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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
7.4模板拆除
7.4.1模板支架拆除必須有工程負責人的同意手續及混凝土的強度匯報。
7.4.2模板拆除次序應按設計方案進行。當無規定期,應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
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較大跨度梁下支柱時,應先從跨中開始,分別向兩端拆除。拆除多層樓板支
柱時,應確認上部施工荷載不需要傳遞的狀況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當水平支撐超過二道以上時,應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撐,最下一道大橫桿與立
桿應同步拆除。
7.4.5模板拆除應按規定逐次進行,不得采用大面積撬落措施。拆除的模板、支撐、連
接件應用槽滑下或用繩系下。不得留有懸空模板。
8施工用電
8.1一般規定
8.1.1施工用電設備數量在5臺及以上,或用電設備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
8.1.2施工用電應建立用電安全技術擋案,定期經項目負責人檢杳簽字。
8.1.3施工現場應定期對電工和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
8.1.4施工用電應定期檢測。
8.2用電環境
8.2.1與外電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建工程不2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生活設施和
堆放構件、材料等。
3在架空線路一側施工時,4在建工程應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保持安全操作距離,5安
全操作距離不6得不不小于下表數值: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
表8.2.1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架空線路電壓IkV如下1—10kV35—HOkV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4rn6rn8mlOrn
7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如下的架空線路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8得
不不小于2m。
8.2.2對外電架空線路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不能滿足第8.2.1條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按現行行業規范規定搭設
防護設施并設置警告標志。
2在架空線路一側或上方搭設或拆除防護屏障等設施時,3必須停電后作業,4并設監
護人員。
8.2.3對易燃、易爆物和腐蝕介質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氣設備周圍應無也許導致電氣火災的易燃、易爆物和導致絕緣損壞的腐蝕介質,否
則應予清除或做防護處理。
8.2.4對機械損傷的防護應符合如下規定:
電氣設備設置場所應能防止物體打擊、撞擊等機械傷害,否則應做防擰處理。
8.2.5雷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內的施工升降機、鋼管腳手架等金屬設施,若在相臨建筑物、構筑物的防
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且在下表規定范圍之內時,應按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表8.2.5施工現場內金屬設施需安裝防雷裝置的規定
地區年平均雷暴日(d)金屬設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尤其嚴重地區<12
注:地區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閱《建筑施工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2防雷裝置的避雷針(接閃器)可采用(p20鋼筋,3長度應為1~2m;當利
用金屬構架做引下線時,應保證構架之間的電氣連接;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
得不小于30Qo
83接地、接零
8.3.1施工用電基本保護系統應符合如下規定:
施工用電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其保護方式
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2應將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3并采用
TN-S接零保護系統。
4施工現場由專用發電機供電時,5必須將發電機的中性點直接接地,6并采用TN—S
接零保護系統,7且應獨立設置。
8當施工現場直接由市電(電力部門變壓器)等非專用變壓器供電時,9具基本接地、
接零方式應與原有市電供電系統保持一致。在同10―供電系統中,11不12得一部分設
備13做保護接零,14另一部分設備15做保護接地。
16在供電端為三相四線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17應將進戶處的中性線(N
線)反復18接地,19井同20時由接地點另引出保護零線(PE線),21形成局部TN-S
接零保護系統。
8.3.2施工用電保護接零與反復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接零保爐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PE線)連接。
2保護零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零線應自專用變壓器、發電機中性點處,或配電室、總配電箱進線處的中性線
(N線)上引出;
2)保護零線的統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絕緣導線,在任何狀況下不得使用綠/黃雙色線做
負荷線;
3)保護零線(PE線)必須與工作零線(N線)相隔離,嚴禁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
按、混用。
4)保護零線上不得裝設控制開關或熔斷器;
