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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220.01

CCSC80

DB52

貴州省地方標準

DB52/T931—2021

代替DB52/T931-2014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檢查評估技術規范

Assessingcodeoffiresafetyforhighfirerisktechnologyunits

2021-05-17發布2021-09-01實施

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52/T931—2021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檢查評估技術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術語和定義、評估程序及方法、評估內容、評估規則和

評估報告格式。

本文件適用于對貴州省火災高危單位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其他單位、建筑或場所的消防安全評估可

以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

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204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35181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51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93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219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50338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47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877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898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

GB50974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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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GB25201、GB25506、GB35181、GB50016、GB50116、GB5014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

于本文件。

3.1

火災高危單位highfireriskunits

本文件所稱火災高危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是指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

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社會或政治影響的單位。具體判定標準見《貴州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規定的通知(試行)》(黔府辦函﹝2014)7號)。

3.2

消防安全評估firesafetyassessment

消防安全評估是運用適當的檢查、測試、評估方法,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單位的消防安

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針對存在的潛在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進行綜合度量形成結論并形成整

改措施方案的過程。

3.3

評估檢查項evaluationcheckitem

評估檢查項由單項、單元構成。

3.4

單項item

由若干個性質或功能相近的檢查項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筑內部裝修

防火裝飾、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

3.5

單元unit

由若干個屬性相同的單項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設施。

4總則

4.1應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遵循科學、公正、全面、準確、高效、經濟的原則,并對

其作出的消防安全評估結論負責。

4.2如確有需要,可選用火災模擬分析、安全疏散分析、結構抗火安全分析等方法進行定量消防安全

評估。

4.3應按本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全數評估。按消防技術標準可不設置的設施,項目增加設置的,該項

不參與評分表打分,但應列入現場檢查范圍,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4.4由第三方合法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可作為評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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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評估對象因使用功能變更、建筑改建擴建、消防設施重大維修調整等原因,導致與評估時的狀態

發生較大變更時,應重新評估或補充評估。

4.6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應具備規定的從業條件和資格,并恪守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準則,執業范圍

應與其從業資格和服務內容相符合。

5評估程序及方法

5.1評估程序

5.1.1信息采集

在明確消防安全評估的目的和內容基礎上,收集各種與單位消防安全相關的資料,包括:單位概況、

消防圖紙資料、消防設施相關資料、火災應急救援預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相關檢測報告等。

5.1.2現場檢查

根據相關消防規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深入單位對各評估單元的各單項逐一開展現場檢查。現

場檢查應由兩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5.1.3火災風險識別

通過資料分析和現場檢查,查找評估對象的火災風險源,確定其存在的部位、形式以及發生作用的

途徑和變化規律及可能的后果。

5.1.4評估指標體系建立

根據評估目的,在火災風險源識別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導致火災隱患的影響因素及其相互關系,

突出重點,選擇主要因素,然后對各影響因素按照不同的層次進行分類,形成不同層次的評估指標因素

集。

5.1.5風險分析與計算

根據不同層次評估指標的特性,選擇合理的評估方法,按照不同的風險因素確定風險概率,根據風

險因素對評估目標的影響程度,進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計算,確定各風險因素的風險等級。

5.1.6確定評估結論

根據評估結果編制評估報告,明確被評估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態,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意見。

5.1.7風險控制措施

根據火災風險分析與計算結果,綜合針對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要求,提出消除或降低火災

風險的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

5.2評估方法

5.2.1根據評估內容的特點采取資料核查和現場檢查測試兩者相結合的方法。現場檢查測試包含以下

三種形式:

a)人員詢問、考核;

b)建筑實地核查;

c)設施、設備功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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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現場檢查要求:

a)檢查測試用儀器儀表、量具等合格有效。

b)逐項記錄各消防設施的測試結果及儀表顯示的數據,填寫檢查記錄表。

c)完成測試后將各消防設施恢復至正常伺服狀態。

5.2.3對“消防安全管理”單元中涉及人員知識、能力內容評估的,應采用抽查提問的方式,抽查比

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a)提問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

b)抽查提問1~2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責任人;

c)抽查提問1~2名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d)抽查提問1~2名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

e)抽查提問員工,員工總數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20人;

