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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模塊一初步認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SAFETYPRODUCTIONLAWSANDREGULATIONS任務1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礎知識目錄CONTENTS一法的概念二法的作用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一法的概念“法律”一詞通常在廣、狹兩義上使用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例如就我國現在的法律而論,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等。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的本質即法的根本屬性,是指法這一事物的內在必然聯系。一、法的概念(二)法的本質1
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2
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一、法的概念(二)法的本質1.非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1)意志說、理性說、正義說意志說把法的本質歸結為意志,可分為:神意論,即將法的本質歸結為神的意志;公意論,即將法的本質認為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理性說認為法的本質體現了上帝的理性、人的理性和本性。正義說把法的本質歸結為正義,即法應體現善和公正。2)權力說、規范說、工具說權力說認為法的本質是國家對臣民的命令,法是掌握主權者的命令,如不服從就以制裁的威脅作后盾。規范說認為法的本質是一種規范或規則,是一個社會決定什么行為應受公共權力加以懲罰或強制而直接或間接使用的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或規則。工具說認為法的本質是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一、法的概念(二)法的本質2.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觀點1)法是主觀性與客觀性的統一法律的內容具有客觀性,形式上則具有主觀性,是二者的統一。
2)法是階級性與共同性的統一法的階級性是法由統治階級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統治階級意志。法的共同性是指某些法律內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階級為界限,而是帶有相同或相似性。階級性與共同性并不矛盾,隨著世界交往的密切發展,人類共同問題的凸顯,不同意識形態的文明相互借鑒,各國求同存異,采取了大量的全球統一的法律措施,使法律的共同性具有了鮮明的時代特征。
3)法是利益性與正義性的統一利益和正義是法律的兩類價值,法律確認、分配和調整利益,法律對利益的調整目的應當是實現社會正義,只有實現正義,各個主體在追求利益時才能有保證。法是利益性與正義性的統一。一、法的概念(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三)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四)法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一、法的概念(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或人們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法律原則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法律規范法的主體是法律規范。法律技術性規定法律、法規中關于該法何時開始生效、凡與該法抵制者無效等的規定,則屬于法律技術性規定。1.法的要素構成一、法的概念(四)法的要素2.法律規則的邏輯構成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模式不應該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可以這樣行為一、法的概念(四)法的要素2.法律規則的分類(1)根據不同的行為模式,可分為授權性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和禁止性法律規范。
(2)根據法的效力的強弱程度,可分為:強行性規范,即不問個人意愿如何,必須加以適用的規范;任意性規范,即適用與否由個人自行選擇的規范。
(3)根據法律規范的內容是否確定,可分為:確定性規范,即明確規定一定行為,不必再援用其他規則;委托性規范,即這種規范本身未規定行為規則,而規定委托(授權)其他機關加以規定;準用性規范,即并未規定行為規則,而規定參照、援用其他法律條文或其他法規。一、法的概念(五)法的淵源法的淵源簡稱“法源”,通常是指法的創立方式及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國也稱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行政規章、特別行政區法及國際條約。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特殊地位和屬性,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二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級,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據或基礎,其他法的內容或精神必須符合或不得違背憲法的規定或精神,否則無效。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序。我國憲法草案是由憲法修改委員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2.法律這里所謂的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和變動的,規定和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根本性的社會關系或基本問題的一種法。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兩種。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其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則相抵觸。法律(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行政法規(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地方性法規(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5.自治法規自治法規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則是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法規(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所發布的各種行政性的規范性文件,也稱部委規章。行政規章(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7.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是國際交往的一種最普遍的法的淵源或法的形式。國際條約一、法的概念8.其他法源除上述法的淵源外,在中國還有以下幾種成文的法的淵源:一是“一國兩制”條件下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文件;二是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規和軍內有關方面制定的軍事規章;三是有關機關授權別的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權限制定的,屬于地方性法規;如果是根據有關機關授權制定的,則屬于根據授權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范疇。(五)法的淵源一、法的概念(1)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主體的不同,可將法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
(2)根據法的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將法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憲法,普通法即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根據法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可將法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法是指對一般人、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范圍有效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區、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
(4)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可將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5)根據法律的創制和表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故稱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國家認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稱習慣法。(6)根據國家意識形態的不同,可將法分為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六)法的分類一、法的概念二法的作用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法的作用可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規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強制。1.指引作用1)對個人行為的指引對個人行為的指引有兩種:一是個別指引(或稱個別調整),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就具體的人和情況的指引;二是規范性指引(或稱規范性調整),即通過一般的規則就同類的人或情況的指引。2)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確定的指引是指人們必須根據法律規范的指引而行為;有選擇的指引是指人們對法律規范所指引的行為有選擇余地,法律容許人們自己決定是否這樣行為。(一)法的規范作用二、法的作用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強制。2.評價作用1)對他人行為的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的評價作用。
