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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成電路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年版)
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名錄(2021年版)》中電子器件制造397中的集成電路制造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
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條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鼓勵新建、擴建項
目選址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
影響評價要求。
第四條強化節水措施,鼓勵再生水使用,減少新鮮水消耗,
鼓勵清洗水回用,提高水的回用率和重復利用率。
第五條鼓勵采用轉輪濃縮吸附燃燒裝置處理硅片有機洗、光
刻、濕法去膠等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噴淋吸收等有效措施
處理襯底清洗、濕法刻蝕、濕法去膠、含氰電鍍等工序產生的氯化
氫、氟化物、氮氧化物、硫酸霧、磷酸霧、氰化氫等酸性廢氣以及
襯底清洗、顯影等工序產生的氨、胺類化合物等堿性廢氣;化學氣
相沉積、干法刻蝕、擴散、離子注入、熱氧化、干法去膠等工序產
生的氟化物、氯氣、氯化氫、硅烷、磷化氫等特種廢氣,以及焊接
—3—
工序產生的鉛及其化合物等涉重金屬焊接煙塵應配置收集系統和凈
化處理裝置,應采用干式吸附等有效措施處理離子注入工序產生的
含砷廢氣。重點關注氮氧化物、氯化氫、硫酸霧、氟化物、氯氣、
揮發性有機物、氰化物、氨等特征污染物的達標排放情況。
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要求;項目工藝過程產生的氨以及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氨、硫
化氫等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要求;涉及使用VOCs物料的,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
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要求;
鍋爐煙氣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要求。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六條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
則,設立完善的廢水分類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
率,減少廢水外排量。生產廢水優先回用。含氟廢水、含氨廢水、
有機廢水、酸堿廢水、含重金屬廢水、含砷廢水等應設立完善的廢
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鼓勵含重金屬廢水采用化學沉淀法預處
理,砷化鎵芯片制造產生的含砷廢水采用過濾+化學沉淀法預處理;
含氟廢水采用化學沉淀法預處理,含氨廢水采用吹脫法或厭氧氨氧
化法預處理。根據生產工藝及廢水排放種類,重點關注氟化物、總
氮、總砷、總磷、重金屬等特征因子的達標排放情況。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9731)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放還應符合
地方標準要求。
—4—
第七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
體廢物。危險廢物應委托有相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重點
關注危險廢物種類識別是否遺漏。鼓勵通過綜合利用的方式實現固體
廢物減量化,鼓勵廢硫酸階梯使用。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
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優化高噪聲區域及設備如大宗氣站、動力站房、冷卻
塔、風機、空壓機、鍋爐等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
工藝,采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
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
聲擾民。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
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九條嚴格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
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
有效。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
應急措施,提出運行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化學品庫、
化學品供應間等化學品存儲區應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或應急儲存設
施,以及采取其他防液體流散措施。應計算氯氣、砷化氫、磷化氫
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泄漏影響范圍并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十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
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
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
—5—
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
治具體措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
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
應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
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
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新建、
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
測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
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制
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測位
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排放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A
類)等新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
環境監測計劃。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應按照《電子
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31)開展廢水綜合毒性監測。
第十三條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應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
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
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要求,需要開展專項評
價的還應符合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要求。
—6—
鋰離子電池及相關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年版)
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鋰離子電池及相關正極材料、負極
材料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中,正極材料制造
包括前驅體、鋰鹽(碳酸鋰、氫氧化鋰等)制造,以及以前驅體、
鋰鹽等為原料進行三元材料、磷酸鐵鋰、錳酸鋰等正極材料制造,
不包括制備前驅體所需的原料制造;負極材料制造不含石油焦等焦
原料制造。具體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中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
309、電池制造384、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制造398行業中的鋰
離子電池及電池材料制造建設項目。
第二條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
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重點污染
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第三條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
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涉
及正極材料前驅體和鋰鹽制造的建設項目(鹽湖資源類鋰鹽制造項
目除外)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符合園區規劃及規
