范圍內的專利訴訟。5.1.2法院判決及對5G專利許可費定價的影響2023年12月1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OPPO訴諾基亞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這一判決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法院首次確定了手機行業(yè)5G標準全球累積費率為4.341%-5.273%,這一全球累積費率的確定,為5G專利許可費的定價提供了關鍵的參考框架。在此之前,5G專利許可費的定價缺乏統(tǒng)一明確的標準,各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爭議較大。此次判決明確了5G標準專利許可費的總體范圍,使得市場參與者對5G專利許可費有了更清晰的預期。法院還對諾基亞2G-5G專利包的許可費根據不同地區(qū)進行了裁決。針對5G多模手機,在全球內第一區(qū)的單臺許可費為1.151美元/臺,在第二區(qū)(中國大陸地區(qū))及第三區(qū)的單臺許可費為0.707美元/臺;針對4G多模手機,在第一區(qū)的單臺許可費為0.777美元/臺,在第二區(qū)及第三區(qū)的單臺許可費為0.477美元/臺。這一具體的許可費裁決,充分考慮了不同地區(qū)的市場差異、經濟發(fā)展水平以及專利實施情況等因素,為不同地區(qū)的專利許可交易提供了具體的定價依據。該判決對5G專利許可費定價產生了多方面的深遠影響。從行業(yè)層面來看,它為整個手機行業(yè)的專利許可實踐提供了極具價值的指引。在此之后,其他手機廠商在與諾基亞或其他專利權人進行專利許可談判時,可以參考這一判決所確定的費率標準,作為談判的重要依據,有助于推動行業(yè)內專利許可費率的合理化和規(guī)范化。它也促使專利權人在確定許可費率時更加謹慎和合理,需要綜合考慮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需求以及行業(yè)競爭等多種因素,避免過高或過低的定價,以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fā)展。從全球范圍來看,這一判決在全球范圍內推動構建長期健康的知識產權生態(tài)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它為全球5G專利許可費的定價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考案例,有助于解決全球范圍內5G專利許可費爭議,促進5G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傳播。5.2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例5.2.1案例詳情與關鍵問題1990年11月1日,王興華與黑龍江無線電一廠簽訂了一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約定王興華將其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單人便攜式浴箱有償轉讓給無線電一廠使用,該專利申請?zhí)枮?8202076.5,專利有效期自1988年3月19日至1996年3月19日。無線電一廠獲得在全國范圍內獨家使用該專利并擁有銷售權,王興華需提供該專利產品的全套圖紙和設計資料。關于費用支付,無線電一廠在合同生效之日需再付給王興華1.2萬元入門費(實際已付1.3萬元);從1990年10月1日起至1991年10月1日止,按銷售額的2.5%付給王興華專利使用費;從1991年10月1日起至1996年3月19日止,按銷售額的2.6%付給王興華使用費,且專利使用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結算并付清上月的使用費,若無線電一廠不按時支付,需按月計算付給王興華5%滯納金。合同簽訂后,無線電一廠積極投入生產。然而,1991年3月20日,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了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終止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該合同涉及的單人便攜式浴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產中無法實施。無線電一廠在1990年10月至1991年3月20日期間,共計銷售S-400A型機4846臺,銷售額達2460451元。經動力區(qū)人民法院(96)動經初字第179號判決認定,無線電一廠已支出使用費170948.8元,入門費25128元。此外,第三人王振中在1991年10月兩次在無線電一廠借款7000元,無線電一廠還代交個人所得稅43828.49元。在此案中,還存在一個重要的背景信息,即王興華與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三位第三人之間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后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94)哈經初字第229號判決確認,“單人便攜式浴箱”實用新型非職務發(fā)明專利權屬為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共有,效益分配比例為王興華45%,王振中35%,呂文富15%,梅明宇5%,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的關鍵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1991年3月20日簽訂的“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的效力認定。該協(xié)議與1990年11月1日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均由王興華簽字,當時王興華是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唯一專利權人,其他專利權共有人的身份在1995年5月15日(1994)哈經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之后才得以確認。在此之前,王興華作為法律上認可的專利權人,其簽訂的這兩份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存在爭議。