2)法律是一種評價準則法是一個重要的評價準則,即根據法來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正當。(一)法的規范作用二、法的作用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強制。3.教育作用教育作用即通過法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一部法律能否真正起教育作用或起教育作用的程度,歸根結底要取決于法律規定本身能否真正體現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一)法的規范作用二、法的作用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強制。4.預測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或者說法律有可預測性的特征,即依靠作為社會規范的法律,人們可預先估計到他們之間將如何行為。(一)法的規范作用二、法的作用根據行為的不同主體,法的規范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及強制。5.強制作用這種規范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法的強制作用不僅在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而且在于預防違法犯罪行為、增進社會成員的安全感。(一)法的規范作用二、法的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是相對于法的規范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對社會和人的行為的實際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社會作用大體可歸納為以下6個方面:(1)維護秩序,促進建設與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2)根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3)為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執行任務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并對他們濫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4)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5)預防和制裁違法犯罪行為。
(6)為法律本身的運作與發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是相輔相成的,法是以自己特有的規范作用實現其社會作用的。(二)法的社會作用二、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在于:(1)法律并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等手段,法律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2)法的穩定性、抽象性與現實生活多變性、具體化存有矛盾。
(3)法的作用發揮,需要其他各種條件的配合。“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體系,需要合適的人去正確執行和適用。因此,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思想道德水平、公民的自覺守法,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和全社會對法的充分信任,這些都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所必要的。法的局限性可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輔助來彌補。(二)法的局限性二、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在于:(1)法律并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等手段,法律不是唯一的社會規范。(2)法的穩定性、抽象性與現實生活多變性、具體化存有矛盾。
(3)法的作用發揮,需要其他各種條件的配合。“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體系,需要合適的人去正確執行和適用。因此,執法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思想道德水平、公民的自覺守法,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和全社會對法的充分信任,這些都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所必要的。法的局限性可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輔助來彌補。(二)法的局限性二、法的概念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1.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征1)法律體系的概念法律體系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組成法律部門而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即部門法體系。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表現為憲法、基本法律、法律、地方性法規以及有法律效力的解釋等,其主干是各種部門法。法律體系的外部結構要求各個部門法門類齊全、嚴密完整。法律體系的內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法律規范。各種法律規范的和諧一致是法律部門內部和相互之間以至整個體系協調統一的基礎。(一)法律體系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1.法律體系的概念、特征2)法律體系的特征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各國法的體系在結構上不盡相同,但在以下4個方面是很相近或相同的:一是法的體系的結構具有高度的組織性;二是法的體系結構的確立,是以社會結構為基礎,以法律自身的規律為中介;三是法律體系結構的發展具有歷史的連續性和繼承性;四是法律體系的結構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上述4個方面既是法律體系在結構上的一般特點,又是確立法律體系在結構上的一般要求。(一)法律體系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2.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是人們對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作的分類,屬于主觀認識的范疇。但是,劃分標準的確定必須符合法律部門形成和發展的客觀實際。法律部門是法的體系的中觀構成要素,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的有機結合,便成為一國的法律體系。(一)法律體系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3.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包括:1)憲法憲法又稱國家法,規定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家的根本法。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
3)財政法財政法是調整國家機關的財政活動,主要是財政資金的積累和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4)民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經濟法經濟法是國家領導、組織、管理經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6)勞動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7)婚姻法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8)刑法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訴訟法訴訟法是關于訴訟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國際法國際法是調整國際交往中國家間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法律體系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通常有廣、狹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說,法的效力是泛指法律的約束力。不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人們的行為都產生法律上的約束作用。狹義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具體生效的范圍,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時間適用的效力。正確理解法的效力問題,是適用法律的重要條件。本模塊所講的法的效力,是就狹義而言的。(二)法的效力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2.法的效力層次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多類別”。與此相適應,我國立法的效力是有層次的。法的效力層次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法律效力的層次主要內容如下:(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①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③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④地方性法規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⑤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⑥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2)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二)法的效力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3.法的效力范圍法的效力范圍也稱適用范圍,是指法適用于哪些地方、適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時間生效。