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7—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能耗、物耗、
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控制等指標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新
建鋰離子電池制造項目清潔生產指標宜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
價指標體系》中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第五條項目應根據工程內容、原輔材料性質、工藝流程情況
配備高效的除塵、脫硫、脫硝以及特征污染物治理設施,依據廢氣
特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
鋰離子電池涂布、極片烘烤工序應配備N-甲基吡咯烷酮(NMP)
回收裝置,設置揮發性有機物吸附或燃燒等裝置,排放的廢氣污染
物應符合《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要求。
正極材料制造涉及氨、硫酸霧、磷酸霧排放的應配備吸收、洗
滌裝置。以鋰輝石、鋰云母、鋰渣等為原料進行焙燒生產鋰鹽及其
他中間產品的,焙燒煙氣凈化裝置應具備去除氟化物(鋰云母類)、
重金屬等污染物的功能,硫酸酸化焙燒等工序還應配備酸霧吸收裝
置。鋰鹽制造和正極材料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無機
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要求。
負極材料制造涉及使用瀝青物料的應設置瀝青煙、苯并[a]芘、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采用吸附或燃燒等方法處理;包覆、炭化、
石墨化工序應配備高效煙氣收集系統及除塵設施,并根據原燃料類
型、填充物料含硫量及煙氣特征設置必要的脫硫、脫硝設施。石墨
化工序應優化爐窯設備選型,優先采用低含硫率的填充物料。鈦酸
鋰負極材料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
—8—
物排放標準》(GB31573)要求;石墨類負極材料制造項目爐窯煙
氣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其他環節廢
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要求。
涉及使用VOCs物料的,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還
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相關要
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
感目標。
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六條鼓勵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
算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
新示范應用。優先采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新能源加熱方式,
鼓勵高溫煙氣余熱回收。
第七條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生
產廢水優先回用,污染雨水收集處理。
含鹽廢水應根據來水水質和排水去向,有針對性設置具備脫氮、
脫鹽、除氟(鋰云母類)、除重金屬等功能的處理設施。嚴禁生產
廢水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鋰離子電池制
造項目廢水排放執行《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4)要
求;鋰鹽制造、正極材料制造、鈦酸鋰負極材料制造等項目排放的
廢水污染物應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
要求;石墨類負極材料制造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相關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
要求。
—9—
第八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跟
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
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
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體措施,
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采
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避免污
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
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
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九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妥善處理處置固
體廢物。NMP廢液、廢漿料等應嚴格管理,規范其收集、貯存、資源
化利用等過程各項環境管理要求;廢水處理產生的結晶鹽作為副產
品外售的應滿足適用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鼓勵鋰渣綜合利用,無
法綜合利用的明確處理或處置去向,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落實危險廢
物相關管理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
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
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
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
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
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10—
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
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十一條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
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
有效。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
急措施,建立項目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
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
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制
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
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以
及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中污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
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負極材料制造等項目應關注苯并[a]芘等
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
第十四條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
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
要求。
—11—
電解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年版)
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名錄(2021年版)》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321中電解鋁(不含自備
電廠,以下稱電解鋁項目)、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
中鋁用炭素陽極/陰極(以下稱鋁用炭素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
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重點污染物
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涉及電解鋁產能增加的項目需按國家行業管
理部門要求完成產能置換,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電解鋁
產能。
第三條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
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電
解鋁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并符合規劃及規劃環
境影響評價要求。
嚴格限制在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氟化物超標的地
區新建、擴建電解鋁和以殘極為原料的鋁用炭素項目。確需建設的,
應采取氟化物區域削減或治理措施,確保項目建成運行后,區域氟
化物超標問題得到改善。
—12—
第四條新建、擴建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
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電解鋁項目單位產品的能耗、物
