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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高院發布十一起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

目錄

1毛某與王某甲等繼承糾紛案

2肖某一、劉某訴肖某二等撫養費糾紛案

3劉某訴劉小某、杜小某贍養費糾紛案

4楊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5韓小某訴韓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6王某訴某老年公寓健康權糾紛案

7王某莉申請認定王某軍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8王某訴李某蟾養費糾紛案

9吳某訴某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10吳某等191人訴李某、某公司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11侯某訴夏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案例一

毛某與王某甲等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毛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再婚時王某的三個兒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

丙均已成年,毛某與三位繼子均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王某去世后,作為其遺產

的案涉房屋被登記在毛某名下。毛某現生活無法自理,于養老院居住,但其養老

金已無法支付養老院花費。為了解決養老費用,毛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

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后,為盡快解決老人養老花費無著問題,及時組織雙方當

事人進行調解。案涉房屋無人居住,雙方均同意H售并分割售房款,但因雙方互

不信任,對于分割錢款、配合過戶問題心存芥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考慮到老

人的養老問題迫在眉睫,法官主持調解并確定了由毛某親屬為其先行墊付須給其

他繼承人的房款,再由毛某出售房屋后向親屬償還墊付費用的方案,最終各方就

案涉房屋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本案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系維護喪偶老人繼承權的典型案件。2022年10月30日新修訂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老齡婦女予以特別關注,新增條款要求加強貧困

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妥善解決喪偶老人,尤其是

老齡婦女的后續生活安排問題是處理繼承糾紛的亙要任務之一,特別是涉及老人

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糾紛,更應盡可能一次性解決好,減少老年人的后顧之憂,

發揮遺產的最大功用。本案中毛某在養老院居住,面臨養老費用無著的現實難

題,具有將案涉房屋變價以支付養老費用的急迫需求,如何為盡快出售房產掃清

障礙、解決老人燃眉之急是妥善解決案件糾紛的關鍵。本案的調解方案使信任度

有限的繼母子雙方互相放心,在保障所有繼承人權利的同時,使雙方目標實現一

致,為老人盡快獲得養老費用創造了有利條件,是司法切實關愛、支持喪偶老人

晚年生活的生動典范。

案例二

肖某一、劉某訴肖某二等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一、劉某夫妻倆為被告肖某二的父母,兩位老人已年近八十。肖某

二夫妻產生矛盾后,均拒絕實際撫養兒子小肖,肖某一、劉某將孫子小肖帶回住

處撫養至今。后肖某一、劉某提起訴訟,要求肖英二夫妻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學

習費、醫療費等。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本案中,肖

某二夫妻因家庭糾紛自2011年始未再對孩子承擔其應盡的撫養義務,小肖由祖父

母肖某一夫妻撫養至今,現肖某一夫妻要求孩子父母支付撫養費等相關費用,于

法有據,予以支持。關于費用的具體數額,參照天津市2011年至今每年度的城鎮

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數額予以計算。該案件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典型意義

本案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帶孫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的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撫養義務,(外)祖父母僅在父母無

力撫養子女等特定條件下,才對(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在父母具備撫養能力

的情況下,老人基于傳統習俗及血緣親情,幫助子女照看(外)孫子女,屬于自

我付出的道義行為,應獲得子女的尊重和感恩。日常生活中,部分父母忽視了自

己才是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人,長期拒絕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將對子女的教

育撫養責任全部轉嫁給孩子的(外)祖父母,既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也給年邁的老人增加了額外的精神和經濟負擔。在此情況下,老人有權要求成年

子女支付(外)孫子女的撫養費。本案強調家庭成員應各自履行法定義務,共同

維護家庭的完整性,構建美滿和諧的家庭關系,彰顯了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提倡各司其職、家庭和睦的精神內核。

案例三

劉某訴劉小某、杜小某贍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與前妻離婚時約定由劉某撫養兒子劉小某,后劉某與杜小某母親再婚。

雖然杜小某父母離婚時約定杜小某由父親撫養,但杜小某從初中后即與劉某夫婦

共同生活直至考上大學。劉小某、杜小某畢業后分別到沈陽和上海工作,在生活

和精神上對劉某疏于照顧。劉某年近七十,身患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臟病等多種

慢性疾病,起訴要求劉小某、杜小某履行贍養義務。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杜小某是否應對繼父劉某承擔贍養義