1)法的時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從何時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2)法的空間效力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包括領海、領空),即法在哪些地方有效,通常全國性法律適用于全國,地方性法規僅在本地區有效。3)法對人的效力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法適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4種對自然人的效力的原則:一是屬人主義;二是屬地主義;三是保護主義;四是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折中主義”,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二)法的效力三、法律體系與法的效力如果你母親和你女朋友同時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個人,請問你會救誰?為什么?對這個大家耳熟能詳的問題,看起來似乎很難回答,但又似乎很容易回答。說這個問題難,是因為在現實中,如果真的遇到這個情況,你真的是很難做出選擇的,而且如果問你這個問題的是你的女朋友,那你就更難答了。說這個問題簡單:是因為在每個人的心里,這個問題的“標準”答案是先救自己的母親,因為你只能這樣回答,否則你就要受到“娶了媳婦忘了娘”之類的道德譴責。那你覺得這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簡述你的理由。任務訓練根據有關規定,家庭成員之間存在互相救助的強制義務,受法律所保護;而你與女朋友之間則只是一種單純的情感關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護。因此如果你沒有履行這種對母親的救助義務,對落水的母親視而不見,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你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違反法定先義務情況下的間接故意殺人罪。作為一名法官,你必須遵循法律,所以你只能救你的母親。”參考答案[鞏固提升]1.下列關于法的分類和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A.根據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可將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按照法的創制和表達形式的不同,可將法分為特殊法和一般法C.按照法的創制和適用主體不同,可將法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D.按照法規定的內容不同,可將法分為一般法和普通法C[鞏固提升]2.某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了《某省安全生產條例》,隨后省政府公布實施了《某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下列關于兩部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某省安全生產條例》屬于行政法規
B.《某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屬于地方性法規
C.《某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某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D.《某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可對《某省安全生產條例》沒有規定內容作出規定B[鞏固提升]3.(多選題)下列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A.《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領域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B.《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消防監督檢查規定》C.應急管理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的規章
D.同一層次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問題規定不一致時,特殊法優于普遍法
E.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ABCD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模塊一初步認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SAFETYPRODUCTIONLAWSANDREGULATIONS授課教師:李子彬任務2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目錄CONTENTS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前言立法有兩層含義:廣義的立法,泛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其他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法規、法令、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與“法規”同義。如經濟立法特指國家制定的有關經濟管理方面的法規。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是加強安全監管監察、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重要保障。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一)安全生產的含義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采取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以及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則是為了達到安全生產目標,在黨和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所進行的系統性管理的活動。它由源頭管理、過程控制、應急救援及事故查處4個部分構成。安全生產立法有兩層含義: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安全生產立法在實踐中通常特指后者。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二)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及社會穩定大局,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強調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筑牢科學管理的安全防線;安全生產既是攻堅戰,也是持久戰,要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創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升監管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要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對安全隱患實行“零容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一)亟待通過加強立法進一步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安全素質從總體上看,公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自我保護和安全生產意識比較淡薄、安全素質不夠高,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非國有企業負責人依法安全生產經營的意識也很淡薄、安全素質偏低,這些單位的負責人或不懂法律,或明知故犯,沒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安全保護,使從業人員在十分惡劣和危險的條件下作業,以致發生事故,大量人身傷亡。有些地方政府領導人和私營企業老板只要經濟效益,片面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忽視甚至放棄安全生產,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沒有意識到它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總之,安全生產還沒有成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覺行動,沒有從安全生產是法定義務和責任的高度引起足夠的認識和重視。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二)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制修訂相關立法,依法規范客觀上看,一是我國目前仍處在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社會生產活動和勞動就業規模大,加大了安全生產工作的壓力;二是經濟結構不合理、發展方式落后,主要是采掘業、重化工、危險化學品、建筑業等高危行業比重過大,安全保障能力低,這些行業是轉方式、調結構的重中之重;三是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地下管網、高層建筑、軌道交通等建設項目大量增加,規劃設計的安全標準偏低,安全隱患日益突出。主觀上看,一是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樹立得不牢,吸取教訓不深刻,防范措施不嚴密,導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二是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礎薄弱;三是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和管理不到位,應急處置不得力;四是監管執法工作有待加強,打非治違任重道遠;五是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匱乏、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必須適應安全生產的新形勢,不斷加強立法,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避免造成法律調整的“空白”和監督管理的“漏洞”和“缺位”。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尚待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劃分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很好地解決,實踐中依然存在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職責不清、監督管理效率亟待提高的問題。