員工總數不足100人的,抽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10人;員工總數不足10

人的,全數檢查。

5.2.4采用建筑實地核查及設施、設備功能檢測方法進行評估時,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規范的規定。

國家及行業規范未規定的,按如下現場抽查原則:

a)消防水泵的性能測試,全數檢查。

b)室外消火栓放水測試,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2個。

c)室內消火栓放水及消火栓按鈕測試,不少于2個防火分區,且包含最不利點測試。

d)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試水裝置測試,地下層、標準層、頂層分別隨機抽查不少于1處。

e)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全數檢查,現場設備數量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抽檢總數應不少

于20個,現場設備數量少于20個的全數檢查。

f)防火門及防火卷簾監控系統,主機全數檢查,現場裝置(設備)數量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

抽檢總數應不少于5樘,少于5樘的全數檢查。

g)防排煙系統,風機全數檢查,排煙口、送風口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檢總數應分別不少于5

個,排煙口、送風口少于5個的全數檢查。

h)滅火器檢查,包含所有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的場所,每種場所檢查不少于2個計算單元。

i)氣體滅火系統,主機全數檢查,保護區數量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且不少于2個保護區。

j)泡沫滅火系統,泡沫泵、泡沫罐等主要設備全數檢查,任選一個防護區或儲罐,進行一次試驗。

k)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檢查,系統控制裝置全數檢查,現場點位檢查范圍應包含避難間、避

難層、避難走道等特殊區域,現場裝置(設備)數量按檢查比例點位不低于10%,抽檢總數應

不少于10個,現場裝置(設備)少于10個的全數檢查。

l)電梯、非消防電源的控制裝置,檢查實際數量的40%,抽檢總數分別不應少于5臺,安裝數量

少于5臺的全數檢查。

m)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全數檢查。

n)消防水池(水箱)液位監測裝置,全數檢查。

5.2.5檢查項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內容,其與設計圖紙標示的數值誤差

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該檢查項判定為符合;若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數值

誤差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且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該檢查項判定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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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評估內容

6.1合法性核查

6.1.1依法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建筑物或場所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文件;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

建筑物或場所,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或經抽查合格的文件。

6.1.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法律文件。

6.1.3建筑物或場所的使用功能、用途,應與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消防安全檢查時確定的

用途一致。改建、擴建、變更用途和裝修,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續。

6.2消防安全管理

6.2.1消防安全責任制

6.2.1.1核查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依法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如單位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等。

6.2.1.2核查單位是否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部門和崗位人員的

消防安全職責。

6.2.2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

6.2.2.1單位應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a)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b)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c)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d)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e)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h)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i)用火、用電、燃氣(油)安全管理制度;

j)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k)專職、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l)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m)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應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查);

n)消防安全評估制度;

o)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p)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q)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r)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2.2.2單位應對自動消防設施以及可能引發火災的操作、行為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6.2.2.3制度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操作規程的內容應正確、完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6.2.2.4制度和操作規程應與本單位生產、使用、經營、儲運和人員的實際情況相適應,應具有可操

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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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核查與各項制度及操作規程相對應的工作臺賬和記錄,現場提問崗位人員,判定執行落實情

況。

6.2.3消防控制室管理

6.2.3.1應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應急程序,并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

6.2.3.2消防控制室內應按規定保存了竣工圖紙、應急預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各類檢

查、維保、檢測、培訓、演練記錄等紙質和電子檔案資料。

6.2.3.3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安裝有智慧消防系統并經

消防主管部門認定的,每班不少于1人)。

6.2.3.4值班人員應熟悉值班制度、消防控制設備操作規程、火災與故障處置程序、突發事件處置程

序等。

6.2.3.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6.2.3.6值班及其交接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各類檢查記錄、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記錄、設備

維修檢測記錄等應齊全并存檔備查。

6.2.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6.2.4.1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

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6.2.4.2消防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管理規定(如廚房的灶臺、油煙罩

和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實行標準化管理。

6.2.4.3重點部位應根據實際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6.2.4.4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和應急預案。