務。雖然杜小某父母離婚時約定杜小某撫養權歸生父,但杜小某自上初中開始即

與劉某共同生活,劉某對汪小某視如己出,給予無私父愛,接送其上下學,生活

上對其關心,學業上對其支持、鼓勵,支付課外班費用,直至其考上大學,雙方

己經形成撫養關系,杜小某對劉某負有贍養義務。杜小某畢業后,在上海擁有穩

定工作和豐厚收入,對劉某應在經濟上給予適當幫助,以使其安度晚年。一審法

院根據劉某的身體狀況、退休金情況,酌定劉小其、杜小某每人每月給付劉某贍

養費。同時在判決書中明確要求杜小某、劉小某應當克服身處外地的客觀困難,

盡可能創造條件與劉某進行親情交流,為劉某帶來精神上的撫慰。一審判決后,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解決老年人贍養問題的典型案例。我國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讓老年

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現實問

題。本案將司法裁判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結合,關注到了老年人精神

贍養的需求,在裁判文書中要求二被告克服困難,創造條件與父親進行親情交

流,促使子女重視精神贍養義務,關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給予老年人精神上的

陪伴和慰藉。本案裁判對于社會公眾起到了教育、引導的作用,有利于促進家風

文明建設,營造和諧寬容、敬老愛老的輿論氛圍和社會風尚。

案例四

楊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之子為楊某投保某保險產品計一劃,該產品系某保險公司專為老年人制定

的一款老年人防癌保險。楊某之子在投保前多次與保險業務員通過微信溝通,將

楊某有住院病史的情況告知業務員,并將楊某部分住院病案首頁發送給業務員。

后業務員告知楊某之子這種情況不用如實告知,因為合同是專保癌癥的,在健康

詢問內容處選擇“否”即可。第二個保單年度,楊某被確診為多發性骨髓瘤,前

后多次住院和門診治療。楊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楊某未履行

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的決定。楊某訴

請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之子在投保前已通過微信將楊某住院史等情況告知保險

業務員,應業務員的要求在健康詢問內容處選擇“否”,不存在未如實告知楊某

健康情況的情形,某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單方解除保險合

同。楊某所患疾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

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楊某支付保險金。一審判決

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保護老年人商業醫療保險權益的典型案例。保險消費者在投保商

業醫療保險時,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填寫健康告知書,若被保

險人患有健康告知書中載明的疾病,保險公司則極有可能不予承保。本案中,某

保險公司在明知楊某曾患有疾病的情況下,仍予以承保,其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如

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解除保險合同及不予續保的行為,沒有事實基礎和法

律依據。楊某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被確診為患多發性骨髓瘤,已經無法再投保

其他商業人身保險,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行為,嚴直侵害了楊某依法取得商業醫療

保險賠償的權益。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摯眾的保

險產品層出不窮,鑒于老年人的認知能力和投保經驗不足,保險機構應對承保條

件、理賠條件等向老年人進行特別告知,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處理平衡

了老年人契約自由和金融保險市場秩序的關系,保障了老年人充分享受商業醫療

保險的合法權益,有助于促進和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案例五

韓小某訴韓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基本案情

韓某與妻子離婚時約定,家庭住房歸兒子韓小某所有,但韓某及妻子在無住

所前均有權居住。后案涉房屋被登記至韓小某名下,韓某與韓小某在該房屋內繼

續居住至今。韓某父子因日常瑣事發生矛盾,雙方達成治安調解協議,約定韓某

騰出韓小某名下案涉房屋,韓小某給韓某人民幣三萬余元等內容,但雙方均未履

行上述調解協議。后韓小某起訴要求韓某搬出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本案韓某雖未因登記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居住權,但

并不妨礙其在原有的唯一住房中居住生活。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后,在房屋已被

過戶到子女名下的情況下,關于父母是否仍有權在房屋內繼續居住的問題,應當

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來源、贈與人的居住情

況等因素予以判斷。本案中,韓小某對房屋的所有權來源于父母的贈與,父親年

邁并無其他住房居住時,不宜直接將老年人的居住行為定性為無權占有的侵權行

為,否則與弘揚尊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遞和諧、友善、

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本案綜合衡量各項因素,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韓