二是無線電一廠在終止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若繼續(xù)生產、銷售“單人便攜式浴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以及是否需要繼續(xù)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這涉及到對合同終止后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以及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等問題。5.2.2法院對專利許可使用費問題的認定與處理一審法院認為,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有效的,雙方在履行過程中自愿簽訂的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經法院判決確認專利權為王興華及王振中、呂文富共有后,無線電一廠應按約定給付王興華及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相應的使用費,且使用費給付應計算到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日期為止。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王興華雖然后來被確認與他人共有專利權,但在簽訂合同及終止協(xié)議時,其作為登記的專利權人,有權代表其他共有人進行相關行為,且無線電一廠基于對王興華專利權人身份的信任與之簽訂合同和終止協(xié)議,并無明顯過錯。無線電一廠已實際支付了截至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日的相關費用,王興華及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應按法院判決確認的分配比例分享這些費用。關于終止合同協(xié)議簽訂后,無線電一廠生產、銷售“單人便攜式浴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以及是否應繼續(xù)支付使用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另案主張。這是因為專利侵權的判定需要對技術特征進行詳細比對和專業(yè)分析,且涉及到專利權的具體保護范圍等復雜問題,在本案中不宜一并處理。同時,對于合同終止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是否應支付使用費,需要綜合考慮合同終止的原因、雙方的約定以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等多方面因素,單獨進行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和準確適用法律。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王興華以及第三人王振中、呂文富、梅明宇要求無線電一廠在終止協(xié)議簽訂后繼續(xù)給付使用費的訴訟請求,并由他們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王興華上訴稱自己沒有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書,但經一審法院委托公安部技術鑒定,結論為除張世杰簽字外,王興華的簽字是其本人所寫。這一鑒定結果對案件的走向產生了關鍵影響,進一步證實了終止合同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雙方的利益,既保障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間獲得了相應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又尊重了合同終止的事實,明確了合同終止后雙方權利義務的變化。同時,對于可能存在的專利侵權問題,引導當事人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解決,確保了案件處理的準確性和公正性。5.3華為與康文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案例5.3.1案例經過與爭議核心華為與康文森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糾紛備受業(yè)界關注,其背后反映了通信行業(yè)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領域的諸多復雜問題??滴纳且患椅挥诒R森堡的專利許可公司,擁有數千件通信領域標準必要專利,其中多數專利源自諾基亞。憑借這些專利,康文森在全球通信市場的專利許可業(yè)務中占據重要地位。華為作為全球知名的通信設備制造商和智能手機廠商,在通信技術的研發(fā)、生產和銷售方面具有廣泛的業(yè)務布局,其產品和技術的發(fā)展高度依賴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技術。2018年1月25日,華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不侵害康文森享有的專利號為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發(fā)明專利權,并請求就康文森所有以及有權做出許可的、聲稱并實際滿足2G、3G、4G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且為華為所實際實施的全部中國必要專利,判令確認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對華為產品的許可條件,包括費率。華為提起訴訟的主要原因在于,康文森怠于針對其中國專利在中國行使訴權,卻試圖通過國外法庭裁判全球費率的方式,這使得華為制造銷售移動終端產品的行為是否侵權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嚴重影響了華為的商業(yè)經營決策和計劃,導致華為面臨經營困境和損失。華為還指出,康文森的諸多中國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且不屬于3GPP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同時認為康文森沒有遵守FRAND義務(公平、合理、無歧視)??