各執法部門在證照管理和監督執法等方面職能交叉重疊,因職責界定不清所產生的職能交叉或管理缺位在中央和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使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夠明確,各部門之間推諉扯皮以及重復執法、重復檢查現象仍有發生,一些人力、物力、財力等寶貴資源被無謂消耗,而一些亟待強化的環節和方面執法監管又跟不上,也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長此以往,不利于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和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四)現行安全生產立法尚存一些問題亟待完善1.一些現行法律法規因形勢變化亟待修訂2.一些與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配套的、起支撐作用的立法亟待制定3.不同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配套和銜接4.安全生產立法的速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快,質量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一些法律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提高和增強。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待更高層次的立法加以規范。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五)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對立法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公眾安全素質、安全意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合法權益保護意識、保護能力不斷增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的期望不斷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安全經營、“體面勞動”觀念不斷增強,對加強安全監管、改善作業環境、保障職業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對安全生產立法的數量、質量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必須大力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工作。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總之,目前我國正處于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在新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特點,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我國在安全立法以及法治建設其他方面與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一些環節和領域仍顯得落后,與我國安全生產現狀和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目標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必須進一步加強立法建設,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加強監督管理,這是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安全生產狀況、加快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主要措施,也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客觀要求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首要問題是有法可依,為此,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立法勢在必行。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請根據以下案例,分析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性和意義。2021年9月1日,無錫市應急管理綜合執法監督支隊執法人員在對無錫市生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體”執法模式開展檢查。該單位6名員工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焊接作業,噴涂車間和調漆房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除塵器未安裝泄爆裝置;主要負責人未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處人民幣13.42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2.54萬元罰款。任務訓練1.簡述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
2.簡述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鞏固提升】感謝觀看THANKYOUFORWATCHING授課教師:李子彬模塊一初步認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SAFETYPRODUCTIONLAWSANDREGULATIONS授課教師:李子彬任務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目錄CONTENTS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是各級黨委與政府的首要職責和根本宗旨。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體現了工人階級領導下的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都圍繞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圍繞著執政為民這一根本宗旨,圍繞著基本人權的保護這個基本點而制定。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是為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服務的,它是工人階級乃至國家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所決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需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不論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有何種內容和形式,它們所調整的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關系,都要統一服從和服務于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緊密圍繞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執政為民和基本人權保護而進行。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安全生產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行業領域,各種社會關系非常復雜。這就需要針對不同生產經營單位的不同特點,針對各種突出的安全生產問題,制定各種內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公民相互之間在安全生產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系。這個特點就決定了安全生產立法的內容和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它們所反映和解決的問題是不同的。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一)根據法的不同層級和效力位階,可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多于上位法。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較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法律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2.法規(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現有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2.法規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有《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3.規章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發布的。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3.規章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如《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3.規章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如《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4.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違反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疇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如《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誠信建設規范》。HBJBAQ國家標準1行業標準2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GB4.標準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二)根據同一層級的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可分為一般法與特別法我國的安全生產立法是多年來針對不同的安全生產問題而制定的,相關法律規范對一些安全生產問題的規定有所差別。一般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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