小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的典型案例。案涉房屋的權屬系基于血緣關系的贈

與,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父母在無住所前均有權居住,年邁父親也長期在內居住并

且無其他住所。本案判決在法律的尺度內,將道德的溫度融入其中,結合房屋權

屬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做出了法理情兼備的裁判,彰顯了崇尚孝德的中華民

族傳統文化,傳遞了用心守護“夕陽”的審判溫情,對于勸導當事人崇尚家庭倫

理,喚醒沉睡親情,發揮司法裁判的社會價值引導作用,倡導家庭家風文明建

設,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與作用。

案例六

王某訴某老年公寓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老年公寓、王某、王某之子訂立三方協議,約定某老年公寓為王某提供甲

級護理(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服務項目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等。王某入住

某老年公寓后,在其居住房屋門口摔倒。當日,英老年公寓工作人員通知王某家

屬,家屬自行將王某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王某被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等。后

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某老年公寓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三方協議約定,某老年公寓為王某提供甲級護理,服務

項目僅為洗衣服及一日三餐,并不提供一對一24小時專人看護,不能認定某老年

公寓對王某摔倒的事實存有過錯。但某老年公寓作為養老服務機構,在其營業場

所內發現王某摔倒后,未能及時采取必要救濟措施,應就其延遲救助行為對王某

摔傷后果承擔一定責任,一審法院認定某老年公寓應向王某支付部分醫療費、護

理費等。該案件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保障老年人養老護理權益的典型案例。隨著老齡化態勢的加劇,機構

養老成為重要的養老模式之一,由于老年人屬于高風險人群,生理、心理狀況特

殊,發生摔傷、骨折、猝死等意外傷害事件的概丞較高,老年公寓作為專業的養

老機構,應對老年人受傷的后果進行有效預防和緊急處理。雖然養老機構和老年

人之間存在多種護理模式,但各種護理模式下,養老機構均對老年人負有注意、

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目前部分養老機構仍存在設施配備不夠完善,責任意識

有待提高等問題,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老年人依法獲得養老護理的權益。本案有利

于厘清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強化養老服務行業主體責任意識,

提高養老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

案例七

王某莉申請認定王某軍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基本案情

王某軍因患腦梗昏迷住院,亟需用錢接受治療。王某軍生病前曾購買保險,

在其昏迷期間保險到期。依照保險合同相關約定,需王某軍本人持身份證件親自

取出收益。為及時拿到該筆收益用于王某軍住院治療,其姐王某莉與王某軍的配

偶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王某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軍配偶為

監護人。法院了解情況后,迅速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對王某軍的行為能力進行鑒

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軍的精神狀態為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為無民事

行為能力。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鑒定意見真實客觀地反映了王某軍身體狀況,法院予以

采信。王某軍配偶身體健康,可以照顧王某軍,且自愿擔任王某軍的監護人。法

院判決:王某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王某軍的配偶為王某軍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推動解決老年人“急難愁盼”問題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王

某軍已年近七十,因患腦梗處于住院昏迷狀態,生命危在旦夕,亟需用錢接受治

療,人民法院堅持“快速處理、高效辦結”原則,迅速確定解決方案,開辟綠色

通道,協調鑒定單位加快鑒定進度,高效推進案件進展,將通常需要至少一個月

的行為能力鑒定時間大幅縮短。本案從立案、鑒定到審結,僅用時9天,以辦案

加速度提升老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力度。判決生效后,王某軍的配偶作為監護人,

順利取出保險收益,及時為王某軍進行了醫療救治。

案例八

王某訴李某贍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系母子關系,王某現年92歲,李某現年70歲。王某夫妻生育了

包括李某在內的5個子女,王某配偶和長女已先于王某去世。王某曾數次起訴至

法院,要求四名子女支付贍養費、醫療費等,上述案件均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本次訴訟系因王某在醫院治療腸癌期間花費大量醫療費,其將醫療費用分配給四

個子女平均承擔,另外三個子女均已給付完畢,只有李某沒有分擔,故提起訴訟

要求李某分擔醫療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

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王

某年逾九旬且患有疾病,其產生的大額醫療費由子女均擔依據充分,李某提出的

其自身患有疾病等因素不能成為其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正當理由,相較于王某,

李某有配偶的照料和子女的支持,具備承擔其所應負擔份額醫療費的能力,故對

王某主張由李某分擔給付醫療費的訴請,予以支持。該案件上訴后,二審判決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例系父母子女兩十人共同步入老年階段發生贍養糾紛的典型案例。我國