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國
內先進水平。新建電解鋁項目鋁液交流電耗應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第五條電解煙氣應采用氧化鋁吸附干法凈化等先進技術去除
氟化物,并配備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脫硫設施。電解車間應配備封
閉高效的煙氣收集系統,殘極冷卻過程煙氣應收集至電解煙氣凈化
系統處理。殘極破碎以及電解質清理應配套機械通風收塵裝置,殘
極在廠內應采用密閉拖車或其他密閉運輸設施。電解槽焙燒啟動煙
氣應收集進入電解煙氣凈化系統處理排放。石油焦煅燒和炭塊焙燒
系統應配備脫硫脫硝措施。采用瀝青為原料進行熔化、混捏成型、
碳化、石墨化過程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措施。涉及鋁灰熱
回收鋁的應配備高效煙氣收集系統及除塵設施。物料裝卸、儲存、
輸送過程及生產工藝(裝置)的產塵點應采用密閉、封閉或設置集
氣罩等有效抑塵措施;新建項目原料氧化鋁(散裝)運輸全部采用
罐車等密閉運輸方式,廠內運輸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或國五及以上
階段排放標準(含燃氣)的運輸工具,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使
用新能源機械或國三及以上階段排放標準的機械。
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要求,涉及瀝青、揮發性有機液體使用的,廠內揮發性有機
物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37822)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排放還應符合
地方標準要求。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
—13—
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電解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核算
建設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鼓勵電解鋁項
目使用綠電、鋁電解槽及低溫電解煙氣余熱利用、新型陰極節能及
陽極保護、鋁水直接合金化等協同減污降碳技術。
第七條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
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
減少廢水外排量。電解鋁項目按《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
規范》(GB50988)相關要求建設初期雨水池。項目排放的廢水污
染物應符合《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要求,重點關
注氟化物等特征因子的達標排放情況,采用化學沉淀、電絮凝、反
滲透等適宜措施對含氟廢水進行預處理。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廢水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八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
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初期雨水收集池、生陽
極冷卻水循環系統、生產廢水處置設施、事故池、危險廢物貯存庫
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
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
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
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
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
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
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電解鋁、涉及
—14—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鋁用炭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提出
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九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
固體廢物。鼓勵對大修渣、鋁灰渣、炭渣、廢焦油進行綜合利用。
自建大修渣柔性填埋場的,必須配套建設穩定化預處理設施,確保
大修渣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濃度不超過危險廢物允許填埋的控制限
值;自建大修渣剛性填埋場的,剛性填埋單元填滿后應及時對該單
元進行封場。未配套炭素陽極生產的電解鋁項目,殘極處理應委托
有處理能力的單位處置。鋁灰渣貯存庫應設置氨氣收集裝置和氣體
凈化設施。委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重點分析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
途徑的可行性和能力匹配情況。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
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和工藝,采
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加強廠區內固定設
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等噪聲源管理,同時避免突發噪聲擾民,
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要求。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強化噪
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十一條嚴密防控項目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
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合理、
—15—
有效。針對項目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
急措施,建立項目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突發
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
環保問題或減排潛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關于加
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
〔2020〕36號)要求。
第十四條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
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制
定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并開展監測,監
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電解鋁項目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
監測計劃,重點關注氟化物的環境影響。對存在周邊人群尿氟超標
的電解鋁、鋁用炭素項目,應制定跟蹤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有關規定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應規范,基礎資料數據應符
合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電解鋁項目氟化物有組織及無組織
源強核算應類比同類在產企業具有代表性的實測值,且氣態氟化物
與固態氟化物應分別核算;電解槽焙燒啟動無組織排放氟化物、顆
粒物、二氧化硫源強應采用類比法核算。鋁用炭素有組織排放瀝青
煙及苯并[a]芘源強應采用類比法核算。開展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計算
—16—
時,每個電解鋁車間天窗應作為一個源,電解煙氣凈化有組織排放
及電解車間無組織排放的氣態氟化物和固態氟化物應分別預測后疊
加計算;應將電解槽焙燒啟動作為非正常工況進行預測。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明確、合理,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要求。
—17—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2024年版)
第一條本審批原則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名錄(2021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
水泥粉磨站),土砂石開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項目)中的石灰石開
采(與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廚
廢棄物)集中處置中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
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落后產能淘
汰、產能置換、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政策要