6.2.4.5重點部位員工應經消防專業培訓。

6.2.4.6重點部位應建立和完善消防檔案。

6.2.5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

6.2.5.1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以及管理的

范圍和職責。

6.2.5.2應委托合法的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

面檢測。

6.2.5.3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檢測及使用登記應有相應的記錄。

6.2.6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

6.2.6.1核查防火檢查、防火巡查責任部門(人)職責落實情況,巡查、檢查的內容及頻次。

6.2.6.2防火巡查、防火檢查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6.2.7火災隱患整改

6.2.7.1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應明確火災隱患的認定、處理、報告和整改落實、追蹤流程。

6.2.7.2應確定火災隱患整改責任人,并明確整改責任。

6.2.7.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落實防范措施。

6.2.7.4對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報行政主管部門。

6.2.7.5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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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火災危險源管理

6.2.8.1用火、用電、燃氣(油)安全管理:

a)核查燃氣、燃油和電氣設備檢查和管理責任部門及責任人的工作情況;

b)應制定動火作業審批程序,施工人員資質管理、作業環境審查、事故應急處置等相關程序,并

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c)應每年委托合法的檢測機構對電器產品、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檢測。

6.2.8.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及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管理:

a)應明確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責任人,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

程;

b)生產、儲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有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針對不同危險品的

理化性能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c)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儲存在專用庫房、場地內,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

和安全距離;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臨時存放的危險品儲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或

管理規定的要求;

d)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可燃氣體、蒸氣探測裝置、事

故排風及與其匹配的防爆電氣、防靜電裝置,防雷設施應定期檢測;

e)易燃易爆化學品應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實行分類、分隔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存放及

出入庫、退回登記等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f)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g)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情況;

h)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

i)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檢測、檢驗以及維護保養情況;

j)核查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k)核查安全標志設置情況;

l)核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m)核查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6.2.8.3單位內部施工現場管理

a)核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及防火間距;

b)施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c)施工用易燃易爆品的存儲及使用管理;

d)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器材、消防水源的保障情況。

6.2.9消防標識化管理

6.2.9.1應在建筑顯著位置設置總平面布局圖標識、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公示牌等內容。在人員密集場

所的各樓層主要出入口和賓館客房、公眾娛樂場所包廂的房間門后或附近醒目位置應設置樓層疏散指示

圖標識,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等內容。在酒吧、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主

入口處應設置人數核定標識。

6.2.9.2核實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學校等單位在主要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

安全告知書”。

6.2.9.3核實在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登高操作場地、固定消防設施設備以及消防安全重點部

位設置永久性標識。

6.2.9.4核實消防標識的樣式、制作、安裝和維護管理符合GB13495、GB1563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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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6.2.10.1核查單位應建立了消防安全培訓及宣傳教育制度,并按有關規定明確了責任部門(或專兼職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和方式、頻次及考核辦法。

6.2.10.2核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

作人員,從事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的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6.2.10.3核查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接受過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6.2.10.4核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員工應每年至少進行了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的員工應

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6.2.10.5核查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位置設置了消防安全提示,向在場

人員提示場所火災危險性、疏散出口和路線、滅火和逃生設備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并通過電子顯示屏、

廣播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廣播和消防公益廣告視頻。

6.2.10.6消防安全培訓及宣傳教育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6.2.1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6.2.11.1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范圍、明確重點保護對象或部位,并分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6.2.11.2核查預案的編制、修訂、持續改進情況應建立檔案并存檔備查。

6.2.11.3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頻次進行了預案演練,并進行了總結、評估,并結合演練總

結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改進,修改完善預案。

6.2.11.4應急預案演練應建立相關檔案(包括預案編制、預案內容、演練規劃、演練準備、演練實施、

演練評估、演練總結、成果運用等相關文字、圖片、影像資料),并存檔備查。

6.2.12消防檔案

6.2.12.1應建立消防檔案。

6.2.12.2消防檔案應完整,包括了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

圖表、消防產品和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文件、消防有關工作記錄等。

6.2.12.3消防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并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統一裝訂、分類存放、檢索利用及銷毀。

6.2.13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6.2.13.1應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并明確了考評目標、頻次、內容、獎懲方式等。