5)保護零線的截面不應不不小于對應工作零線截面。與電氣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截
面不應不不小于2.5mm2的多股絕緣銅線。
3保護零線的反復接地點不得少于三處,應分別設置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以及配
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
8.3.3施工用電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力變壓器或發電鞏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不小于4Q。
2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反復接地應與保護零線連接,每處反復接地電阻值不應不
小于
10Oo
8.3.4施工用電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靠近負荷中心,應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
動物出入措施。
2配電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柜兩端應做接地(接零);
2)柜應做名稱、用途、分路標識;
3)柜不得直接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
4)柜或線路維修時應掛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停止作業時斷電上鎖。
8.3.5施工用電自備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聯鎖,嚴禁并列運行;
2發電機組應采用三月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并應獨立設置,與外電源隔離。
8.4配電線路
8.4.1施工用電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空線路應采用絕緣導線,并經橫擔和絕緣子架設在專用電桿上;
2架空導線截面應滿足計算負荷、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不小于5%)和機械強度規
定;
4架空敷設檔距不5應不小于35m,6線間距離不7應不不小于0.3m。
8架空線敷設高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1)距施工現場地面不不不小于4m;
2)距機動車道不不不小于6m;
3)距鐵路軌道不不不小于7.5m;
4)距暫設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頂端不不不小于2.5m;
5)距交叉電力線路:0.4kV線路不不不小于1.2m;10kV線路不不不小于2.5m。
5架空線路敷設的相序排列應滿足下列規定:
1)單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從左起為LI、N、L2、L3、PE;
2)雙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上橫擔從左起為LLL2、L3;下橫擔從左起為L1、
(L2、L3)N、PE;
8.4.2施工用電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設;
2埋地敷設深度不應不不小于0.6m,并應覆蓋硬質保護層;穿越建筑物、道路
等易受損傷的場所時,應另加防擴1套管;
5架空敷設時,6應沿墻或電桿做絕緣固定,7電纜最大弧垂處距地面不8得不不小
于2.5m;
9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穿管引入,10沿工程豎井、垂直孔
洞,逐層固定,電纜水平敷設高度不應不不小于1.8m;
8.5配電箱及開關箱
8.5.1施工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或室內總配電柜、分派電箱、開關
箱三級配電裝置。開關箱婦下應為用電設備。
8.5.2施工用電動力配電與照明配電宜分箱設置,當合置在同一箱內時,動力與照明配
電應分路設置。
8.5.3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厚度為1.2-2.0mm)或阻燃絕緣材料制
作。不得使用木質配電箱、開關箱及木質電器安裝板。
8.5.4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無外來物體撞擊的地方,其周圍
應有足夠二人同步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8.5.5施工用電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結實的支架上,嚴禁于地面上拖拉。
856施工用電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制,不得設置分路開關。
8.5.7施工用電配電箝、開關箱中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短路保護器、過載保護器,其
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負荷相適應。總配電箱、開關柜中還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8.5.8施工用電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開關箱(末級)內的漏電保擴1器,2其頷定漏電動作電流不3應不小于30mA,
4
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不小于0.1S;使用于潮濕場所時,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不
小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不小于0.1S。
2總配電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小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
間應不小于0.1So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t)的乘積不應不小
于30mA.S(Lt430mA.SL
8.6照明
8.6.1施工照明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場所,照明電壓應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粉塵和狹窄場所,照明電壓不應不小于36V。
