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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第四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特點第五節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一、公民與國籍(一)公民概念:通常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和人民的區別:①范疇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則屬于法律概念②范圍不同。人民的范圍是依據階級界限來劃分的,通常指某個集合體;公民的確定則以法律為依據,通常指單個的自然人。③后果不同。人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并履行全部義務;公民當中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被專政的對象則不能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全部權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榮義務。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二)國籍概念:國籍,是指一個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資格。取得:(1)出生國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國籍。
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國外,本人出生時而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2)繼有國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國籍。
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國國籍;而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喪失:
①自愿喪失國籍
②非自愿喪失國籍
對某些重罪犯如叛國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人,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可以剝奪其國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也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概念和特點(一)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概念
公民的一般權利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可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或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種行為的資格。
公民的一般義務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公民必須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否則就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即公民的憲法權利、義務,是指憲法所規定的,可以表明公民在國家生活基本領域中所處法律地位的、那些首要的、根本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權利與義務。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
1.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是由國家憲法所確認的,其范圍和內容亦由憲法規定。2.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根本性和母體性,是普通法律規定公民一般權利與義務的基礎和依據。3.憲法所確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主要反映了國家機關和公民間的基本關系。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三)公民權與人權的關系
通常所提及的“人權”,是指作為自然的和社會的人所固有的權利,尤其是指一個國家憲法和法律上規定的公民實際能夠享受的法定權利,在資產階級憲法中通常規定為“基本權利”或者“基本人權”,它包括生存權以及國家所賦予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人權在法律上稱之為公民權,可以說公民權是全部或部分人權的法定化。第一節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四)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歷史及新發展1954年《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比較全面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1975年和1978年《憲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和“四人幫”極左思潮的影響,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也大大縮減,不僅影響了公民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享有,也阻礙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現行憲法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在總結建國以來制憲和行憲過程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依據我國國情并吸取世界各國憲法之精華,對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體系作了較大調整,對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保障體系進行了充實和發展,建立起符合中國實際的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保障體系。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一、平等權
現行《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一)平等權的含義1.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政治歷史,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2.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對待,不得因人而異,司法機關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允許對情況、性質、情節相同的,發生在不同公民身上的行為或事件,依據不同或相同的法律給予不同的處理,必須做到對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依法予以保護,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3.國家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任何人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人不得強制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制裁。特權意味著歧視,歧視在某種意義上也意味著特權,法律上的平等與特權和歧視是絕對不相容的。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二)對平等權的理解1.平等權是指公民在遵守法律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這一點是我國公民與資產階級國家公民在享有和行使平等權方面的本質區別。2.平等權不是絕對的平均權。我國公民平等權的享有只能以憲法和法律為尺度,不能任意加以擴大或縮小。3.平等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并不具備系統和獨立的內容,它是一種包容性權利,構成公民憲法權利的基礎,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手段的意義。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兩種形式:①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和管理的活動,體現為公民所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依法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體現為公民所享有的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現行《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①國籍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②年齡條件。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③政治條件。必須是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加選舉和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某些國家領導機關的領導人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①公民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愿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國家領導機關的領導人。②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國家領導機關的領導人的權利。③公民有權依法監督被選出的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和國家領導機關的領導人,對其中不稱職或違法亂紀者依法享有罷免權。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二)各項政治自由我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規定的這六項自由,通常被稱為公民的政治自由權。1.言論自由:公民享有憲法確認的對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項問題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和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具體內容:①享有言論自由的主體是公民;②其權利內容十分廣泛,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有權以言論方式自由表達其思想和見解,包括政治、經濟方面的內容以及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內容;③其形式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是書面方式,必要時,還可依法利用廣播、新聞、電視等傳播媒介。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各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①為了公益目的的限制,包括禁止煽動犯罪及妨礙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以及善良風俗的言論。②為了個人利益的限制,包括禁止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足以損害他人利益的言論等。現行《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我國對言論自由權利的限制:
①不得用言論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
②不得用言論誣告、陷害其他公民。
③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2.出版自由: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具體內容:
①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表作品;