6.2.13.2考評和獎懲情況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6.2.14火災應急處理能力及條件

6.2.14.1核查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制定管理制度。

6.2.14.2單位應按相關法規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6.2.14.3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消防業務用房、配備人員、消防車輛、器材等應符合國家、本地

區的建設標準要求。

6.2.14.4志愿消防隊的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6.2.14.5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的隊員應定期培訓,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6.2.14.6周邊消防站及外部救援力量情況應滿足救援需求。

6.2.15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2.15.1單位積極運用消防遠程監控、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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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2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6.2.15.3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由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6.2.15.4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6.3建筑防火

6.3.1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6.3.1.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

積等要素確定建筑物的分類。

6.3.1.2根據建筑的分類,核查建筑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1.3核查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1.4當建筑物的建筑構件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時,檢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與建筑物耐火等級匹

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2總平面布局

6.3.2.1火災危險性大的石油化工企業、煙花爆竹工廠、石油天然氣工程、鋼鐵企業、發電廠與變電

站、加油加氣站等工程選址應符合規范要求。

6.3.2.2根據建筑類別核查防火間距應符合規范要求。

6.3.3平面布置

6.3.3.1根據建筑類別核查工業、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場所布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3.2建筑允許建筑層數和防火分區的面積應符合規范要求。

6.3.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4建筑保溫及外墻裝飾防火

6.3.4.1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和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應符合規范

要求。

6.3.4.2建筑的外墻及屋面保溫系統的設置位置、設置形式、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規范要求。

6.3.4.3建筑外墻裝修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5建筑內部裝修防火

6.3.5.1裝修范圍、平面布置、使用功能與原設計應一致,應符合規范要求。

6.3.5.2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規范要求。

6.3.5.3建筑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3.5.4照明燈具及配電箱的防火隔熱措施應符合規范要求。

6.3.6防火、防煙分隔

6.3.6.1核對防火分區位置、形式及完整性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6.2建筑防火分區之間、建筑功能分區之間、設備用房、建筑中庭、豎向井道、天橋、連廊等位

置處設置的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卷簾和防火水幕、防火閥等防火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

燒性能應符合規范要求。

6.3.6.3防煙分區的劃分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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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隔間、防火玻璃、防火閥等分隔部件

的選型、外觀、安裝質量和系統功能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6.3.6.5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6.3.7建筑防爆

6.3.7.1爆炸危險場所(部位)設置形式、建筑結構、設置位置、分隔措施應符合規范要求。

6.3.7.2泄壓設施的設置,核對泄壓口面積、泄壓形式應符合規范要求。

6.3.7.3防爆區電氣設備的類型應符合規范要求。

6.3.7.4防靜電、防可燃氣體粉塵積聚、防可燃液體流散等措施應符合規范要求。

6.3.8電氣防火

6.3.8.1架空線路與保護對象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規范要求,電力電纜及用電線路敷設應符合規范要求。

6.3.8.2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倉庫燈具的

選型應符合規范要求,燈具的發熱部件應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配電箱及開關的設置位置應符合規范要

求。

6.3.8.3電氣設備、裝置、開關應按規定負荷選型裝設,電氣線路的選材應與用電負荷相適應,電氣

設備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

6.3.8.4火災危險性較大場所應按規范要求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3.8.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裝置、設備和電器產品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6.3.8.6防雷、防靜電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9供暖、通風和空調系統防火

6.3.9.1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機房的設置位置,系統管道穿過防火分區、隔墻、樓層、變形縫

等處的防火分隔措施應符合要求。

6.3.9.2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通風系統風機、除塵器、過濾器、導除靜電等設備的選型和設置應符合防

爆要求。

6.3.9.3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管道材料的耐火性能及其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絕熱材料等應符合規范

要求。

6.3.9.4防火閥的動作溫度選擇、設置位置和設置要求、電動防火閥動作性能應符合GB51251的要求。

6.3.9.5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通風系統設置和

防爆措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3.10安全疏散及避難

6.3.10.1建筑樓層或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位置、寬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0.2疏散樓梯和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0.3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的寬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0.4避難走道、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1滅火救援設施