3潮濕和易觸及照明線路場所,照明電壓不應不小于24V。
4尤其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照明電壓不應不小于12V。
5行燈電壓不應不小于36V。
8.6.2施工用電照明變壓器必須為隔離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8.6.3施工照明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8.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鋁燈應固定安裝,其高度不應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不
不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將220V碘鋪燈做移動照明。
8.6.5施工用電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護等級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
8.6.6需要夜問或暗處施工的場所,必須配置應急照明電源。
8.6.7夜間也許影響行人、車輛、飛機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設施、設備,必須設置
紅色警戒照明。
9施工機具
9.1中小型機械
9.1.1中小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種施工機具運到施工現場,2必須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規定掛合格證后,3方可使
用。
4所有用電設備5的金屬外殼、基座除必須與PE線連接外,6且必須在設備7負荷
線的首端處裝設漏電保護器。對產生振動的設備8具金屬基座、外殼與PE線的連接點不
9得少于兩處。
10每臺用電設備11必須設置獨立專用的開關箱JL2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并按設備
13的計算負荷設置相匹配的控制電器。
14多種設備15應按規定裝設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裝置。
16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17作業人員應按機械保養規定做好各級保養工作c機械運轉中不18得進行維護保養。
9.1.2手持式電動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氣濕度不不小于75%的一般場所可選用i類或n類手持電動工具。若采用I類
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將其金屬外殼與PE線連接,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用品。
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3并不4得有接
頭。手持式砂輪等電動工具應按規定安裝防護罩。
9.1.3移動式電動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移動式電動機械的扶手應有絕緣防護,2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橡皮護套銅芯軟電
纜,3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
4使用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5必須先切6斷電源,7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
管。
9.1.4固定式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械安裝應穩定牢固,露天應有防雨棚。開關箱與機械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
其電源線路應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閘時應能看到機械各部位工作狀況。
2混凝土攪拌機作業中嚴禁將工具探入筒內扒料;維修、清洗前,必須切斷電源并有專
人監護;清理料坑時,必須用保險鏈將料斗鎖牢。
8混凝土泵車作業前,9應支牢支腿,10周圍無障礙物,11上面無架空線路;混凝
士澆注人員不12得在布料桿正下方作業;當布料桿呈全伸狀態時,13不14得移動車身,
15施工超高層建筑時,16應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17鋼筋冷拉機場地應設置防護欄桿及警告標18志,19卷揚機位置應使操作人員看清
所有冷拉現場,20并應能防止斷筋傷及操作人員。
21木工平刨、電鋸必須有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裝置,22嚴禁隨意拆除。操作人員必
須是經培訓的指23定人員。嚴禁使用平刨和圓盤鋸合用一臺電動機的多功能機械.
9.1.5機動翻斗車司機應持有特種作業人員合格證,行車時必須將料斗鎖牢,嚴禁料斗
內載人。在坑邊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檔塊,靠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司機離機時,應將內
燃機熄火,并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9.2焊接設備
9.2.1電焊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機露天放置應有防雨設施。每臺電焊機應有專用開關箱2使用斷路器控制3一
次側應裝設漏電保護器,4二次側應裝設空載降壓裝置。焊機外殼應與PE線相連接。
5電焊機二次側進行接地(接零)時,6應將二次線圈與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按零),
7不8得將二次線圈與焊鉗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1
9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10應超過5m,11且不12應拖地,13與焊機接線柱連接牢
固,14接線柱上部應有防護罩。
15焊接電纜應使用防水橡皮護套多股銅芯軟電纜,16且無接頭,17電纜通過通道和
易受損傷場所時必須采用保護措施。嚴禁使用腳手架、金屬欄桿、鋼筋等金屬物搭接替代
導線使用。