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新增水泥熟料產能。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宜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
巖資源,利用非碳酸鹽原料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
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條項目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
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新建、擴建水泥熟
料制造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選址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
—18—
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
計規范》(GB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
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條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入窯固體廢物類別、規
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設施等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
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
術規范》(HJ662)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
指南(試行)》等要求。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應采用資源利用率
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
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應達到清潔
生產國內先進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項目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達到能效標桿水平,
鼓勵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達到能效標
桿水平。
第六條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和水泥粉磨站
項目達到行業超低排放水平。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控制與治
理。產塵物料儲存、輸送應采取密閉或封閉措施;礦石破碎、原料
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備、水泥粉磨、包裝、散裝等
工序及石灰石堆棚、原煤堆棚、生料庫、熟料庫、水泥庫等各產塵
環節應配套建設相應的降塵設施;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
尾)、冷卻機(窯頭)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除塵設施,水泥窯協
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窯尾煙氣除塵應采用高效布袋(或電袋復合)
—19—
除塵設施;水泥窯配備低氮燃燒器,采用分級燃燒及其他分解爐含
氧量精細化管控等低氮燃燒技術,窯尾廢氣采用選擇性非催化還原
(SNCR)、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等組合脫硝技術,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氨逃逸;當原燃料中含硫量較高導致煙氣中二氧化硫不能穩定
達標排放時,應設置脫硫設施。石灰石等原料優先采用鐵路、水路、
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進廠;廠內運輸使用新
能源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廠內物料轉
運優先采用皮帶通廊、斜槽、斗提或封閉式螺旋輸送機;廠內非道
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
標準(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三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預處理等設施
產生的廢氣以及旁路放風廢氣應進行有效控制與治理,符合《水泥
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
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采用導入水
泥窯高溫區的方式處理廢氣的貯存設施,還應同時配置其他氣體凈
化裝置,以備在水泥窯停窯期間使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
目旁路放風廢氣宜與窯尾煙氣合并排放,無法合并排放的,應達到
窯尾煙氣同樣的排放控制要求。
石灰石開采、水泥制造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水泥工
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
物項目排放的廢氣污染物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
制標準》(GB3048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等
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氣污染物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
—20—
準要求。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項目和水泥粉磨站項目,
應通過源強核算等工作,將超低排放要求以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確
定下來,后續載入排污許可證。
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
標。
第七條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水泥熟料制造項目環境影響評
價,核算項目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
技術創新示范應用。
鼓勵開展非碳酸鹽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產品質量的前提下,
提高電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錳渣、赤泥、鋼渣等含鈣資源替代
石灰石比重;提高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物摻加比例,降低熟料系
數;鼓勵使用生物質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鼓勵開展節
能減污降碳技術改造,采用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工藝技術;
鼓勵采用水泥窯高效預分解系統、低阻旋風預熱器、高效燒成、高
效篦冷機、高效節能粉磨等節能低碳技術;鼓勵通過數據采集分析、
窯爐優化控制等提升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鼓勵開展碳捕集利用
封存一體化等試點示范。
第八條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
則,設立完善的廢水分類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
率,減少廢水外排量。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以
及其他廢水等應進行收集,收集后可采用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
—21—
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理處置。
項目排放的廢水污染物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廢水排放還應符合地方標準要求。
第九條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區防控、
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項目應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
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的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
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具
體措施,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項目平面布局、水文地
質條件采取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
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對于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
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
確保飲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
項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要求。
第十條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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