6.3.11.1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沿街長度、規模等參數,核查消防車道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1.2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核查建筑物消防車操作場地、首層滅火救援的入口、各樓

層消防救援窗口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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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3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應與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相適應,并符合GB50016的要

求。

6.3.11.4核查屋項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設施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2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工藝安全設施

6.3.12.1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建筑、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規范要求。

6.3.12.2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氣體泄漏檢測報警

裝置,應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6.3.12.3一級或者二級易燃易爆重大危險源,應具備緊急停車功能。

6.3.12.4易燃氣體重大危險源,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

6.4消防設施

6.4.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的要求:

a)系統形式;

b)布線;

c)火災探測器;

d)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e)火災報警控制器;

f)火災顯示盤;

g)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h)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i)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

j)消防聯動控制器;

k)消防控制室設置;

l)系統功能。

6.4.2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974、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源;

b)消防水泵房設置;

c)消防水泵;

d)消防水箱;

e)穩壓泵;

f)氣壓水罐;

g)消防水泵接合器;

h)消防水泵控制裝置;

i)分區供水;

j)室外消火栓;

k)室內消火栓;

l)干式消火栓系統快速啟閉裝置;

m)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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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綜合給水性能;

o)軟管卷盤、輕便水龍;

p)輕便水龍;

q)系統功能。

6.4.3消防水炮滅火系統

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974、GB50338、GB25204、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炮設置;

b)自動消防炮控制裝置;

c)管網;

d)系統功能。

6.4.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974、GB50084、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源;

b)消防水泵;

c)消防水箱;

d)穩壓泵;

e)氣壓水罐;

f)消防水泵接合器;

g)消防水泵控制裝置;

h)分區供水;

i)報警閥組;

j)管網;

k)噴頭;

l)水流指示器;

m)末端試水裝置;

n)充氣裝置;

o)電磁閥;

p)系統功能。

6.4.5水噴霧滅火系統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974、GB50084、GB50219、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源;

b)消防水泵;

c)消防水箱;

d)穩壓泵;

e)氣壓水罐;

f)消防水泵接合器;

g)消防水泵控制裝置;

h)分區供水;

i)報警閥組;

j)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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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噴頭;

l)電磁閥;

m)系統功能。

6.4.6細水霧滅火系統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974、GB50084、GB50898、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源;

b)消防水泵;

c)消防水箱;

d)穩壓泵;

e)氣壓水罐;

f)消防水泵接合器;

g)消防水泵控制裝置;

h)分區供水;

i)報警閥組;

j)管網;

k)噴頭;

l)分區控制閥;

m)系統功能。

6.4.7氣體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370、GB50193、GB50116的要求:

a)防護區設置;

b)儲存裝置間設置;

c)滅火劑儲存裝置;

d)閥驅動裝置;

e)選擇閥;

f)滅火劑輸送管道;

g)噴頭;

h)預制滅火系統;

i)氣體滅火控制器;

j)系統功能。

6.4.8泡沫滅火系統

泡沫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51、GB50116的要求:

a)消防水源;

b)消防水泵;

c)消防水箱;

d)穩壓泵;

e)氣壓水罐;

f)消防水泵接合器;

g)消防水泵控制裝置;泡沫泵站設置;

h)分區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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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泡沫液儲罐;

j)泡沫比例混合器;

k)泡沫產生裝置;

l)報警閥組;

m)泡沫消火栓、泡沫消防炮;

n)噴頭;

o)管網;

p)泡沫噴霧裝置;

q)滅火控制器;

r)泡沫泵站設置;

s)系統功能。

6.4.9干粉滅火系統

干粉滅火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347、GB50116的要求:

a)防護區設置;

b)儲存裝置間設置;

c)滅火劑儲存裝置;

d)閥驅動裝置;

e)選擇閥;

f)滅火劑輸送管道;

g)噴頭;

h)預制滅火系統;

i)滅火控制器;

j)系統功能。

6.4.10防排煙系統

6.4.10.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1251、GB50116的要求:

a)送風機;

b)風機房設置;

c)風管;

d)加壓送風口;

e)電動、自然排煙窗(口);

f)風機控制裝置;

g)防煙性能;