18焊鉗必須采用合格產品,19手柄有良好的絕緣和隔熱性能,20與電纜連接牢固。
嚴禁使用自制簡易焊鉗。
21焊工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操作,22并按規定穿工作服23、絕緣鞋、戴手套及面罩。
24焊接場所應通風良好,25不26得有易燃、易曝物,27否則應予清除或采用防護
措施。
28焊修其他機電設備29時必須首先分斷該機電設備30的電源,31并臨時拆除該機
電設備32的PE線后,33方可進行焊修。
9下列作業狀況應先分斷電源:
1)變化焊機接頭;
2)更換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機轉移作業地點;
4)焊機檢修;
5)暫停工作或下班時。
9.2.2氣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氣瓶應有防護圈和安全帽,瓶閥不得粘有油脂。場內搬運應采用專門抬架或小推
車,不得采用肩扛、高處滑下、地面滾動等措施搬運。
2)嚴禁氧氣福口其他可燃氣瓶(如乙煥、液化石油等)同車運送和在一起寄存。
3)氧氣瓶距明火應不小于10m,瓶內氣體不得所有用盡,應留有O.IMpa以上的余
壓。
4)夏季應防止爆曬,冬季當瓶閥、減壓器、回火防止器發生凍結時可用熱水解凍,嚴
禁用火焰烘烤。
2乙燃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焊作業應使用乙燃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煥罐。
2)乙煥瓶寄存和使用必須立放,嚴禁臥放。
3)乙燃瓶的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夏季應防止爆曬,冬季發生凍結時,應采用溫
水解凍。
3膠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焊、氣割應使用專用膠管,不得通入其他氣體和液體,兩根膠管不得混用(氧氣
膠管為紅色,乙煥膠管為黑色1
2)膠管兩端應卡緊,不得有漏氣,出現折裂應及時更換,膠管應防止接觸油脂。
3)操作中發生膠管礴時,應首先確定哪根膠管,然后折疊、斷氣通路、關閉閥門。
4氣焊設備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氣瓶和乙快瓶必須裝有減壓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不得有松動、漏氣、油污等。
工作結束時應先關閉瓶閥,放掉余氣,表針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燃瓶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當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時,必須常常檢查水位,每
天更換清水,檢查泄壓裝置保持靈活完好;當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時,應常常檢查滅火管
具并應防止堵塞氣孔。當遇回火爆破后,應檢查裝置,屬于啟動式應進行復位;屬于泄壓
模式應更換膜片。
9.2.3氣焊設備在容器、管道的焊補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凡可以拆卸的,應進行拆卸,移到安全區域作業;
2設備管道停工后,應用盲板截斷與其相連接的其他出入管道;
3動火前,容器、管道必須徹底置換清洗;
4采用置換清洗時,應不停地從設備管道內外的不一樣地點采用空氣樣品檢查,對置
換后的成果,必須以化學分析匯報為準;
5動火焊補時,6應打開設備7管道所有人孔、打掃孔等孔蓋;
8進入設備9管道內采用氣焊作業時,10點燃和熄滅焊槍均應在設備11外部進行。
10垂直運送機械
10.1一般規定
10.1.1各類垂直運送機械的安裝及拆卸,應由具有對應承包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其
工作程序應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闡明書規定,并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
10.1.2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垂直運送機械,在交付使用前,應按有關原則進行試3僉、
檢查并對各安全裝置的可靠度及敏捷度進行測試,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投入運行。試驗資
料應納入該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0.1.3起重機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的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起
重機穩定性的規定。
10.1.4除按規定容許載人的施工升降機外,其他起重機嚴禁在提高和降落過程中載
人。
10.1.5起重機司機及信號指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
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10.1.6每班作業前,起重機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
行空載運轉,發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10.1.7起重機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
10.1.8必須按照垂直運送機械出廠闡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使用條件對的操作,嚴禁
超載作業或擴大使用范圍。
10.1.9起重機處在工作狀態時,嚴禁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當需進行維修
作業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10.1.10作業中起重機司機不得私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后應
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10.1.11維修更換零部件應與原垂直運送機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似;外購件應有材
質、性能闡明;材料代用不得減少原設計規定的規定;維修后,應按有關原則規定試驗合
格;機械維修資料應納入該機設備檔案。
10.2塔式起重機
10.2.1塔式起重機必須是獲得生產許可證的專業生產廠生產的合格產品。使用塔式起