已進入老齡化社會,隨著老年人生活醫療保障水平的提高,人均生存年齡持續增

長,“老人贈養老人”模式下的利益平衡難題不斷涌現。在贍養人和被贍養人同

為老年人的情況下,需要綜合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經濟狀況、子女人數以及贍

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身體狀況,平衡兩者利益之后做出合理合法的裁決。本案

的審理是對此類案件審理原則的有益探索,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提供了更多的行為

指引和規則參考。

案例九

吳某訴某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年近七十,其聽從騙子要求,在某銀行網點工作人員的協助下開設手機

銀行及電子令牌,并將電子令牌生成的密碼告知騙子,導致賬戶上130萬元被轉

走。吳某認為自己被電信詐騙,是受限于自己的認知水平,固然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的銀行,對防止網絡電信詐騙具有一定的注意和審慎義

務,工作人員在辦理相關業務的過程中,明顯存在重大失誤,應對該起電信詐騙

負一定責任,遂起訴要求某銀行賠償吳某130萬元的資金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轉賬過程中吳某輕信詐騙電話、泄露密碼,導致賬戶里的錢

被轉走,是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但依據人民銀行相關規定,銀行在為存款人開

通非柜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轉賬的日累計限

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某銀行未就不同限額和筆數向吳某做出明確說明,未

就相關風險履行告知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經綜合考慮,一審法院認為吳某對

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酌定某銀行賠償吳某20%的資金損

失。該案件上訴后,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維護老年人金融資金安全的典型案例。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對

于智能手機操作不熟悉、缺乏基本安全防護意識的弱點,通過遠程操控,誘騙老

年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把辛苦積攢的養老錢“送”到犯罪分子手中。受害人自

身對于電信詐騙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固然是該類詐騙成型的主要原因,但相關金融

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未結合老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特點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和風險

提示義務,間接助長了電信詐騙行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防范電信網絡

新型違法犯罪中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老年人等重點人群辦理較高風險業務

時應當給予更多關注和幫助,共同筑牢老年人金融資產安全防線。

案例十

吳某等191人訴李某、某公司合同糾紛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公司在社會大肆宣傳該公司生產的保健品可

防癌,對老年人的腦血管、心血管病有特別療效,并且承諾購買其產品視為向其

公司出借款項,到年底返還本金,保健品視為贈送。吳某等190余位老年人向某

公司購買保健品后,李某、某公司未履行返還本金的承諾,尚有300萬余元未予

返還。吳某等人與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了以酒抵款等還款方案,但李某、某公

司未依照該方案履行。后吳某等人又與李某簽訂協議,約定李某分期給付款項并

約定違約金,李某仍未履行全部協議。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李某連帶給付吳某等人合同款項及違約金。一審判決

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該批案件涉老年人眾多,標的金額較大,受疫情、輿

情等不利因素影響,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為促成案件“一攬子”解決,切實保

障和維護老年群體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迅速制定應急預案,組織研判會議,指

派法官赴企業走訪摸底,深入了解企業現狀及困境,開通綠色審理通道,先行與

老年人代表溝通交流,避免矛盾升級,引發次生糾紛。了解到當事人中不乏身患

重病的老年人,經過與雙方充分溝通,擇優擬定多種調解方案,為當事人提供

“菜單式”解紛服務,使老年人足不出戶,便能實現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切身

感受到司法的溫度和力度。190余起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用五天時間均以當事人

撤回上訴的形式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件系保障老年人合同權益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老年人對于保健養

生等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誘

導老年人購買昂貴的保健品,或簽訂難以完全履行的合同,侵害老年人財產權

益。針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年齡、心理狀態和接受能力,二審法院創新審理

模式,強化訴調對接,織密多元解紛網,訴前和訴中調解無縫對接,并創新實施

“三化”工作法,調解疏導系統化、矛盾化解聯動化、司法服務主動化,增強調

解的靈活性、說服力,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構建立體化維權網絡,彰顯人文司

法關懷,化解老年人群體性案件示范效應得以充分顯現。本系列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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