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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甘肅公務接待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進一步規范甘肅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甘肅省內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三)基本原則1.有利公務。公務接待應有利于公務活動的開展,保障工作順利進行。2.務實節儉。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和標準,杜絕浪費,注重實際效果。3.嚴格標準。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各項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4.簡化禮儀。簡化接待禮儀,注重工作效率,減少繁文縟節。5.高效透明。提高公務接待工作效率,確保接待信息透明,接受監督。二、接待審批(一)審批主體1.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2.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3.接待審批實行分級管理。省部級領導同志的公務接待,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按規定審批;市廳級領導同志的公務接待,由市(州)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審批;縣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公務接待,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審批。(二)審批流程1.接待單位收到公務活動安排通知后,應及時填寫《甘肅公務接待審批表》,詳細注明接待對象、公務活動項目、時間、人數、場所等信息,并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2.審批通過后,接待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安排接待工作。如需調整接待安排,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三、接待范圍(一)國內公務接待1.來甘進行調研、考察、檢查、指導、培訓、會議等公務活動的國內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人員。2.我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人員到省內其他地區進行公務活動,因工作需要在當地進行公務接待的。(二)外賓接待1.來甘進行訪問、考察、商務洽談、文化交流等外事活動的外國政府官員、國際組織代表、外國企業及其他境外機構人員。2.我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人員因公出國(境)后,在境外開展公務活動期間,因工作需要在當地進行公務接待的。四、接待標準(一)住宿標準1.省部級領導同志住宿標準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2.市廳級領導同志住宿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每人每天[X]元。3.縣處級及以下人員住宿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每人每天[X]元。4.住宿應當安排在定點飯店,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住宿費標準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執行,在途期間按照實際發生額報銷。(二)用餐標準1.省部級領導同志用餐標準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2.市廳級領導同志公務接待用餐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每人每餐[X]元。3.縣處級及以下人員公務接待用餐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每人每餐[X]元。4.公務接待用餐應當安排在單位內部食堂或定點飯店,提倡自助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三)交通標準1.省部級領導同志交通標準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2.市廳級領導同志公務接待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專車的,應當嚴格控制。3.縣處級及以下人員公務接待原則上不安排專車,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車輛的,應當嚴格控制車輛使用數量和車型。(四)其他標準1.公務接待不得贈送禮品、紀念品等。2.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五、接待程序(一)接待準備1.接待單位收到公務活動安排通知后,應及時與來訪單位或個人溝通聯系,了解來訪人員基本情況、公務活動內容和要求等信息。2.根據來訪人員情況和公務活動要求,制定接待方案,明確接待任務、接待標準、接待流程、責任分工等內容,并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3.接待單位應按照接待方案要求,提前做好接待場所布置、餐飲安排、住宿安排、車輛調度等各項準備工作。(二)迎接引導1.接待單位應根據來訪人員行程安排,提前安排人員在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迎接。迎接人員應佩戴工作證件,舉牌迎接,引導來訪人員前往接待場所。2.來訪人員到達接待場所后,接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向來訪人員介紹接待人員和相關情況,并協助來訪人員辦理入住手續等。(三)活動安排1.接待單位應按照公務活動要求,合理安排來訪人員的活動日程,確保公務活動順利進行。2.在公務活動期間,接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陪同,及時解答來訪人員的疑問,協調解決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四)餐飲住宿1.接待單位應按照接待標準安排來訪人員的餐飲和住宿,確保餐飲質量和住宿條件符合要求。2.來訪人員如需外出就餐或住宿,接待單位應協助安排,并按照規定報銷相關費用。(五)送站1.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根據來訪人員行程安排,提前安排人員送站。送站人員應佩戴工作證件,將來訪人員送至交通樞紐,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2.來訪人員離開后,接待單位應及時對接待工作進行總結,整理相關資料,歸檔保存。六、經費管理(一)預算管理1.各單位應將公務接待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經費支出。2.公務接待經費預算應根據本單位公務活動需要和接待標準,合理編制,不得超預算支出。(二)報銷管理1.公務接待費用報銷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執行,報銷憑證應包括財務票據、接待清單、審批表等。2.接待清單應詳細注明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3.接待費用報銷應在公務活動結束后及時辦理,不得拖延。報銷時應按照規定的審批流程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費用不得報銷。(三)監督檢查1.各單位應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公務接待經費支出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2.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七、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一)監督檢查1.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公務接待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2.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經費使用合規、合理。3.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內部監督機制,定期對公務接待工作進行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二)責任追究1.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崗位、免職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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