重機除需進行平常檢查、保養外,還應按規定進行正常使用時的常規檢查。
10.2.2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軌道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和闡明書進行。塔式起重機安裝
前,應對路基及軌道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后,方可進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2安裝及拆卸作業前,必須認真研究作業方案,嚴格按照架設程序分工負責,統一指
揮。
3安裝塔式起重機必須保證安裝過程中多種狀態下的穩定性,必須使用專用螺栓,不
得隨意代用。
4用旋轉塔身措施進行整體安裝及拆卸時,應保證自身的穩定性。詳細規定架設程序
與安全措施,對主、副地錨的埋設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鋼絲繩穿繞、起升機構制通等應進
行檢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機旋轉過程中障礙,保證塔式起重機旋轉中途不停機。
5塔式起重機附墻桿件的布置和間隔,應符合闡明書的規定。當塔身與建筑物水平距
離不小于闡明書規定期,應驗算附著桿的穩定性,或重新設計、制作,并經技術部門確認,
主管部門驗收。在塔式起重機未拆卸至容許懸臂高度前,嚴禁拆卸附墻桿件。
6頂升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液壓系統應空載運轉,并檢查和排凈系統內的空氣;
2)應按闡明書規定調整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原則芍的間隙,使起重臂力矩與平衡臂力
矩保持平衡符合闡明書規定,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
3)頂升作業應隨時監視液壓系統壓力及套架與原則節間的滾輪間隙。頂升過程中嚴禁
起重機回轉和其他作業;
4)頂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5)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6)并應緊固上、
下塔身連接螺栓。
10.2.3塔式起重機必須按照現行國標《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及闡明書規定,
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轉限制器、行走
限位開關及夾軌器等安全裝置。
10.2.4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及清理障礙物;檢查金屬構造、連接螺栓及鋼絲繩
磨損狀況;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空載運轉,試驗各機構及安全裝置并確認正
常。
2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嚴禁超載、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運散裝物件時,應制作專用吊籠或容器,并應保障在吊運過程中物料不會脫落。
吊籠或容器在使用前應按容許承載能力的兩倍荷載進行試驗,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
4吊運多根鋼管、鋼筋等細長材料時,必須確認吊索綁扎牢固,防止吊運中吊索滑移
物料散落;
5兩臺及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之間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離不應不不小亍2m。
當不能滿足規定期,應采用調整相臨塔式起重機的工作高度、加設行程限位、回轉限位裝
置等措施,井制定交叉作業的操作規程;
6塔式起重機在彎道上不得進行吊裝作業或吊物行走;
7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供電電纜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懸拄的電纜,應使用不被
電纜自重拉傷和磨損的可靠裝置懸掛;
8作業完畢,塔式起意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應松開
回轉制動器,起重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
10.3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
103.1施工升降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升降機處在安裝工況,應按照現行國標《施工升降機檢查規則》GB1OO53及闡
明書的規定,依次進行不少于兩節導軌架原則節的接高試驗;
2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隨接高標3準節的同4時,5必須按闡明書規定進行附墻連接,
6導軌架頂部懸臂部分不7得超過闡明書規定的高度;
8施工升降機吊籠與吊桿不9得同10時使用。吊籠頂部應裝設安全開關,11當人
員在吊籠頂部作業時,12安全開關應處在吊籠不13能啟動的斷路狀態;
14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在安裝或拆卸過程吊籠處在無對重運行時,15應嚴格控制吊
籠內載荷及防止超速剎車;
16施工升降機安裝或拆卸導軌架作業不17得與鋪設或拆除各層通道作業上下同
18時進行。當搭設或拆除樓層通道時,19吊籠嚴禁運行。
20施工升降機拆卸前,21應對各機構、制動器及附墻進行檢查,22確認正常時,
23方可進行拆卸工作。
10.3.2按照現行國標《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及闡明書規定,施工升降機
應安裝限速器、安全鉤、制動器、限位開關、籠門聯鎖裝置、停層門(或停層欄桿\底層
防護欄桿、緩沖裝置、地面出入口防護棚等安全防護裝置。
10.3.3凡新安裝的施工升降機,應進行額定荷載下的墜落試驗。正在使用的施工升降
機,按闡明書規定的時間(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額定荷載的墜落i式驗。
103.4施工升降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使用前應對施工升降機金屬構造、導軌接頭、吊籠、電源、控制開關在零位、
聯鎖裝置等進行檢查,并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及試驗制動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機額定荷載試驗在每班初次載重運行時,應從最低層開始上升,不得自上