h)系統功能。

6.4.10.2排煙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1251、GB50116的要求:

a)排煙風機;

b)風機房設置;

c)風管;

d)排煙閥、排煙口;

e)電動、自然排煙窗(口);

f)排煙防火閥;

g)擋煙垂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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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補風系統;

i)風機控制裝置;

j)排煙性能;

k)系統功能。

6.4.11火災警報和火災事故廣播系統

火災警報和火災事故廣播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16806的要求:

a)系統設置;

b)應急廣播設備;

c)廣播揚聲器;

d)火災警報裝置;

e)系統功能。

6.4.12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1309、GB50116的要求:

a)設置要求;

b)系統控制類別;

c)應急燈具;

d)疏散標志燈具;

e)應急照明控制器;

f)集中電源;

g)應急照明配電箱;

h)布線;

i)備用照明;

j)應急照明性能;

k)系統功能。

6.4.13消防專用電話系統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16806的要求:

a)電話網絡;

b)消防電話總機;

c)消防電話分機;

d)消防電話插孔;

e)外線電話;

f)消防通話功能。

6.4.14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窗系統

6.4.14.1防火卷簾系統

防火卷簾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50877的要求:

a)產品類型;

b)安裝要求;

c)防火卷簾用控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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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系統運行性能;

e)e)系統功能。

6.4.14.2防火門系統

防火門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50877的要求:

a)產品類型;

b)安裝要求;

c)防火門監控器;

d)釋放器;

e)門磁開關;

f)系統功能。

6.4.14.3防火窗系統

防火窗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50877的要求:

a)產品類型;

b)安裝要求;

c)系統功能。

6.4.15消防電梯

消防電梯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16、GB50016的要求:

a)消防電梯的設置;

b)安裝要求;

c)消防電梯的性能要求;

d)系統功能;

e)轎廂內部裝修、電梯井和機房的防火分隔。

6.4.16消防供配電系統

消防供配電系統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016、GB16806的要求:

a)消防電源;

b)供電線路;

c)配電設施;

d)負荷等級;

e)自備發電機組;

f)消防電源監控設備。

6.4.17滅火器

滅火器的配置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140的要求:

a)類型、規格、滅火級別和數量;

b)滅火劑的相容性;

c)滅火器的保護距離;

d)滅火器箱、滅火器的設置與擺放;

e)滅火器的有效期和壓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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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的以下內容應符合GB50016、GB51309的要求:

a)應急照明工具;

b)防毒面具;

c)緩降器;

d)空氣呼吸器。

6.4.19其他消防設施

單位的特殊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下列消防設施:

a)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b)生產、使用可燃氣體并可能發生泄漏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c)廚房專用滅火裝置;

d)生產工藝流程要求設置的其他消防設施;

e)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f)根據消防技術發展要求鼓勵使用新型消防設施。

7評估規則

7.1評估指標體系

7.1.1評估指標體系內容及權重

評估指標體系由兩級指標組成:

a)一級指標為單元指標,其內容及權重賦值見表A.1;

b)二級指標為單項指標,其內容及權重賦值見表A.2。

7.1.2評估指標體系調整

7.1.2.1根據行業特點及現場實際情況,確有單項指標少于表A.2中指標時,各評分指標按比例調整

實有指標的權重,使單元指標內各單項指標權重之和為1。

7.1.2.2根據行業特點,有特殊需求的,可根據不同層次評估指標的特性,由行業省級主管部門組織

或委托省級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對指標體系內容及權重進行調整。

7.2評估指標量化計算

7.2.1依據上級指標劃分,某一上級指標對應的下級指標權重總和為1。

7.2.2每一個指標的評分滿分為100;

7.2.3單項指標評分見附錄B,附錄B未單獨明確單項指標評分規則的,該單項指標評分規則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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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指標評分通用規則