②出版單位的設立和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即公民有權自由地設立和管理報紙、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社等,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依據2011年修訂后的《出版管理條例》,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③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④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⑤宣揚邪教、迷信的;⑥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⑦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⑧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⑨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3.結社自由:有著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有權依法定程序組織某種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公司、集團等
政治性結社:組織政黨
社會政治團體等
非營利為目的的結社
非政治性結社:組織宗教團體
文化藝術團體
慈善或學術團體等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集會是指公民為著共同的目的,聚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示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特點:①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政黨、社會團體等組織依章程規定舉行的活動不屬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范圍。②必須通過公民的群體性活動才能得以實現。③一般性的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等則不屬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范疇。④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表現為公民依法對公物利用權的行使。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一)賦予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1.宗教具有歷史性的特點2.宗教具有群眾性和民族性的特點3.宗教信仰屬于思想認識范疇問題4.宗教具有國際性特點5.現階段,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的政治、經濟利益是一致的(二)我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1.國家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2.國家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3.國家提供相應的組織保障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四、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享有不受非法拘捕、侵害、搜查和審查的權利。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不得隨意侵入、不得隨意搜查、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五、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現行《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監督權包括:權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申訴權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六、社會經濟權利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公民個人財產權。(一)勞動權——平等性、相適應性、雙重性①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④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對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有提請勞動仲裁處理的權利;⑧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二)休息權規定日勞動時間為8小時,周勞動時間為40小時,規定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及雙休日,并規定逐步創造和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等。(三)獲得物質幫助權主體:“年老”的公民、
患有“疾病”的公民
“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措施:
①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②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③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④對無依無靠的殘老孤幼人員,由政府收容救濟,農村集體組織還實行“五保戶”制度,發展敬老院等。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四)財產權
公民的財產權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所有權,是指公民個人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一定財產并依法對其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公民的生活資料和必要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必要的生產資料勞動和非勞動的薪金和租金收入個體和私營企業主的投資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券股票日常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勞動產品牲畜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七、文化教育權利(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機會是平等的。2.公民的受教育權是在不同階段以不同形式享有的。3.依據公民個人的能力接受相應教育的權利。(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八、特定人的權利(一)保障婦女的權利①政治方面;②勞動就業方面;③文化教育方面;④社會生活方面;⑤婚姻家庭方面(二)保障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權利保障退休人員:①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公民都可以退休,任何個人、單位不得阻止;②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向退休人員提供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質保障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軍烈屬:①烈屬、犧牲或病故軍屬、軍屬均受社會的尊重與優待。②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③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④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由國家給付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力或者無固定收入而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殘疾人的權益受國家保護①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②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③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④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⑤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等。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四)保護婚姻、家庭、母親、老人和兒童(五)未成年人權益受國家保護①受教育權方面;②家庭生活方面;③禁止使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六)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華僑:①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作為中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②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一國公民旅居他國時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歸僑、僑眷:①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②全國人大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大應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③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組織社會團體,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④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扶持;⑤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私有權;⑥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就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⑦國家保護歸僑、僑眷的僑匯收入;第二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⑧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信受法律保護;⑨歸僑、僑眷有出境探親、定居的權利;⑩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學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⑩國家對歸僑、僑眷在境外的正當權益(七)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①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辯護權。②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節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等義務
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
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法納稅六、其他義務
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第四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
主要特點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特點(一)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三)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1.憲法要求公民既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彼此結合在一起。3.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互為條件、互相依存。4.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第四節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
主要特點二、我國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遵循的原則(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二)公民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三)不得濫用權利和自由的原則第五節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