而下運行,當吊籠升高離地面1~2m時,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機吊籠進門明顯處必須標明限載重量和容許乘人數量,司機必須經核定后,
方可運行。嚴禁超載運行。
4施工升降機司機應按指揮信號操作,作業運行前應鳴聲示意。司機離機前,必須將
吊籠降究竟層,并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5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檢調整,應按規定的期限,由生產廠或指定
的承認單位進行鑒定或檢修。
10.4物料提高機
10.4.1物料提高機應有圖紙、計算書及闡明書,并按有關原則進行試驗,確認符合規
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10.4.2物米鑲高機設計、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物料提高機的構造設計計算應符合現行行業原則《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高機安全技
術規范》JGJ88、現行國標《鋼構造設計規范》GB50017的有關規定;
2物料提高機設計提高機構造的同步,應對其安全防護裝置進行設計和選型,不得留
給使用單位處理。物料提高機應包括如下安全防護裝置:
1)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
2)樓層口停靠欄桿(門);
3)吊籃安全門;
4)上料口防護門;
5)上極限限位器;
6)信號、音響裝置。
對于高架(30m以上)物*斗提高機,還應具有下列安全裝置:
7)下極限限位器;
8)緩沖器;
9)超載限制器;
10)通訊裝置。
3物料提高機應有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高高度及制造單位、制造日期。
10.4.3物料提高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高機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按照施工方案進行,并設專人統一指揮;
2物料提高機安裝前,對基礎、金屬構造配套及節點狀況進行檢查,并對纜風繩錨固
及墻體附著連接處進行檢查;
3物料提高機架體應隨安裝隨固定,節點采用設計圖紙規定的螺栓連接不得任意擴孔;
4物料提高機穩固架體的纜風繩必須采用鋼絲繩。附墻桿必須與物料提高機架體材質
相似,嚴禁將附墻桿連接在腳手架上,必須可靠的與建筑構造相連接。架體頂端自由高度
與附墻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
5物料提高機采用旋轉法整體安裝或拆卸時,必2頁對架體采用加固措施,拆卸時必須
待起重機吊點索具垂直拉緊后,方可松開纜風繩或拆除附墻桿件;安裝時,必須將纜風繩
與地錨拉緊或附墻桿與墻體連接牢固后,起重機方可摘鉤;
6物料提高機卷揚機應安裝在視線良好,遠離危險作業區域。鋼絲繩應能在卷筒上整
潔排列,其吊籃處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應留有不少于3圈的鋼絲繩。
10.4.4凡安裝斷繩保護裝置的物料提高機,除在物料提高機重新安裝時進行額定荷載
下的墜落試驗外,對正在使用的物料提高機,應定期(至少1個月)進行一次額定荷載的
墜落試驗。
10.4.5物料提高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作業前,應對物料提高機架體、纜風繩、附墻架及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
并經空載運行試驗,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高機運行時,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派,不得超載運行和物料超過吊籃外運
行;
3物料提高機作業時,應設置統一信號指揮,當無可靠聯絡措施時,司機不得開機;
高架提高機應使用通訊裝置聯絡,或設置攝像顯示裝置。
4設有起重扒桿的物料提高機,作業時,其吊籃與起重扒桿不得同步使用;
5不得隨意拆除物料提高機安全裝置,發現安全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
6嚴禁人員攀登物料提高機或乘其吊籃上下;
7物料提高機司機下班或司機臨時離機,必須將吊籃降至地面,并切斷電源,鎖好電
箱。
11起重吊裝
11.1一般規定
11.1.1參與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工、信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
業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核獲得合格證、并經體檢確承認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
11.1.2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題施工方
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
起重機械的選型根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
力及道路的規定、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多種防護措施等。
11.1.3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后應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
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并對多種安全裝置進行敏捷度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方案組裝
后應經試吊檢查,確認符合規定方可使用。
11.1.4汽車式起重機除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
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查其機械性能、構造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期,
應減載使用。
11.1.5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規定進行逐件檢查驗收。