滴纳瓌t認為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件公司并非適格原告,且華為提出的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以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這兩項訴訟請求并無關聯(lián),應當分案審理??滴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的規(guī)定,以涉案專利已暫時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無效,法律狀態(tài)未最終確定為由,要求法院駁回起訴。雙方爭議的核心在于許可費率的確定??滴纳鳛閷@麢嗳?,期望憑借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獲取高額的許可使用費,以實現(xiàn)專利的經濟價值最大化。而華為作為被許可人,從自身成本控制和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康文森提出的許可費率過高,不符合FRAND原則,且與康文森專利的實際價值和貢獻不匹配。雙方在專利許可費率的測算方法、專利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認定以及FRAND原則的具體適用等方面存在嚴重分歧,這些分歧導致雙方無法就專利許可達成一致,進而引發(fā)了激烈的法律糾紛。5.3.2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方法及應用在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過程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并運用合理的測算方法。目前,業(yè)界常用的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的方法主要有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協(xié)議法??杀葏f(xié)議法是通過尋找市場上類似的專利許可協(xié)議,參考其許可費率來確定目標專利的許可費率。然而,在華為與康文森的糾紛中,法院認為康文森主張的可比協(xié)議法中所涉專利包質量不具有可比性,本案并不具備適用可比協(xié)議法的條件。這可能是由于市場上難以找到與本案專利在技術領域、專利質量、許可范圍等方面完全匹配的可比協(xié)議,或者康文森所提供的可比協(xié)議存在數據不完整、協(xié)議背景特殊等問題,無法準確反映本案專利的許可費率水平。基于此,法院在本案中采用自上而下法來確定標準必要專利費率。自上而下法是將每件專利視為具有相同的價值,然后使用一些數據自上而下地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權利人的許可費率=總許可費率×(權利人擁有的有效標準必要專利數÷該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總數)×專利地區(qū)強度指數。在本案中,法院首先確定了中國4G、3G、2G標準行業(yè)累積費率,分別為(3.93-5.24)%;2.17%;2.17%。這些累積費率是基于對通信行業(yè)整體專利許可情況的調研和分析,結合行業(yè)發(fā)展趨勢、技術創(chuàng)新水平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總數,法院采用截至一定時間范圍內的歐洲電信標準化協(xié)會(ETSI)數據庫中記錄的所有知識產權聲明來確定。在確定康文森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數時,經過專業(yè)的評估和審查,明確了其在各標準下的專利數量。針對專利地區(qū)強度指數,法院考慮了康文森在不同地區(qū)的專利布局和強度,以及華為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地區(qū)等因素,進行了合理的修正。對于包含2G、3G技術的4G多模移動終端產品,法院充分考慮了技術更迭和技術貶值等因素。隨著通信技術的快速發(fā)展,2G和3G技術逐漸被4G技術所取代,其技術價值也相應降低。因此,法院認為對于4G多模移動終端產品中2G和3G的費率,應在目前估算的費率基礎上進行一定的折扣才更為合理。具體而言,本案中多模手機費率中4G、3G、2G的占比,按照8:1:1的比例進行折算。通過這種方式,法院確定了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單模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225%;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并且華為公司僅需就一件專利技術方案的4G移動終端產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法院采用自上而下法確定費率,充分考慮了通信行業(yè)的技術特點、市場情況以及專利的實際價值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這一判決結果不僅為華為與康文森的糾紛提供了公正的解決方案,也為通信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案例。六、專利許可使用費存在的問題與挑戰(zhàn)6.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費率爭議6.1.1標準必要專利的特殊性標準必要專利在行業(yè)標準中占據著核心地位,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行業(yè)標準是為了實現(xiàn)產品或服務的兼容性、互操作性以及質量控制等目標,由相關行業(yè)組織、標準化機構或企業(yè)共同制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準則。而標準必要專利是實施這些行業(yè)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技術,它們與行業(yè)標準緊密結合,相互依存。