評估情況

取值范圍分值檔次

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設施

消防設施完好或存在部分問題且

每一防火分區存在≤1處

不影響系統功能的,按表B.3評

存在≤1處內容不合格內容不合格或所有區域問[90,100]A

定結論為合格,且B類缺陷項數

題總數≤3處不合格

量≤0,C類缺陷項數量≤2。

每一防火分區存在≤3處消防設施局部存在問題,按表B.3

存在≤2處內容不合格

內容不合格或所有區域問評定結論為合格,且B類缺陷項[60,90)B

或問題數量≤20%

題總數≤6處不合格數量≤1。

每一防火分區存在≤5處

存在≤3處內容不合格消防設施存在問題較多,按表B.3

內容不合格或所有區域問[40,60)C

或問題數量≤40%評定結論為合格。

題總數≤9處不合格

每一防火分區存在≥6處內消防設施存在嚴重問題且有可能

存在≥4處內容不合格容不合格或所有區域問題總造成所屬消防系統癱瘓的,表B.3[0,40)D

或問題數量>40%數≥10處不合格評定結論為不合格。

7.2.4量化值計算過程如下:

a)根據附錄B各表中的規則,計算各單項指標得分;

b)計算單項指標的加權求和,獲得各單元指標評分值,單元指標得分等于各單項指標分值的加權

求和,公式如下:

3

WR.....................................(1)

iijij

i1

式中:

Yi——第i單元分值;

Rij——第i單元第j單項分值;

Wij——第i單元第j單項權重。

c)計算單元指標的加權求和,獲得總體評分值,總體評分值等于各單元分值的加權求和,公式如

下:

3

V.......................................(2)

ii

i1

式中:

T——總體評分值;

Yi——第i單元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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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第i單元權重。

7.3消防安全等級判定

7.3.1等級評定

根據被評估對象總體評分值,可以確定對象所處的火災風險等級、消防安全等級,將消防安全等級

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具體分級見表2。

表2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等級

消防安全等級火災風險等級總體評分值范圍安全等級特征描述

優秀低風險(90,100]火災風險性極低,火災風險處于可接受的水平,風險控制重在維護和管理。

良好較低風險(80,90]火災風險性較低,火災風險處于可接受的水平,風險控制重在維護和管理。

火災風險性中等,火災風險處于可控制的水平,風險控制重在局部整改和

一般中風險(60,80]

加強管理。

火災風險性較高,火災風險處于較難控制的水平,應采取措施加強消防設

高風險(30,60]

施和完善消防管理水平。

火災風險性極高,火災風險處于很難控制的水平,應當采取全面的措

極高風險[0,30]施對建筑防火、消防設施進行完善,全面加強危險源防控、消防管理

和救援力量。

7.3.2直接評定

7.3.2.1若存在符合GB35181的重大火災隱患或出現重大缺陷的,單位消防安全等級直接評定為“差”。

7.3.2.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構成重大缺陷:

a)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質、更改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違章搭建等造成建筑分類

發生變化,可能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

b)未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d)未按規定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

e)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f)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g)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h)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后,同一違法行為1年內出現2次及以上的;

i)未依法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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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評估報告

8.1評估報告內容

評估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被評估單位基本情況;

b)評估依據;

c)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

d)評估時間;

e)評估內容及結果:

f)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

g)評估結論;

h)消防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

i)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8.2評估報告格式

評估報告格式參見附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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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規范性)

消防安全評估指標體系

A.1.1消防安全指標體系的單元指標劃分及其權重應符合表A.1的要求。

表A.1消防安全評估指標體系

單元指標權重

單位類別

A消防安全管理B建筑防火C消防設施

單、多層建筑0.40.30.3

民用高層、地下建筑0.30.350.35

文物、古建筑0.40.30.3

甲乙類廠房、倉庫0.30.40.3

工業

其他類廠房、倉庫0.40.30.3

注:單元指標名稱前面的字母為區分指標用的代碼。

A.1.2消防安全指標體系的單項指標劃分及其權重應符合表A.2的要求。

表A.2單項指標劃分及其權重

所屬單元單項指標單項指標權重

A0合法性0.14

A1消防安全責任制0.10

A2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0.05

A3消防控制室管理0.05

A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0.05

A5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0.05

A6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0.05

A7火災隱患整改0.10

A消防安全管理

A8火災危險源管理0.10

A9消防標識化管理0.03

A10消防宣傳、教育、培訓0.05

A11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0.05

A12消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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