11.1.6起重機運行道路應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規定期應采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11.1.7起重吊裝多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圍圈等準備工作
應符合方案規定。
11.1.8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
項。
11.1.9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或司機不能清晰地看到作業地點或信號時,應設置信號傳
遞人員。
11.1.10起重吊裝高處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應裝入工具袋內,不得
拋擲物品。
11.2索具設備
11.2.1起重吊裝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計算鋼絲繩容許拉力時,應根據不一樣的用途按表11.2.1選用安全系數。
表11.2.1鋼絲繩安全系數
用途安全系數
纜風繩3.5
手動起重設備4.5
卷揚機起重5~6
吊索6~7
2鋼絲繩的連接強度K得不不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
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
長度不應不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不不小于300mm。
3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到達報廢原則時,應及時更換合
格鋼絲繩。
11.2.2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
45。~60。之間,不得不不小于30。。
11.2.3吊具(鐵扁擔)的設計制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
點和吊裝措施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1124應對的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
10%時應報廢。
1125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類型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不不
小于15。
1126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千斤頂底部應放平,并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志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頂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忽
然下降;
4多臺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應采用同一型號千斤頂并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臺
千斤頂的起升能力不得不不小于計算承載力的1.2倍。
11.2.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繼續
使用;
2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
不得采用增長人數強拉的措施;
3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措施操作;
3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
定載荷的1/3,且應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
于4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背面繩頭;
2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臨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
人員不得離開;
3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
措施。
11.2.10地錨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錨可按經驗做法,亦可經設計確定,埋設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木質地錨應選用落葉松、杉木等唯實木料,嚴禁使用質脆或腐朽木料。埋設前應涂
刷防腐油并在鋼絲繩捆綁處加鋼管和角鋼保護;
3重要地錨或舊有地錨使用前必須經試拉確認,可采用地面壓鐵的措施增
加安全系數。
11.3起重機吊裝作業
11.3.1構件吊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采用一種吊點起吊時,吊點必須選擇在構件重心以上,使吊點與構件重心的連線
和構件的橫截面呈垂直;
2當采用多種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點置于構件的重心以上,
使各吊索的匯交點(起重機的吊鉤位置)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應根據建筑工程構造的跨度、吊裝高度、構件重量以及作業條件和既有起重機
類型、起重機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徑、起重臂長度等工作參數選擇起重機。
11.3.3履帶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重機運到現場組裝起重臂桿時,必須將臂桿放置在枕木架上進行螺栓連接和穿繞
鋼絲繩作業;
2起重機應按照現行國標《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和該機闡明書的規定安裝幅
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
3起重機工作前應先空載運行檢查,并檢查各安全裝置的敏捷可靠性。起吊
重物時應離地面200~300mm停機,進行試吊檢查,確認符合規定期,方可繼續作業;
4當起重機靠近滿負荷作業時,應防止起重臂桿與履帶呈垂直方位;當起重機吊物做
短距離行走時,吊重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須位于行車的正前方,用拉繩