合法權益一、保護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現行《憲法》第32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二、關于外國人受庇護權的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32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第五章國家機構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四節國務院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七節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和分類概念:指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按照行使職權的性質和范圍建立起來的、進行國家管理和執行統治職能的國家機關體系。特點:①階級性。②歷史性。③強制性。④組織性。分類:行使權力的范圍屬性: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行使權力的不同職能:國家權力機關、國家主席、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軍事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二、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一)民主集中制原則1.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2.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方面3.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1.所有國家機關的設立和活動都必須要有法可依2.依法組織和建立國家機關及其職能部門3.國家權力機關要加強法律監督第一節國家機構概述(三)責任制原則(集體責任制和個人責任制)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要向人民負責;2.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則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四)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五)精簡和效率原則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全國人大的性質和地位我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是全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又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二)全國人大的組成和任期全國人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前2個月。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的,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委員的2/3以上通過,才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但是在非常情況結束后1年以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全國人大的選舉。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三)全國人大的職權1.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選舉和決定任免國家領導人。
選舉產生的國家領導人包括五類: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②國家主席和副主席;③中央軍委主席;④最高人民法院院長;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決定產生的領導人有三類:①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命;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命;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
③中央軍委副主席及軍委委員,由軍委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中央軍委主席任命。4.重大問題的決定權。5.最高監督權。6.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職權。(四)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會議制度:(1)會議的舉行時間: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一般是在第一季度,由人大常委會召集。(2)會議的組織:①代表團②主席團③列席人員④秘書處(3)會議的形式:①預備會議②全體會議③小組會議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議案的提出、審議、通過:
四個法定程序階段:①提出議案②議案的審議③議案的表決
④公布法律、決議詢問和質詢: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類別全國人大工作程序中的質詢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程序中的質詢主體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時間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主體要求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程序可以向全國人大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其所屬各部委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其書面答復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二、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隸屬機關,也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必須服從于全國人大,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僅次于全國人大。(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和任期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注意:十屆人大還增設了專職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些組成人員必須是全國人大代表,并且由每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5年。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2.立法權。3.解釋法律。4.監督權。5.重大事項的決定權。6.決定、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7.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與工作程序會議制度:1)常委會全體會議:一般每2個月舉行一次
列席會議三類人士:①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②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會議形式包括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2)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要的日常工作。委員長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工作程序(1)議案的提出(2)審議議案(3)議案的表決(4)法律的公布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程序的比較:類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審議各代表團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三讀、二讀、一讀)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表決通過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公布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三、全國人大各委員會(一)常設性委員會全國人大的常設性委員會主要是指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常設性工作機構。它沒有獨立的法定職權。工作職責包括:①審議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②提出議案;③審議違憲的規范性文件;④審議質詢案;⑤對于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二)臨時性委員會臨時委員會主要是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按照某種特定的工作需要組成的,對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的權利代表的義務1.出席會議。2.提案權。3.質詢權與詢問權。4.提出罷免案。5.言論免責權。6.人身的特別保護。7.物質保障。8.其他權利。如參觀、視察等。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宣傳法治,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密切聯系群眾和原選舉單位,傾聽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努力為人民服務,向選舉單位和群眾介紹全國人大的工作情況等。3.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督,全國人大代表經原選舉單位過半數同意可以罷免其代表資格。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一、國家主席的性質和地位性質:國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國家權力的個人,而是一種國家機關,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國家的首腦,是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內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二、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三、國家主席的職權1.公布法律權。2.提名權與任免權。3.發布命令權。4.外交權。5.榮典權。四、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大補選;在補選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的職位。第四節國務院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1.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3.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二、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1.國務院的組成。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2.國務院的任期。國務院每屆的任期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第四節國務院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一)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①國務院總理是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大決定后由國家主席任命,因此,總理負擔起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的職責,他必須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承擔行政責任。②由總理提名組織國務院。③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的工作,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都是在總理領導下工作,向總理負責。