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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程序規定
1、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期定的第三章責任追究的范圍與承
擔責任的主體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執
法職責,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導致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
者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合用依據錯誤的;
(四)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
前款所稱的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
償責任,是指行政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等有權機關的
決定予以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貨、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因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導致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
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因有關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導致行政執法行為合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不當
的;
(三)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
行法定職責的:
(四)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
及時消除的;
(五)按照批準、備案的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
(六)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
業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或者經費令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
監察部門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的;
(八)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的;
(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已經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建議的;
(十)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
形區分并承擔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批擅自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按審核、批準的內容
實施,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辦人提出的意見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沒有發現
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
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貢任;
(三)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用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批準人批準該審核意見,導致行政執法行
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四)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批準而擅自作出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
核人承擔責任;
(五)審核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
(六)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用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
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七)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由
批準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派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執法,導致行政
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指派部門及其負責人承擔費任。
第二十三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參預作出決定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負責
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
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不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共同承擔責任。
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單獨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機構承擔
全部責任;因兩個以上內設機構共同決定,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有關內設
機構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會簽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形區
分并承擔資任:
(-)主辦機構提供的有關事實、證據不真實、不許確或者不完整,會簽機構通過審查能夠
提出正確意見但沒有提出,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主要責任,
會簽機構承擔次要責任;
(二)主辦機構沒有采用會簽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
主辦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執行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指示、批復,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
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責任。
因請示、報告單位隱瞞事實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實情況等原因,導致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
出錯誤指示、批復的,由請示、報告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
正、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即將執行的,下級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其不當或者違法責任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承擔。
第二十八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改變、撤銷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
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有關內設機構、行政執法
人員依照本章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根據
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本章規定區分并承擔責任。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么?
安監總局令第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巴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
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杳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
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即將排除的,應當責令即將排除;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wei)險區域
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哲時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允許,方可恢兔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或者住手使用的期限
普通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許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
封或者扣押。
實施杳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杳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
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卜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管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
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管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
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
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更查申請或者整改、管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
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
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管理或者整改、管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
依法賦予行政處罰。
笫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
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
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講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樨出聽證要求,諭
期視為拋卻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
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
采用。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
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
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
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
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
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
觀、公正地進行調查,采集有關證據。對確需即將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夕亍調查
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
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厲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厲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
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
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住手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問詢,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
供虛假情況。
問詢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問詢和檢資情況,并由被問詢人、
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問詢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
當允許。被問詢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
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采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
原始憑證確有艱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
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采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
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晉記保存,并應當在7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
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國、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
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
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記,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相等方式記錄有關
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管終結后,負貨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埋呈
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
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住手建設、責令住手
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
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利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
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
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牛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入的,交待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艱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
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即將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
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
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經過60口,即視為送達c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
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允許,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
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H.
笫三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貨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
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
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
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
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笫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
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
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拋卻聽證
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
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合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
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去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
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合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
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問詢;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之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合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埋意
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卜八條
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合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
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
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立的主要負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杳處理條例》的規定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卜列行為之一的,賦予警告,并
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
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除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妨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妨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禮聘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wei)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造施工單位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時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牛產經營單個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牛產安全事
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
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
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口J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
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即將停
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
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
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卜.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
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
檢驗工作,責令住手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
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立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賦予行政處
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合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
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輩子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賦予兩次
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妨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具有關人員
住手、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更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住手執行,法律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
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
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芍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
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
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
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
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
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停產停
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
止建設、住手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
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
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住手建設、住手施工、停產停
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牛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FI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監
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c
3、安監局的處罰有時間規定嗎?
安監局的處旬有時間規定。根據《生產安全滸故報告和調告處埋條例》第二十二條重大獷
故、較大事故、普通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有報告之日起15日
內做出批復;特殊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
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1、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
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
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
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和變更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
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
期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延期申請書。
(2)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本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
3、安監局在中央一級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監總局),前身是由國家經貿委
實行部門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級和縣級也設有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局(有的地區設辦事機構)。
⑶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程序規定擴展資料:
根據《牛?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
者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
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
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
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
處理工作的效率。
參考資料: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網絡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網絡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絡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南平市政府網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哪些條件
問: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哪些條件
《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
第四章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五百條安全生產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
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可以度當場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
合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攻處罰決定的問,應當遵循以卜程序:
(一)安全生產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表明身份;
(二)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四)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答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五)及時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在邊遠水上交專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艱難,經
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屬但應當出具省級人民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
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
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5、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的目的不包括哪些
沒有提到特種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2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
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
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允許,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
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
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臺,加快煤
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
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
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
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
縮減推薦性標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并
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
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準出臺期限,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急
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
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
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耍
在事故結案后即將啟動制修訂」.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
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準入門坎不降低、安全
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預、政府監管、
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
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
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
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
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催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催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
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
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
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
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
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wci)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
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食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
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
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普通事故,分別
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
事故,經國務院批準后,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
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
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并依法及時向社
會全文發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后及時組
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
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
(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
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
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
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并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暴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催促
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
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
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
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
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
關閉退出。催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管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杳自報自改與
政府監督檢查并網銜接,并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
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
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
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
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擺布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
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22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妨礙安全生產監管執
法的相關規定,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的信
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
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
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各地區要于2022年底
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22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
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
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杳管理、重大危(wei)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
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譏、安全專業人材、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
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
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
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
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
商業保險機構參預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wei)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
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wci)險化學品、煙花爆
竹、建造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
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會萃場所和易燃易爆危(wei)險品生產、儲存、
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
伍和服務機制。哺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預
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
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
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
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
進一步取銷或者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
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
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
制定工作流程圖,并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
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
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
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
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強化嚴格規范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住手施工、住手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住手供電、住手供應
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
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
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于10%
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健全監管執法機構。2022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
執法機構,落實監管員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
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各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辟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
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
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
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
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
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
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干部教育
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利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
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
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
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
度,2022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便攜式挪移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
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杳處腐敗問題和失職溺職
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
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頭厲行法治、依法
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聲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
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4月2日
6、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第五章責任追究的機關與程
序
7、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實施哪些處罰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
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
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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