保持吊物的相對穩定。
5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
過額定載荷的80%。兩機吊索在作業中均應保持豎直,必須同步吊起載荷和同步落位。
113.4汽車、輪胎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所有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鐵板墊實,調整水平度,鎖牢定位銷;
2起重機吊裝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
室上方且不得在車前區吊裝;
3起重機作業時,重物應垂直起吊且不得側拉,臂桿吊物回轉時動作應緩慢進行;
4起重機吊物下降時必須采用動力控制,下降停止前應減速,不得采用緊
急制動;
5當采用起重臂桿的付桿作業時,付桿由本來疊放位置轉向調直后,必須
確認付桿與主桿之間的連接定位銷鎖牢后,方可進行作業;
6起重機的安全裝置除應按規定裝設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外,還應裝設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7起重機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扒桿吊裝、滾杠平移作業
11.4.1扒桿吊裝前應使重物離地200~300mm,檢查起重鋼絲繩、各導向滑車、扒
桿受力以及纜風繩、地錨等狀況,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使用;
11.4.2扒桿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合理布置各纜風繩角度,每根纜風繩必須設專人操
作,纜風繩根數應按扒桿的形式和作業條件確定,人字扒桿不得少于5根,獨腳扒桿不得
少于6根;
11.4.3扒桿吊物時,向前傾角不得不小于10。,必須保持吊索垂直。扒桿的后方應至
少有2根固定纜風繩和一根活動纜風繩(跑風);扒桿移動時應統一指揮各纜風繩的收放與
配合,應保持扒桿的角度;
11.4.4扒桿作業中和暫停作業時,必須確認拴牢纜風繩,嚴禁松解或拆除。
11.4.5用滾動法移動設備或構件時,運送木排應制作結實,設備的重心較高時,應用
繩索與木排栓牢,滾杠的直徑應一致,其長度比木排寬度長500mm,地面應堅實平整,
操作人員嚴禁帶手套填滾杠。
11.5混凝土構件吊裝
11.5.1混凝土構件運送、吊裝時混凝土強度,一般構件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75%,桁
架、薄壁等大型構件應到達100%。
11.5.2混凝土構件運送、堆放的支承方式應與設計安裝位置一致。樓板疊放各層墊木
應在同一垂直線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長度方向的兩側設置不少于三道撐木外,可將
幾根屋架用方木、鋼絲綁扎連接成一穩定整體;墻板應放置在專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
穩定應經計算確定。
11.5.3當予制柱吊點的位置設計無規定期,應經計算確定。柱子吊裝入基礎杯口必須
將柱腳落底,吊裝后及時校正,柱子每側面不得少于兩個楔子固定,且應兩人在柱子兩側
面同步對打。當采用纜風繩校正時,必須待纜風繩固定后,起重機方可脫鉤。
11.5.4采用雙機拾吊裝時,應統一指揮互相配合,兩臺起重機吊索都應保持與地面呈
垂直狀態。除應合理分派荷載外,還應指揮使兩機同步將柱子吊離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混凝土屋架平臥制作翻身扶直時,應根據屋架跨度確定吊索綁扎形式及加固措
施,吊索與水平線夾角不應不不小于60°,起重機扶直過程中宜一次扶直不應有急剎車。
11.5.6混凝土吊車梁、屋架的安裝應在柱子杯口二次灌漿固定和柱間支撐安裝后進
行。
11.5.7混凝土屋蓋安裝應按節間進行,首先應將第一節間包括屋面板、屋架支撐所有
安裝好形成穩定間。屋面板的安裝次序應自兩邊向跨中對稱進行;屋架支撐應先安裝垂直
支撐,再安裝水平支撐,先安裝中部水平支撐,再安裝兩端水平支撐。
11.5.8混凝土屋架安裝前應在作業節間范圍掛好安全平網。作業人員可沿屋架上綁扎
的臨時木桿上掛牢安全帶行走操作,不得無任何防護措施在屋架上弦行走。
11.5.9混凝土屋蓋吊裝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走道或梯子,嚴禁人員隨起重機吊裝構
件上下。屋架支座的墊鐵及焊接工作,應站在腳手架或吊籃內進行,嚴禁站在柱頂或牛腿
等處操作。
11.6鋼構件吊裝
11.6.1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構件,應按照鋼構造安裝圖紙的規定進行檢查,包括截面規
格、連接板、高強螺栓、墊板等均應符合設計規定。
11.6.2鋼構件應按吊裝次序分類堆放。
11.6.3鋼柱的吊裝應選擇綁扎點在重心以上,并對吊索與鋼柱綁扎處采用防護措施。
當柱腳與基礎采用螺栓固定期,應對地腳螺栓采用防護措施,采用垂直吊裝法應將鋼柱柱
腳套入地腳螺栓后,方可拆除地腳螺栓防護。鋼柱的校正,必須在起重機不脫鉤下進行。
11.6.4鋼構造吊裝,必須按照施工方案規定搭設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作業
人員攀爬構件上下和無防護措施的狀況下人員在鋼構件上作業、行走。
1L6.5鋼柱吊裝時,起重人員應站在作業平臺或腳手架上作業,臨邊應有防護措施。
人員上下應設專用梯道。
11.6.6安裝鋼梁時可在梁的兩端采用掛腳手架,或搭設落地腳手架。當需在梁上行走
時,應設置臨邊防護或沿梁一側設置鋼絲繩并拴掛在鋼柱上做扶手繩,人員行走時應將安
全帶扣掛在鋼絲繩上。
11.6.7鋼屋架吊裝,應采用在地面組裝并進行臨時加固。高處作業的防護設施,按吊
裝工藝不一樣,可采用臨邊防護與掛節間安全平網相結合措施。應在第一和第二節間的三
棉屋架隨吊裝隨將所有鋼支撐安裝緊固后,方可繼續其他節間屋架的安裝。
11.7大型墻板安裝
11.7.1大型墻板起吊時混凝土強度應按方案規定不低于設計強度或設計強度的75%。
11.7.2大型墻板安裝次序,應從中部一種開間開始,按先內墻板,后外墻板,先橫墻
板,再縱墻板的次序逐間封閉。
11.7.3大型墻板外墻板應在焊接固定后,起重機方可脫鉤。內墻板與隔墻板可在采用
臨時固定后脫鉤,并應做到一次就位。
11.7.4大型墻板同一層墻板所有安裝后,應立即進行驗收,并及時澆筑各墻板之間的
立舞及澆筑鋼筋混凝土圈梁,待強度達75%后,立即吊裝樓板。
11.7.5大型墻板框架掛板運送和吊裝不得用鋼絲繩兜索起吊,平吊時應有預埋吊環,
立吊時應有預留孔。當無吊環和預留孔時,吊索捆綁點距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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