在通信行業(yè),3G、4G和5G通信標準的實施離不開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這些專利涵蓋了通信協(xié)議、信號處理、無線傳輸等關鍵技術領域。如果缺少這些標準必要專利的支持,通信設備之間將無法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通信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也將受到嚴重影響。標準必要專利的不可替代性源于其技術的核心性和基礎性。這些專利所涵蓋的技術往往是行業(yè)標準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實現(xiàn)行業(yè)標準功能和目標的關鍵技術。在智能電網領域,關于電力傳輸和分配的標準必要專利,涉及到電力系統(tǒng)的穩(wěn)定性、安全性和高效性等關鍵問題,是構建智能電網的基礎技術。其他技術難以在不侵犯這些專利的情況下,實現(xiàn)相同的技術效果和標準要求。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在行業(yè)競爭中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成為企業(yè)進入相關市場和參與行業(yè)競爭的必要條件。企業(yè)若要在相關行業(yè)中開展業(yè)務,就必須獲得這些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否則將無法生產符合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提供相應的服務,從而被市場淘汰。標準必要專利還具有公共產品屬性的特征。由于其與行業(yè)標準的緊密聯(lián)系,標準必要專利的廣泛應用有助于促進整個行業(yè)的技術進步和發(fā)展,提高行業(yè)的整體競爭力,進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在新能源汽車行業(yè),電池管理系統(tǒng)和自動駕駛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推廣應用,不僅能夠提升新能源汽車的性能和安全性,還能促進整個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的發(fā)展,帶動相關產業(yè)鏈的協(xié)同發(fā)展,對推動能源轉型和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這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使用不僅僅涉及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私人利益,還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業(yè)的整體發(fā)展。6.1.2費率確定的復雜性與爭議焦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之所以復雜,首先源于技術的復雜性。標準必要專利往往涉及多個技術領域和復雜的技術體系,其技術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在5G通信技術中,標準必要專利涵蓋了從物理層、鏈路層到網絡層等多個層面的技術,包括大規(guī)模MIMO技術、新型編碼技術、網絡切片技術等,這些技術相互關聯(lián)、相互影響,使得對單個專利的技術價值評估變得極為困難。不同的評估方法和評估角度可能得出差異較大的結果,這為許可費率的確定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各方利益的不同也加劇了費率確定的復雜性。專利權人希望通過許可標準必要專利獲取高額的經濟回報,以補償其在專利研發(fā)過程中投入的巨大成本,并實現(xiàn)利潤最大化。而被許可人則希望以較低的許可費率獲得專利許可,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在智能手機市場,高通公司作為大量5G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希望通過較高的許可費率獲取豐厚的收益;而眾多手機制造商作為被許可人,由于市場競爭激烈,為了保持產品的價格優(yōu)勢,對許可費率極為敏感,希望盡可能降低許可成本。這種利益的沖突使得雙方在許可費率的談判中難以達成一致,容易引發(fā)爭議。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許可費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上。專利權人通常認為,其標準必要專利具有核心價值,為行業(yè)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理應獲得高額的許可費率。被許可人則往往認為,專利權人提出的許可費率過高,與其專利的實際價值和貢獻不匹配,存在專利劫持的嫌疑。專利劫持是指專利權人利用標準必要專利的壟斷地位,通過過高的許可費率等手段,不合理地獲取利益,損害被許可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在一些案例中,專利權人可能會將一些非必要專利混入標準必要專利組合中,一并收取高額許可費,或者在許可談判中采取不合理的策略,迫使被許可人接受過高的許可費率。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公平合理的許可費率計算方法。目前,常用的方法如自上而下法、可比協(xié)議法等,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自上而下法雖然考慮了專利在標準中的占比等因素,但對于專利的技術價值和市場需求等因素的考量相對不足。可比協(xié)議法需要尋找市場上類似的專利許可協(xié)議作為參考,但由于市場上難以找到完全匹配的可比協(xié)議,且協(xié)議數據的獲取和分析存在困難,使得該方法的應用受到限制。不同的計算方法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許可費率結果,這也加劇了雙方在費率確定上的爭議。6.2專利價值評估困難對使用費的影響6.2.1專利價值評估的難點專利價值評估的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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