④總理主持召開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會議議題由總理確定,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總理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國務院的決定,總理擁有最后決定權,并對決定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第四節國務院⑤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國務院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的決定,必須由總理簽署才有法律效力。(二)會議制度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2個月召開一次,由總理召集或者由總理委托副總理召集。會議議題由總理確定,主要討論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報國內外形勢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星期召開一次,由總理召集或者總理委托副總理召集,議題由總理確定。主要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節國務院四、國務院的職權(一)行政立法權(二)行政管理權(三)監督權(四)提出議案權(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節國務院五、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一)各部、各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的主要機構,國務院管理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主要由它們承擔。(二)各部、各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他人員由國務院任免。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第四節國務院(三)各部、各委員會的職權①通過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來管理本部門的工作;②必須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進行領導、組織和管理;③發布的命令、指示、規章,必須以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為依據,不得同它們相抵觸。六、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是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的行政機構,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一、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領導全國的武裝力量,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的職權: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委的每屆任期是5年。連任不能超過兩屆,沒有任期限制的是中央軍委主席。第五節中央軍事委員會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體制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①中央軍委副主席和委員均由中央軍委主席提名。②《憲法》第94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③有關的重大問題雖然要經過委員會集體討論,但是中央軍委主席有決定權,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必須接受主席的領導,中央軍委發布的軍令,和其他命令必須由主席簽署方有法律效力。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地方各級人大的性質和地位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同全國人大一起構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體系,它由本行政區域內的選民組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事務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決定權。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國家機構的核心,本級的其他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本行政區域內要對它負責,受它監督。③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行政區域內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是我國人民主權原則的最主要的體現。地方各級人大在本級國家機構中處于首要的地位。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成和任期組成:
1.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即間接選舉;
2.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即直接選舉。任期:
1.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5年;
2.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三)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2.制定地方性法規。3.選舉和罷免權。4.重大事務決定權。5.監督權。6.其他職權。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四)地方各級人大的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1.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大主要以召集會議的方式進行工作。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縣級以上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2.工作程序(1)預備會議。(2)議案的提出程序。(3)選舉和罷免程序。(4)質詢和詢問程序。(五)專門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門,從屬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同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常務委員會選出時為止。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1.地方性法規制定權。2.重大事務決定權。3.監督權。4.任免權。5.其他職權。(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2個月舉行一次。主任會議:主任會議的任務是處理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三、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的權利代表的義務1.提出議案權2.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權3.人身特別保護權4.言論免責權5.物質保障權1.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督2.傾聽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經常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政府進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和地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制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正職、副職、秘書長、局長、廳長、委員會主任(一般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沒有廳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由正職、副職、局長、科長組成(注意沒有秘書長,縣一級政府的辦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沒有秘書長,也沒有職能部門)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任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領導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1.規章制定權。2.執行決議和發布命令。3.管理各項行政工作。4.監督權。5.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權利。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可以設立分管各項事務的工作部門。鄉級政府不設工作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五、基層政權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關系(一)基層政權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1.基層政權的含義:國家為實現其政治、經濟和文化職能依法在基層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及其行使的權力的統一體。2.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含義: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城鄉居民或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為紐帶和范圍而設立,并由居民或者村民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社會組織。3.基層政權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關系①基層人民政府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政府的協助與被協助關系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二)村民委員會1.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村民委員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2.村委會的任務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2)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3)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第六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4)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5)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3.村委會的設置、組織與村民會議(三)居民委員會1.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居民委員會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居委會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織與居民會議第七節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制度(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任務: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七節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二)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與職權1.最高人民法院職權:①一審管轄權②上訴管轄權③審判監督權
④司法解釋權⑤死刑核準權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1)基層人民法院職權:①一審管轄權②庭外處理權③調解指導權(2)中級人民法院職權:①一審管轄權②上訴管轄權③對于基層人民法院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第七節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3)高級人民法院職權:①一審管轄權②上訴管轄權③審判監督權3.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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